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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與廢止的合同法等九部法律的主要區別和重要規定之五
——擔保編·案例分析

2022-11-26 00:04向世靖楊曉峰
長江蔬菜 2022年7期
關鍵詞:印務小貸定金

向世靖 楊曉峰

擔保制度是民事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一項制度,也深刻地關系到公民的切身利益。民間一直流傳著“一不做媒,二不作?!钡恼f法。擔保是指當事人根據法律規定或者雙方約定,為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實現債權人的權利的法律制度。擔保通常由當事人雙方訂立擔保合同。擔?;顒討斪裱降?、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根據法律規定,擔保有5種方式,即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2021年頒布的《民法典》對擔保制度也做了一系列的調整,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擔保物權和保證合同兩部分。擔保物權方面增加了海域使用權可以作為擔保物權的的規定。刪除了耕地使用權不可抵押的原則性規定,同時取消了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物的資格。保證合同方面做了重大調整: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對保證期限約定不明的,《民法典》第692條對默認保證期間進行了統一,即“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而原擔保法的規定是“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兩年,沒有約定的為六個月”,債權人需充分關注這一變化,及時在保證期間內主張權利。下面給大家分享2個案例,以加深印象。

案例1:(2021)最高法民再**號案(案件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件基本情況:2017年1月20日,天津某小額貸款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小貸公司)與某汽車貿易(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汽貿公司)簽訂了《借款合同》1份。小貸公司于2017年1月向某汽貿公司交付了1億元借款。另小貸公司又與汽貿公司分別簽訂了10份《抵押合同》,約定汽貿公司以其有權處分10套房產及土地使用權為借款提供抵押擔保,擔保主合同項下本金及利息、復利等的費用,并均于2017年1月辦理了抵押登記(抵押登記時均單獨注明了各自房屋擔保的主債權金額,并未注明利息等費用金額,登記簿上只能標注明確的金額)。

2017年1月20日,小貸公司與工大集團簽訂了1份《保證合同》,約定工大集團為汽貿公司與小貸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項下的還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汽貿公司的名稱于2018年1月25日變更為某公司。后案涉10處不動產的權利人由汽貿公司變更為某公司。

一審還查明,某公司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利息至2018年2月14日,借款到期后,某公司未履行償還借款本息的義務。2018年8月13日,小貸公司向某公司郵寄了貸款催收函,某公司確認已收到上述文件。2018年10月17日,小貸公司向工大集團郵寄了履行擔保責任通知書。

一審法院判決:某公司應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給付小貸公司借款本金1億元及利息、罰息、復利等債務;如某公司不能清償上述債務(此為爭議焦點所在),對其不能清償的部分,小貸公司以某公司抵押的10處不動產在各被擔保債權數額范圍內優先受償;工大集團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小貸公司不服一審判決,向天津市高院上訴,二審維持了一審判決。

后小貸公司向最高院申訴,最高院在查明相關事實后作出了撤銷原一、二審判決的改判判決。最高院改判的理由是:①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擔保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被擔保的主債權,主債權的利息、實現債權及抵押權等費用均屬于擔保范圍亦是實踐中的慣常做法。本案以《抵押合同》第二條約定認定抵押權的擔保范圍是符合實際的妥當選擇,也更貼近雙方簽訂案涉《抵押合同》及辦理抵押登記時的真實意圖。②根據《物權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定,只要出現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抵押權的情形,債權人可以就抵押財產優先受償,并不以債務人喪失或部分喪失清償能力為前提。原審判決小貸公司僅能在汽貿公司不能清償債務的情況下,對其不能清償的部分就案涉抵押不動產折價或拍賣、變賣所得價款在各不動產被擔保債權數額范圍內優先受償,違反了前述法律規定。原一、二審法院的錯誤之處在于對抵押物擔保債權的范圍兀自作出了對債權人不利的縮小解釋,同時也對債權人行使抵押權的情形做出了錯誤的認定,即只有在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的時候才能行使抵押權,這樣的判決顯然與法律的規定相背,對維護債權人權利也不利。

案例2:(2020)京民終2**號(案件轉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案件基本情況:2018年11月12日,天津某印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印務公司,甲方)與某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公司,乙方)簽訂《機器設備買賣合同》1份,合同對買賣的商品、價款支付(含定金)、貨物交付方式、違約責任等都做了約定。該合同上有某公司加蓋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戰某簽名,國際公司加蓋的公章及總經理劉某簽名。

2018年11月15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戰某通過手機銀行向國際公司總經理劉某的賬號轉款50萬元,劉某于當日回復稱:“謝謝戰總,已收到了?!?018年12月16日,戰某向劉某表示,因工廠有問題,所以機器設備不要了,不再繼續履行合同了,并要求國際公司退還50萬元定金。2018年12月16日起,戰某通過微信將銀行卡照片發送至劉某,同時還將銀行卡的賬戶開戶行、網點號等信息發送給劉某,要求劉某退還其已支付的保證金。劉某回復稱“收到”。2019年6月27日,劉某出具退款說明,載明:某國際有限公司劉某同意在2019年7月5日之前退給天津某印務有限公司戰某15萬元設備款。劉某在退款說明上簽名。但國際公司并未支付前述款項。此后,戰某又多次要求劉某退還機械款50萬元,但劉某均未明確承諾退還。國際公司辯稱,其同意《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不再履行了,但未同意退還50萬元定金。雙方因此形成糾紛,訴至法院。一審法院審理判決不支持印務公司的訴訟請求,印務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院上訴。

二審法院經過審理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后,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本案中,《機器設備買賣合同》中約定,雙方簽訂本合同同時印務公司需支付機器款50萬元,作為定金。印務公司認可系其提出因工廠原因不再履行合同,故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及案涉合同解除的原因,一審法院對于印務公司要求雙倍返還定金100萬元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并無不當。雖然印務公司與國際公司協商,雙方同意解除合同,但系印務公司提出不再履行案涉合同,故國際公司并無返還定金的義務。某公司上訴主張,根據雙方的微信聊天記錄能夠證明國際公司認可并同意退還機械款50萬元,但據本案現有證據,戰某與劉某就退款事宜進行了多次溝通。在溝通中,雖然戰某均表示要求劉某退還的款項數額為50萬元,而劉某的回復分別為“收到”“正努力著”“了解,我盡快”等,在劉某出具退款說明同意退款15萬元之后,雖然戰某與劉某仍有微信聯系退款事宜,但均未涉及具體退款金額。即在案證據僅可以證明雙方就退還50萬元進行過協商和溝通,尚不足以證明國際公司已經就退還50萬元與某公司達成一致意見。二審法院認為印務公司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遂依法作出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以上的案例提醒我們,簽合同做擔保的時候,一定要對有關擔保范圍、擔保期限、擔保方式等條款約定清楚詳細。在簽訂擔保合同或擔保條款之后,有變更的時候應當及時對變更的事實進行書面的確認,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同時在對外提供擔保的時候要確認自己所擔保的對象商業信譽良好,或者有足夠承擔償還債務的能力。在不能確定的情況下,要謹慎提供擔保,或者要求對方提供可靠的反擔保,否則自己就會平白無故地攤上一堆債務,遭受損失。接受擔保的一方也要注意,自己所接受的擔保人是否有足夠承擔擔保責任的財力,擔保的時候盡量要求提供財產擔保。盡可能不要接受保證擔保。保證擔保是擔保人的信譽,在目前商業信譽不值錢的大環境下,如果對方以自己的信譽提供擔保,那么是否接受就要打上一個巨大的問號!筆者經歷的許多案件中保證人擔?;旧暇偷扔谑菦]有擔保,因為許多保證人在債務人的債務到期之前已經將自己的財產進行了轉移,等到債務到期債務人償還不上,債權人找到債務人沒有償還能力,找到擔保人,也沒有任何財產,然后債權人的債權就成了一紙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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