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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秘的“協調能力”

2023-02-13 04:30郭紅敏
檢察風云 2023年2期
關鍵詞:陸某錦州王某

文/郭紅敏

2020年11月20日,孫晶因涉嫌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經遼寧省紀委監委批準,被錦州市紀委監委采取留置措施。

孫晶,1977年7月出生于遼寧省沈陽市,研究生畢業進入錦州銀行研究發展部工作,2009年升任部門副總經理,2013年轉任總行行長辦公室副主任,兩年后升任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2017年5月出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2018年2月起兼任執行董事,2018年12月又任錦州銀行聯席公司秘書??傂行虚L辦公室主任負責傳達領導批示、辦公系統管理、文件上報和編寫、對下級部門申請的批復等相關工作??傂卸聲貢€負責召開董事會、股東大會,收集相關議案,信息披露,股東管理,股權糾紛的處理等董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

錦州銀行成立于1997年1月,由多家錦州城市信用社和錦州城市合作聯社改制而成,為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銀行。2018年8月17日,錦州銀行國有股份轉出,2019年9月16日,錦州銀行再次成為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銀行。錦州銀行成立后,國有股份未超過50%,直至2020年9月3日完成增資擴股,國有股份超過50%,成為國有絕對控股的城市商業銀行。

三年貪腐1600多萬元

2016年下半年,錦州銀行股東福建運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運通公司”)欲轉讓其持有的錦州銀行股權,具體由下屬子公司福建譽信達有限公司總經理翁某負責轉讓事宜。翁某請時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的王某幫忙,并承諾事后給予一定的好處費。王某曾任錦州銀行存款部主任及研發部主任,2004年底任董事會秘書,2013年兼任錦州銀行總行行長助理,2016年初升任副行長,2021年3月辭職。王某通過一番運作,促成運通公司將股權快速轉讓給甲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孫晶協助辦理相關轉讓手續。事后,翁某沒有食言,以顧問費的名義給付王某、孫晶共計165萬元好處費,孫晶分得50萬元。

2017年上半年,運通公司想將剩余的錦州銀行股權轉讓。翁某再次找到王某和孫晶請求幫忙,并承諾給予好處費,王某、孫晶表示同意。后二人促成運通公司將剩余股權轉讓給xx發展投資有限公司。事后,翁某給付王某、孫晶共計300萬元好處費,孫晶分得100萬元。

2017年下半年,錦州銀行股東沈陽大眾企業集團有限公司(簡稱“大眾公司”)與沈陽市華晨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晨公司”)產生股權代持糾紛。錦州銀行委派時任錦州銀行董事會秘書的孫晶全權處理此事,孫晶與大眾公司董事長劉某進行溝通,最終促成華晨公司順利將400萬股權過戶。為感謝孫晶,華晨公司經理喬某分兩次給予孫晶好處費50萬元現金,孫晶將這50萬元存在其嫂子常某的名下。

就這樣,2016年至2018年,孫晶伙同他人或單獨受賄515萬元。孫晶案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2018年12月,錦州銀行在中國香港配售增發10億股H股。孫晶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將帕加馬投資有限公司(中國香港)作為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該公司賺取錦州銀行支付的承銷傭金2700萬港元。為了躲避監管,公司負責人陸某通過零錢公司往她名下的三家銀行賬戶共存入700萬元,2019年5月,陸某將上述三張銀行卡交給孫晶,給予孫好處費700萬元。其間,陸某以銀行轉賬方式又給了孫晶150萬港元。2020年10月,因懼怕組織調查,孫晶將150萬港元通過銀行轉賬退回陸某的銀行賬戶。

2018年11月,錦州銀行購買中原銀行在中國香港發行的3億美元境外優先股。孫晶利用負責股權管理的職務便利,力推帕加馬公司作為中原銀行優先股的配售代理,加入券商承銷團隊。2019年4月,帕加馬公司賺取中原銀行支付的承銷傭金170萬美元。2019年下半年,陸某以現金方式送給孫晶好處費300萬元。孫晶將120萬元涉案錢款存放在岳父家閣樓上,存在岳父呂某名下的有100萬元、岳母喬某名下的有100萬元、岳母妹妹喬甲名下的有200萬元、妻子呂甲名下的有170萬元。

此外,2017年10月,孫晶利用其負責錦州銀行公司治理業務的職務便利,以需要法律咨詢和顧問服務的名義與北京某律師事務所沈陽分所(以下簡稱“沈陽分所”)簽訂委托公司治理合同,并支付服務費17.5萬元。后在該項業務未開展時,孫晶提出終止履行合同。沈陽分所扣除相關稅費1.5萬元后,將剩余的16萬元以現金方式退還給孫晶,孫晶將該款項據為己有。

曾任遼寧省錦州銀行總行行長辦公室主任,錦州銀行執行董事、董事會秘書等職的孫晶,伙同他人或單獨收受巨額款項。2022年9月19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

本案被告人曾任銀行董秘

終審裁定獲刑12年

2021年5月20日,孫晶被刑事拘留。此案調查終結后,由遼寧省北鎮市人民檢察院向北鎮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北鎮市人民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晶在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銀行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在無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銀行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被告人在國有參股的城市商業銀行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吞公共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被告人一人犯數罪,應數罪并罰。被告人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坦白,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在留置期間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貪污行為,構成自首,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當庭認罪、悔罪,涉案違法所得均已被依法扣押,酌情予以從輕處罰。

2022年5月26日,北鎮市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孫晶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1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扣押在案的違法所得人民幣1200萬元及相關孳息依法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孫晶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主要理由是:其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不符合貪污罪、受賄罪的主體要件;其工作職責不包括股東股權轉讓,股權轉讓是股東自主行為,其收取錢款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陸某是錦州銀行員工,帕加馬公司也是錦州銀行實際控制,陸某給其的1000萬元是經錦州銀行時任董事長張某同意,帕加馬公司加入承銷團也是張某決定,該筆款項應屬關聯交易,陸某給其的150萬港元用于錦州銀行人員到港的相關費用支出,不屬于受賄;其具有坦白情節,應減輕或從輕處罰。

錦州市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上訴人孫晶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建議二審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上訴人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其收取錢款不屬于利用職務便利、陸某給其的1000萬元應屬關聯交易,以及陸某給其的150萬港元不屬于受賄等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原判對上訴人具有的自首、坦白情節已予認定,并在量刑時予以充分考慮,量刑并無不當,故該上訴理由及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2022年9月19日,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文謝絕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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