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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制度困境及突破路徑

2023-02-06 23:16閆志開
青少年犯罪問題 2023年6期
關鍵詞:教育權校規學籍

閆志開

一、問題的提出

2020年制定的《社區矯正法》提出建立“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的社區矯正工作機制,并規定學校參與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與此相配套,新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也作出了相應規定。上述三部法律在學校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方面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然而其他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并未同步修訂,給法律適用帶來困難。尤其是關于學校如何協助落實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就學(入學、復學、升學等)相關權利問題,其面臨著制度相沖突、理論有爭議、實踐難操作的局面。

對于因犯罪而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學生而言,學校如果知情極有可能會給予他們開除學籍的處分。確立幫扶罪犯的理念,在刑罰執行中堅持懲罰與幫助相結合,是刑罰執行文明化的重大進步。(1)參見吳宗憲:《我國社區矯正法的歷史地位與立法特點》,載《法學研究》2020年第4期。而減少監禁損害、加強社會聯結也正是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的價值所在。(2)參見張凱:《我國未成年人社區矯正工作的執行現狀及推進路徑——以我國社區矯正法相關規定為切入》,載《長白學刊》2021年第6期。社區矯正作為修復性司法的一種舉措,本應寄希望于“監督管理與教育幫扶相結合,專門機關與社會力量相結合”的機制,但學?;谛R庨_除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學籍,從而導致他們喪失正常的就學渠道。目前實踐中的做法基本是采取一案一策的方式,由司法機關與學校單獨溝通,按照特事特辦的方式保留學生學籍。然而,暫且不論這種做法存在實施成本較大、不可復制等問題,更重要的是,該種看似有效的做法遮蔽了有關校規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開除學籍規定的制度違法風險。在《社區矯正法》全面施行的背景下,有必要系統梳理相關制度,廓清相關理論爭議,為學校有效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提出合法合理的路徑。

二、制度梳理:法律與校規相關規定之比較

當前,《社區矯正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學校有參與社區矯正的義務,強化了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保護力度。但是,這些新的規定并非當然有效,也并非自然而然地得到實施。簡言之,這三部新法規定的學校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就學協助義務,與全國學校校規中普遍規定的開除學籍處分,在內容上缺乏相應銜接甚至存有潛在沖突,有待梳理厘清。

(一)法律規定學校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的義務

1.《社區矯正法》對學校施加的義務?!渡鐓^矯正法》對學校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作了較全面的規定。一方面,《社區矯正法》從正面對學校提出的規定體現在三個方面:第12條“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社區矯正工作”,從總體上明確了學校的協助地位;第25條明確了學校參與社區矯正的監督管理工作的方式;第39條明確了學校協助社區矯正的“教育”義務。這些條款分別從總體要求、監督管理及教育幫扶三個方面對學校作出了全面系統的規定,構成了學校參與社區矯正的義務體系。另一方面,《社區矯正法》還從側面對學校提出了要求,形成了學校參與社區矯正的配套制度。如,第37條對社區矯正機構及有關部門和單位等主體的關系作出明確規定;第54條規定了相關工作人員的保密義務;第57條規定了有關部門不得歧視的義務及被歧視后的救濟途徑;第62條通過規定檢察院的監督義務而強化救濟效力。綜上,《社區矯正法》針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就學(復學、升學)設立了全面的法律規范,為多個主體設定了法定義務,構建了相應的監督和救濟程序,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順利就學搭建了完整的法律框架。

2.《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配套規定。2020年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相應規定了學校的權利和義務,如,對于接受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學校在保障其就學方面應予以配合協助,在復學、升學等方面不得歧視?!额A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有一些特色的規定,如,建立專門學校與普通學校的銜接機制,確立學校和家庭溝通合作機制,規定不履行工作職責或歧視學生的后果。整體而言,該法規定各有關機關要“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對于高級中等教育或高等教育階段雖未作如此具體的規定,但也明確“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這一表述是與《社區矯正法》相協調的。

3.《未成年人保護法》的配套規定。2020年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也規定了學校(普通中小學、特殊教育學校、中等職業學校、專門學校)保護(含社區矯正)未成年人的權利義務。如,從整體上規定學校應當教育和幫助未成年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監督與檢舉控告權利以及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門有監督與提出建議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從三個層次規定了學校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等未成年人的入學保障:第28條將《憲法》中的受教育權細化,并將“開除、變相開除”納入“受教育的權利”保障范圍;第113條明確了對待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的方針、原則,并明確“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后,在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該條款傳遞出的信息在于,對于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處罰已經實現了“報應”,因此在升學方面的歧視是一種不當的行為;第119條規定了救濟機制,對學校等機構及其教職員工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責任提供了法律依據,既是對學校違法行為的威懾,也為公安、教育等部門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

4.三部法律相關規定之異同。關于學校參與未成年人社區矯正,《社區矯正法》《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在內容上基本一致,相互協調。對照三部法律可以發現以下異同之處:共同點在于,首先,三部法律均將學校納入治理體系,要求學校作為參與主體既要自負其責,又要與其他主體配合;其次,三部法律均規定學校及其他機構應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最后,三部法律均規定了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不得歧視的平等對待保護原則。不同點在于,非義務教育階段能否開除學生。三部法律均規定在復學、升學等方面不得有歧視行為,但只有《未成年人保護法》對開除學生作出了具體規定。該法第28條第1款提出,“學校應當保障未成年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梢娫摲▽τ诹x務教育與非義務教育階段能否開除學籍是區別對待的。

(二)相關的學校校規及其效力

1.學校校規對“開除學籍”的適用范圍。盡管上述最新的三部法律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作出特殊保護,保障其就學(入學、升學、復學)的權利,明確其與其他同學享有同等權利、不受歧視。然而,與未成年人關聯最直接的學校校規與此卻不盡一致。幾乎所有的高校校規均規定對于觸犯刑法的學生予以開除學籍處分。大致可分為三種類型:一是開除;二是可以開除;三是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我國多數中等職業學?;蚱胀ǜ呒壷袑W也有類似規定。因此,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來說,幾乎沒有人會將自己受刑事處罰直接告知學校。由此導致《社區矯正法》規定的學校協助義務難以落實,也對社區矯正機構開展工作帶來不應有的麻煩。

2.學校校規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對于學校校規的性質,學界觀點不一,有的認為是規范性文件,有的認為是民事契約,還有的認為是“準法律”。由于《教育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階段不得開除學籍,因此校規規定開除學籍主要是在高級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不過,不論校規的性質如何,校規都是依法授權并經過教育行政部門核準的,因此具有推定的合法性。首先,學校校規管理學籍的權力來源于《教育法》的授權。2021年修訂的《教育法》不僅規定了“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還明確了學校的權利(如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等)與義務(如遵守法律法規;維護受教育者、教師及其他職工的合法權益等)。質言之,學校依法制定并經審核備案的校規符合《教育法》的要求。其次,在高等教育階段,2017年教育部修訂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學校對有違反法律法規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可視情節輕重給予五種紀律處分: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根據該規定,學校在學生存在“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等八種情形時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3)《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四)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五)學位論文、公開發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或者代寫論文、買賣論文的;(六)違反本規定和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的;(七)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八)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边@八種情形被多數學校直接納入校規,作為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情形。此外,大學招生相關規定原則上也禁止招收觸犯刑法的學生,如《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規定:“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弊詈?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2021年教育部為落實新修訂的《未成年人保護法》而制定《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對“普通中小學、中等職業學?!弊鞒鼍唧w要求,該規定第12條重復了《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義務教育學校不得開除或者變相開除學生”的條款,但沒有明確普通高中或中等職業學校是否可以開除學生。但是,2021年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提出,學?!皯斠婪ㄖ贫?、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對于“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高中學生,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

(三)相關法律與校規是否存在沖突

由上文分析可見,《社區矯正法》與學校校規均有法定的依據,但在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就學一事上規定并不一致。針對現實中的學校不愿接收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現象,有必要從法律效力上明確,校規開除學籍條款與《社區矯正法》相關條款是否存在內容上的沖突?

綜合三部新的法律的相關規定來看:《社區矯正法》既規定“社區矯正對象的就讀學校應當協助社區矯正機構做好對社區矯正對象的教育”,又明確“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與其他未成年人同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該法雖然沒有涉及學籍管理,但法律旨意是明確的,即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就讀學校對其應當不加歧視地進行管理和教育;《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各有關機關要“保證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學?!安坏眠`反國家規定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綜合上述三部新的法律,為什么《未成年人保護法》在“開除、變相開除未成年學生”前加上“不得違反國家規定”這一限制條件?從邏輯上分析,由于《社區矯正法》作出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受教育權、復學、升學的保障性規定,學校開除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就屬于違反國家規定,而對于其他違法違紀人員,如果缺少國家規定的保護,學校是可以開除學生學籍的,即使其主觀惡性與社會危害性可能小于受刑罰懲罰的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通過對這三部新的法律進行“體系解釋”,這樣似乎是能講得通的。

但是,如果將這一規定置于(包括但不限于未成年人教育矯治的)整個法秩序視野下,則又會有新的發現。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明確,學校對有違反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紀律行為的學生可視情節開除學籍。教育部《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提出,學?!皯斠婪ㄖ贫?、完善校規校紀”,明確對“違規違紀情節嚴重或者影響惡劣的”的高中階段學生可以開除學籍。全國多所高等院校及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依此章程制定校規,對嚴重違紀違法犯罪的學生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綜觀教育部的相關規章及學校校規,學校開除學生的主要判斷標準在于違紀違法犯罪是否嚴重,而不在于是否是未成年人或是否處于社區矯正期間。

通過對上述兩個領域的法律法規的比較,教育部相關規章及學校校規關于開除學生學籍的規定整體上與《社區矯正法》是不沖突的,但是在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學籍管理上存在沖突。即,學校校規關于開除社區矯正的未成年學生的規定違反了《社區矯正法》的有關規定,因而應當是無效的。

三、法理審視:開除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學籍之理據

關于學校能否開除非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籍的問題,雖然上文從理論上辨析該問題頗費周折,然而在實踐中卻幾乎毫無疑義——每年全國各類學校開除的學生并不在少數,但這種看似當然的現象在《社區矯正法》實施后遇到了質疑。如果觸犯刑法都不被開除學籍,那么因違反行政管理法律或違反學校紀律而被開除的理據何在呢?

(一)高校是否應享有開除學籍的設定權

雖然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公權力行使有著充分的合理性,但若無明確的界限,便有可能導致對公民權利的限制甚至剝奪,解決這一問題的出路乃在于為權利與權力劃界。(4)參見勞凱聲:《受教育權新論》,載《教育研究》2021年第8期。據我國《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的規定,高校自主權可以分為行政性的“權力”與民事性的“權利”,對于學籍的管理屬于前者,這也是一種行政執法行為。(5)參見周葉中、周佑勇:《高等教育行政執法問題研究》,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58頁。關于高校校規設定開除學籍處分的性質,《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確了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權利,但沒有規定在什么情況下學??梢匀∠麑W生的學籍。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對退學、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幾種情況作了規定,但由此產生的問題是,由教育部的行政規定來確定剝奪學生主體資格的理由,立法的層次偏低,不利于保護高校學生的受教育權?!镀胀ǜ叩葘W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7條規定:“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或者紀律處分規定”,實質上間接地把剝奪學生受教育權的部分設定權授予學校。

有學者認為,我國法律雖未將開除學籍處分列入法律保留范圍,但因其關涉公民受教育權的基本權利,理當適用法律保留原則。(6)參見劉穩豐:《高校有開除學籍處分的設定權嗎?——基于法律保留原則的視角》,載《高教探索》2009年第5期。也有學者認為,高校作出開除學籍處分的法律性質是一種行政處分。(7)參見申素平等:《論高校開除學籍處分的法律性質》,載《中國高教研究》2018年第3期。鑒于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未將行政處罰的種類擴展到開除學籍處分,那么開除學籍就未必要法律保留,即開除學籍屬于學校校規制定權之中。(8)參見葉強:《高校校規設定開除學籍處分的權界及其規制——以32所教育部直屬一流大學建設高校為例》,載《河北師范大學學報(教育科學版)》2021年第2期。在“甘露不服暨南大學違法開除學籍決定案”中,最高人民法院也表達了類似的觀點。

(二)開除學籍是否構成對受教育權的侵犯

1948年聯合國大會通過并宣布了《世界人權宣言》。該宣言第26條涉及受教育權(Right to Education),指出每個人都有受教育的權利,教育應著眼于人格的充分發展并加強對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尊重。自此,受教育成為一項全球認可的基本人權,成為使受排斥的兒童擺脫貧困的有力工具之一,也是實現其他基本人權的墊腳石。高質量的受教育權利已經深深植根于《世界人權宣言》和國際法律文書之中。與政策和計劃不同,受教育權的法律保障和保護沒有時間限制,國家還應確保司法機制能夠采取適當行動。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60年制定的《取締教育歧視公約》是第一份廣泛涉及受教育權的國際文書,在國際法中具有約束力。該公約將“歧視”界定為包括基于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國籍或社會出身、經濟條件或出生的任何區別、排斥、限制或特惠,具有取消或損害教育待遇平等的目的或效果。自人權思想在全球傳播以來,許多國家的憲法都包含受教育權,但受教育權的含義因各國文明等因素而有差異。在我國,受教育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關于開除學籍是否系對受教育權的侵犯,學界觀點不一。有觀點認為,開除學籍處分剝奪了大學生受教育的基本權利;(9)參見胡肖華、徐靖:《論公民基本權利限制的正當性與限制原則》,載《法學評論》2005年第6期。也有觀點認為,開除學籍權只是對學生受教育權的暫時限制而非剝奪。(10)參見羅爽:《我國公立高等學校開除學籍權的法理問題研究》,載《中國高教研究》2010年第4期?!稇椃ā焚x予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權利是一項總括權利。因為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對于被開除學籍的高校學生的再受教育權并無限制,學生在被開除學籍之后可以通過再次高考或者自考等方式重新獲得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

(三)開除學籍是否違反平等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作為當代的一項憲法權利,應當是人人平等的,每個適齡未成年人都有不受任何歧視地接受教育的權利。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向所有適齡未成年人提供受教育的機會,更進一步,結合具體的時代與地域等國情狀況,每個適齡未成年人都有權接受優質教育,從而使他們能夠發揮潛力、增強就業競爭力、發展生活技能。因此,需要以適齡未成年人為中心有針對性地開展教育,并得到適當的資源和監督。為了實現這一目標,必須以符合人權的方式提供教育,包括平等尊重每一個適齡未成年人,使其免遭一切形式的歧視,尊重其語言、文化和宗教。對于《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規定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八種情形可按嚴重程度分為三個層次:違反紀律、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觸犯刑法被刑事處罰。由此帶來的一個邏輯上的悖論是,如果構成刑事犯罪尚能因社區矯正而免于開除學籍,那么比它違法程度明顯輕微的如受到治安管理處罰、考試作弊、學術不端等又怎么能開除學籍呢?有人認為,考試作弊、學術不端并不意味著其危害性小于刑事犯罪,因為前者往往是多次違紀屢教不改。然而這種觀點有臆測成分,因為很多學校的校規并未規定多次考試作弊、學術不端才會開除??傊?按照《社區矯正法》免于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開除處分不符合比例原則,在開除學籍領域造成了事實上的不平等,會帶來學校紀律處分的合理性挑戰。

四、理念重述: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預防理念

對于學校而言,是否開除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面臨著兩難的矛盾。根據《社區矯正法》等法律規定,學校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不能開除學籍。然而,這樣一來不僅會因包容犯罪分子而影響學校聲譽,而且會引發其他因違紀違法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的不滿甚至引發訴訟。那么,違紀違法的學生被學校開除,而因刑事違法被社區矯正的學生卻免于開除,其更深層的理論依據是什么呢?

(一)對未成年人的特殊預防理念

從理論角度分析,正確的社區矯正理念需要以科學的犯罪觀、理性的刑罰觀為基礎。(11)參見王愛立、姜愛東:《中華人民共和國社區矯正法釋義》,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20年版,第2頁。社區矯正制度肇始于德國刑法學家李斯特倡導并發展的以重新社會化為核心的特殊預防理念。(12)參見王世洲:《現代刑罰目的理論與中國的選擇》,載《法學研究》2003年第3期。由于未成年人不具備有效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利所需的成熟心智和生活經驗,故立法者需要特別設計。在社區矯正中,特殊預防理念體現為不是簡單地把涉案未成年人投入監獄,與社會隔離開來,而是幫助他們重新融入社會。這是一個技術性難題,需要有精巧的制度設計,否則只會適得其反。當前,無論是在理論研究還是實務工作中,均存在兩種不當傾向:一是過于強調社區矯正對象的人身危險性,從風險控制的角度構建社區矯正制度或是將社區矯正直接理解為基于社會防御的保障措施;二是過于強調關懷與感化,基本忽視社區矯正對象行為的違法犯罪性質,導致其承擔的消極負擔過輕。這兩種態度均不利于社區矯正工作的預期成效,要么會擴大社會打擊面,將能夠轉化的社會群體置于社會對立面,由此可能會影響涉罪未成年人的后續成長;要么會混淆違紀、違法與犯罪等行為的性質差異,導致不同性質行為的處罰措施沒有差異,甚至輕重顛倒。

不含教育的糾止是平庸的虐政。(13)參見[意]瑪利亞·蒙臺梭利:《蒙臺梭利的教育基本理論》,任代文譯,人民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第105頁?;谏鲜隼砟?《社區矯正法》一方面確立了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法定優先保護機制,另一方面設定了在監督管理下的教育幫扶的矯治機制,以促進其復歸社會后的心智及未來發展。未成年人應當獲得法律、政策、制度上的特別、優先保護,有權在社會治理中獲得更好的資源來支持和保障自身發展。(14)參見劉宇軒:《我國未成年人保護體系的構建分析》,載《青年探索》2022年第1期。另外,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未完全成熟,還在成長發育之中,因此對其的懲罰應當保持謙抑,對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應高于成年人的權利保護標準。(15)參見劉艷紅、阮晨欣:《未成年人檢察公益訴訟泛化保護路徑》,載《中國檢察官》2021年第11期。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是罪行較輕者,因此更有必要對其從輕處罰。從報應角度來看,刑事處罰與社區矯正已經是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的“報應”,不應因此再施加開除學籍的處分;從預防角度來看,不加歧視地允許其正常入學也更有助于其回歸社會。因此,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理應享有受教育權,并且,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不應被開除學籍。

(二)對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信息的保密

從現實操作來看,學校如按照《社區矯正法》不開除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將面臨兩個現實難題:第一,社區矯正對象及其監護人自然是支持免于開除的,但大多數老師與學生估計不會贊同,畢竟自己所在學校有犯罪分子是不光彩及危險的事,會影響學校的外在聲譽進而對自己帶來或多或少的不利影響。第二,對非因刑事處罰而被開除的其他學生而言,對于違法違紀被開除,遭遇刑事處罰卻不被開除這一現象恐怕是很難接受的,因為它明顯有違人樸素的公平意識。這就會影響校規在制定程序上的合法性與合理性,構成社區矯正在學校開展時面臨的最大阻力。然而,《社區矯正法》規定“社區矯正機構工作人員和其他依法參與社區矯正工作的人員對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得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應當予以保密”。這一規定不僅有利于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也有利于其就讀學校,因為如此就會減輕來自廣大師生及社會各界的壓力,也能避免其他因違紀違法被開除學生的不滿。另外,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也規定了敏感個人信息的處理規則,社區矯正中的未成年人身份信息屬于“敏感個人信息”,按照《個人信息保護法》規定,只有在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并采取嚴格保護措施的情形下,個人信息處理者方可處理敏感個人信息。學校對未成年社區矯正對象身份信息的保密,不僅是落實上述兩部法律的需要,也有助于規避公開上述信息帶來的諸多風險。

五、結論

根據法秩序統一原理,基于上文對相關法律法規的梳理,當前應當按照合法性原則的要求全面梳理各相關的規章制度,以保障《社區矯正法》的順利實施。

第一,修改教育部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相關規章。在不廢止開除學籍規定的條件下,將開除學籍的情形限定于:違反《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八種情形的成年大學生,以及嚴重違反刑法且不被社區矯正的未成年人。具體而言,對三個文件的相關規定:(1)《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2條:“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梢越o予開除學籍處分:……(二)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2)《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第10條:“對高中階段學生,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紀律處分”;(3)《2021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規定》第2條:“下列人員不得報名:……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建議在上述三個文件規定的因觸犯刑法而開除的情形之后,增加例外規定:“但處于社區矯正的未成年學生除外”。

第二,修改學校校規。根據法律優先和法律保留原則,對校內規章中與上位法相抵觸的規定要及時修改或廢止,確保校內各項管理規章制度的合法性。(16)參見周佑勇等:《依法治校與現代大學制度建設》,載《國家教育行政學院學報》2017年第10期。鑒于學校校規中關于開除學籍的規定基本上均以《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為模板,并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備案,因此,筆者建議由中央及地方教育行政部門組織開展校規中“開除學籍”條款的修訂工作,內容同樣是將處于社區矯正的未成年學生排除在“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情形之外,以符合上位法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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