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冠肺炎疫情下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論考
——以四對“矛盾體”的實踐困境為切入點*

2023-01-04 21:55田小楚
中國醫學倫理學 2022年9期
關鍵詞:醫藥知識產權傳統

田小楚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北京 100091)

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高度重視傳統醫藥的傳承發展與深化改革,以“著力推動中醫藥振興發展”為目標,從國家戰略的高度為推動傳統醫藥振興發展奠定了指導思想和目標任務。2019年國務院印發《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從微觀、宏觀兩個層面分析我國傳統醫藥的客觀需求。2020年,習近平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五次集體學習時強調,“要深化知識產權保護工作體制機制改革,及時研究制定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等領域保護辦法?!辈⑶?,在全球共同抗擊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的緊要時刻,我國傳統醫藥發揮了積極而重要的作用,與西醫西藥形成了互相補充、互相促進的良好效果,形成獨特的中國方案,也為發展國家間合作友好關系、造福人類文明做出貢獻[1]。然而,逢值傳統醫藥事業如火如荼進行的當下,卻也聽到了來自社會乃至世界各個領域、不同群體的不同聲音,尤其在傳統醫藥走向國際市場展現其強大魅力的熱潮下,國內外民眾和行業卻并未對其抱有“認同感”。對此,我國在注重提高傳統醫藥影響力的同時,更應健全傳統醫藥法律政策體系,強化傳統醫藥制度構建能力和現代化治理水平,以期加強頂層設計的戰略規劃應對新形勢下的國際競爭市場。

1 矛盾一:國際熱潮與中醫偏見

從17世紀起,《本草綱目》陸續被譯成日、德、英、法、俄等多國語言到屠呦呦研發青蒿素獲得諾貝爾獎,再到菲爾普斯帶著一身拔火罐印記亮相里約奧運會,都足以證明傳統醫藥已走出國門,在世界范圍內展現出強大的東方魅力。自2010年11月16日“中醫針灸”被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后,傳統醫藥在國際社會的影響力可謂“可圈可點”。據世界衛生組織統計,自1987年世界針灸學會聯合會成立以來,共有來自53個國家和地區的194個會員團體加入。世界中醫藥學會聯合會目前已有103個會員國認可并使用針灸,其中18個會員國將針灸納入健康保險制度,29個會員國設立了與傳統醫學相關的法律法規[2]。這標志著傳統醫藥正逐步獲得國際社會的認可。此外,在面對突如其來的新冠肺炎疫情時,我國傳統醫藥向國際社會分享中國傳統醫藥的防控救治經驗和中國診療方案,獲得多個國家和地區的肯定。至此,我國傳統醫藥成為中國與世界合作的重要途徑與內容,亦成為共同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增進人類福祉、維護世界和平的重要載體。

誠然,在我國傳統醫藥逐漸復興的同時,卻也陷入尷尬境地,尤其被誤認為“江湖騙子”的民間中醫從古至今便飽受非議,這與傳統醫藥現如今的火熱程度形成鮮明反差。傳統中醫人才不像西醫教育模式可批量高產,傳統中醫秉持精英教育,成才率極低??v觀歷朝歷代,我們不應對傳統醫藥以偏概全,更何況治病救人本就是集氣血經脈、個體差異、救治環境等多重因素綜合考量的過程。此外,在此次全球抗擊新冠疫情中,由于我國的一些中藥飲片標準湯劑缺乏權威且詳實的臨床數據,且其作為中成藥制劑的原材料直接關系中成藥的質量與用藥安全等因素,導致我國傳統醫藥中的“藥”常常被國外醫藥界以“有色眼鏡”觀望,更無從談及其法律地位。

2 矛盾二:走出國門與文化隔閡

我國傳統醫藥文化“走出去”現已取得成效,在海外的影響力也得到顯著提升。自唐宋時期,我國傳統醫學理論和論著便流傳至中亞、東亞、西亞等地區?,F在,依托孔子學院、中外交流年等國際漢語傳播陣地,我國傳統醫學知識和文化獲得海外友人認可與贊揚。2018年《中國國家形象全球調查報告》顯示,中醫藥成為最具中國文化元素的代表之一,并且,發展中國家的中年群體對我國傳統醫藥的接受程度大幅提升。隨著《中醫藥“一帶一路”發展規劃(2016-2030年)》的實施,我國傳統醫藥文化迎來了發展新契機,現已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地區主管機構簽署了86個傳統醫藥合作協議,其影響力輻射183個國家和地區。2019年5月,第72屆世界衛生大會審議通過了《國際疾病分類第十一次修訂本(ICD-11)》,將源起于中醫藥的傳統醫學內容納入其中,這標志著我國傳統醫藥正式成為國際主流醫學的分類體系之一。在此次抗疫的淬煉砥礪中,我國秉持人類命運共同體理念,密切同世界衛生組織和相關國家友好合作,向100多個國家和國際組織提供中成藥和技術援助,主動同國際社會分享傳統醫藥的中國方案和抗疫經驗,多國人士對我國傳統醫藥在全球抗疫中發揮的作用表示認可。

然而,在我國傳統醫藥抗疫效果顯著、相關治療方案在全球范圍內大力推廣之時,一些西方國家的醫藥法律尚未承認我國傳統醫藥,且國內捐贈的中藥多用于華人社區和醫護人員的預防性用藥,中藥湯劑也無法在國外醫院正式使用,抗疫中成藥在全球市場的銷量尚未達到預期目標。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傳統醫藥文化的內涵在國外存在“文化折扣”現象,國外接受者基于不同的社會文化背景和醫學價值觀難以全面感知我國傳統醫藥的深刻內涵,甚至出現文化偏差[3]。且我國傳統醫藥強調“一病一方”,這使得中藥無法在定量方面像西藥一樣保持規范操作和定量標準,致使中藥價值和療效不被認可。此外,在疫情防控時期,國外符合資質要求的傳統醫藥從業人員緊缺也成為我國傳統醫藥在海外市場舉步維艱的難題之一[4]。沒有既精通傳統醫藥理論又掌握跨文化交流的綜合型人才推進國際間的文化融合,使得我國傳統醫藥很難融入當地生活,海外文化傳播工作難以推進。

3 矛盾三:傳統醫藥特殊性與知識產權制度不兼容

近年來,我國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一直在學術界爭議不休,主要爭論焦點是知識產權制度不適用于我國傳統醫藥:第一,利益分配制度不同。我國傳統醫藥知識以集體主義為主要原則,遵循全部的知識屬于整個群體所有的原則進行利益分配,且大部分傳統醫藥知識處于公知領域;而知識產權制度遵循個人主義原則,保護的是非公知領域的創新成果,認為個人利益至上、法律應當對某個主體賦予排他性支配的權利。第二,主體的確定性不同。我國傳統醫藥的主體較為復雜,難以準確說是個人所有、集體所有、民族所有抑或是國家所有,其產生、發展過程凝聚了不同時期、不同階段、不同主體的智慧結晶和勞動成果,因此主體的不確定性帶來的影響便是我國相當多的傳統醫藥成為公知領域下的智力成果。而《中華人民共和國知識產權法》為了平衡社會利益與個體利益的關系,所保護的私主體和對象都是確定的,主體享有的權利、履行的義務和法律責任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經驗的積累而改變,其智力成果獲取知識產權之前具有一定的封閉性、保密性和新穎性。第三,保護對象的確定性不同。我國傳統醫藥的保護對象(即權利客體)是隨著經驗的積累和時間的推移不斷變化的,具有不確定性;知識產權制度為了維護個人權益,所賦予的權利都是排他性權利,保護對象自然具有確定性,能夠準確依據侵權事實進行維權。第四,發展動力不同。我國傳統醫藥傳承發展的動力在于其主體代代相傳和社會文化的融入產生了源源不斷的生命力,若是將傳統醫藥完全落入私有領域,不僅違背其傳承發展的宗旨,而且禁錮了傳統醫藥創新發展的空間。知識產權的發展動力則是為了保護私主體、私權利的利益,與傳統醫藥保護目的恰恰相反[5]。

以青蒿素為例,1969年,屠呦呦受東晉葛洪《肘后備急方·治寒熱諸瘧方》的啟發提取一種針對各類瘧疾疾病有特效的新結構類活性成分——青蒿素(artemisinin)[6],但當時只申請了一類新藥雙氫青蒿素(dihydroartemisinin)專利,并未實施專利布局,使得國外企業紛紛通過青蒿素這一偉大研究發明他們的新藥并申請專利,導致我國企業研制青蒿素抗瘧新藥時還要獲得國外企業的許可、轉讓。另外,古籍中所記載的關于瘧疾的治療方法也是不符合專利授予條件的,如因青蒿素抗瘧藥性生成的有序研究成果很可能因為不具備創造性無法受到《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保護,導致國家和個人都無法進行無償的挖掘與研究。且我國現行《專利法》對專利申請的內容公開有具體規定,要求申請人公開申請專利的相關內容,但中藥復方藥品的核心組方一旦公開,將可能導致研究成果失去經濟價值,假設申請專利失敗,其研究成果中涉及的商業秘密也將受到侵害,這無疑使我國傳統醫藥將會面臨的巨大風險[7]。不僅如此,我國中醫古籍或醫學史料中所記載的治療疑難雜癥的經典古方,也因為公開而不具備新穎性,從而無法受到保護。國外部分國家或地區將這部分有利用價值的傳統醫藥進行分析、加工、制備等工序制成中成藥申請專利,導致我國醫藥企業對該復方藥品的專利權申請層層受阻。例如韓國的“牛黃清心丸”、美國的“人參蜂王漿”都是根據我國傳統醫藥古籍中的中藥復方記載研發而來的。因此,對知識產權制度顯露出的缺陷與不適用等問題,還需要一段漫長而曲折的立法之路去竭力解決。

4 矛盾四:中西結合與辨證論治

1956年,毛澤東同志提出“中西醫結合”的衛生工作方針,并指出“這是新中國人民衛生事業發展歷程中具有深遠影響的大事?!?019年,國務院發布《關于促進中醫藥傳承創新發展的意見》提到:“中西醫并重方針仍需全面落實”“堅持中醫與西醫相互取長補短、發揮各自優勢”。中西醫結合在漫長的臨床實踐中形成了獨特的診療體系,特別是在此次新冠肺炎治療過程中,采取了中西醫結合的“組合拳”治療形式,發揮了1+1>2的協同效果,不僅減少患者病痛、給予生命支撐,更將中西醫結合的綜合療法置于重大公共衛生事件中檢驗真知,確實是行之有效的科學手段和醫學理念。然而,中醫、西醫雖然優勢互補,但建立統一的國際醫藥標準的提議卻讓人憂心如搗。

首先,中醫藥與西醫藥的原理不同,無法實現二者的統一化和標準化。我國的傳統醫藥產生于經驗醫學時代,重“辨證”,治“病的人”,強調整體性、崇尚多因素的相互聯系;而西醫產生于實驗醫學時代,重“看病”,治“人的病”,崇尚還原、歸真的結果論,傾向于形態和局部醫學[8]。若將中西醫藥量化標準統一,則完全背離兩者的內源本質,且忽略了現代醫學變革的趨勢,即現代醫學已進入以個性化醫療為特征的新時期,其革新過程亟須向我國傳統醫藥(辨證論治)吸取啟示和經驗,而統一的中西醫標準不僅未發揮出優勢互補的既定目標,甚至造成弱化我國傳統醫藥 “因人而異”精準治療的臨證結果。

其次,我國傳統醫藥自身特質決定了嚴格、統一的標準不符合其發展需求。且不說傳統醫藥無法和西醫藥達到統一的標準,就是傳統醫藥本身都無法形成一套標準化的規范。我國傳統醫藥的整體性決定了其傳承、應用因所處的地域、時空不同,應用的人、場景不同,都會有不同的治療方法和技藝,正如治療新冠肺炎病毒的清肺排毒湯,在地理、氣候差異的南北方都會增減、改良藥方和服用方法,甚至對重癥患者和輕癥患者服用劑量也有差異,這是傳統醫藥“整體性”特征所在,也成為適應統一標準的難點痛點。雖然,“中西醫結合”“中西醫并重”的政策方針一直隨著時代不斷變革,但在中醫藥和西醫藥的實踐中想要達到完全統一,確有困難?!爸形麽t結合”的方針可以長期用來指引我國衛生工作健康事業的發展方向,但在試圖以統一化的國際醫藥標準實現“中西醫結合”屬實是對我國傳統醫藥的“強人所難”。

5 路在何方: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戰略模式的應然選擇

傳統醫藥自新中國成立初期雖受重視,但從國家政策規劃部署來看一直處于邊緣地位。在國家制定知識產權戰略規劃及發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的進程中,雖然傳統醫藥已經搭上了時代的便車[9],但依然需要根據傳統醫藥自身特點與發展規律,對其秉持客觀態度,在戰略推進中不斷完善。

5.1 戰略深度:精準化管理

在制定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戰略體系的框架下,需將各個基礎領域的模塊進行細分,也可理解為將戰略模式延深,形成精準化的管理模式。針對這種戰略模式精準化管理與知識產權制度之間存在的矛盾沖突[9],究其關鍵在于我國傳統醫藥若想順應全球化經濟浪潮搶占國際市場的商品流通,勢必要采用知識產權制度這一國際通用標準體制去規范傳統醫藥的商品流通,即將中醫藥按照西醫藥的制藥標準進行量化。而知識產權制度這一西化體制規制手段并非完全適用傳統醫藥的藥理特性,其衡量傳統醫藥的標準也有違中醫、西醫各自獨有的理論體系和發展規律。此外,中西標準統一的提法也并非完全得到認可,東漢末年張仲景便提出“個性化治療”,主張“辨證論治”的整體觀念。2015年1月20日,奧巴馬在國情咨文演講中提出了“精準醫學(precision medicine)”計劃,呼吁推動個性化醫療的發展[10]??梢?,在西醫都開啟“個性化”發展的當下,中醫是否還要迎合西醫的標準制度?因此,中國的傳統醫藥若想走出國際困境,無需實現“標準化”統一路徑,反而是“精準化”的管理模式更符合現代醫學科技發展的趨勢。

為此,針對傳統醫藥的歷史傳承特性,我國需要制定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戰略發展向縱深探索,在吸收借鑒國際慣例、國際公約的基礎上,進一步設計知識產權框架下的傳統醫藥精準化管理模式,以更好地實現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效果。筆者提出以下建議:一是明確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保護范圍。賦予應受保護而不在保護范疇的傳統醫藥客體以新的形式納入知識產權體系。例如,但凡類似于傳統針灸療法這類處于公知領域的傳統醫藥知識無法落入知識產權保護范圍的客體,建議以新的專門保護制度進行確權與維護,使傳統醫藥實現精準保護;二是確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權利主體?;谏衔姆治?,凡持有傳統醫藥知識、技藝或確有專長的個人、集體和國家均可成為權利主體,通過備案登記程序賦予其應有的權利與利益;三是延長傳統醫藥特殊產品或技術的知識產權保護期限[11]。知識產權精準化管理應根據傳統醫藥的不同屬性區別對待,對處于持續發展中的傳統醫藥知識、產品或技藝,賦予其可間斷且持續的特殊保護期限,尤其是當傳統醫藥知識經久發展實現創新突破的時候,應該對其重新計算保護期限;四是減少傳統醫藥相關產品、方法、技術等知識產權的保護費用。例如,對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相關傳統醫藥產品、技術的持有人給予專利年費減免等優惠政策。五是,充分發揮傳統醫藥的知識產權文化資源優勢,樹立文化自信,逐漸消除國內民眾對中醫藥的偏見。在推進我國傳統醫藥國際化的進程中,堅持傳承和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深挖傳統醫藥中的知識產權價值,通過創造性轉化、創造性發展形成獨具中國特色的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文化保護模式,從而破除中國文化與國外文化之間的差異和隔閡。除此之外,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戰略保護的精準化模式還應與民事、行政、刑事的法律、法規及其司法途徑相銜接,從而完善我國傳統醫藥傳承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確保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現行法律法規融洽銜接。

5.2 戰略寬度:制度化保護

傳統醫藥經過千百年實踐傳承,已形成較為完整的理論與實踐體系,且其理、法、方、藥的臨床理論在此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中表現尤為出色,其與我國特定的生態環境、社會人文及動植物資源等融于一體,但在具體實施中缺乏合理化制度保障。當然,諸多學者提出建立傳統醫藥知識專門保護制度已有十余年之久,這套制度是否會因我國傳統醫藥步入國際視野并得到認可尚未知曉。鑒于此,為了滿足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的完整性、系統性、全面性與科學性,建議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為基礎,通過完善現有知識產權制度中專利、商標、地理標志和商業秘密等保護內容,形成全方位、寬領域的知識產權戰略布局和制度體系完備的保護模式。

第一,專利保護之程式解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戰略發展的核心問題便是專利保護,為了避免傳統醫藥變成無用專利或非法專利,亟須整理、挖掘傳統醫藥的精髓,并通過一套體系化的實務性工作為其專利戰略布局保駕護航[12]。首先,建立傳統醫藥專利池、數據庫和保護名錄。例如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專利局在參考相關信息的基礎上,評估其對社會貢獻及價值空間,特別是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具有顯著實效的傳統醫藥產品征得持有人同意后,可對其文檔進行數據編譯,對符合條件的引導并鼓勵其進行專利申請與審核,并投放類別專利池,形成集成疫情防控管理的傳統醫藥專利信息數據庫;其次,明確傳統中藥的專利保護內涵與范圍。根據中藥產品開發的特性和技術特點,其所涉及的處方與配方、中藥炮制技術、中藥制藥工程技術、中藥質量控制與保障技術等亟須專利法的保護與規范[13]。例如,目前篩選出中藥“三藥三方”等一批療效顯著的藥物不乏可專利性基礎,但卻并未直接覆蓋于專利法保護的范疇內,則明確其專利保護內涵與范圍便成為最行之有效的疫情防控手段之一;再次,合理、科學定性傳統中藥發明專利中“三性”(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問題。結合中藥的特點,對制劑、古方、組方的藥效變化及生產工藝具體分析,從制度層面進一步明確中藥發明專利的“三性”規定[14],從而使傳統醫藥中的中藥產品或技術納入專利保護體系;最后,提高傳統醫藥領域初加工技術,注重形成相關行業技術秘密,防止傳統醫藥企業參與國際競爭時因合資或外商獨資的介入而喪失優勢。尤其中藥材領域初加工、炮制加工等工藝,需注重技術秘密保護或專利保護,從而提升傳統醫藥在對外開放與國際化市場的核心競爭力。

第二,商標保護之樣態組合。運用商標品牌戰略手段保護傳統醫藥是知識產權戰略實施中較為有效的手段之一,在注重商標品牌價值的基礎上,充分利用傳統醫藥“簡便廉驗”獨特優勢,科學、合理地提升商標策略利用效能。首先,注重主商標與商品商標的組合運用與管理。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我國傳統醫藥根據新型冠狀病毒不同時期特點再創新后的新藥,企業應注重利用已注冊商標的附加價值,采用主商標與商品商標組合布列的策略,即除主商標外,一個商品上還可同時附加兩個以上的商品商標。但切忌商品商標不可與主商標相互沖突;其次,適度調整傳統醫藥商標注冊的傾斜政策,支持中醫藥知名品牌做大做強。建議國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傳統醫藥商品名稱注冊的相關政策進行特殊管理,尤其在疫情防控時期對傳統醫藥商品名稱的功能、用途、成分或方法予以規范標注或注釋,從而為我國傳統醫藥在這一特殊時期的藥品再創新提供參考;最后,建立商標海外搶注預警制度,鼓勵、支持我國傳統醫藥馳名商標申請注冊國外商標。引導我國傳統醫藥企業針對其對新冠肺炎病毒確有療效或具備發展潛力的產品進行國外專利申請與商標注冊,在產品研發過程中便注重知識產權戰略布局,謹防海外企業搶先注冊我國知名傳統醫藥企業商標,爭取做到“產品未動,商標先行”,以防患于未然。并通過充分、合理及正確使用優先權和國民待遇原則,實現產品在全球抗疫時期進軍國際市場競爭中應有的法律保護。

第三,地理標志保護之肇因訴求。地理標志(geographical indication)是指標商品產自某成員境內或該境內的某一地區或某地的標記,商品的特定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征本質上歸于該地理產地。如果原產于土著民族或地方群體的產品是基于土著民族或地方群體等傳統知識持有者的知識而產生并且符合地理標志保護的,可以被確認為地理標志并實行地理標志保護。歐盟立法保護農產品和食品原產地地理標志。只有一個團體或一定條件下一個自然人有資格申請注冊,注冊的原產地和地理標志名稱受到保護,禁止非法使用和掠奪(usurpation)。就傳統醫藥的特性而言,中藥材中蘊含的資源優勢和知識優勢取決于特定地理優勢,中醫使用藥材講究其稟賦,且因其獨特的地理標志性被稱為“道地藥材”。由于道地藥材具有獨特的地理特性,且使用療效顯著,與西藥形成鮮明反差,使之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時期具有天然的市場消費信賴優勢。鑒于此,將道地藥材納入地理標志保護,通過知識產權制度完善道地藥材方面的疫情防控政策措施,從而轉變為我國醫藥市場的優勢產業。例如我國道地中藥材可通過納入地理標志和使用注冊商標等方式,甄別出針對新冠肺炎確有療效的中藥材產地來源并保障其產出質量,再優選出高品質的中藥材形成我國獨具特色的肺炎類道地藥材可持續發展產業鏈條。此外,開展我國傳統醫藥地理標志保護專項行動,規范傳統醫藥地理標志專用標志使用核準,凈化道地藥材市場環境,最終“以點帶面”實現我國傳統醫藥地理標志保護之全領域覆蓋的知識產權戰略模式。

第四,商業秘密保護之補充助益。目前,我國對傳統醫藥企業商業秘密的規范性文件并未達成體系化保護實效。為了加強傳統醫藥知識產權保護,促成體系與戰略模式的形成,建議補充完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秘密保護法》中有關傳統醫藥的以下內容。首先,明確傳統醫藥商業秘密保護范圍、財產屬性、保護原則,進一步厘清其商業秘密與技術秘密之間的關系,確立交易主體在商業交往中的保密義務;其次,建立基于傳統知識和商業秘密保護的傳統醫藥品種備案制度,并與專利、商標、地理標志等知識產權保護規則有機銜接,進一步加大執法力度,營造優良的營商環境;最后,明確網絡傳輸與信息技術運用中有關傳統醫藥侵權行為、犯罪行為等具體規定,如非法進入傳統醫藥企業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并竊取其商業秘密等行為,以此應對、解決“互聯網+”時代背景下對傳統產業和行業的沖擊與挑戰。

5.3 戰略高度:國際化參與

傳統知識國際化參與首要解決的是全球區域合作的世界性命題,我國傳統醫藥進駐國際市場也應尋求全球市場及國際區域內的廣泛合作、支持與保護。我國可通過參與制定國際新規則、利用國際法規政策、研究國際法規等手段開拓我國傳統醫藥的國際市場,打造國際抗疫合作的多方平臺。

首先,參與制訂國際新規則。我國應當配合國際組織參與制定新冠肺炎抗疫有關的傳統知識國際規則及法律事務,聯合傳統醫學資源豐裕、知識儲備富足的國家,合力促進抗擊新冠肺炎相關傳統醫藥技術發展和知識保護的區域性國際組織規則體系構建。具體可通過我國政府有組織、有目的地參與WHO、IGC會議及相關傳統知識論壇、與WTO成員國合作,在TRIPS(《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協議中設立傳統知識持有人與開發商事先知情同意權等途徑,調動我國參與聯合國和WHO在全球公共衛生治理中有關傳統醫藥國際規則制定的積極性。此外,在與意大利、愛爾蘭、挪威等17個國家簽署傳統醫藥產品的雙邊協議的有利條件下,深化有關傳統醫藥領域的政府間保護協議。

其次,重視研究國際社會的經驗與成果。我國應積極吸收和借鑒其他國家的豐富經驗與經驗成果,研究制定我國傳統醫藥抗疫阻擊戰下的知識產權戰略保護模式。此外,中國作為WTO的成員國,可利用TRIPS協議框架內有關傳統醫藥“發明的定義”“可授予專利的范圍”“專利保護的例外”“平行進口”“強制許可”等彈性條款,研究制定獨具特色且符合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知識產權戰略保護模式,從而推動我國傳統醫藥國際市場地位的顯著提升與長遠發展。

最后,合理運用國際知識產權法規。在開拓國際市場尋求戰略合作時,我國傳統醫藥企業、科研機構需熟練運用國際規則和知識產權條約政策,以維護傳統醫藥權利主體的合法權益。特別是在疫情防控時期醫藥標準尚未統一的前提下,我國傳統醫藥品的進出口更需考慮著作權法、專利法、商標法、商業秘密和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選擇,并掌握出口國的藥品管理法和疫情防控救治信息的最新動態,合理選擇傳統醫藥產品的知識產權保護方式和途徑。

6 結論

在抗擊新冠肺炎疫情中,我國傳統醫藥用療效展現了中國文化瑰寶的實力,也經受住了國際社會的考驗。而建立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戰略模式的現實需求逐漸迫切,業已成型的傳統醫藥法律體系在付諸和落地于中國現實國情之下,也將直面“中醫偏見”“文化隔閡”“制度不適配”“醫學標準難統一”等亟待回應的難題。因而探析如何構建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戰略保護體系,試圖從“精準化—制度化—國際化”的戰略模式出發,結合傳統醫藥知識的特點和規律,對我國傳統醫藥知識產權戰略的實踐智慧予以理論層面的學理嘗試,更成為傳統醫藥事業國際化發展的有力支撐。

猜你喜歡
醫藥知識產權傳統
《醫藥導報》第十屆編委會成員名單
飯后“老傳統”該改了
《云南醫藥》雜志征訂啟事
古代醫藥文化大眾傳播方式概述
我國蒙醫藥法律保護的意義
Mesenchymal stromal cells as potential immunomodulatory players in severe acute respiratory distress syndrome induced by SARS-CoV-2 infection
同樣的新年,不同的傳統
鄭國明 立足傳統 再造傳統
關于知識產權請求權內容構建的思考
重慶五大舉措打造知識產權強市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