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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高壓線路避險引發的“無因管理”探析

2022-12-27 10:07國網重慶彭水供電公司王承軍
農電管理 2022年11期
關鍵詞:電力設施張三林木

■ 國網重慶彭水供電公司 王承軍 龔 夔

高壓線路離自家林木較近,為避免砍伐林木砸向高壓輸電線路風險,當事人張三(化名)搭梯上樹進行安全裝置安裝過程中墜落受傷,是否屬于無因管理?避免造成他方損失,實施了一定避險行為,造成自身傷害,誰為他的傷害買單?

案情回放

2018年2月25日,正值傳統的新春佳節,某縣村民張三請鄰居幫忙共同砍伐自留地樹木,準備用于修繕自家木架房屋。為避免砍伐的林木砸毀高壓輸電線路,張三在樹頂捆綁繩索以人力控制樹木的倒向,但在搭梯上樹捆綁繩索過程中不慎從高空墜落摔成重傷。事發近2個月后,即2018年4月16日,其父親向供電公司反映,說是他兒子為了避免電力公司的線路受損而受傷,要求供電公司賠償。但供電公司認為張三砍伐林木時,沒有通知供電部門,所砍樹木與高壓輸電線路的水平距離約5.5 m,屬于電力線路保護區之外,且高壓線路本身不存在安全風險,張三的行為屬于私自行為,墜落受傷一事與供電公司無關,供電公司不應承擔責任,因此拒絕賠償。于是,張三以無因管理責任將供電公司訴至法院。

案例分析

張三的主張不能成立。根據民法原理,無因管理最基本的前提就是管理人對管理的事務無法定或約定義務。在無因管理之債中,如果管理人給進行管理的標的物造成損害的,在管理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應負賠償責任。從本案看,張三所砍伐林木的林權為張三所有,從物權性質上講,張三本身就有義務保證該財產不會侵犯到他人利益的義務;張三砍伐自家樹木,雖然客觀上樹木砍伐了確實會減少高壓線的風險,但其管理的并非他人事務,而是在處理自己的財產,在處理過程中對可能發生的風險應有預見,并承擔相應的責任。因此,本案不構成無因管理,而只能認定張三是在砍伐自家樹木時受傷,故供電公司不應基于無因管理對張三損失擔責。

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構成無因管理的要件有三,即為他人進行管理或者服務、有為他人謀利的意思、沒有法定或約定的義務。本案中,張三砍伐了某供電公司架設的高壓線旁的樹木,理論上說可能減少某供電公司架設的高壓線致他人損害或自身線路受損的風險。但不能僅此就認定張三的行為屬于無因管理。要認定張三的行為是否構成無因管理,不管某供電公司是否履行了自身的排危義務,關鍵要看張三是否有為某供電公司謀利的意思表示,即為公司排除線路危險的主觀意愿。第一,張三砍伐樹木時,某供電公司架設的案涉線路本身無任何異常,即并未出現因雨雪天氣或其他原因導致線路周圍的樹木傾倒可能危及線路安全或者已經傾倒危及線路安全。第二,也無行人在該線路觸電或其他可能危險他人生命財產安全的跡象出現,某供電公司架設的該線路并無現實的安全問題。在該線路并無已經存在的安全問題的情況下,張三在自己無法獨立完成砍樹任務的情況下,單純為了消除線路安全隱患而組織他人無償為供電公司清除樹障的可能性相對較小。駁回了張三的訴訟請求。

案例啟示

長期以來,由于供電公司對危及電力生產安全的行為缺乏行政職權,在對危及電力線路走廊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林木(地面定作物)排除(排查)工作中,必須有效地運用和依托政府職能,才能有效地開展危及電力線路安全的排障工作。同時,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輔助依托政府職能的發揮,讓兩者達到兼容互助的社會效果,保障企業安全有效運營。為此,筆者建議如下。

加強組織領導,實現對安全隱患管控的前置。成立由當地政府主管領導或主管部門牽頭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構。主要負責協調、組織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讓當地公安、消防、安全、規劃、建設、農林等部門在進行行政審批時能夠兼顧電力生產企業的安全生產需求。當出現危及電力線路走廊(電力設施)安全行為時,能夠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對涉及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理,充分發揮政府行政職能的作用,及時有效地開展危及電力設施(電力線路走廊)安全隱患排查行動,扭轉長期以來供電公司清障排危的被動尷尬局面。

提請政府依法征用,徹底解決安全隱患。供電公司可以根據法律法規授權要求政府在用地方面給予支持和協助,依法開展征收用地工作。對危及電力線路走廊的建筑物(構筑物)、林木(地面定作物)等“障礙物”要求政府進行征收補償,一勞永逸地解決安全隱患。需要強調的是,這里的“障礙物”是指建筑物(構筑物)、林木(地面定作物)先建設,供電公司的電力線路架設在后的情況;針對電力線路在前,建筑物在后的情況則為違法建筑,要緊緊依靠政府限期拆除,林木按照所有權性質責成權屬所有者定期排障,不能影響電力輸電線路的正常運行。

敬畏法律法規,規避自身陷入法律風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三十二條規定:采伐林木時必須辦理采伐許可證,按采伐許可的范圍及數量進行采伐。如果超過審批范圍及數量進行采伐或者未獲得審批進行采伐,則可能觸犯刑法所規定的濫伐林木罪、盜伐林木犯罪。供電公司對危及線路走廊安全的林木(地面定作物)進行排除時應當與自然資源管理部門加強協調溝通,按照規定辦理采伐許可證,避免因不懂法給自身帶來麻煩。這是特別需要注意的。當然,對于農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種植的林木,按照法律規定其林權歸個人所有,若涉及零星林木排危,只需與林權所有人進行協商即可。

采取溝通與法律并舉的方式,共同維護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供電公司要與政府職能部門建立日常溝通機制,避免政府職能部門在審批時不能兼顧電力線路安全的防范。同時充分運用法律手段,輔助依托政府職能的發揮,讓兩者達到兼容互助的社會效果,保障企業安全有效運營。

案例延伸

長期以來在法律訴訟中對供電企業承擔的無過錯責任弊端頻現。當前,由于電力體制改革,供電公司作為市場主體運行,原有的行政職能基本喪失,但法律法規中關于電力損害賠償責任,特別是高空、高壓作業造成的損害,則采取無過錯責任原則進行處理。但無過錯責任缺乏必要的彈性,這種彈性致使無過錯責任無法做出必要的伸縮解釋,當客觀現實情況發生變化時不能及時進行自身的調整,在具體使用該責任時就像做題套公式一樣,只要條件具備,就可套用。這使得被告方沒有多大的回旋余地,沒有充分、有效地保護被告方的合法權益,而且無過錯責任不利于發揮民事責任的教育作用和預防作用。特別在實踐中,意外事件易與不可抗力發生混淆導致適用無過錯責任時面臨諸多困惑。

正確運用相鄰關系的法律權利,妥善處理危及電力設施設備運行安全的隱患?!吨腥A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作為電力管理部門,往往在行使行政職責時困人力物力或業務等因素影響沒有盡到應盡的義務,對電力生產企業的安全運行帶來或多或少的影響。而在架空線路安全運行中,往往又涉及與地面建筑物、構筑物、種植物、自然生長的林木權利人之間的相鄰關系的處理。如何運用相鄰關系的法律權利,確保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成了電力生產企業應當納入思考的法律范圍?!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背浞诌\用相鄰關系的法律規定,可能是解決目前電力生產企業支付經濟成本、法律成本最低的途徑。當然在處理架空線路安全隱患過程中,也要防止相鄰關系中的權利人惡意運用無因管理規則,造成電力生產企業利益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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