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人民法院報》消息,2022 年10 月30 日上午,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婦女權益保障法修訂前共9 章、61 條,經過本次修訂,增至10 章、 共86 條。 該法自2023 年1 月1 日起施行。
該法全面貫徹落實男女平等基本國策,不僅在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采取必要措施,促進男女平等,還在各章中不斷豐富完善婦女權益保障的具體制度規定,確保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確保廣大婦女平等參與社會生活、平等獲得發展機遇、平等享有發展成果。
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的政治權利、人身和人格權益、文化教育權益、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財產權益、婚姻家庭權益等各方面權益作出規定。
同時,明確建立政府主導、各方協同、社會參與的保障婦女權益工作機制,從制定和實施婦女發展規劃、提供經費保障、完善婦女發展狀況統計調查制度、發展婦女衛生健康事業、消除就業性別歧視、預防和處置侵害婦女權益違法犯罪行為等各方面,完善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具體保障措施。
在完善人身和人格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主要作出以下幾點規定:
將第六章“人身權利”前移作為第三章,并將章名修改為“人身和人格權益”,突出人身和人格權益的重要地位。
強調婦女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強調禁止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規定醫療機構施行有關醫療活動時,應當尊重婦女本人意愿。
在禁止拐賣、綁架婦女的基礎上,規定政府及有關部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報告和解救、安置、救助、關愛被拐賣、綁架的婦女等職責。
在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的基礎上,進一步完善預防和處置性騷擾、性侵害制度機制。
規定住宿經營者應當加強安全保障措施,發現可能侵害婦女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
媒體報道涉及婦女事件應當客觀、 適度,不得侵害婦女的人格權益。
加強婚戀交友關系中的婦女權益保障,擴大人身安全保護令的適用范圍。
規定建立健全婦女健康服務體系、心理健康服務支持以及全生育周期系統保健制度,設立婦幼保健機構,定期為女職工安排健康檢查,合理配備滿足婦女需要的公共設施。
在完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方面,新修訂的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消除就業性別歧視,明確就業性別歧視的具體情形,將就業性別歧視納入勞動保障監察范圍。規定用人單位女職工權益保障相關責任,明確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應當包含女職工權益保護相關內容。
同時完善生育保障,規定國家建立健全職工生育休假制度,明確用人單位對女職工的生育保障義務,要求用人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和職務等。
落實習近平總書記有關重要講話精神,規定加強對貧困婦女、老齡婦女、殘疾婦女等困難婦女的權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