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友》編輯部:
我是某公司銷售部的內勤。不久前的一天上午,朋友吳某來電說他要到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面試登記手續,讓我引導一下。我放下手頭工作到公司大門口接上吳某,帶他前往在另一棟樓辦公的人力資源部。由于手頭事務多,我把吳某帶到地點后就急急忙忙返回,不料途中摔了一跤,導致右胳膊骨折。請問,我所受到的傷害可以認定為工傷嗎?
楚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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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進賢讀者: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就是說,人社局進行工傷認定,通常要看是否符合“三工”要素。其中,“工作時間”包括正常工作時間和加班時間等?!肮ぷ鲌鏊敝傅氖锹毠と粘9ぷ魉诘膱鏊?、單位指派其所從事工作的場所以及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的合理區域?!肮ぷ髟颉笔侵笍氖卤韭毠ぷ?、單位指派的臨時工作、單位指派參加的相關活動,以及在工作過程中為臨時解決或滿足合理必需的基本生理需要而必須從事的事項,如用餐、如廁等。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四條第一項的規定,職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受到傷害,用人單位或者社保行政部門沒有證據證明是非工作原因導致的,則推定為工作原因,可認定為工傷。
本案中,你所遭遇的傷害雖然符合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之要素,但顯然不具備工作原因的要素。因為你離開工作崗位帶朋友去公司人力資源部辦理面試登記手續,既非你的本職工作也非公司領導安排的工作,純系私人之間的幫忙。因此,你的情況不屬于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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