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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原因與路徑

2023-01-06 02:47侯竣泰
濰坊學院學報 2022年1期
關鍵詞:文書裁判爭議

侯竣泰

(華東政法大學 法律學院,上海 200042)

2021年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于深入推進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要求進一步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以彰顯司法在治國理政中的導向作用,提升裁判的可接受性與權威性。然而,當前我國裁判文書融入核心價值觀釋法說理存在種種困境,如存在千篇一律的“模板化”以及說理重點不突出的“碎片化”等。在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中融入核心價值觀,無疑可以增強裁判文書的說服力與公信力,并提供價值引領,從而解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困境。本文擬對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中融入的核心價值觀進行定位,分析將其融入釋法說理的必要性及現實進路。

一、核心價值觀融入釋法說理的角色錨定

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將核心價值觀作為說理理由置于釋法說理部分。法官在裁判案件時根據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針對爭議焦點依法裁判,并在釋法說理中引用核心價值觀。

根據《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法〔2016〕221 號)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法規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的規定》可知,裁判文書存在裁判依據與裁判理由(釋法說理)的區分?!安门幸罁笔侨嗣穹ㄔ鹤鞒霾门兴罁闹贫ǚㄒ幏?,“裁判理由”的核心內容是法官針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所進行的論證與說服。

重慶市巴南區人民法院一份判決書[(2016)渝0113 民初404 號]曾因引用《圣經》而處于風口浪尖。有觀點對其口誅筆伐,亦有相反觀點認為,法官在撰寫判決書時考慮到當事人為基督徒,因此引用《圣經》,利于當事人接受判決。許多基于此份判決書的討論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前提,即“裁判引圣經”與“依圣經裁判”存在根本不同:前者是在釋法說理中援引圣經,強調夫妻之間的忠誠以及對家庭的責任,裁判依據依然是我國《婚姻法》;而后者則是直接將《圣經》作為裁判依據,從根本上違反了“依法裁判”的要求。其實不僅是《圣經》,《論語》《孝經》等傳統經典也曾成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一部分。①如崔龍書訴豐縣人民政府行政允諾案判決書引用《論語·為政》“言而無信,不知其可”,載《最高人民法院公報》2017年第11期);(2020)陜0204 民初327 號判決書、(2018)蘇1281 民初3033 號判決書等多份判決書引用《孝經》中孝敬父母乃“天之經、地之義、人之行、德之本”的內容;(2015)黔南民終字第414 號民事判決書引用“六尺巷”的鄰里禮讓典故進行說理。核心價值觀與《論語》《孝經》等在本質上皆為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武器庫”,有利于提升裁判文書的說服力,以使得當事人接受判決結果,符合司法解決糾紛的目的。[1]

二、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緣何需要融入核心價值觀

魏德士教授曾言,無價值或者價值中立的司法恰似一個可被任意擺弄的,隨波逐流、變幻多端的風向標。[2]將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不僅為法官釋法說理提供了指引與方向,同時增強了司法裁判的公信力與說服性,可激發司法裁判在社會治理中的價值導向作用。

(一)克服困境:為法官釋法說理提供指引與保障

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可為釋法說理提供指引與保障。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法官因懼怕說理不當而承擔責任或受到隱性牽連,并且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裁判心態下,裁判文書“不說理”“避重就輕說”或“無關緊要說”等亂象叢生。[3]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受到息訟目的、防衛原則以及溝通前提這些普遍因素的綜合影響,導致了司法實踐中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呈現“簡約化”“個案化”和“模板化”的說理風格。[4]

對于裁判說理而言,一份優秀的判決,不能單純羅列事實證據和法律條文,還應當闡明事實為什么能夠適用于當下所選擇的法律。[5]此外在適用法律涵攝案件事實時,法律必須經由解釋,始能適用。[6]而價值判斷是連接案件事實之“是”到當事人之“應當”的邏輯橋梁,[7]無論是將法律適用于案件事實還是進行法律解釋,皆會產生一定價值選擇的問題,倘若可適用于本案的法律解決方案有多種,究竟應采取何者?

法官在具體案件中用以指導法律規范選擇的,應該是特定時期在社會占統治地位的意識形態以及其所弘揚的價值觀,[8]而在當下中國,這無疑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正如《指導意見》第5、6、7條所指出的,法官進行法律解釋,作出價值判斷,必須以核心價值觀為指引。原因在于,若無核心價值觀,那么法律就喪失了正確的價值導向,法律的制定、實施、乃至于法律職業人員就會失去價值觀指引。[9]可見法律解釋應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由此獲得正確的價值導向。

此外,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可以有效消減司法裁判“和稀泥”的情況,為法官依法裁判提供指引與保障。

客觀而言,司法實踐存在息事寧人的“擺平正義”現象,也即以“和稀泥”的方式裁判案件。比如在“勸煙猝死案”的一審判決中,法院判令被告承擔補償責任。這種裁判方式嚴重侵害了法律的權威與尊嚴,同時無法為社會公眾所接受。而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可以為法官依法裁判提供指引與保障。2020年,最高法發布系列體現核心價值觀的經典案例,其中的“村民私自上樹摘果墜亡索賠案”“吃‘霸王餐’逃跑摔傷反向餐館索賠案”可能存在“和稀泥”的余地,但是法官依法審判,并在裁判說理部分融入核心價值觀進行說理,維護了依法裁判的本質與法律的權威。

由此觀之,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可提供有效指引,此外可消減“和稀泥”現象,為依法裁判注入一劑“強心劑”,從而克服法官裁判與說理之困境,使法官樂于說理,敢于說理。

(二)尋求接受:增強釋法說理的可接受性

在釋法說理中融入核心價值觀是一種增強裁判可接受性的有力方式。裁判文書的可接受性指“法院根據判決所作的判決書具有被(判決)受眾容納而不被(判決)受眾拒絕的屬性”。[10]司法裁判的主要目的和功能就是定分止爭,做到案結事了,而裁判文書的直接對象是當事人,需要當事人的履行。釋法說理是否充分,是影響當事人對裁判文書的理解和接受的關鍵因素。[11]司法裁判不僅追求分辨是非,亦重視“案結事了”,當事人的心悅誠服是評價裁判的重要標準之一。

依法裁判是司法的本質特征,而合法性是司法裁判的生命,但是司法裁判不可忽略合理性與可接受性,這就涉及到實質價值或道德考量。實質價值或道德考量并非法官天馬行空的產物,而必須與社會多數成員思想觀念相契合。[12]而最符合這項要求,并且應當被置于價值考量參酌對象首位的,即核心價值觀。核心價值觀作為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思想精髓,為社會主義法治文化建設樹立了實質內涵和價值指引。[13]自從中共中央提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以后,其在社會上取得普遍的影響力與極高的接受度,成為凝聚中華民族美好價值的精神支柱。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因其科學性、人民性、時代性等特征,不僅成為公民的行為規范,也成為立法、執法、司法的內在價值導向。所以在釋法說理當中闡明針對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的分析,并融入核心價值觀,無疑會提高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可接受性。

將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是增強司法裁判可接受性的關鍵舉措,此舉有利于令訴訟兩造接受判決結果,履行生效的裁判文書,以助力司法定分止爭之使命的達成。

(三)引導社會:強化司法的社會功能

裁判文書結合核心價值觀進行釋法說理,利于充分發揮司法的社會功能。法律具有普遍性、國家強制性等特點,所以,其不僅能夠調整個人行為,而且具有調整社會關系,使社會秩序合法化、固定化的重大功能。[14]而法律功能實現的主要載體與途徑即司法。司法的重要功能之一即社會功能,包括對社會矛盾的化解,對社會經濟的促進以及對社會風氣的引領等,皆為司法活動所導致的客觀影響。[15]在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中融入核心價值觀,并通過司法審判對當事人及社會公眾進行引導,能夠推動司法社會功能的實現。

在著名的“里格斯訴帕爾默案”中,假如法官機械司法,允許繼承人通過殺害被繼承人的方式獲得繼承權,那么其在社會中便會引導形成“憑借違法甚或犯罪行為以獲益”的觀念,類似的以犯罪手段從而提前獲取財產的案件必然增多。幸運的是,主審法官在主流的社會價值觀念的指引下,以正義的判決宣告法律否定以非法方式獲取繼承權或遺產的行為,從而封禁了類似行為的大門。[16]再如我國發生的“勸煙猝死案”引發了廣泛關注,二審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寫道,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系民法基本原則,民法的立法宗旨之一為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司法裁判對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與秩序的行為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維護,以弘揚核心價值觀。①參見(2017)豫01 民終14848 號民事判決書?!皠駸熲腊浮奔捌洳门袑ι鐣a生了巨大影響,它會對社會不特定多數人今后的行為選擇(如是否勸阻違法行為)產生指引。[17]

(3)井底板及接縫漏水,可采用水泥或化學注漿補漏處理。如大而積滲漏水,可將滲漏部位鑿毛,洗凈、濕潤,抹壓1-2 mm厚素水泥漿層,再用防水砂漿或膨脹水泥砂漿抹而,或用剛性防水多層抹而補漏。在內部凈宅允許的情況下,亦可在內部加設60-80 mm厚細石防水混凝土套緊貼底板及刃腳部位,以阻止防滲漏水。

在裁判過程中積極維護社會核心價值,也是法院應有的社會使命。[18]最高法于2016年、2020年分三次發布共30 起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主要目的即在于發揮司法的社會功能,在社會中培育與弘揚核心價值觀??v然司法的主要目的在于解決糾紛,然而負責任的司法不能將目光僅局限于解決當下個案糾紛,而必須“向前看”,重視糾紛解決的外部效應,通過裁判結果向社會釋放正確的激勵信號。司法裁判要發揮影響和預期的功能,在裁判過程需包含對核心價值觀的貫徹與融入;法院所發布的裁判文書,也會形成一種新的“規則”,從而對社會產生持續的影響。司法對于社會風氣的影響與引導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結合核心價值觀進行釋法說理,可充分助推司法引領社會風氣之功能。

三、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實踐進路

有論者曾歸納分析當前司法實踐中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存在的問題:一方面是“模板化”,即說理語言泛化,很多說理表述皆為“應當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并未具體指明應適用哪一個核心價值觀;另一方面存在“碎片化”的問題,即邏輯不清,重點不突出之問題。[19]核心價值觀融入釋法說理存在的種種問題,成為危及裁判文書規范性的困境,甚或降低裁判的可預期性,給司法公信力蒙上一層陰影。[20]針對以上問題,結合《指導意見》與《釋法說理指導意見》之規定,本文提出需要采取以下進路彌補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之不足。

(一)扎根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

裁判事實是法官在生效法律文書中確認的案件事實,是法官判決的起點與根基,同樣也是判決文書釋法說理的起點與重點?!吨笇б庖姟返?條指出,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裁判文書的釋法說理皆起于個案裁判,主要目的在于解決當下個案,定分止爭,所以必須以該案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為基礎,以“事理”為“法理”為根本展開說理,否則釋法說理就是無根之木,無源之流,只能采取模板化的“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有利于培育和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來進行說理,可能無法達到釋法說理之效果。

事實是否說清、事實是否存有爭議應當是判決說理的主要因素。司法裁判的結論建立在恰當的法律規范和被正確陳述的案件事實的基礎之上,《釋法說理指導意見》中的“事理”,即裁判依據證據所認定的案件事實及其根據和理由。

如南京彭宇案判決書中,裁判說理在事實認定不清的基礎上展開,從而成為眾矢之的,招致口誅筆伐。而在前文所述“勸煙猝死案”終審裁判文書中,法官針對“楊帆對段小立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小立死亡的事實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楊帆是否存在過錯”之爭議焦點展開論述,詳細闡明了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過程,認定雖然被告楊帆勸阻吸煙行為與段小立之死有時間上的先后順序,但是兩者之間并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并且楊帆對段小立之死無法預見,也不存在疏忽或懈怠,從而得出其并無過錯的認定結論。在認定案件事實與作出法律判斷的基礎上,裁判文書展開釋法說理,認為楊帆勸阻行為符合保護生態環境、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及公序良俗的民法基本原則,亦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要求,①參見(2017)豫01 民終14848 號民事判決書。充分地將核心價值觀與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進行有機結合,產生基礎牢固,說理充分的效果。

將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即在以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為基礎之上,將核心價值觀作為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重要價值指引,重點說明事實認定與法律適用的過程和理由,結合個案具體的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進行有針對性的釋法說理,以此克服核心價值觀融入釋法說理存在的“千篇一律”的“模板化”缺陷。

(二)針對爭議焦點

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是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基礎,而爭議焦點是釋法說理的對象。針對核心價值觀融入釋法說理出現碎片化,重點不突出之問題,本文認為,將核心價值觀融入釋法說理,必須以案件的爭議焦點為對象與靶心,做到有的放矢。

《指導意見》第3條與《釋法說理指導意見》第3條、第6條、第7條分別指出,裁判文書必須針對爭議焦點進行釋法說理,以有的放矢,逐項回應各事實爭點與法律爭點,《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書制作規范》也指出,裁判說理應圍繞爭議焦點,逐一分析論證,力求層次分明。釋法說理必須具有針對性,針對案件的實質爭議。

如前文所述“勸煙猝死案”,二審法官提煉案件的爭議焦點為“楊帆對段小立在電梯間吸煙進行勸阻與段小立死亡之間是否有因果關系、楊帆是否存在過錯”,并針對此爭議焦點,結合核心價值觀展開釋法說理,收到良好成效。在“侯小雅訴淅川縣力強水泥有限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中,爭議焦點為“被告是否有權解除勞動關系”,法院結合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并以核心價值觀展開釋法說理,認為原告行為不符合“敬業”的核心價值觀,“一個企業的建設需要工人愛崗敬業的勤勞態度,整個民族的偉大復興亦需要腳踏實地干事創業,需要勤勞不息的奮斗精神?!雹趨⒁姡?017)豫1323 民初348 號民事判決書。從而對當事人之間的爭議進行解決。

裁判文書釋法說理中融入核心價值觀,其出發點之一即在于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促進定分止爭,而這無法回避對爭議焦點的解決。爭議焦點若得不到解決,釋法說理與核心價值觀的融入會無的放矢,于事無補,原因在于當事人的糾紛與矛盾未得到根本的解決。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進行充分的釋法說理,必須突出重點,針對“焦點問題”“爭議問題”,即針對爭議焦點進行充分回應。[24]

(三)運用法律修辭

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法治建設,應當采取更加積極有效的糾紛處理方式。[25]而究其本質,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并非法律規范,因而其作為非正式淵源融入法治需要借助法律方法。[26]法律修辭作為一種追求可接受性的法律方法,是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重要途徑。

裁判文書包含裁判依據與說理理由兩部分,裁判依據是運用法律對案件事實進行評價,解決案件的爭議焦點;而在說理理由部分,即主要運用修辭方法來解決判決的可接受性之問題。判決書說理不僅需要通過嚴謹的邏輯推理,也需要生動的語言修辭。③正如《指導意見》第10條所規定的,裁判文書釋法說理應當使用簡潔明快、通俗易懂的語言,講求繁簡得當,豐富修辭論證,提升語言表達和釋法說理的接受度和認可度。

運用法律修辭亦存在價值判斷的空間,其并非審判者隨心所欲的產物,而是一種充分平衡核心價值觀與立法精神、規范目的之關系,在協調的前提下趨向法律規范目的和價值的客觀判斷,不得隨意超越法律。[27]而運用法律修辭化解糾紛,同樣是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過程,法律修辭應在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指導下,反映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提高說服聽眾的質量與效果。運用法律修辭將核心價值觀融入釋法說理,并非無章可循,而應當在扎根于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的基礎上,在瞄準案件的事實與法律爭議焦點的前提下,運用法律修辭,將核心價值觀融入釋法說理。

然而從司法實踐出發,正確的判決結論也許并非能夠被當事人所接受,尤其是對于敗訴方而言。當事人將案件訴諸法院的出發點也許不在于探尋真理,而是盡可能使利益最大化,無論裁判在法律上如何正確,對于敗訴方而言通常不易于接受。由此觀之,一個合法合理的判決,可能需要憑靠法律修辭方法的使用,使得敗訴方放棄某些利益主張從而接受判決。[28]

四、結語

判決總是要由具有聯結緊密,看起來沒有瑕疵的一系列法律理由的邏輯鏈條來支持,否則就無法正當化。[29]核心價值觀若未被融入立法,則只能作為說服性理由,在裁判文書的“裁判理由”部分發揮作用。針對當前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存在的困境,須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文書釋法說理,克服釋法說理“無所適從”的困境,為其提供價值指引,并進而增強裁判文書的說服力,提高其可接受性與權威性,由此可以強化司法的社會功能,引導社會踐行核心價值觀。核心價值觀融入裁判說理并非可以恣意妄為,甚或成為法官濫用自由裁量權的掩飾,而應當采取合理進路,即必須扎根個案案件事實與法律適用,并針對爭議焦點,運用法律修辭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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