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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場站噪聲引發維權官司

2023-02-13 04:28春華
檢察風云 2023年2期
關鍵詞:宅院通達噪聲污染

文/春華

一對年近七旬的夫妻,因不堪忍受居所附近公交場站的噪聲,與運營方對簿公堂。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公布該案終審判決結果:運營方為居民住宅加裝隔音窗,并支付補償款。

老人怒告公交運營商

袁崢與錢旭明都出生于1954年,系夫妻,育有一子錢祥和一女錢芬。四人居住在北京市房山區青龍湖鎮某號院(以下簡稱“案涉宅院”)。2017年8月29日起,北京通達客運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簡稱“通達分公司”)在青龍湖鎮租地經營公交場站,該場站與案涉宅院相鄰。

公交場站開始運營后,每天從4時30分到22時30分,有30多部雙開門大型空調客車發動、怠速停放、運行出場、收車回場,汽車轟鳴聲、乘務管理員喊聲、夜班機修工具摩擦聲、鳴笛聲及工作人員喧嘩聲,嚴重干擾了其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和休息。

為此,袁崢等人多次向場站反映。2019年8月28日,北京宏達環境檢測技術研究中心(以下簡稱“宏達檢測中心”)出具檢測報告,顯示該公交場站噪聲超標。于是,通達分公司在案涉宅院西側加裝了隔音墻。

然而,袁崢一家認為加裝隔音墻后依然有噪聲,且嚴重影響一家人的生活,于是以通達分公司為被告,向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房山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追加支付2020年7月前按每月180元計算的噪聲污染干擾補償費,并自2020年8月起,每月補償660元,補償噪聲污染損害健康產生的醫療費合計45223.79元,支付精神撫慰金2萬元,并要求被告采取措施,給案涉宅院房屋加裝隔音窗。

經房山法院委托,北京市房山區生態環境監測站(以下簡稱“生態監測站”)于2021年9月9日出具檢測報告一份,顯示案涉宅院周邊的晝間及夜間噪聲均超標。

《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維護施工秩序減少施工噪聲擾民的通知》規定,建設單位對確定為夜間施工噪聲擾民范圍內的居民,根據居民受噪聲影響的程度,按超噪聲標準值及夜間施工工期,以每戶每月30元至6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2015年6月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對前述文件進行了修訂,取消了以每戶每月30元至60元的標準給予補償的規定,修訂為夜間施工產生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建設單位對影響范圍內的居民給予經濟補償,具體補償標準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經查詢,關于噪聲具體的補償標準,目前尚未有相關部門制定出明確的規定。

居民區噪聲須符合標準

原被告各執一詞

四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診斷證明、住院病案等書證顯示,袁崢被診斷為便秘、肝腎陰虛、內痔、后循環缺血、良性位置性眩暈、多發腔隙性 腦梗死、十二指腸潰瘍、膽囊炎、失眠、神經衰弱等,而錢旭明被診斷為缺血性腦血管病、冠狀動脈粥樣硬化性心臟病、腦動脈硬化、高脂血癥、2型糖尿病、焦慮障礙、神經衰弱等。2003年以來,兩人為治療上述疾病分別支出醫療費37172.33元和 8051.46元。

四原告認為,袁崢、錢旭明所患上述疾病與噪聲污染有關。被告在案涉宅院附近經營公交場站,嚴重影響原告的生活和休息,且造成了袁崢及錢旭明罹患疾病的損害后果,請求法院依照國家法律和侵權事實,支持四原告的訴訟請求。

通達分公司辯解稱,不存在污染環境的行為。

通達分公司指出,2021年9月7日、8日生態監測站的檢測記錄,是監測點的聲環境檢測,而非對通達分公司場站所產生的噪聲的檢測。從該檢測記錄來看,3時到5時間的噪聲平均值達到50多分貝。但是在這段時間,通達分公司場站是休息的。加之袁崢家房屋臨近閻河路,在閻河路與公交場站出口交界處有許多商戶。該環境檢測報告不能確定噪聲完全來自公交場站,不能作為公交場站噪聲超標、存在污染責任的依據。

通達分公司還表示,不同意給袁崢家的所有窗子都加裝隔音窗。因為臨近通達分公司場站的僅為袁崢家的北房,該院落其他房屋相較北房,更不可能受到噪聲影響。

辯法析理

房山法院經審理認為,袁崢家緊鄰通達分公司運營的公交場站,公交場站為最重要的噪聲來源。生態監測站出具的檢測報告顯示,袁崢家晝間、夜間的噪聲均超過《聲環境質量標準》中規定的一類環境功能區的聲音極限標準,勢必對居民的生活產生一定的影響。故通達分公司存在侵權行為,且造成一定程度的損害后果,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公交場站運營期間排放超過極限標準的噪聲,影響了四原告的正常生活。四原告要求通達分公司排除危害,為案涉宅院房屋加裝隔音窗的訴訟請求正當。隔音窗的具體加裝位置,法院結合案情確定為案涉宅院北側、西側臨近公交場站一面的窗子。隔音窗的型號由法院結合噪聲超標等情況具體確定。

關于2017年8月29日之后的補償費,因目前尚未有相關部門制定補償標準,法院結合生態監測站檢測報告中顯示的噪聲超標情況,確定為每月200元。

錢旭明、袁崢雖提供證據證明其患有精神方面的疾病,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精神方面疾病與通達分公司排放噪聲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另兩名原告也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因通達分公司排放的噪聲而使精神受到嚴重損害。故對四原告要求通達分公司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1年12月24日,房山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于判決生效后15日內,按照每月200元的標準支付四原告2017年8月29日至2021年12月的補償費共計10400元;自2022年1月起,每月支付四原告補償款200元,直至噪聲排放降至晝間55分貝以下、夜間45分貝以下時止;在本判決生效后30日內,為案涉宅院北側、西側臨近公交場站一面的窗戶加裝隔音窗;駁回四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被告不服,提出上訴。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于2022年4月19日對外公布終審判決結果: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企業名及人名均為化名)

法官點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條規定:“因污染環境、破壞生態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痹肼曃廴臼侵赶嚓P主體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和工作的污染類型。一、二審法院認定通達分公司超標排放噪聲的行為屬于因污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侵權行為是正確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币勒沾艘幎?,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本案公交場站運營對四原告正常生活造成不良影響,法院判令通達分公司向四原告支付補償費用,并在案涉宅院房屋的相應位置加裝隔音窗,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對于四原告提出的醫療費及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請求,鑒于其并未提供相關證據證明其所患疾病、精神狀況與通達分公司侵權行為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故一、二審法院未予以支持也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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