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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權法律屬性研究*

2022-12-11 21:28孫永祥肖文清王林智
醫學與法學 2022年4期
關鍵詞:公法健康權私法

孫永祥 肖文清 王林智

一、健康權的法律屬性

(一)健康權兼具國際法屬性和國內法屬性

1.健康權具有國際法屬性。

所謂“國際法”,是指由若干國家參與制定或者國際公認的、調整國家之間關系的法律。在經濟全球化的時代,各國交往日益密切,各國之間的摩擦和爭端亦隨之顯現。在國際社會治理中,國際法的作用不容忽視。不同法系的國家以及同一法系的不同國家之歷史、文化傳統各異,法律制定時各國所遵循的法律傳統、所追求的法律價值以及所要保護的法益也都不盡相同,國際法的作用機理,就在于維持國際社會中各成員國之間的利益平衡。國際法先后經歷了兩大法系傳統的洗禮,“混合法”是它獨特的本質,也是它的特征。國際法通過求同存異的方式將不同法系國家的利益提取最大公因數,提煉出世界各個國家的共同利益。這些需要由國際法加以保護的基本價值或共同利益,構成了國際社會藉以建立和存在的基礎。在我國愿同世界各國攜手共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時代背景下,從宏觀意義上來說,全體人類的共同利益是國際法的本質體現。

全球健康問題是一個公共治理問題。二戰以來,世界各國及各地區對健康問題的普遍關注體現了各國及各地區之間的共同利益。然而,“健康權”的概念在現代以前鮮少被人提及。二戰前,一些國家的憲法或法律雖規定了有關公民健康的條文,但“健康權”的內涵與外延卻并不清晰。然而,法律層面的“疏忽”并不能削減健康權對于人類的價值。對于個體來說,身體、心理的健康是其工作、學習、生活的基礎;對于國家來說,保障個人及公共健康是社會不斷發展的重要前提。經歷二戰的慘痛教訓后,世界各國逐漸意識到保障公民健康問題的重要性——其最好的體現就是將促進國際間經濟、社會、健康等問題的解決視為基本職責的聯合國的成立。1946年7月,《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的頒布在世界歷史上留下了濃墨重彩的一筆,這是人類歷史上第一次明確提出健康權為一項基本人權,奠定了健康權規范體系的基礎。此后,國際機構關于健康權方面的努力不斷加速。1948年12月,聯合國頒布《世界人權宣言》,其第二十五條重申了健康權的價值;但稍顯遺憾的是,該條款中的“健康”所指,仍局限于必要生活標準的物質層面,而并未包括心理層面的健康,不過其也為后來健康權的完善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健康權是否應當包括物質與心理兩個層面,引起了國際社會的廣泛討論。1966年12月,《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回答了這一問題,其中第十二條第一款為“健康權”下了定義,不僅重申健康權為一項基本人權,并且明確“健康權”所指的范圍不僅限于物質領域,還包括心理層面。這是健康權第一次出現在對締約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公約中;在此基礎上,一系列國際公約均對健康權進行了規定。自此,一套以《世界衛生組織組織法》為基礎的健康權規范體系得以建立。

和平與發展是當代主旋律,各國乃至全人類的共同利益是國際法的本質追求。世界各國以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為目的,結合聯合國憲章,在政治安全、社會人權、科技衛生等諸多領域達成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和規范性文件。[1]健康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對人類命運共同體的構建具有重要意義。此外,健康權在國際法上的興起與發展有著旗幟性、標桿性的作用,逐漸影響到各個國家的國內法制定,即健康權不僅具有國際法屬性,而且被深深地打上了國際法的烙印。

2.健康權具有國內法屬性。

在一國之內,健康權關乎公民健康與社會發展兩大方面,因此有的國家直接在憲法或者其他法律中予以明確規定,有的國家則是通過其他方式予以保障。各國在健康權的保障方式上雖有所差異,但最終目的卻是一致的。健康權作為一項基本人權為世界各國所普遍承認,但不同國家的國內法差異也使各國的健康權制度不盡相同。

在大陸法系國家的憲法中,健康權一般都有明確規定,例如法國、日本。從法律文化傳統的視角來看,法國和日本將關乎公民與國家的重大事項規定在憲法中是它們共同的立法選擇;但將“健康權”概念引入憲法,兩國卻是基于不同的原因:于法國而言,在經過啟蒙運動與法國大革命的洗禮后,其得以從封建專制舊時代走向自由民主新時代?!白杂?、平等、博愛”等口號深入人心,在人權領域將健康權視為一項基本人權而規定于其憲法序言中,符合其國民的期待;于日本而言,二戰之后,國內經濟、政治、文化等方面的諸多問題亟待解決,故其將“健康權”引入憲法,除了承認健康權的基本人權地位外,還意在增強民眾對日本將妥善恢復、發展經濟、推動社會有序發展的信心。相反,英美法系國家一般不在憲法中規定健康權,而是采取諸如法律解釋、將健康權規定在其他法案中等方式來保障公民的健康權益。例如,印度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了生存權,但并未進一步規定健康權,而如何保障公民的健康權是印度學界爭論的話題,其最終的解決辦法是由印度最高法院對憲法中的生存權展開解釋(沿此路徑也能達到保護公民健康權的目的)。英國為保障公民的健康權益而將健康權規定在《人權法案》中;英國法律文化傳統則歷來以“經驗主義”“法官造法”為特征,其《人權法案》的頒布從深層次上反映了英國人民對于權利與自由的渴求,這不僅是英國人權改革的內在原因,也成為了其健康權規定于《人權法案》中的直接原因。

各國在將健康權由國際法轉化為國內法的過程中,體現了鮮明的民族性。在文明互鑒和全球化的發展過程中,法學的民族性問題不可避免。國外有學者將健康權條款在各國憲法文本中的表述進行了統計,歸納出五種類型,分別是目標型、授權型、國家義務型、方案綱領型以及參照條約型。[2]根據國情選擇最符合自己國家的發展模式方為上策,這對于我國具有一定的啟示作用。

我國正處于中國特色社會主義蓬勃發展的新時代,以習近平為核心的中共中央高度重視最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問題,健康問題是滿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一個首要問題。這與當前我國所面臨的主要矛盾密不可分,全民健康和全面小康的關系互為表里,全民健康是全面小康的堅實基礎,全面小康是全民健康的重要保障。

立法上,我國歷來高度重視人權?!皣易鹬睾捅U先藱唷北幻鞔_寫入2004年憲法修正案,顯示出我國在人權法制工作方面的不斷進步。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作《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將健康權從生命健康權中拆解出來,單獨規定為民事權利的一種,釋放了我國在立法層面將生命權、健康權規定為不同權利的信號,進一步體現了我國對于公民健康權的精細化保護。而健康權還未在我國憲法中予以規定,據此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憲法并無健康權的相關規范。但筆者認為,這種觀點有待商榷:其一,健康權具有從國際法到國內法的發展路徑,其發展到落實是一個長期過程,并非一蹴而就;而且,各國頒布憲法的時間往往早于健康權被國際認可的時間。其二,是否將健康權寫入憲法,需要各國根據具體國情具體判斷;此外,“健康權”概念不入憲,并不意味著該國憲法并無健康權的相關規范,更不代表該國不接受或者不重視公民健康權。其三,“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像流水賬那樣把人們應當享有的權利一一列舉,但人們的權利并不限于法律明文宣告的那些項目,而是有很多未列入‘權利清單’的權利,或者被‘遺漏’的權利。這些權利要靠法律推理來發現、拾取和確認。而法律推理應當根據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發展水平,依照法律的精神、法律邏輯和法律經驗來發現、拾取和確認權利”[3]。因此,雖然健康權并未在我國憲法中予以明確規定,但若對其進行體系化的解讀,不難發現其相關規范已寓于憲法以及部門法之中。

(二)健康權兼具憲法屬性和部門法屬性

1.健康權具有憲法屬性。

人權是生而為人所應當享有的權利,生存權是最基本的人權。1991年我國第一次提出生存權是人權。廣義的“生存權”是對包括生命在內的所有權利的總稱,而狹義的“生存權”指的是社會中特殊主體的請求權。健康是生存權的重要前提,生命和健康之于生存權的重要地位,決定了生命權和健康權歸屬于人權的范疇體系。生命權為生命的保有提供保障,健康權是人在保有生命的前提下的重要權利,二者事關個人的生存權能否切實享有。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世界各國開始重視公共衛生問題和國家對公民健康的實現義務,健康權的基本人權地位得以確認。

20世紀初,健康權開始作為憲法權利進入各國憲法,成為憲法宣誓權利的重要組成部分。1919年德國首創健康保險制度并將其規定在《魏瑪憲法》中,這是健康權首次作為基本權利出現在憲法文本中。1925年,智利將國家在公共衛生方面的義務寫入憲法,并明確提及健康權。此后,很多國家在憲法中都對健康權及其保障作了規定,如法國、日本、德國、韓國、俄羅斯、西班牙、意大利等。據調查,當今世界大約67.5%的國家的憲法中都有關于健康權的規定。[4]

如前文所述,健康權已成為我國憲法所規定的重要內容。我國首先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以下簡作《憲法》)明確了人權受到國家尊重并由國家保障,即通過對“人權”概念的解釋,國家尊重和保障公民健康權成為其中的應有之義;然后又在其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家應當積極發展醫療衛生事業,積極開展衛生活動和體育活動,以保護人民健康,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六條第三款則規定了國家在改善環境、防止他人利用宗教損害健康方面的責任,第四十五條第一款則是與健康權保護最為相關的內容——根據這一條文的規定,一方面,如果公民在因年老、患病或喪失勞動力而產生健康問題時,國家有義務為公民提供健康保障;另一方面,為了確保該義務的履行,國家也需要積極發展與之相匹配的社會保險??梢娊】禉嗍俏覈鴳椃ㄋ幎ǖ幕緳嗬皇俏阌怪靡傻?。

我國《憲法》中有關健康權規定的條文具有如下內涵:第一,主體明確。公民作為權利主體,要積極參與健康事務。國家既承擔首要的健康保護職責,又是最重要的義務主體;同時,社會組織也在公民的利益保護和國家的健康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第二,對象確定。從我國《憲法》關于健康權的條文中可以看出,對健康權的保護涉及醫療、衛生、體育等多個領域,不過核心內容仍是發展醫療衛生事業,包括建立醫療衛生服務、藥品管理制度等。第三,目標和手段多樣。一方面,《憲法》規定了國家通過“發展”“鼓勵和支持”“開展”等手段實現促進健康事業發展的目標;另一方面,《憲法》設立了保障公民健康權益的目標,且主要通過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方式來實現。

2.健康權具有部門法屬性。

如前所述,在國際人權理論的引領下,我國《憲法》也確立了健康權的基本權利地位。然而,我國《憲法》中有關基本權利的規定通常不具直接適用效力,且我國尚未具備有效的違憲審查機制,因此《憲法》規范并不能滿足實踐中對健康權保護的需求,需要民法、行政法、衛生法、刑法等法律具體落實和保障公民的健康權。

我國《憲法》中的健康權強調國家的積極保障義務,而對于私人間發生的健康權糾紛,其則顯得力不從心。為突破這一現實困境就要求調整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關系的民法來進行規范。民法上對健康權的規制路徑是通過課以民事主體不侵害他人健康權的不作為義務來實現的。我國民法中第一次出現“生命健康權”的概念是在1986年《民法通則》第九十八條,其將生命健康權視為自然人的人格權之一,但這一條文也僅具有宣誓性意義,缺乏司法適用性。此后,2009年頒布的《侵權責任法》第二條提出了單獨的“健康權”概念,其規定健康權屬于自然人的民事權益,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并為自然人提供了司法救濟渠道,使健康權規范具備了可訴性;其侵權責任編的規定,為因醫療事故、環境污染等原因所造成的健康損害提供了救濟的依據。2020年5月28日頒布的《民法典》對健康權作為自然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予以確認:[5]首先,其第一百一十條明確列舉了自然人所享有的包括健康權在內的9項具體人格權;其次,其將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作為專章加以規定,體現了立法對自然人健康權的重視——其中第一千零四條總括性地規定了自然人的健康權不受他人侵犯,第一千零五條規定了對健康權的救助義務,例如,第一千零八條還對民法中關于健康權的具體內容創新性地對醫學技術的進步及其臨床試驗和生命科技的發展提出了新的規范要求,第一千零九條為從事有關人體基因、人體胚胎等科研活動的行為劃定了法律紅線。

相較于其他部門法,民法強調平等原則,對公民健康權的保護方式具有這樣一些獨特性:第一,所關注的重點是平等民事主體在民事、經濟活動中的健康權;第二,主要是通過對侵權行為的糾正來保護民事主體的健康權;第三,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只要不違背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當事人可以就健康權問題自主協商;第四,通常通過經濟賠償的方式彌補健康權受損的情況;第五,通常在健康損害結果發生后才能獲得賠償,屬于事后救濟。

通常,憲法規定國家公民有要求國家提供健康保障的權利,國家有發展醫藥衛生事業、開展體育活動保障公民健康權實現的義務,其規定只是停留在宣誓層面,而具體落實到位的工作則需要由衛生領域的法律法規來承擔。放眼國際,世界各國普遍頒布一系列公共衛生法律,落實國家提供公共衛生服務、保障公民健康的積極義務。我國改革開放以來,隨著綜合實力的提升,政府已經具備足夠的經濟實力承擔起保障公民健康權的重任。1984年之后,我國陸續頒布了多部衛生領域的法律法規來保障公民健康權。例如,《傳染病防治法》《疫苗管理法》等法律,在預防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紅十字會法》《獻血法》等法律,為衛生公益事業活動提供了行為準則;《執業醫師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等,規范了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行為,保障了健康權的實現;《食品安全法》《藥品衛生法》等,均將保障公民身體健康作為立法宗旨;《基本醫療保險法》《醫療救助法》等法律,也規定了國家保障公民健康權的積極義務;2016年頒布的《基本醫療衛生法》草案,歷經三年反復修改而于2019年12月28日定案通過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以下簡作《衛健法》),其立法宗旨就是將《憲法》中有關公民基本權利特別是健康權的規定具體化,落實《憲法》對健康權保障的實施……特別是《衛健法》明確了公民健康權的積極屬性和國家對實現公民健康權的職責,是對憲法規定的豐富和發展,其第一條明確將“保障公民享有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確定為立法目的,明確了“健康權作為積極人權”的定位;第五條規定公民享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權利;第六條規定人民健康應當處于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衛生領域的法律法規對公民健康權的實現有著不同于民事法律的特點——民法以意思自治為原則,奉行“民不告、官不理”;而衛生法領域的健康權是積極權利,根據衛生領域的相關規范,對監管對象的監督管理是有關執法部門的職責,對于可能侵害公眾健康權的行為,執法部門也有主動糾正的義務,故從這個意義上說其對健康權的保護屬于事前預防。

(三)健康權兼具公法、私法以及社會法屬性

對于“健康權”概念的界定,不同學者基于不同的研究視角對之作了不同的界定、詮釋?!肮▽W者強調健康權的積極權利屬性,而私法學者則把健康權理解為一種民事權利,用民事法律關系理論來分析健康法律關系?!盵6]社會法學者認為“健康權”指“人人享有可達到最高標準的、維持身體的生理機能正常運轉以及心理良好狀態的權利”??梢?,“健康權”之所指并未成為公法部門、私法部門或社會法部門的特定專有性權利,而是作為通用稱謂應用于不同法域視角下的研究,由此便形成了不同語境下的“健康權”概念,故健康權也因此具有了不同的屬性。

1.健康權的保護具有公法強制性。

公法語境下的健康權主要圍繞人權展開,并側重于將健康權作為一種積極權利,強調國家在健康權實現方面的義務與責任。隨著對健康權的認識愈加深入,健康權的實現僅僅依靠作為消極權利所要求的不受侵犯和不受干預已難以得到滿足,因此開始提出“公民健康權”的概念,指公民在憲法或公法意義上享有醫療保障請求權,而國家為此需承擔相應的義務。[7]這符合國家的職能定位,同時公民是組成國家的基石,公民健康是國家富強的前提,因此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的公法需要對公民的健康予以保護。

一是健康權是基本人權之一,需要公法強制保護。人權理論走向系統化,始于“自然權利”觀念。自然權利即人從出生時就平等享有的、不受侵犯的權利,其中之一為生存權?!吧鏅唷迸c“生命權”的外延并不等同,“生存權”指的是人們所應當享有的、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基本條件的權利,而健康無疑構成維持正常生活所必須的基本條件。此后,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與自然權利一道被《世界人權宣言》所承認,健康權也由此被明確地賦予基本人權地位。正如前文所述,健康權已被多數國家所承認并在各自的憲法文本中宣示,同時,國家權力運行的正當與否取決于其是否圍繞公民權利而展開。因此,無論從基本人權的重要性還是從國家權力行使的正當性角度,健康權都應由公法進行保護。

二是健康權是一項積極權利,需要公法強制保障實現。傳統私法視角下的健康權所蘊含的不受侵犯和不受干預的消極權能,僅僅作為私人領域相互尊重的最低層次要求。如若健康出現問題,恢復健康需有足夠的資源供給方能實現;而這些資源供給,需要國家的積極作為,國家要承擔起醫療服務的供給、醫藥用品的安全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傳染病防治、醫療科技振興等義務。甚至有學者建議,將公立醫療衛生機構與患者所形成的醫患關系規定為行政法律關系,其造成損害的適用國家賠償法。

三是對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行為需要公法施以嚴厲制裁,以避免相關行為的發生。法律的基本功能之一為預防功能;而預防功能的發揮,關鍵不在于合法與否的評價,而是合法與否背后所可能帶來的嚴厲懲罰。公法可以對主體的行為施以懲罰,通過增加當事人的違法成本來倒逼行為人選擇合乎法律評價的行為。因此對于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行為,作為公法的刑法對此須有所作為,以阻遏相關行為的恣意。我國刑法對實施強奸、搶劫、故意傷害等會危及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行為所要承擔的刑罰,作出了明確規定,其第六章第五節就專設有“危害公共衛生罪”一節。隨著時代的發展,刑法仍需對于新興問題以及未決問題做出適時回應。

2.健康權具有私法屬性。

私法語境下的健康權,歷史悠久。健康權最初無論是在羅馬法系還是在日耳曼法系的制度構建上,都是從私權維度加以考慮的。民法學者對于“健康權”的定義就是指保有身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以維持生命活動的一種權利;而如果此種機能被破壞,則無論是肉體層面還是精神層面都會感受到痛苦,該行為也就構成了對健康權的侵犯。這種侵犯所直接影響的就是特定個人,所以以個人利益為本位的私法必然要對此予以保護。

一是健康權構成人格權的重要內容?!睹穹ǖ洹返谝话僖皇畻l所列舉的具體人格權之一就包括健康權。二是健康權在人格權體系中和生命權一樣處于最高位置。健康利益與生命利益是作為個人獨立參加社會關系、進行社會活動的基礎性利益;作為與個人生存息息相關的利益之一,其一旦受到侵犯,將會影響其他利益的享有,對私人當前或未來生活造成階段性甚至是永久性的傷害——即失去健康權也會影響其他民事權利的實現。[8]因此,在《民法典》“人格權編”中,健康權與生命權、身體權構成了具體人格權的首章,這足以彰顯其重要性和基礎性地位;而且“健康權”的內涵除了不受侵犯外還包括不受干預。三是被侵犯的健康權可以以民法上的實體規定作為請求權基礎而獲得救濟。例如,發生醫療事故糾紛時,當事人可以以違約為由或者侵權為由要求醫療機構承擔相應的責任,獲得司法的直接救濟。

私法上對于健康權的具體規定,是個人保有自身健康的最低要求。民法平等地賦予個人以健康權,保障其不受侵犯、不受干預,并在遭致損害時,提供司法救濟的途徑以及時恢復健康。民法對健康權作為一種消極權利的保護,是健康權保護體系中的最基礎內容,由此也決定了健康權的私法屬性。

3.市場經濟背景下的健康權具有社會法屬性。

市場經濟生動模擬了“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叢林法則,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但市場往往具有“短視利益”的缺陷,由此引發一系列問題,如環境保護問題、消費者保護問題、勞動者保護問題等。而這些問題僅依靠市場主體的道德自律是無法解決的,因此要求國家對此予以適度干預,社會法的介入空間也因此得以形成。社會法是在公法和私法的劃分之后出現的,有人將其稱為“第三法域”,介于公法和私法之間。但也有學者指出當前對于公法、私法與社會法的區分并非基于同一標準,公法、私法主要是方法上的區分,而社會法則是目的論的區分。[9]但私法以個人利益為本位、公法以國家利益為本位、社會法以社會利益為本位的區別,則取得了共識。同時,社會法的實現不能僅依靠私法主體的遵守,還依賴于公共機構的實施。[10]勞動法、社會保障法、弱勢群體權益保護法、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等部門法所涉內容,都與社會成員的健康息息相關,因此健康權具有社會法屬性。

一是健康權涉及社會公共利益。假若一個行為將對社會成員的健康造成威脅,并且可能遭致損害的成員并不特定,既可能是某一個體也可能是某一集體,而特定社會中的所有成員皆是該行為的潛在受害者,此時便涉及了公共利益。環境污染、生態破壞問題、社會保險問題、勞動問題等,都關系到每一個社會成員的健康,由此也就直接觸及了社會公共利益——其不同于私法和公法所規制的問題是對公共利益的間接影響。二是弱勢群體的健康權需要特別關注,在市場經濟背景下更是如此。在私法視野中的“人”,其個體是平等的,不會考慮個體的差異給予不同的權利義務安排;而社會法視野中的“人”,其個體則具有身份具體化的特征,如經營者、消費者、勞動者、婦女、老年人等。社會法通過透視此類主體在民法等私法形式平等掩蓋下的實質弱勢地位,給予其傾斜性的保護,以達致實質上的平等。而對弱勢群體健康權的特殊關注,也符合“社會法是以保護社會困難群體、弱勢群體和特殊群體等的基本生活權益和生存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為宗旨”的功能定位。三是健康權的實現依賴公共機構的實施。保持最高水平健康的機會、獲得有關健康教育的信息、獲得基本藥物、保障孕婦和兒童健康等,僅依靠私人的守法行為并不能實現,因此通過社會法對此作出規定,也符合社會法所具有的私法與公法的“混合法”特征。

綜上,“健康權”并不是某一部門法中的專屬性概念,其是對涉及與健康有關權利的概括性稱謂,公法、私法與社會法都對健康權加以研究,并作出了具體規定。但不同語境下的“健康權”概念,所涉及的范疇不同——就“健康權”這一與健康有關的權利的整體性概念來說,其之所指的健康權既具有公法屬性,又具有私法和社會法屬性,因此說健康權兼具公法、私法和社會法屬性。

二、健康權的特征

(一)健康權具有綜合法屬性

如前文所述,健康權從產生之初就具有國際法屬性,各國基于人類共同利益的考量,將健康作為需要保護的權利,國家對此負有幫助實現的義務。個人的生存得到保障,是其開展一切活動的前提;而健康與生命是保證個體生存的重要內容,對于任何國家、任何種族、任何民族都不例外。同時,對于個人的關注正是法律的發展規律之一,即從“身份的法”向“契約的法”發展,法律對于主體的關注焦點,逐漸轉移至單個的個人。健康權作為一項伴隨人的出生就應自然享有的權利,具有跨越國別的屬性,可以構成各個國家的共同追求,因此其也就具備了“國家間共同簽訂契約”的國際法屬性。

國際法上對于健康權的規定,并不能為一國公民實現其健康權提供實質的救濟渠道。各國需要將已取得基本共識的健康權落實為國內法上的權利,通過設定“法律權利”的方式使其從應然權利蛻變為實然權利,具備現實的實現可能性。在一國國內法對健康權保護制度的構建中,各國首先以其憲法為統帥,宣示其作為一項基本權利神圣不可侵犯,國家對其實現負有義務;再通過民法、行政法、刑法、衛生法、勞動法、環保法等各個部門法,在各自的調整范圍內,對涉及健康的內容,通過設定具體權利義務和責任承擔的方式實現對健康權的多位一體保護。

此外,隨著對健康權認識的深入,從公法、私法與社會法等不同角度來審視“健康權”概念,其內涵與外延有所不同。傳統私法僅僅將其所指定位為消極權利,即不受侵犯和不受干預的權利已不能滿足健康權實現的需要,而只能作為保障健康權的最基礎要求,健康權的實現還要求國家的積極作為,包括為公民實現健康提供資源、保證充足的醫療服務供給、對相關專業人員進行管理等。市場經濟背景下,由對于勞動者、消費者等弱勢群體健康的特別關注,催生了社會法領域對于健康權的研究。健康權既具有國際法屬性、國內法屬性,又具有憲法屬性、部門法屬性,還具有公法、私法、社會法屬性,是一種具有綜合法屬性的權利。

(二)健康權在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相互影響下不斷發展

健康權的誕生、興起和發展離不開第二次世界大戰后人權理念在世界范圍內的復興,國際人權運動的蓬勃發展使得“健康權”概念首先在國際法層面上得到認可,進而影響到國內法的制定。但容易被學者所忽視的,是健康權在國內法上的規定反過來同樣影響著健康權在國際法上的變化發展。一方面,國際層面的健康權制度促進國內健康權制度的發展?!敖】禉唷备拍顝脑趪H上首次提出到完善經歷了一個長期的過程,國際層面上“健康權”概念采取《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的規定。該標準向世界各國提供了重要參考,各國可據此因地制宜,借鑒國外優秀成果,制定符合本國特色的健康權制度,由此健康權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才能更加契合本國國情,才能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另一方面,國內健康權制度的完善促進健康權制度在國際層面的發展。當今世界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各國利益相互交融,經濟、政治、文化在相互影響中共同發展。各個國家不同的國情以及各國對健康權認識上的差異,使得“健康權”內涵與外延在各國立法上有所不同。但也正是各國對于健康權的不同認識,促進了國際上健康權研究的不斷深化,使得“健康權”內涵在國際法上不斷豐富。換言之,健康權在國際法和國內法的相互影響下不斷發展與演變。由此可見,健康權的國際法屬性和國內法屬性彼此互動促進,達致和諧統一。

(三)健康權是宣誓性權利與具體權利的完美結合

近現代意義的憲法產生后,憲法成為了各國法律體系的核心和基礎,并基于此形成了大陸法系國家和英美法系國家均認可的一種體系,即“法秩序”體系。[11]在“法秩序”體系內,一方面,憲法居于統領地位,為部門法的發展提供指引和規范;另一方面,部門法細化和補充憲法的規范,落實憲法的目標和要求。[12]就健康權而言,憲法重點強調對國家權力的約束和公民健康權的尊重,其中關于健康權的條款為健康權規范提供了效力來源和規范內涵;民法和衛生法則應在健康權之憲法規范的指引下,落實和細化憲法對健康保護要求,發揮各自的制度功能??梢?,健康權既作為宣誓性權利被憲法規定,在民法、衛生法中又有具體權利的規定,是宣誓性權利與具體權利的完美結合。

一是宣誓性權利與具體權利對于健康權的法律預期一致。健康權的基本權利地位被憲法確認,國家承擔促進健康權實現的積極義務和保障健康權不受侵害的消極義務。衛生法在憲法的規范指引下,將實現公民健康權作為其立法目的。民法規定健康權是自然人的基本民事權利,并提供了自然人健康權受侵害后的救濟途徑。

二是宣誓性權利和具體權利通過各自的功能發揮,從不同的角度實現對健康權的保障。憲法條款統領民法和衛生領域法律規范,著重強調對國家權力的限制并宣示健康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民法和衛生法規范則是對憲法健康權保護的具體落實,民法和衛生法規范在各自的領域內發揮保障健康權的功能。具言之,民法作為私法,可以詳細規定健康權的內容和具體救濟方式,實現對健康權的保護和調整。[13]衛生法則是通過公法上的制度和功能來實現的。

三是宣誓性權利和具體權利的協同聯動促進健康權的實現。憲法中關于健康權的具體條款與民法、刑法和衛生法存在分工協作的關系。憲法關于健康權條款的實施意義在于提供理論基礎和規范依據;衛生法條款則更加具體明確,為健康權豎起了一道保護屏障;民法中的侵權條款為受侵害的健康權提供了基礎的救濟途徑;刑法有關健康權條款的實施是保障健康權的最后底線??梢?,健康權的完整實現,需要其作為宣誓性權利和其作為具體權利的協同聯動。

(四)健康權離不開公法、私法以及社會法制度的體系配合

如前文所述,“健康權”不屬于某一部門法的排他專屬性權利的稱謂,而是作為一種與健康有關權利的概括性稱謂,被公法、私法與社會法所共同關注。公法、私法與社會法中對健康權的研究與規定,不是對該權利的人為瓦解,而是通過挖掘“健康權”的不同內涵,在“自身”能力范圍內給予健康權充分的保護,正是三者的協力配合,才使得對健康權的保護周密而細致。

私法對于健康權作為消極權利的保護是對健康權保護的最低要求,即任何人皆平等地享有健康權,任何人皆需尊重他人的健康權,不得侵犯、不得干預,這是個人保有自身健康的最直觀權能。但個人的健康受損可能并不來自于他人的侵犯和干預,如缺乏足夠的醫療服務供給,在此情況下,僅靠私法上的權利救濟將無法恢復和實現健康,因為缺乏可供其提出請求的相對方。因此,需要公法對此作出規定,明確健康權的基本權利地位以及國家對健康權的實現負有義務;在行政法層面,規定國家機關在健康領域的相關職責,以敦促其積極履職,助力健康權的實現;在刑法層面對嚴重危害公民健康的行為,規定刑事處罰,以預防嚴重損害健康行為的發生。市場經濟時代的來臨,真實模擬了“物競天擇,適者生存”的叢林法則,然而私法視野下一律“平等”的個體,有些實質上可能處于弱勢地位,因此需要通過法律給予此類主體特殊“照顧”,以矯正形式平等掩蓋下的實質不平等,這也是社會法的宗旨之一。因此針對消費者、勞動者、老年人、婦女等弱勢群體健康的特殊關照,便需要社會法的介入調整,以實現公平及彰顯人文主義關懷的價值。

因此,完整健康權的實現離不開公法、私法與社會法制度的體系配合及協同作用的發揮,任何單一法域視野下的健康權都只是健康權的一部分,只有當法律作為一個整體對關于健康的內容一一作出規定時,方能實現對健康權的全面保護。

三、結語

綜上,健康權應當涵蓋身體健康、精力充沛、身體與精神達到一種和諧平衡的狀態等三個方面的內容。身體健康和精力充沛是具體的,而身體與精神達到的一種和諧平衡狀態卻是抽象的,甚至會隨著時代變遷而不斷變化的。從此意義上看,健康權是一個理想性權利和世俗權利的完美結合,是一個感性和理性的綜合體,是社會學和自然科學高度融合,是在標榜權利體系的當代社會誕生的一個權利精靈,更是人類文明以人為本的至高追求?!敖】禉唷敝?,既有理想化追求及宣誓意義上的內涵和法域屬性,也是與具體個人密切相關的實體性權利。這就使得健康權應當是一種體系性的存在,而不同于我們傳統的一切權利?!敖】禉唷钡膬群瓚敺譃椤俺橄蟮慕】禉唷焙汀熬唧w的健康權”:“抽象健康權”是指跨法域的健康權,是一種人類發展理想化追求的表述,即指每個人都應當得到法律全方位保護的對身體健康、精力充沛、身體與精神達到一種和諧平衡的狀態追求的權利;“具體健康權”是指各個法域為了實現“抽象健康權”而通過相關立法進行保護的權利。從另外一個角度講,傳統法視野下的一切權利與“抽象的健康權”之所指,均有或多或少的關系,同時“具體的健康權”之所指,又有其獨立的個性和邊界。

從人類發展歷史不難看出,基于生命安全保障的初衷,誕生了公共權力的集中,以至于產生了國家及相關保障國家這種組織形態的一系列制度的產生;同時為了平衡公共權力對個人利益的侵蝕,發展出了各種個人權利,從而使得公權和私權的涇渭分明。因為經濟的發展,市場規律的作用不以公權力的意志和個人意志為轉移,為了防控市場中宏觀和微觀的風險,進而產生了更多的既不是公法也不是私法的第三類法域。然而,隨著各類權利的蓬勃發展,最終回歸到人本主義的理想化追求,即實現全人類的健康發展,由此健康權應運而生。生命權的保障是人類發展的底線要求,那么健康權的實現就是人類發展的世俗化理想追求!

從人本主義出發,一切社會制度體系的構建,必然要求以保障人們的生命安全和健康為第一價值。健康權的出現,給我們提供了一個重新審視我們制度體系、構建科學性的評判標準和價值指引的機會。從這個角度看,法學研究即將進入一個新的視野,這種視野是根本性的,不是簡單的邏輯性法域構建。構建具有中國特色的健康權制度,對于我國個性化法律治理體系的全方位梳理具有劃時代的意義。隨著對健康權體系及其具體涵蓋的研究不斷深入,必將為各國傳統制度體系提出互動性調整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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