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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完善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機制基于司法解釋的分析

2023-02-22 20:10王勇
檢察風云 2023年2期
關鍵詞:專門性指導性適用性

文/王勇

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指引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背景下,應完善司法解釋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功能,并發揮其作為指引模式的核心作用。

我國法院在直接適用條約時是非常謹慎的。一般來說,如果沒有指引條約直接適用的法律依據,法院不會輕易地直接適用條約。具體來說,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法律指引或是司法解釋,或是法律法規,或是當事人合意選擇,或是指導性案例。目前,極少存在沒有法律指引的情況下,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案例。其中,司法解釋是我國法律指引模式的重要組成部分。在統籌推進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的背景下,應完善司法解釋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功能,并發揮其作為指引模式的核心作用。

司法解釋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功能的基本情況

目前,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司法解釋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類是專門性的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即指出某一個具體條約的直接適用性或者如何直接適用;第二類是一般性的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即宏觀地指出條約應該優先適用或直接適用。

首先,專門性的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指明了一些具體條約的直接適用性。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經)發〔1987〕34號指明了《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的直接適用性;再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經〕發〔1987〕5號指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的直接適用性。

其次,專門性的司法解釋還指明了一些具體的條約如何直接適用。例如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法釋〔2011〕14號指出:油輪裝載的持久性油類造成油污損害和油污損害賠償責任限制基金的數額,應適用《1992年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的相關規定。值得一提的是,從2021年開始,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已經就涉外民商事案件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的相關問題起草制定司法解釋。該司法解釋若獲得通過,將對我國法院直接適用國際民商事條約產生重要的指引作用。

再次,一般性的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積極倡導了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優先適用條約的原則,從而發揮了宏觀的指引作用。一般性的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主要有:1995年《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關于處理涉外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1條第(3)項規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4月17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和執行涉外民商事案件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的通知》、2010年12月8日發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進一步做好邊境地區涉外民商事案件審判工作的指導意見》第6條等,上述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均指出并倡導了在我國審判實踐中優先適用條約的原則。

最后,司法解釋與特定通知在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方面具有及時性與易操作性的特點,因而具有明顯的優勢:第一,司法解釋與特定通知的出臺比制定法律要迅速得多,可以針對條約適用的新情況及時出臺相關解釋或通知。例如,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我國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三)》,其中就《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11條和第79條提出適用指導意見,并明確對公約條款的解釋應當依據其用語按其上下文,并參照公約的目的及宗旨所具有的通常意義進行善意解釋。該指導意見受到聯合國大會的關注,被收入聯合國貿法會的法規判例法系統。第二,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更能為我國審判人員所理解,可以更好地發揮指導我國審判人員直接適用條約的作用。

綜上,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發揮了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優先作用。

司法解釋與特定通知的指引作用之局限性

首先,一般性的司法解釋和特定通知雖然發揮了倡導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積極作用,但是無法發揮精準的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作用,因為一般性的司法解釋就是在宏觀層面發揮倡導的作用。

其次,我國指引條約直接適用的專門性司法解釋數量太少,發揮的作用還不夠充分。根據筆者統計,我國只有8個專門性的司法解釋指明了8個條約在我國司法實踐中的直接適用性,相對于我國已經加入的2.7萬多個國際條約來說,數量實在太少了。

再次,司法解釋對于一些已經被審判實踐明確了具有直接適用性的條約來說,沒有及時加以規定。例如《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華沙公約》《1989年國際救助公約》《2001年國際燃油污染損害民事責任公約》《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生物多樣性公約》等是已經被我國審判實踐明確了具有直接適用性的條約,我國的司法解釋迄今沒有明確上述條約的直接適用性。

最后,從基本法理來說,特定通知本身不具有與司法解釋同等的法律效力,采用特定通知的方式作為指引方式是很不規范的。

完善建議

綜上,筆者提出以下完善建議:

第一,在宏觀指導思想方面。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涉外法治作為全面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要求實現國內法與國際法之間的良性互動,從而提升我國“內化”國際法的效益和“外化”國內法的能力。依法治國之“法”既包括國內法,也應包括國際法,當然也包括了國際條約。這一觀點有理論與實踐的支撐,亦符合依法治國的本質要求。因此,完善我國司法解釋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之功能,是完善涉外法治與實現依法治國的重要內容。

第二,在基本理論方面,應當讓司法解釋發揮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核心作用,并且明確司法解釋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對象與范圍:

首先,雖然我國理論界一直以來呼吁在憲法中明確條約在我國的法律地位與效力,但是鑒于該問題無法在短期內得到解決,因此通過司法解釋發揮替代作用進而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成為一種替代性的選擇。最高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制定如何適用國際民商事條約的專門性司法解釋,也正是基于這一考慮。其次,司法解釋指引我國法院直接適用條約重在闡述釋明法律,而不是“司法造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司法解釋工作的規定》的第二條和第三條,指引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司法解釋針對的是審判工作中的具體問題,且應當符合法律和有關的立法精神,并貼合審判工作的實際。再次,在指引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語境下,無論是一般性或特殊性的司法解釋,在符合我國法律法規中適用條約的規定的前提下,應當進一步明確直接適用條約的條件、范圍以及具體操作層面的機構安排,從而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在方法與措施方面,建議最高法結合當前各地各級法院在直接適用條約過程中遇到的疑難問題,制定一份指引法院直接適用條約的一般性司法解釋清單,其中可以明確直接適用條約的基本條件(如是否需要案件具有涉外因素)、條約適用的形式要件(如應當援引完整的條約約文),以及某些條約的不可直接適用性(例如國際人權條約等需要轉化為國內法后根據轉化的國內法得到適用的條約)。此外,還應當大力增加專門性司法解釋的數量以確定更多條約的直接適用性,并且對我國法院如何直接適用特定條約做出更多的解釋和說明等,從而發揮司法解釋在這方面的核心作用。

第四,要采取將司法解釋與指導性案例相結合的方式,詳細闡明如何直接適用條約,從而更好地發揮指導作用。指導性案例是由我國最高人民法院在經過嚴格認定和履行法定程序后權威發布的典型性案例,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指導性案例的優勢在于其能對條約適用過程中具體且復雜的技術性問題進行詳細的說理與解釋。但是,目前我國關于條約適用的指導性案例數量太少,只有約10個,且大部分指導性案例對于條約適用問題的說理和解釋也不夠詳細。因此,要進一步發揮指導性案例對于直接適用條約的指引作用,包括增加相關指導性案例的數量與完善指導性案例中對于條約適用的說理與解釋等,從而輔助司法解釋進一步發揮指導條約直接適用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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