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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種子質量問題導致產品責任糾紛的實務裁判要點研究

2022-10-27 10:13熊麟
長江蔬菜 2022年18期
關鍵詞:司法鑒定因果關系種苗

熊麟

『編者按』

農村穩則國家穩,農村和則天下和。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解決好農村社會糾紛對治國安邦意義重大。那么,如何培養農民的自我保護意識,讓他們“敢于維權、善于維權”?本欄目以近年來“三農”領域內發生的具體維權事件為著眼點,結合相關法律法規,對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處理結果進行全面梳理審視,一方面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人們指點迷津;另一方面,為法律體系的進一步完善拋磚引玉。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40條、第45條規定了種子生產經營者應當對種子標簽內容和種子質量負責,種子使用者因種子質量問題或因種子的標簽和使用說明標注的內容不真實遭受損失的,可以向出售種子的經營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向種子生產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要求賠償。在法律實務中,該情形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的調整范圍,在民事訴訟案由中屬于產品責任糾紛案由。本文以分析實際案例的方式,在法律實務層面就如何正當主張自己的權利,如何確定涉案當事人各方的權利義務、責任歸屬闡述筆者的觀點。

1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26日,甲方廣西A公司與乙方農業科學院B研究所簽訂《柑橘容器苗買賣合同》,約定:“1.乙方向甲方出售未脫毒沃柑容器苗3萬株,無國家規定的柑橘檢疫性病蟲害,但不排除有部分潛在病毒類病害的可能性。2.苗木價格按每株10元整計價,共計30萬元。3.苗木出圃時由甲方派代表到乙方苗圃現場按合同約定的質量及數量進行現場檢查驗收,乙方向甲方代表出示檢疫證書。雙方完成驗收交接手續并裝車后方可開始運輸,貨物運輸由甲方負責?!痹摵贤€約定了其他事項。合同加蓋了甲方A公司印章,經辦人吳某甲簽字;合同加蓋了乙方B研究所印章及周某印,經辦人吳某乙簽字。

案涉《柑橘容器苗買賣合同》簽訂后,A公司向B研究所支付貨款30萬元,B研究所開具稅務發票。A公司在B研究所苗圃分3次驗收了案涉種苗各1萬株,3次驗收均附有《植物檢疫證書(出?。?,驗收交貨后,A公司自行運輸案涉種苗。

2017年3月,因柑橘苗木出現病害,A公司向B研究所送檢了10個柑橘樣品,B研究所出具《柑橘病害檢測結果報告》,檢測結果為:“送樣5號樣檢測出柑橘碎葉病”“送樣都檢測出柑橘衰退病”。同月B研究所向A公司發出復函,復函大意為A公司與B研究所簽訂苗木買賣合同合法有效,B研究所已嚴格按合同履行全部義務,所售未脫毒苗木一事已在合同中明示,并非合同約定的由B研究所承擔的風險或者責任范圍。

2017年12月,A公司進 行證據保全公證,對柑橘進行采樣并由公證處進行保全郵寄,B研究所對樣本進行了檢測并出具《柑橘病害檢測結果報告》,檢測結果為部分送樣檢測出衰退??;部分送樣檢測出黃脈??;部分送樣檢測出碎葉病。

2018年,A公司訴至重慶一中院,訴訟請求為判令B研究所返還種苗款30萬元,賠償A公司直接經濟損失3 679 082.46元,可得利益損失1 700萬元,上述合計20 979 082.46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重慶一中院受理該案后,A公司書面申請對案涉3萬株種苗存在柑橘衰退病和碎葉病等質量缺陷與A公司的損害結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申請對案涉3萬株種苗的可得利益損失進行司法鑒定。一審法院根據申請依法委托重慶市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重慶市南川林業司法鑒定所對上述因果關系進行鑒定。重慶市林業司法鑒定中心和重慶市南川林業司法鑒定所接收委托后均以沒有柑橘病毒方面的鑒定專家無法鑒定為由進行了退案處理。后A公司請求一審法院組織雙方當事人另行選定鑒定機構,但重慶市相關鑒定機構僅有重慶市林業司法鑒定中心、重慶市南川林業司法鑒定所2家,且2家鑒定機構均已退案。后一審法院及A公司窮盡辦法尋找能對本案鑒定事項作出鑒定的鑒定機構,仍未能找到。

2018年11月,A公司向 一審法院提交情況說明2份,主要內容為:A公司放棄對案涉3萬株種苗存在柑橘衰退病和碎葉病等質量缺陷與B研究所出售的未脫毒種苗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司法鑒定。仍然堅持申請對案涉3萬株種苗的可得利益損失進行司法鑒定。

潘際鑾23歲本科畢業后留在清華任教,當時李世豫19歲,來京考學。潘際鑾的室友是李世豫的老鄉,兩人就這么相識了。彼此惺惺相惜,成了戀人。但沒過多久,潘際鑾就主動申請赴哈工大深造?!肮枮I天寒地凍,生活條件也差,年輕老師們都不愿意去,他二話沒說就舉了手,都沒和我商量?!北M管如此,李世豫還是默默支持了潘際鑾的決定,只是有一事讓她啼笑皆非,尷尬了很久。

庭審中A公司陳述,2015年3月發現種苗黃化及死亡后,A公司補種了酸橘砧木的沃柑,是A公司另行購買的同種類,不是B研究所出售的種苗。

法院查明,案涉乙方B研究所取得了《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合同訂立及履行之時都在許可證有效期內。

法院還查明,B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周某與徐某、劉某在《中國南方果樹》2008年第37卷第3期發表了《柑橘衰退病及其防治》。該文章載明柑橘衰退病傳播方式包括嫁接、機械、昆蟲等多種路徑。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①案涉3萬株種苗出售時是否存有柑橘衰退病、碎葉??;②B研究所向A公司出售案涉種苗是否對A公司構成侵權并承擔侵權責任。

就第1個爭議焦點,一審法院認為A公司主張B研究所出售未脫毒種苗,故該種苗存在質量問題。但現有證據無法證明B研究所出售的3萬株案涉種苗在出售時即存在柑橘衰退病、碎葉病,且B研究所交付種苗時已經取得《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交付種苗時也取得了《植物檢疫證書(出?。?,案涉合同及復函中均明示了未脫毒種苗情況及相關風險;而且A公司在庭審中陳述的內容表明A公司在2015年就另行購買沃柑種苗補種,無法確定其送檢樣本是否就是B研究所出售給A公司的種苗。而A公司申請的鑒定經法院依法委托鑒定及A公司自行尋找鑒定機構均無法進行司法鑒定,故A公司未能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主張。

就第2個爭議焦點,A公司堅持B研究所存在侵權,但A公司不能證明B研究所在履行合同時存在違約行為,A公司的主張缺乏事實與法律依據。由于B研究所不存在違約行為,故一審法院認為對案涉3萬株種苗的可得利益損失進行司法鑒定沒有必要,未予準許。

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了A公司全部訴訟請求,后A公司不服該判決,上訴至重慶高院,重慶高院駁回了A公司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后A公司至最高院申請再審,最高院駁回了其再審申請。

2 案例分析

2.1 案由及法律依據

2.2 案情分析

A公司認為因B研究所出售的柑橘種苗為未脫毒種苗,可能存在柑橘衰退病、碎葉病,導致了A公司的損失,導致A公司補種的柑橘苗種亦受前述疫病損害,B研究所理應承擔責任。就其主張,A公司對柑橘苗種感染的情形進行了2次檢測,確認其種植的柑橘苗種中確實存在大量感染柑橘衰退病、碎葉病的情形,而B研究所不愿承擔責任,故此成訴。

2.3 責任劃分

B研究所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責任?在本案中,B研究所在合同及復函中都明確說明出售的苗種為未脫毒苗種,而且合同約定了需要A公司驗收,A公司對于合同涉及的苗木質量及數量進行確認,A公司驗收確認苗木的檢疫證書,并且合同對于檢疫標準及驗收程序均有嚴格規定,貨物的運輸由A公司負責。在A公司驗收合格接收貨物后,B研究所已經履行了其合同義務,并不存在違約情形。正是基于以上原因,法院認定B研究所不存在合同違約的情形。法律依據是《民法典》第186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損害對方人身權益、財產權益的,受損方有權選擇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第582條“履行不符合約定的,應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而種子交易中除考慮前述2條還應考慮《種子法》第40條之規定,即種子生產經營者出售的種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或者種子的標簽、使用說明是否存在虛假描述。在本案中,B研究所對案涉苗木情況在合同及復函中均明確說明,而合同的交付及驗收又都符合合同約定,故從合同的履行層面不存在違約情形,若A公司堅持其主張,僅能主張B研究所交付的種子存在質量問題。

2.4 法院對于該案的審查要點

筆者需要指出的是,法院對于該案的審查要點有以下3個。

①案涉合同是否有效,雙方是否履行完畢,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在本案中,法院嚴格審查了B研究所的各項許可證,雙方訂立合同履行合同期間,B研究所是或否取得了《主要農作物種子生產許可證》《農作物種子經營許可證》,交付種苗時是否取得《植物檢疫證書(出?。?,是否符合《種子法》關于種子生產經營許可的規定。并對雙方合同中關于驗收、交付、運輸條款履行情況進行了確認,確認了合同雙方都不存在違約行為。

②案涉種苗現狀,是否發生過變動?由于本案的核心爭議在于B研究所交付的3萬株種苗,法院審查了案涉種苗的現狀,A公司陳述其于2015年補種過其他種苗。故無法確認案涉種苗與A公司送至B研究所檢測的種苗是否為同一品種,即案涉侵權事實無法確認是否存在。

③種苗致病的因果關系如何?由于種苗種植存在諸多不確定性,A公司所訴之病害因何原因導致,是侵權案件中審查的重點。侵權行為在生產者承擔責任須以產品存在缺陷與損害結果具有因果關系為前提。即受害人主張產品侵權責任成立時應當就產品存在缺陷、缺陷產品造成受害人民事權益損失、缺陷產品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系3個要件承擔舉證責任。在本案中,經A公司申請,法院同意了對柑橘苗木衰退病、碎葉病與B研究所出售未脫毒種苗的行為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鑒定,但法院及A公司窮盡了辦法仍不能對上述因果關系進行鑒定。而侵權責任法律規定中的因果關系極其復雜,通常有一因一果、一因多果、多因一果等多種表現形式,本案涉及因果關系專業性極強,而且相關學術文章表明柑橘苗木產生病變的原因和傳播方式包括嫁接、機械、昆蟲等多種路徑。在沒有相關鑒定單位提供鑒定意見的情形下,法院無法對上述事實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進行判斷。因此,A公司的主張不能成立,法院最終駁回了A公司全部訴訟請求。

3 實務建議

通過對本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此類產品責任糾紛案由案件的裁判要點,從而針對裁判要點更好地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達成當事人的訴求。筆者以原告及被告的角度對律師實務中處理此類型案件的要點總結如下。

3.1 作為原告應準備的材料

由于產品責任糾紛案件法律關系復雜,原告的舉證責任相對較重,而種子質量是否存在問題的因果關系較復雜,在面對此類型案件時,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準備。

①著重審查種子買賣合同,應對合同效力是否存在問題、雙方合同履行情況如何、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嚴格審查,存在證據的及時保存,必要時采取證據保全公證以留存證據。

②因《種子法》及農業部《農作物種子質量糾紛田間現場鑒定辦法》的規定,產生種子質量糾紛時,確定是否存在種子質量問題以及損失情況時,應當由田間現場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種子管理機構組織實施。當事人可以共同申請現場鑒定,也可以單獨申請現場鑒定。當發現存在種子質量問題時,及時提出鑒定申請有利于后期訴訟準備。

③如果種子買賣合同存在銷售者和生產者并非同一人的情形,應當將銷售者和生產者列為共同被告,有利于厘清案件事實,確定責任歸屬。

3.2 作為被告應準備的材料

由于產品責任糾紛本質上屬于侵權責任糾紛,而《民法典》《種子法》對種子生產經營者有著較強的約束力??h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林業主管部門有權對存在種子質量問題的生產者、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在面對種子質量糾紛的時候需更為慎重,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準備。

①著重審查種子買賣合同,對于雙方合同履行情況如何、是否存在違約行為嚴格審查。由于種子生產者、銷售者都需要行政許可方可進行生產銷售,一般而言不存在因缺乏許可而導致合同無效的情形,但仍應注意審查許可期限。而種子買賣合同屬于買賣合同,核心要點在于驗收、交付、運輸環節,應當注意購買方是否驗收,交付是否符合合同約定,貨權是自交付給購買方時轉移還是運輸到指定地點并驗收后轉移等問題。

②依據《種子法》的規定,同時存在田間現場鑒定及種子質量檢驗機構檢驗2種方式,前者通常用于確定案涉種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以及如果存在質量問題給使用者造成多少損失,后者通常用于確定生產銷售的種子是否符合規定,是否應當進行行政處罰。因此,作為被告方的生產銷售者,應當注意保留合同同批次的種子用于鑒定,一旦涉訴積極申請鑒定及檢驗,確保該批次種子無質量問題,以作為證據提交。

綜上所述,種子質量糾紛產生的產品責任糾紛案由,法院裁判此類案件的核心在于合同效力、合同履行情況、是否存在違約、案涉種子是否存在質量問題、原告主張的質量問題是否與被告的行為存在因果關系這幾點。而種子質量因果關系的判斷專業性極強,法院得以專業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作為重要參考依據確定雙方責任,就以上的裁判要點,結合筆者在業務實踐中的認識,分析總結如上,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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