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徐淇, 何閱雄
( 湖州師范學院 教師教育學院, 浙江 湖州 313000 )
中國古代的教育腐敗問題比較嚴重。 本文將對明朝的教育腐敗問題進行探討, 希望通過對明朝教育腐敗及治理措施的分析, 能為當前治理教育腐敗提供一些啟示。
明朝的官學大致分成兩大類, 一類是中央一級的國子監; 另一類是地方一級的府、 州、 縣和衛學; 另外, 明代還有大量的帶有半官方屬性的社學[1]11。 明朝官學的教育腐敗現象相當普遍。
所謂官學, 就是由政府直接出資興辦的學校。 因官學與吏治相關, 吏治的腐敗必然導致官學的教育腐敗。 官學的教育腐敗主要是指國子監、 地方官學、 社學和科舉的腐敗。
國子監是中央級別的官學, 監生完成學業后有機會直入仕途。 這種官員選拔制度導致國子監教育腐敗的滋生。 監生入學有四大途徑: 舉監、貢監、 蔭監和例監。 貢監中的納貢及蔭監的腐敗現象尤為明顯[2]。
所謂貢監即進入國子監學習的生員, 是從全國各地府、 州、 縣學中挑選出的優秀人才。 貢監又分為納貢、 恩貢、 選貢和歲貢數種, 其中納貢最易滋生腐敗。 納貢是指由生員在捐獻一定數額的錢財后擁有入監念書的資格[1]47-49。 納貢的生員文化水平過低, 靠自己無法進入國子監, 但又迫切希望進入仕途, 于是他們利用雄厚的財力,奔走于朝廷重要官員之間, 攀緣附會, 賄賂官員。 所謂 “拿人錢財, 與人消災”, 官員收受錢財就幫助那些沒有真才實學的生員進入國子監。
蔭監是指蔭子入監。 明初延續前朝制度, 規定一品到七品的文吏均可蔭一子入監。 后于成化三年(1467)修改了制度, 規定文臣三品以上京官才可請蔭。 蔭監分官生、 恩生兩類: 官生指官階三品以上的官員的子孫請蔭入監者; 恩生是指皇帝特別恩準的入監者, 不限其父或其爺的官階。 正德十六年(1521), 明武宗朱厚照頒詔,凡為了堅持正義不惜以生命進諫的文官或為了戰爭的勝利不惜犧牲的武將, 皆可送一子入監讀書; 亦或講習誦讀年久、 輔導有功的東宮侍從,殉節的守土官等, 亦可送一子入監[1]49。 這種恩蔭使部分權臣利用職權之便, 將自己的家人或親戚弄入國子監讀書。 還有的官員利用一些人急切的入仕心態, 濫用自己的恩蔭權利, 收受大量錢財, 送一些不符合條件的生員入監讀書。 蔭監這一政策無疑給教育的腐敗開了便捷之門。
地方官學分為府學、 州學、 縣學、 衛學。 明代地方官學的腐敗主要表現為提學官的腐敗。
提學官位高權重, 專門負責一省的學政事宜。 提學官一職, 常常被認為是閑職, 不被人們所看重[1]91。 一些提學官貪圖享樂, 一心拉攏權貴, 與一些地方豪族建立關系, 互相勾結, 互相利用, 更有甚者公然斂收錢財, 以權謀私。 提學官還利用職權之便, 貪污受賄, 在考試中疏通關系, 幫助那些不學無術的世家子弟作弊、 順利進入仕途。 隆萬年間, 督學憲臣玩忽職守、 伴食宰相, 萬歷年間的大學士張居正對此深有感觸[1]194。 他指出, 士子治學不務實際的一個重要因素, 是官方忽視督學之臣, 以及這些官員未能自重以敦實學[3]。 提學官疏于職守, 已幾乎成為 “具員”。
明朝政府在鄉鎮區域建立的學校即為社學,一般多指小學, 也被看作府、 州、 縣學的基礎教育學校。 洪武八年(1375), 明太祖為了更好地普及教育, 開始在全國各地廣泛設立并推廣社學。 但社學旋立旋廢。 《御制大詔社學》 一書中記載: 官吏們貪婪無厭, 剝削百姓, 在社學設立之初就徇私舞弊: 不準許家境貧寒的讀書人入學; 有些家庭孩子厭惡讀書, 官吏們允許他們不念書, 聽任他們為所欲為, 只為斂財; 而又有家庭人丁稀少, 要謀生, 孩子沒時間去讀書, 官吏們卻逼迫他們入學。 官吏為了斂財和欺騙朝廷,把有錢人的孩子私放, 強迫貧困家庭的孩子和沒時間讀書的人入學, 以增加生員人數[1]18。
洪武十五年(1382)明太祖下詔恢復科舉,但科舉成式是在洪武十七年(1384)確立。 其標志為禮部頒布 《科舉成式》, 規定了三年一大比、 考試程序、 考試內容和方法等。 此制一直沿用至清代[4]。 院試、 鄉試、 會試和殿試是明代科舉的四個階段, 以行省主持的鄉試及禮部的會試為主。 科舉制度始于隋朝, 成于唐代, 成熟于宋元, 在明代達到鼎盛。 一方面, 明代科舉的各種規章制度已經相當完善, 另一方面其弊病也顯露無遺[5]。 讀書人以科舉考試為手段, 以謀取高官厚祿為目的, 通過徇私舞弊, 奪取功名利祿。隨著科舉考試的產生, 科考舞弊層出不窮, 作弊的手段也愈發精進。 明代科舉舞弊行為花樣繁多, 例如關節、 懷挾、 傳遞和割卷等, 其中以關節最為嚴重[1]132。 所謂關節, 即考前和各房考官商量好以某一字眼為記號, 考生在答卷時寫上記號, 房考官會根據記號找到該考生的答卷, 并積極地向主考官推薦; 更有甚者, 房考官會壓下其他優秀考生的答卷, 只為使該考生能被錄取。 另外, 考生一旦被發現作弊, 觸犯了考場規則,將會被施以嚴重的處罰。 因此, 權貴們往往采取攻訐考官等方法, 想方設法讓自己的兒子或孫子及第。
八股文是明代科舉考試的最主要方式。 八股文的格式和內容有著嚴格的規范, 不許考生任意發表見解, 考生必須要按照程、 朱對儒家經典的釋義演繹成文。 八股文嚴重束縛讀書人的思想,使他們成為科舉的奴隸, 同時實學被忽視, 學術研究衰微。
明朝教育腐敗是很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結果,如社會制度、 社會環境、 人為因素等。 封建的腐朽思想不斷侵蝕著人們的思想, 封建腐朽的制度也為教育腐敗提供了生長的溫床。
景帝即位之前, 國家政局動蕩不安, 元氣大傷, 政治危機和財政危機日益嚴重。 景帝即位后, 國內的鄧、 葉起義, 外部的瓦剌之禍仍然存在。 連續征戰導致國力不支, 景帝為了籌備軍餉, 實行納監。 這個權宜之計為科舉腐敗提供了范例, 納監也漸漸成為往后政府屢試不爽的一種斂財手段[6]。
強烈的利益驅使和對功名利祿的渴求使士子不惜鋌而走險。 當時讀書人讀書的目的并不純粹, 主要的是為了有朝一日求得一官半職, 得以光宗耀祖。 因此, 有些士子想盡辦法, 不惜采取卑劣的手段, 躋身黑暗腐朽的官場。
明代的統治者為了更嚴密有效地控制知識分子, 對科考的形式和考試內容以及答題的模式做了嚴格的規定。 這樣做是為了在思想上禁錮知識分子, 磨平他們的反抗意志, 讓他們心甘情愿地服從統治, 充當統治者的附庸。 由于統治者對科舉考試做了嚴格的規定, 增加了考試的難度, 士子們為了求得功名, 只能死記硬背, 成為考試的奴隸, 教育的風氣被嚴重扭曲。
一些官員在掌權后利用自己的職權之便, 貪污受賄, 聚斂錢財。 這些貪官污吏與行賄者同流合污, 相互利用, 相互勾結, 使官學教育烏煙瘴氣。 先例一開, 其他家庭富裕的人也競相效尤,使教育腐敗風氣日盛。 這樣一大批沒有真才實學的士子混入官場, 導致官場腐敗之風越刮越烈。雖然, 朝廷也采取了一些防止作弊的措施, 但是, 一些官員在執行時往往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官員辦事不利, 助長了投機者的作弊行為, 官員成了投機者的 “幫兇”。
座主 “提攜” 其門生, 造成取士的不公。所謂座主, 即貢舉之士的主考官; 門生, 也就是座主的弟子。 明代座主大多是皇帝的心腹大臣,他們掌握了大權, 便會提拔自己的門生。 座主與門生是一個利益共同體, 座主負責提拔和保護門生, 門生則依從和順應座主, 為座主服務[7]。在明代, 一些大臣為了鞏固和擴大自己在朝中的地位和權勢, 往往采取不光彩的手段使自己的門生中試, 拉他們進入官場, 讓他們成為自己的黨羽, 壯大自己的力量, 以對抗其他利益團體。 這樣, 教育也就成為了這些官員擴張勢力的犧牲品。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 雖然明代的教育和以往朝代相比達到了一個新的高度, 但由于封建社會教育體制自身的缺陷, 教育腐敗綿延不絕??婆e考試的錄取名額有限, 而應試的士子越來越多, 通過科舉入仕難上加難, 因而, 一些人絞盡腦汁營私舞弊。 同時科舉考試監督體系不完善,官吏在執行時, 往往敷衍, 使舞弊之人有空隙可鉆等等。
教育問題是一個事關國家進步、 社會發展的大問題。 教育腐敗會滋生諸多危害, 阻礙社會發展, 具體分述如下。
洪武初年, 朱元璋詔令各府、 州、 縣設立學校, 并對各級學校的師生數量做了明確的規定。一開始師生比例較為合適, 但不久之后朱元璋又詔令增加生員數量。 生員不再受限, 便造成了生員的泛濫。 除增加生員數量外, 又加設了附學生員, 且附學生員也無名額限制, 生員泛濫就更嚴重了。 明中葉后朝政腐敗, 再加上生員泛濫, 尤其是在正統十四年(1449)土木之變時朝廷采用權宜之計, 允許監生回籍依親念書以緩解國庫的虧空, 使得各級學校師生比例愈發失衡, 生員游蕩于社會, 無所事事。 這些監生, 作為士紳階層他們擁有一些特權, 回鄉后廉潔守法的很少, 大部分人則奔走于官府。 還有一些監生, 起滅詞訟, 撈取不義之財; 更有甚者, 則勾結流氓無賴, 明火執仗地搶劫[1]189。 明末小說 《三刻拍案驚奇》 講述了不少犯法生員的劣跡, 他們作惡多端, 有的酗酒宿娼, 有的騙人錢財。
明中葉后, 科舉考試制度日益嚴苛, 使得學校教育變得十分功利。 讀書只是一種考取功名、加官進爵的手段。 整個社會充斥著這樣的一種急功近利的不良學風, 導致士子不通實務、 不通治國用兵之術。 科舉制度還桎梏了讀書人的思想,使得他們變得狹隘、 呆板[8]。
因為進士身份是士子進入統治階層一個非常重要的先決條件, 故 “座主與門生” 的關系和“同年” 的關系催生了一個個利益集團。 又由于這些進士幾乎壟斷了中央和各省市地方的所有重要官職, 從維護自身和利益集團的角度出發, 他們黨同伐異。 以致顧炎武發出這樣的感慨: “嗚呼, 科第不與資格期, 而資格之局成, 資格不與朋黨期, 而朋黨之形立。 防微慮始, 有國者其為變通之計乎?”[9]由于朋黨的形成, 不同利益集團為了維護本集團的利益而互相詆毀傾軋, 使統治集團內部的矛盾不斷尖銳, 削弱了官員之間的凝聚力, 同時敗壞朝風, 導致國家政治黑暗。
八股文盛行后, 士子們變成了刻板、 無真才實學的科舉奴仆和十分可笑的學究。 舉子的素質和官員所應具有的素質不相匹配, 這是朝廷的悲哀, 更是百姓的不幸, 教育空疏使得社會難以進步和發展。
明代學校諸生僅學習 “五經” 中的一種和“四書” 等儒家經典, 科考也以本經和 “四書”的內容為主, 不涉及其余四經, 以至于 “是時科舉所取士, 專一經輒白首, 余經、 史付度外,而學專而識益陋”[1]98。 讀書人讀書的目的不純粹, 是為了獲取功名, 為了升官晉爵。 一旦為官, 會立刻棄書如敝履, 明朝沒有出現出色的經學家, 學術不發達的原因大概在此[8]。
明朝之前, 中國的文化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 而從明朝起, 中國文化漸漸落后。 當時的世界正處于從自然經濟向商品經濟轉型的階段, 西方工商業快速發展, 而明朝的統治者著眼于維護至高無上的皇權和封建專制統治上[10]。
明朝教育腐敗問題嚴重, 當政者也采取了一些相應的措施。
洪武三年(1370)五月初一, 明太祖朱元璋在繼承并改革前朝科舉制度的基礎上, 推出科舉保結制度, 頒布了 《初設科舉條格詔》[11], 主要目的是通過科舉考試選撥品學兼優的士子, 以保證國家官員的德才水準。 主要內容為: 其一, 放寬科舉應試者的資格。 與元朝相比較, 《初設科舉條格詔》 廢除了四等人制的民族等級制度和科舉取士的 “左右榜” 制度, 規定各民族士子均可參加科舉考試。 其二, 放寬保舉條件, 取消了應試士子的年齡限制。 與宋朝、 元朝的制度相比, 放寬應試士子的保舉條件和保舉者的責任。其三, 規定應試士子的條件。 具體而言, 防范罷閑官吏、 倡優之家及匿喪之人參加科舉考試, 防止一些不符合條件的士子應試[12]。 保結制度使人才選拔的范圍更廣, 利于篩選優質人才為國家服務; 管理上更加完善公平, 最大程度上杜絕冒籍應試者參與考試, 也防范了仕宦子弟在其父任職地冒籍應試。 同時, 對教育腐敗的懲罰措施也更加嚴格, 對違反 《初設科舉條格詔》 的應試者和保人都處以嚴厲的處罰, 在懲罰措施的基礎上還增設了監察御史監督復查的監督機制[12]。洪武十七年(1384)頒行的 《科舉成式》 規定,為了防止考試作弊, 試卷送達閱卷官手中之前必須得先后經過受卷、 彌封、 謄錄、 對讀等四個環節。 并且對負責考場紀律、 提供保障服務的外簾官的選用和職責也有十分明確的規定。 另外, 在答卷、 謄卷和閱卷等不同環節實行異色筆制,即: “舉人試卷用墨筆, 謄錄、 對讀、 受卷皆用紅筆, 考試官用青筆, 其用墨筆處不許用紅, 用紅處不用墨, 毋致混同, 防范措施可謂嚴密?!盵13]明代的防范和懲治作弊的制度空前嚴備,也為選拔德才兼備之才提供了保障。
負責審核的官員對考生身份進行嚴格審核、嚴格把關。 如在鄉試之前, 審核官要對全省生員的應試資格進行審查, 剔除冒籍、 替考、 出生娼門等不符合應試規定的生員[14]。 但由于生員人數眾多, 審核官員為了早點結束審核, 往往疏于職守, 使一些奸邪之人有機可乘。
正統元年(1436), 明朝開始特設提學官一職, 專門負責地方的教育行政。 教育腐敗往往是由于一些官員自身素質低下、 抵制不了誘惑。 而當時最重要的歲考、 科考皆由提學官主持, 如果提學官素質不佳, 品行欠缺, 則會嚴重敗壞教育風氣。 明政府選拔了大批德才兼備的提學官, 如蕭鳴鳳、 魏觀敦等。 蕭鳴鳳嚴格管教品性不端的生徒, 即使是有才能的生徒違反了相關法規, 也絕不姑息; 魏觀敦勸誡生徒要講禮義廉恥, 他在位時即使受人欺侮, 也不曾后悔; 李夢陽以身作則, 引導士子要有高尚的氣節, 力戒萎靡之風,使諸生得以好義忘利[1]83。 另外, 科考中的監考官、 閱卷官、 謄寫官等也實行回避制度, 與考生有關系的都盡可能回避[15]。 提學官選授依據經明行修的標準, 若達不到標準, 不以濫充, 隨意授職。 同時還加大對官員的考核, 對表現良好的給與嘉獎, 對不合格者予以廢黜。 各地巡撫、 巡按御史負責考核提學官, 吏部、 都察院根據考核情況, 決定他們的黜陟[1]98。
因明代生員生活優渥, 導致頂替入學者眾多, 各地儒生泛濫成災, 因而難以得到教養之實效。 對此, 張居正要求對生員實施更加嚴格的考核制度和淘汰標準, 并且下令取消景泰以來生員納馬、 納粟、 納銀就可進入國子監的不良做法[1]198-199。 嚴格控制府、 州、 縣學生員和國子監生的數量, 不許借各種名目增加廩膳、 增廣、科貢、 附學生員名額。 對現有生員進行考試, 學業期滿通不過考試的發充胥吏或罷黜為民[14]。凡是發現荒廢學業、 無所事事者, 或年邁平庸無為者, 難以培養的, 立即罷免, 絕不姑息。 同時還對童生的入學條件和數量也做了嚴格的限制。
因財富的誘惑、 利益的驅使、 功名的引誘,許多官員徇私枉法, 如果沒有監察這些官員可能會隨時腐化蛻變[16], 定期考核官吏很有必要。如果提學官不舉行歲考, 不巡歷所轄學校, 巡按御史可以據實劾奏。 同時也鼓勵官吏相互監督彈劾, 尤其鼓勵下級彈劾上級。 明確官職的職責并以此作為考核標準。 考核過程中, 依據標準淘汰不稱職的官員, 任用德才兼備的新人。 如此, 促使各官員盡職履責, 使他們不敢虛以委蛇、 敷衍塞責[1]207。 洪武四年(1371), 吏部建議對地方官吏3 年考核一次, 朱元璋同意并采納了這個建議, 并作為制度確定下來, 稱為 “大計”。 其后又制定對在朝京官每6 年考核一次的制度, 稱為“京察”。 按照考核的結果對官員進行獎罰[16]。
制定法律法規、 明確規章制度、 嚴格監察監督以及落實獎懲機制是明代治理教育腐敗的主要舉措。 我國正在施行的高質量教育體系建設, 也離不開教育治理的制度化、 規范化和程序化。 當前教育系統的腐敗案件大多表現為權錢交易、 權色交易。 治理教育腐敗, 不僅要在思想上加強反腐倡廉教育, 提升教育工作者的法律素養, 提高整體教育工作者的道德素質, 增強他們反腐拒變的能力。 還要參照明代治理教育腐敗的思路和做法, 選拔優秀的教育工作者、 設立監察人員、 提高懲獎力度等, 最大程度遏制教育腐敗。 要想使教育走向良性發展的道路, 唯有不斷探索和完善防腐措施, 堅定改革的決心, 不斷推進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