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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式購買:政府購買服務的一種新型策略
——基于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

2022-12-05 03:21
關鍵詞:分散式交易成本街道

李 毅

一、導 言

(一)問題提出

政府購買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常見形式之一,北京市海淀區T街道的社區公共服務采用了該方式,筆者在調研過程中,發現其購買方式呈現一定的獨特之處。

在海淀區社會工作辦公室、民政局、文化委員會的支持下,T街道通過提供年租金500萬左右、建筑面積1749平方米的場地,以及約500萬的全部裝修、改造資金,建設并維護T街道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并命名為XM學堂(以下簡稱學堂),旨在為街道、社區及周邊居民提供多樣化的文化服務。

但是,該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并非由政府進行運營管理,而是以政府購買服務的形式,由T街道于2017年5月與C社會工作促進中心(以下簡稱C中心)簽訂《運營管理委托協議》,將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交由其全權負責運營,并于2017年11月正式對外開放。C中心為在北京市民政局登記注冊的社會服務機構。

C中心也并非大包大攬、親力親為地為社區居民提供其所需的全部公共服務,而是通過搭建具有統一品牌、統一標準、統一模式、對外開放的“公共平臺”——B平臺。各類符合其基本要求的企業、社會組織、志愿團體、非正式組織等均可申請入駐,平臺則對申請機構進行篩選、淘汰與日常管理,并與這些機構合作開展活動,對社區居民滿意度、活動效果等進行測評。

經過近三年的互動磨合,街道辦事處、社區居委會、平臺組織、入駐組織、社區居民等,在日常運作過程中形成了相對獨特的、新型的互動模式,且初步取得了“多方共贏”之效。在筆者的幾次調研過程中,各方代表均對這種模式表達出積極的肯定態度,且此種政府購買服務的新型策略在北京市多個下轄區均有所復制擴散。

筆者將此種政府購買服務的新穎方式與政社合作的新型策略總結、命名為“平臺式購買”,即政府通過服務購買的方式與C中心簽訂契約,由C中心搭建平臺、引進入駐組織,從而為居民提供多元服務。針對該現象,筆者所感興趣的問題在于:基層政府為什么會選擇平臺式購買策略?平臺式購買與一般通行的購買策略之間的差異何在?平臺式購買的產生、擴散是否具有必然性?如果有,其背后的理論原理與機制是什么?

針對上述問題,本文擬從交易成本的理論視角切入,搭建理論框架,以描述平臺式購買策略的基本特征、結構安排與運作過程,并解釋其得以形成的學理原因和機制。

(二)文獻綜述

1.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與策略研究

伴隨著席卷全球的轟轟烈烈的新公共管理思潮及實踐,政府購買服務已經成為公共部門提供公共產品與服務的重要手段(張軍,2020),關于此種服務供給方式的源起、運作及其績效等問題,均積累了大量文獻,本文不再贅述。

本文主要關注政府購買服務的模式與策略。薩瓦斯從安排者與生產者兩個維度,建構了公共服務提供的制度安排矩陣,識別了10種服務提供方式(薩瓦斯,2011);薩拉蒙等則從補助形式與政府導向程度的高低兩個維度,識別了7種可用于社會組織服務外包的工具類型(薩拉蒙,2008;王浦劬 等,2010)。句華(2017)沿著上述思路指出,在中國,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主要包括合同承包、政府資助與憑單制。亦有學者就其中某種具體的購買方式進行研究(陳建國,2019)。

聚焦至更為具體的政府購買服務的策略選擇上,中國主要有項目制(王清,2017)和單位制(管兵 等,2016)兩種典型方式。以廣州為代表的單位制,其基本做法是在街道設立家庭綜合服務中心,從而為街道居民提供基礎性服務。上海則借助一個又一個的具體項目,以滿足居民日益多元的需求。相比之下,北京市海淀區T街道的模式異于上述二者,它既建立了實體化的綜合文化服務中心,但與C中心的合作又依托于具體項目的開展;同時,致力于滿足的并非基礎性的需求,而是更為多元異質的精神文化需求。

因此,本文所關注的平臺式購買不僅可以視為一種政府行為策略,還可能成長為一種新型的政府購買服務的制度安排形式,而此種策略與模式作為近兩年的新嘗試與新現象,尚未得到學界的關注。

2.交易成本視角下的政府購買策略分析

政府購買服務的策略與制度安排,其實可視為一種治理結構,而治理結構的選擇則會受到交易成本的影響,這也是交易成本理論的核心邏輯之一(Coase,1937)。Williamson(1975)認為如何在組織和市場兩種治理結構間選擇,關鍵在于二者交易成本的高低、形式與特點。他還識別了六種公共部門的交易類型,分別是購買型、再分配型、規制型、主權型、司法型、基礎設施型,并認為公共官僚制作為一種治理結構自有其效率所在(Williamson,1999)。

延循該思路,不少學者將交易成本理論用于政治學(馬駿,2003)與公共管理和政策領域(Geyskens et al,2006),對政府購買(Brown et al,2010)、服務外包(Brown,2003)等議題進行研究。黃新華(2013)、李海明(2015)、藍劍平等(2016)對公共服務外包中交易成本的構成、成因與治理進行了一般性的分析,潘新美等(2016)則從交易成本與激勵結構的角度,探討公共服務中“逆向合同外包”現象。上述研究均對本文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陳天祥等(2018)的研究細致區分了政府—社會組織合作中的交易成本類型。從政府方面看包括信息搜尋費用、談判成本和合同簽訂費用、監督成本;從社會組織方面看有公關營銷成本、應急處理成本等。該研究對于筆者將諾斯(2014)的衡量成本與實施成本,或威廉姆森(2002)的協調成本與激勵成本進行細化,具有直接的借鑒作用。

綜上可以發現,現有從交易成本視角切入政府購買的研究尚存在兩方面可充實之處:其一,對于政府購買與服務外包過程中,各方參與主體所需支付的交易成本類型的識別,不夠完全;其二,對于交易成本的測量也較為主觀、質性,缺乏更為客觀、量化的測量方式。因此,本文致力于在一個具體的公共管理案例中充分識別各個環節、各個主體所需支付的交易成本,并嘗試對其進行更為細致的對比。政府選擇平臺式購買抑或分散式購買,其本質是在兩種不同的治理結構間進行選擇,此種選擇過程也必然受到交易成本邏輯的約束。因此,本文在借鑒前述研究的基礎上,搭建基于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框架,以分析兩種不同的購買策略間的交易費用高低,從而揭示平臺式購買的產生機制。

(三)研究方法

本文主要采取個案研究法,所選取的典型案例即T街道綜合文化服務中心。該案例出現時間較早、發展比較成熟,在此類現象和模式中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筆者曾于2018年、2019年前后三次前往該中心進行調研,對街道工作人員、居委會成員、C中心負責人、員工、入駐機構代表、志愿者、居民等進行了深入訪談,并實地觀察、參訪、體驗了各式活動。而且,筆者還獲取了T街道與C中心簽署的《運營管理委托協議》,以及中心部分內部工作總結等。此外,筆者也會使用部分公開的二手資料。

本研究的一個關鍵性技術問題在于交易成本的比較。與經濟性活動交易成本的測量不同(Wallis,1986;劉朝陽 等,2017),政治性活動交易成本更為隱蔽(金玉國 等,2010)。本文對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的交易成本進行細化、分類,并通過如下指標對其予以衡量與比較(表1)。

表1 交易成本比較方式

二、平臺式購買與分散式購買對比

本文將“分散式購買”與“平臺式購買”分別定義如下:

分散式購買是指政府直接與多個(≥2)社會組織簽訂合約并進行日常監管,由其提供多樣化服務,以滿足居民多元需求的政府購買方式與策略。

平臺式購買是指政府與單個組織(平臺組織)簽訂合約,由該組織建立平臺以引入其他組織(入駐組織),并進行日常監管協調,從而為居民提供多元服務的政府購買方式與策略。

平臺式購買是在與通行的分散式購買相比對的過程中,呈現其獨特的結構安排與運作機制的(圖1)。

圖1 分散式購買與平臺式購買圖示

由圖1可見,平臺式購買與分散式購買,其政策目標是一致的,均旨在滿足社區居民日益多元的需求;參與主體也是相同的,都包括政府、作為服務提供方的社會組織與作為服務需求方的社區居民。不同之處在于兩種購買模式之間的結構安排、主體間關系、權力分配與角色差異(表2)。

表2 分散式購買與平臺式購買模式對比

從角色差異來看,在分散式購買中,政府主要扮演購買活動的安排者、社會組織間關系的協調者以及監督者角色,承擔相應的活動安排、關系協調、監督管理職能;社會組織則主要扮演服務生產者角色,為社區居民提供其所需服務。而在平臺式購買中,政府的角色略有差異,它繼續扮演安排者與監督者角色,但不再承擔協調職能,而是將其部分監管功能讓渡給平臺組織,由平臺組織進行需求歸集及各社會組織間的關系維護。平臺組織與入駐組織均會承擔服務生產與滿足功能。

相應的,從權力配置的角度看,在分散式購買中,政府占據主導地位,壟斷大部分權力,包括政府購買的發起、組織、安排、監管、驗收等權力,社會組織則主要負責執行。而在平臺式購買中,權力格局并未發生實質性改變,但在具體權限劃分上則有所差異,政府將部分監管、協調權力下放給平臺組織使用,入駐組織依然負責具體執行和實施。

不同的角色界定、職能劃分與權力分配帶來了不同的主體間關系。在分散式購買中,主體間關系相對簡單清晰,主要包括政府與社會組織間的契約訂立與執行,以及社會組織與居民間的需求提供與反饋。而在平臺式購買中,主體間關系則有所復雜化,除了原有的關系形態外,更新增了平臺組織與入駐組織之間的關系共建與維護,并且需求反饋主要發生在平臺組織與社區居民間,服務提供則主要發生在入駐組織與居民間。

僅從主體間關系的數量看,平臺式購買相對于分散式購買,其所發生的關系形態和數量均有所增加,處理起來按理也應更為繁瑣、復雜,從經濟性與效率性的角度看(敬乂嘉 等,2018),平臺式購買似乎不具有競爭性,那么其何以能夠產生、擴散,并且取得更好的治理績效與制度效能呢?這也是本文試圖回答的核心問題。

三、平臺式購買的交易成本原理

交易成本理論的核心邏輯在于,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頻率、交易連續性等因素會決定交易成本的高低,進而左右治理結構的選擇,并最終影響治理績效的差異。本文討論的政府購買服務過程中,政府、社會組織、社區居民等不同參與主體之間所發生的關系,諸如契約的訂立與執行、需求的滿足與反饋、關系的共建與維護,其實質是一系列的“交易”集合。

交易需要成本,成本由主體支付,不同主體所需支付的交易成本類型與大小存在顯著差異。在政府購買服務活動中,政府需要承擔的交易成本包括衡量搜尋合適的社會組織的成本、與社會組織進行談判并締結合約的成本、在契約執行過程中對社會組織進行監督和激勵的成本、協調不同社會組織間行動的成本等。社會組織需要支付的成本包括進行推廣和營銷的成本、與政府談判締約的成本、執行合約并應對處理日常事務的成本、與不同社會組織開展協調合作的成本等。社區居民需要支付的成本則主要是反饋需求的成本。

上述種種成本,在資產專用性、不確定性、交易頻率等變量的影響下,會在不同主體之間呈現出成本高低的差異。為更經濟、有效地提供公共服務,各方主體尤其是政府主體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理性動機,及不同治理結構下總交易成本的高低,促成了平臺式購買的出現與擴散(圖2)。

圖2 基于交易成本理論的分析框架

在上述理論框架指導下,本文接下來將具體測量、比較兩種不同購買策略之間的交易成本差異,回答平臺式購買作為一種新型購買策略出現的內在機理。

(一)根本動力:居民需求類型轉換

在T街道與C中心簽署的《XM學堂運營管理委托協議》中,開宗明義地表達了政府選擇平臺式購買的目的,是“為完善社區文化建設及創新社區治理模式,不斷適應和滿足周邊社區居民的文化服務需求”,“不斷適應和滿足”及“文化服務需求”這兩點表述,點明了促使平臺式購買出現的原因。居民需求類型的轉換,是平臺式購買出現的根本動力。

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居民的需求已經實現了從生存性需求到發展性需求的轉換。兩種需求類型間存在顯著差異,生存性需求具有整體性、長期性、固定性、統一性的特征,而發展性需求則相對地表現出局部性、短期性、易變性、異質性的特征。

不同的需求類型,相應地具有不同的理想供給模式。越是生存性需求,其同質性越強、越穩定、越持久,相應地,滿足此類需求的行動,具有穩定、剛性、普遍、持續的特征,理想供給模式是由政府實施。反之,越是發展性需求,就越多樣化、小眾化、個性化、富有彈性、隨時變化,相應地,滿足此類需求的行動,具有多樣、靈活、小規模、情感化、變動不居的特征,適合于由非政府主體實施。這種需求層次的提升,也為從分散式購買到平臺式購買的發展提供了動力。

本案例中,社區居民的發展性需求包括審美文娛需求,自我實現、陪伴、社交等價值和情感需求等,這反映在該中心的空間安排、活動內容、項目設計、集體活動等方方面面。對于這種新型需求,各方主體均已捕捉到,其中政府的認識尤為深刻。

T街道副主任表示,社會治理要避免過度行政化之弊,政府必須想方設法“通過一個個小的項目,把不同的人吸附到他喜歡的項目上”,“社會治理一定得精細化,不可能是一刀切式的……一定是多元化的”(1)對街道王副主任的訪談,2019年5月18日。。為此,需要依靠社會組織來實現。政府對居民需求變化、現行需求滿足方式的滯后性等問題與時俱進的認識,也是服務方式變革的關鍵。

(二)形成機制:交易成本優勢催生平臺式購買

在居民需求轉換的驅使下,服務供給模式從政府提供轉向政府購買、社會組織提供;而同是政府購買,從分散式購買向平臺式購買的發展則受到交易成本規律的推動。

政府購買服務的過程,便是政府、社會組織、社區居民間一連串的交易過程。交易是需要成本的。對于政府而言,從搜尋、比對、衡量,直至確定合適的社會組織,到談判、締結條約,再到對合約進行落實、監管、激勵;對于社會組織而言,前期的營銷和公關,與政府談判、締約,與不同組織協調、合作,應付政府的檢查、報告,以及與社區居民溝通、反饋等,每一個環節都在產生交易費用。

1.街道與社會組織

街道與社會組織間發生的主要交易類型,是契約的訂立與執行。在締約前、締約中、締約后,雙方主體均需支付一定的交易成本(表3)。

表3 合約訂立與執行的交易成本

在合約訂立前,無論是政府的搜尋,抑或社會組織的自我營銷,都可能是極為漫長甚至徒勞的。事實上,在B平臺進入前,現有場地已空置了長達兩年之久,街道出于謹慎一直未引入第三方。在街道看來,“很多第三方實際上并沒有真正扎下根來踏踏實實做事,只是為了政府的補貼”(2)對街道王副主任的訪談,2019年5月18日。。本案例中,XM學堂實際上已經是街道進行社區治理探索的第二個試驗點。即便如此,在選擇C中心前,街道也是多方考察、篩選,“經過了長時間的論證,社會組織的選擇是經過慎重考慮的,大概前前后后得談了十多家”(3)對街道王副主任的訪談,2019年5月18日。。同樣,社會組織要讓政府從不知曉到知曉、從不認可到認可,也是極為繁瑣艱巨的工程。C中心在落地T街道之前的兩年里,長期以“打游擊”的方式運作,即通過租借地方來開展活動。

事實上,最后街道辦事處與C中心的相遇,也是經由熟人牽線搭橋,其間的社會網與人際關系鏈為:C中心主任—(朋友)—中科院某專家—(夫妻)—海淀區民政科科長—(同事)—T街道居民科科長。這種經由各種“強關系”“弱關系”而形成的連接,實質上是為降低交易成本而催生出的合理選擇。因為交易的不確定性是交易成本高昂的重要原因,而經由“關系”“熟人”“社會資本”可以增加信任,降低不確定性,從而減少交易成本,更易促成合作(Butter et al,2003)。這一過程和規律,在平臺式購買模式的推廣、傳播過程中,也一再重現。不過,即使經由“關系”聯結,也只是為契約提供了可能性而已。這種可能性能否落地為現實,還需經由漫長的談判締約過程。本案例中,街道辦事處與C中心在2016年底接觸并初步確定合作意向,正式簽署《委托協議》則是在2017年5月,歷時約半年。

如果將平臺式購買與分散式購買在契約訂立環節的交易成本做一對比,會發現差距極大,甚至以數倍計。對于街道辦事處與平臺組織而言,在尋找到現有的合作對象前,都經歷了長達兩年多的尋找、嘗試。所幸的是,平臺式購買模式下,該過程對于政府而言是一次性的,入駐組織不再需要與政府直接發生關系,而是與平臺組織簽訂非正式協定即可。因此,雙方所需支付的交易費用大為減少。

對于平臺組織而言,雖然額外多負擔了與入駐組織進行談判締約的成本,但是,該平臺本身便致力于打造、推廣此種模式,因此,該過程中所積累的組織資源與社會資本,完全符合其利益。此外,平臺組織承擔的此部分交易費用,也會隨著交易頻率的增加與資產專用性程度的下降,而呈現降低趨勢。即當平臺式購買模式不斷被復制擴散時,C中心在搜尋、篩選、確定合作機構這一交易過程上所需支付的費用,會越來越少。同樣,其所積累的經驗、組織資源具有較低的資產專用性,也就是說,這部分成本可以不專門用于現時現地,而是具有較長的保質期與較廣的適用性,其交易成本也會隨之減少。

但在分散式購買中,這個過程則將會被重復多次,這個“多”的具體數值便是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內的入駐組織數量。當然,隨著交易頻率和次數的增加,政府辨識能力的增強等,該過程的交易成本勢必會呈現出遞減趨勢,但是,其總成本無疑還是會遠遠高于平臺式購買模式下所需支付的,無論對街道還是社會組織均是如此。一家蒙學教育機構負責人便表示,他們是經過了平臺方的嚴格考察篩選后,才得以入駐。平臺方對其進行了為期一個月、極為嚴格詳細的調查了解,該過程需要耗費大量時間、精力、金錢成本。

合約生效后,新的交易成本隨之出現。政府需要通過諸如檢查、暗訪、報告等形式,監督并激勵社會組織按照符合政府利益或者合約規定的方式辦事。社會組織在服務社區居民的同時,還需應付處理此類行政事務。與合約訂立階段的邏輯類似,合約執行階段,相較于分散式購買,政府在平臺式購買中,所需支付的監督、管理、激勵成本也大幅降低。而入駐機構幾乎不需支付此種類型的成本,因為他們極少與政府直接打交道,而是由平臺組織在二者之間發揮橋接作用即可。應對繁瑣的行政事務,需要由專門甚至專業的人員負責,而這對于許多小型社會組織而言,是難以承擔的高額成本。但在平臺式購買下,這些成本均由平臺組織承擔,入駐機構得以輕裝上陣,發揮其專業優勢、做好服務居民的工作即可。

這種邏輯典型體現在黨建活動上。2015年出臺的《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提出,要“推進社會組織黨的組織和黨的工作有效覆蓋,按單位、按行業、按區域建立黨組織,實現全領域覆蓋”(4)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http://www.gov.cn/xinwen/2015-09/28/content_2939936.htm.。在社區,如果由街道辦事處負責與每一家入駐組織進行對接,組織、監督黨建活動,其成本勢必極為高昂。而在T街道,黨建活動由平臺方組織開展每月一次的黨建學習,并將學習內容上報給社區與街道社工協。而各入駐組織的黨小組所屬的歸口管理組織包括社工協、民政、街道等五個不同層級、不同類型的部門?!斑@五個歸口有不同的要求。我們按照每月一次的學習要求,組織內部黨建、開展社會活動,如實做好圖文記錄,抄報給五家?!?5)對入駐組織A負責人的訪談,2018年5月12日。此類黨建活動,均是以平臺為單位開展的,試想,如果每一個組織均需重復該過程,那無論對于街道、社工協、民政等政府部門,還是社會組織,均是“不可承受之重”。而對于平臺組織來說,在這個階段雖然需要承擔起所有的報告、檢查以及黨建等事務工作,但是這種增加純粹是數量層面的,交易成本類型與性質并沒有更為復雜。對于C中心這種中型社會組織而言,完全可以通過專人專事來完成。且此類交易成本會隨著交易頻率的增加而逐漸降低,這與平臺式購買這種治理結構息息相關的。在該結構下,平臺組織得以與街道政府不斷發生交集、接觸與互動,熟悉和信賴自然而然隨之產生。但是,在分散式購買下,政府的注意力是相對恒量而有限的,因此難以深入了解每一家社會組織并給予信任,只好選取“一刀切”式的規則對所有社會組織進行監管,而這也會影響合作的靈活性與適應性,繼而提升雙方的交易成本,并對治理績效造成負面影響。

2.平臺與入駐組織

無論是平臺式購買抑或分散式購買,都必然涉及不同組織間的關系協調,諸如場地的使用、物資的配置、活動的安排等。在分散式購買下,這種協調可以由不同組織自發完成,也可以由政府完成。但是,前者容易陷入低效,而后者可能由于部門性質的差異,造成各方均不滿意的局面,且這種事務本身也是政府所不愿意接攬的。因此,《委托協議》特地針對運營管理服務模式,規定“乙方負責……合作機構的管理”,將合作機構的管理權限劃給了平臺組織,政府則只需對入駐機構、活動類型、收費標準等進行原則性和方向性的把控。

平臺式購買下,由于平臺組織與入駐機構均屬于民間性質,且有著前期的關系積累,往往志同道合,因此其關系協調易于進行,尤其是在輔之以特定的民主、公開、共識性的規則的前提下。本案例中,平臺組織會設置基本的標準與條款,以對入駐組織進行篩選,典型表現如不可涉足宗教、設定收費標準等。此外,平臺組織與入駐組織間還會通過建立議事委員會,對涉及各方的事務進行民主協商與共同治理,制定規定、進行決策、監督實施,形成一個“共治共管共議的局面”(6)對入駐組織A負責人的訪談,2018年12月6日。。平臺與入駐組織還實行小組工作制,將人員進行重組,從而實現了組織間的深度合作。

當論及自家組織和平臺方的關系時,入駐機構不約而同地將這種關系定位為平等的相互合作、“聯合運營”關系,并對這種關系進行了生動的闡述:“打一個比方,我這里做發電廠,平臺就在做輸電網,我們倆現在做的工作是電廠與電網的融合,做的是聯合布局的工作?!?7)對入駐組織A負責人的訪談,2018年12月6日。

受益于前期關系的積累、共同的志向與事業聯結、相似的機構屬性等,在日常管理中,平臺組織與入駐組織、入駐組織與入駐組織之間也因此可以更實際、靈活、非正式地相處,“對我們來講,是不用開會的,大家即時解決問題的能力特別強。隨時有活動、有需要協調的事兒,就隨時處理了”(8)對入駐組織C負責人的訪談,2018年12月6日。,而非采用政府與社會組織間的正式接洽模式。

公開透明的規則、集體民主的治理方式、靈活柔性的日常管理、避開與政府打交道,潛在的同類合作機構,以及場地、宣傳、經費方面的支持等,凡此種種,對于各類小型而專業的社會組織,十分具有吸引力?!皩W堂對我們比較寬松,沒有那些嚴格的條件,以支持為主。借助平臺,我們可以和其他機構有一些合作互動?!?9)對入駐組織D代表的訪談,2018年12月6日。

總之,平臺式購買下的關系協調,具有非正式性、即時性、靈活性、實用主義導向,少卻了許多繁文縟節、文牘主義,效率也高得多。在平臺組織統籌、入駐機構共治下,不同機構得以深度融合,實現了“1+1>2”的效果。其交易成本也遠低于分散式購買的自發協調,或者經由政府組織進行的中介協調。

3.社會組織與居民

社區居民、社區其他機構與社會組織間發生的主要交易過程是“需求的滿足與反饋”。在分散式購買下,居民可以直接向社會組織提出訴求,但能否得到回應,還有賴于社會組織在政府要求與居民需求間的權衡;居民也可以向政府反饋訴求,但其最終落實,則有待于政府對社會組織的指示。

在平臺式購買下,居民可以直接向平臺組織進行反饋,既更加方便,也避免了直接向入駐機構提意見的“不好意思”。獲得政府信任和授權的平臺組織,可以更積極地行動,通過匯總居民所需,并與入駐機構進行及時、高效的溝通,從而便捷地完成服務的更新。同時,平臺還得以從整體考慮如何更好地吸引、動員居民。本案例中,平臺對居民實行積分制,志愿者可以增加積分,積分可以兌換禮物,從而鼓勵居民參與并服務社區,增強與社區居民的黏性和緊密度。

此外,前述隨著交易次數增加,政府與平臺組織間關系演變的過程,也同樣適用于平臺組織和社區居民之間,都是從陌生到熟悉、從質疑到信任,交易成本在這個過程中逐漸降低。

(三)治理績效:平臺式購買的多方共贏

由以上全面對比可以發現,在平臺式購買中,無論是政府、平臺組織還是入駐組織、居民,所需支付的交易成本整體都相對降低,且其中最大的受益者為政府部門。因此,在效率機制的作用下,政府有充分的動力選擇平臺式購買,它的出現、擴散也是必然結果。作為一種更為經濟、劃算、有效的模式,平臺式購買也初步實現了政府、社會組織,以及社區居民、社區機構的多方共贏。

社區居民得以享受更為多元化、精細化服務的同時,可以更為便利、快捷地表達訴求、反饋問題。通過社區志愿者隊伍等的設置,社區居民還得以參與到社區建設、社區服務、社區治理中,并從中獲得價值上的滿足與實現。平臺組織則得以在具體的服務職能之外,專注于平臺搭建、標準建設、入駐組織的吸引以及政府關系的維護,并且進行模式的提煉、推廣,從而在這個過程中贏得規模效益。入駐機構得以從與街道、社區的具體對接中事務解脫出來,專注于自身本行,做好產品與服務提供。此外,借助于這種平臺所創造的機會,許多小型組織也得以擺脫束縛、輕裝上陣地進入社區,實踐其使命。街道內各種企業、醫院、學校、事業單位乃至政府部門等機構則擁有了更多可供選擇的服務與合作對象,可以借助綜合文化服務中心這個平臺,開展團建、黨建活動等。

最后,對于街道來說,既可卸下大量的監管事務,也能夠以更低的成本、更高的效率,提供更好的公共服務,收獲社區居民更高的滿意度。同時,政府的許多工作、職能,也借助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得以展開,該中心事實上在某種程度上成為政府“臂力”的延伸。典型如T街道黨群活動服務中心、海淀區委黨校T街道分校、T街道文創中心都設置在社區綜合文化服務中心內,與入駐組織共用同一個空間開展活動,并且均委托C中心進行第三方運營。這實質上是政府與社會組織在空間、活動、組織與功能方面的一種互嵌。

四、結 語

本文關注了政府購買服務中的一種新型策略與模式,筆者將其命名為“平臺式購買”,以區別于通行的“分散式購買”。文章的創新之處在于對這兩種購買模式進行了定義,并從政策目標、參與主體、結構安排、主體關系、權力分配與角色差異等維度,分析了兩種不同購買策略的異同。文章基于交易成本理論搭建分析框架,并在一個具體案例中,比較了不同治理結構安排、不同交易類型和階段,以及不同交易主體所需支付的交易費用的高低,由此切入去解釋平臺式購買產生的根本動力與內在機制。

正因為居民需求類型的轉變,配合以服務型政府建設的背景,使得政府需要想法設法去回應日益發展的社會需求。政府能力、行為方式的特征,促使其選擇通過政府購買來滿足上述需求。眾多社會組織的進入,眾多契約的簽訂、維系、監督、激勵,進一步使政府有動力在交易成本規律的驅動下,選擇平臺式購買這種更為精致、高明的購買策略。

根據筆者現階段的觀察,平臺式購買對于政府、社會組織、居民等參與各方,均帶來了績效的改進,但此種改進也依賴于一系列條件。在需求方面,居民需求從生存性需求到發展性需求的轉變,是政府購買策略從分散式轉向平臺式的根本動力。而居民需求的變化,實質是基本需求的有效滿足、收入水平的提高、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等促成的。在供給方面,平臺式購買的出現,既要求政府擁有為居民需求提供針對性服務購買的意愿和能力,也有賴于數量眾多、類型豐富的社會組織的存在,以滿足日益精細、多元的社會需求。而無論是需求側還是供給側的動力,都建立在經濟社會發展、政府服務意識和能力增強、專業社會組織充分發展等基礎之上。這也是“平臺式”購買首先在北京市出現并不斷擴散的原因。而前述基礎條件體現出顯著的區域、城鄉間差異,因此,平臺式購買模式擴散的可能性和條件,既受制于政府間學習和政策擴散規律,更取決于上述基礎條件的不斷改善。

由于本文所觀察、描述、解釋的現象,尚屬新生事物,因此對其運作效果、模式演變與發展趨勢,還需要進行持續的追蹤考察,為其進一步的完善、推廣提供學理建議。這是作為研究者的題中應有之義,也正是在這種對于具體案例的“知”“行”互促過程中,我們方得以推進公共管理理論與實踐的不斷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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