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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記憶倫理

2023-03-08 08:25秦紅嶺
地方文化研究 2023年6期
關鍵詞:真性遺產倫理

秦紅嶺

(北京建筑大學人文學院,中國北京,100044)

文化遺產作為文明的見證和記錄,是與民族記憶、國家認同和文化賡續緊密相關的文化現象?;诮ㄖW、考古學等學科的文化遺產物質形態本體保護模式,客觀上忽視從文化遺產使用主體認知和記憶視角的內涵挖掘、價值闡釋和保護活化。 文化遺產雖是“過去之物”,但并不是固定不變的客體或現象,需要不斷被記憶喚起并與當下生活互動才能呈現活態價值。 引入記憶倫理視角,有助于促進文化遺產資源的社會化和公眾化,助力文化遺產保護傳承從關注“遺產是什么狀態”轉向“遺產在當代社會應發揮什么作用”。 文化遺產保護關涉的核心價值議題,如“為何保護”“如何保護”“何種闡釋”等問題,都關涉記憶倫理。 本文將從這三個維度探究文化遺產保護與記憶倫理的關系,以期通過記憶倫理視角的審視為文化遺產保護研究提供啟示,更好地推進文化遺產的活態保護與傳承。

一、為何保護:文化遺產作為文化記憶的倫理功能

當代遺產保護理論視域下“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兩大類。按照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頒布的《世界文化與自然遺產公約》的界定,“文化遺產”指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文物、建筑群和遺址。 按照2003 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有關文化傳承的各種實踐、知識和技能,如口頭傳說與表述、社會風俗、傳統手工藝技能等。 實際上,無論從何種視角界定文化遺產,其核心要義都與“過去”留下來的東西及其繼承和記憶有關。 英文“遺產”(heritage)的詞源與拉丁文“繼承”(hereditas)同源,強調的是價值、知識和遺產在代際之間的傳遞活動。

當代遺產保護的理由逐漸由關注物質對象轉變為關注主體,“保護”被理解為對象和主體之間的關系,即我們如何使文化遺產在建構當代意義的過程中與過去產生有機連結。 “遺產”尤其是物質文化遺產作為記憶承載者,具有在過去、現在和未來之間提供一種有形聯系,從而幫助人們形成歸屬感的功能,它代表了一個社區、地區和國家的集體記憶和身份認同。 文化遺產具有承載記憶媒介、記憶存儲或記憶寶庫之作用,甚至可以簡化為一個基本論斷——文化遺產是一種人類有意且有選擇性保存和傳承的記憶,記憶是文化遺產存在的基本方式。

文化遺產是一種主要依托地點(或場所)媒介及其文化實踐的文化記憶。 阿萊達·阿斯曼(Aleida Assmann)認為,記憶有三個維度,即神經維度、社會維度和文化維度,分別指向三種記憶模式,即作為大腦神經網絡的神經記憶、作為社會交際網絡的社會記憶和作為符號媒介的文化記憶?!拔幕洃洝笔前⑷R達·阿斯曼從記憶視角探索文化延續及其傳承之道的理論嘗試,“在文化記憶的維度中,記憶的載體范圍及其時間半徑和持久性有了明顯的擴展”,“文物、紀念碑、周年紀念日和儀式等通過物質符號或周期重復使代際間的回憶變得穩固,使后代不需要借助個人經驗便能進入共同回憶。 ”①阿斯特莉特·埃爾,馮亞琳:《文化記憶理論讀本》,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2 年,第45 頁。文化遺產是一種基于地點、建筑、儀式、習俗等文化實踐媒介的文化記憶形態,此種文化記憶在塑造和維持一個民族的集體身份方面起著重要作用,它確保集體記憶不被淡忘,確保祖先的故事、傳統和價值觀得到傳承,為社會或群體中的個人提供了一種歸屬感和連續性。 正如趙靜蓉所說:“文化記憶的主要功能就是為身份‘定位’:一方面,通過保存代代相傳的集體知識來確證文化的連續性,并以此重構后人的文化身份;另一方面,通過創造一個共享的過去,再次確證擁有集體身份的社會成員,在時間和空間方面都向他們提供一種整體意識和歷史意識。 ”②趙靜蓉:《文化記憶與身份認同》,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5 年,第6 頁。

作為文化記憶的文化遺產,不僅是保存延續性的載體或存儲系統,而且擁有一種塑造性和教化性力量,是一種意義選擇和記憶建構模式,具有不斷生成現實價值的特征。 揚·阿斯曼(Jan Assmann)指出:“文化記憶的概念包含每個時代、每個社會所特有的、可重復使用的文本、圖像和儀式,其‘教化’作用服務于穩定和傳遞該社會的自我形象。 在這樣的集體知識基礎上,在過去的大部分時間里,每個群體都形成了對統一性和特殊性的認識。 ”③Jan Assmann. Collective Memory and Cultural Identity. New German Critique, 1995(65):132.這里揚·阿斯曼強調了文化記憶所具有的鞏固和傳播社會或國家形象、建構文化認同感的重要功能,這其實就是文化記憶的倫理功能。 具體而言,記憶視角下文化遺產之倫理功能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第一,通過充滿情感的記憶力量,文化遺產能夠催生個體對集體的歸屬感,在塑造民族或國家文化認同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文化認同意識的重要性體現在它為個人提供了一種自豪感、歸屬感和家國情懷,以及與其他民族或文化群體進行比較的基礎。 形成文化認同的心理機制是復雜的,受到心理、社會和文化因素等方面的綜合影響,其中通過個體記憶和集體記憶的紐帶產生的個體與文化遺產之間的情感聯系,文化遺產作為記憶媒介喚起的懷舊感、鄉愁和共同經歷,是凝聚根源性文化認同的重要因素。 早期保護理論家、英國學者約翰·羅斯金(John Ruskin)在1849 年明確闡釋了建筑遺產的記憶之維,他將記憶作為建筑的第六盞明燈,通過謳歌建筑的歲月價值提出了建筑遺產承載記憶、建構認同意識的重要功能。 羅斯金認為,建筑遺產最可歌頌之處“是在于這樣一種力量:它在走過四季變化、時間遞移,目睹國家興亡、朝代更替,并且經歷了山無棱、海水為絕之后,猶能維持住雕塑形狀的美觀與完整,及至無絕無衰之時,猶能將遭到遺忘的前朝,連接至接續而來的后代;并且透過它對共同之回憶與情懷所做的匯集聚斂,相當程度構成了一國一族的認同與意識。 ”④約翰·羅斯金:《建筑的七盞明燈》,谷意譯,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2012 年,第302 頁。建筑遺產的歲月價值表面上看是一種時光印痕帶來的審美情感,本質上是一種社會價值,蘊含一種關注大眾個體情感和記憶價值的倫理尺度。 此外,正如阿萊達·阿斯曼所說,文化記憶是一種“長時段記憶”,⑤阿萊達·阿斯曼:《記憶中的歷史:從個人經歷到公共演示》,袁斯喬譯,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22 年,第4 頁。它的傳承主要不是通過口頭或日常交流,而是依靠文化符號及歷史敘事,依靠對集體記憶的選擇與提煉,形成在時間跨度上可達數千年的文脈記憶,這一特征使文化記憶成為保持民族傳統文化永續傳承的重要文化基礎。

第二,作為集體文化記憶承載者的文化遺產,通過“硬記憶”與“軟記憶”的相互支撐,通過“記憶之場”的建構與營造,在激勵人們道德言行、傳播主導性倫理價值觀方面具有獨特功效。

集體記憶理論的創立者莫里斯·哈布瓦赫(Maurice Halbwachs)認為,“集體記憶具有雙重性質——既是一種物質客體、物質現實,比如一尊塑像、一座紀念碑、空間中的一個地點,又是一種象征符號,或某種具有精神涵義的東西、某種附著于并被強加在這種物質現實之上的為群體共享的東西?!雹倌锼埂す纪吆眨骸墩摷w記憶》,畢然,郭金華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 年,第335 頁。亞歷山大·埃特金德(Alexander Etkind)認為,“就像計算機的組成分為硬件與軟件一樣,文化的記憶形式也有兩種。軟記憶主要由各種文本組成(包括文學文本、歷史文本和其他類型的敘事文本),而硬記憶主要由各種紀念碑組成。 ”②亞歷山大·埃特金德:《文化記憶中的硬記憶與軟記憶:俄羅斯與德國的政治悼念》,張佑慈譯,《國外理論動態》2016 年第6 期。文化遺產作為記憶媒介,其優勢顯著體現在它是一種物質客體與精神象征、硬記憶與軟記憶的綜合體,在發揮文化記憶的教化功能方面既能夠寓教于言,更能夠寓教于“物”,發揮文化遺產“無言的教化者”角色。尤其是紀念性建筑遺產作為“硬記憶”的典型代表,從其建造之初就是純粹意義上的精神建筑,不服務于任何實用性目的,作為某一族群、某一國家的道德記憶載體持續發揮精神激勵和教化功能。 愛德華·希爾斯(Edward Shils)說:“一個凱旋門、一根圓柱、一座碑石或一座雕像,沒有任何實用性。與所有其他種類的人工制造物不同,紀念建筑從一開始就是人們為了讓后代牢記過去而設計的。 設計它們是為了紀念,是要世世代代的人銘記過去。 建造者希望,它們能成為未來人們的傳統?!雹跡.希爾斯:《論傳統》,傅鏗,呂樂譯,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 年,第97 頁。其實紀念建筑的建造者不僅希望其成為未來的傳統,更希望它們所紀念和昭示的英雄事跡、榜樣楷模和道德教義故事,能夠傳播倫理價值觀和激勵道德行為。

文化遺產不僅擅長寓教于“物”,也擅長寓教于“場”,不僅在營造獨特的教化場景方面具有“潤物細無聲”般的功效,同時其本身就是一種具有倫理意蘊的象征物。 “記憶之場”的概念由皮埃爾·諾拉(Pierre Nora)提出,主要指社會構建和保存其集體記憶的特定場所(也包括符號、儀式),或者說是記憶賴以凝結和藏匿的“場所”,它們是具有物理性或象征性的地點,如紀念建筑、歷史地標、博物館、檔案館,也包括紀念日、紀念儀式等,但無論是有形還是無形,“記憶之場是實在的、象征性的和功能性的場所”。④皮埃爾·諾拉:《記憶之場:法國國民意識的文化社會史》,黃艷紅等譯,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20 年,第23 頁。從寬泛意義上說,“記憶之場就是:一切在物質或精神層面具有重大意義的統一體,經由人的意志或歲月的力量,這些統一體已經轉變為任意共同體的記憶遺產的一個象征性元素。 ”⑤皮埃爾·諾拉:《記憶之場:法國國民意識的文化社會史》,黃艷紅等譯,南京:南京大學出版社,2020 年,第87 頁。從諾拉的觀點可以看出,并非所有文化遺產都能自動成為“記憶之場”,它是由社會依據主導性倫理敘事和公共話語積極建構出來的,旨在作為某些共享價值的象征。 一旦文化遺產成為“記憶之場”,其價值引導和精神象征功能便突顯出來。 例如,位于北京天安門廣場的人民英雄紀念碑,之所以在建成后不到三年就被列入全國重點文物,成為一種重要的“記憶之場”,顯然并非歲月之力量造就,主要因其具有重大的革命紀念和愛國主義教育價值,因其與天安門廣場以及北京中軸線歷史文脈聯系所構成的獨一無二的歷史和紀念場景,成為中國近現代光輝革命歷史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精神力量的象征物。 時至今日,人民英雄紀念碑連同它所處的天安門廣場所承載的文化記憶形象,已經深深印刻在人們的心中,潛移默化地發揮著精神激勵功能。

二、如何保護:文化遺產保護的原真性與記憶倫理

回顧近現代文化遺產保護理論發展史,尤其是遺產保護國際憲章提出的保護原則,可以發現,原真性(authenticity,也稱真實性)是獲得普遍共識的保護理念和基本原則。原真性關涉文化遺產保護的重要倫理議題,并為文化遺產保護提供價值指導。 下面將基于建筑遺產保護的原真性,探討其與記憶倫理的關系。

原真性作為建筑遺產保護的核心理念和原則, 對遺產價值評估和保護模式產生了重大影響,也成為建筑遺產保護倫理的基本原則。 原真性的內涵和意義在遺產保護國際憲章和《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中有較為明確表述(參見表1)。 其中,《威尼斯憲章》是第一個在文化遺產領域提出原真性理念的國際文件;《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將原真性作為世界文化遺產評定的基本標準;《關于建筑遺產的歐洲憲章》將原真性與文化記憶聯系起來,強調作為人類記憶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建筑遺產應以原真狀態和盡可能多的類型傳遞給后代;《關于原真性的奈良文件》強調文化遺產原真性觀念及應用應當充分尊重文化多樣性及文脈關系,在保護實踐中納入原真性理念可厘清并闡明人類的集體記憶。 《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2015 年修訂)》提出,與文物古跡相關的文化傳統的延續同樣也是對原真性的保護。

表1 部分遺產保護國際憲章和《中國文物古跡保護準則》對原真性的闡釋

縱觀近現代建筑遺產保護價值觀的變遷,建筑遺產保護的理論與實踐對“何謂原真性”“何種程度的原真性”等問題,有不同理解與認識,當代發展的一個重要趨勢是從基于原真性的保護走向基于文化意義的保護。 實際上試圖保護建筑遺產物理層面的絕對原真性是不可能的,遺產隨時間流逝總會發生老化和改變,但無論遺產物理層面的真實狀態如何,記憶和原真性之間的關聯卻在繼續,甚至記憶傳承不一定需要物理層面的連續性支撐。 借用阿萊達·阿斯曼從記憶連續性視角提出的“紀念之地”概念來表達,記憶的力量來自被重新建立和傳承的敘事,一個地方的建筑遺產哪怕因為毀壞僅保存著物質上的殘留物,“這些殘留物會成為故事的元素,并且由此成為一個新的文化記憶的關聯點。 ”①阿萊達·阿斯曼:《回憶空間:文化記憶的形成和變遷》,潘璐譯,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6 年,第357 頁。例如,被譽為“萬園之園”的北京圓明園罹劫之后存留下來的殘垣斷壁,早已成為中國人民心中揮之不去的心靈隱痛與共同的歷史記憶。 正是基于對圓明園遺址所具有的國恥記憶憑吊之所和愛國主義文化資源價值的認識,才使對其保護在恢復原狀與保存殘址的爭議中,最終達成保存殘址、發揮其警示教育作用的共識。 具體而言,從記憶倫理視角審視建筑遺產的原真性,還體現在以下兩方面要求:

第一,對作為珍貴文化記憶的建筑遺產的臆測和篡改,既違背原真性保護原則,更違背記憶倫理。

原真性既是一種基本的道德要求,更是建筑遺產歷史價值的根基。 早在19 世紀后期,約翰·羅斯金就將原真性上升為一種建筑倫理原則,并基于尊重(尊重建筑的記憶價值)、不欺騙(誠實面對建筑的“生老病死”)等價值理念而加以辯護。 羅斯金認為,以所謂“修復”之名的保護是歷史建筑所遭遇的最徹底破壞,因為“人們無法從這種破壞里,尋得任何屬于過往的痕跡,非但如此,還有種種對‘受害者’虛偽不實的陳述,會伴隨這種破壞一并而來。 ”①約翰·羅斯金:《建筑的七盞明燈》,谷意譯,濟南:山東畫報出版社,2012 年,第313 頁。時至今日,雖然對原真性的內涵有不同爭論,但有一點不變,那就是作為一種價值準則的原真性,仍然是建筑遺產保護倫理的基本要求。它對建筑遺產干預者的道德要求就是:應尊重建筑遺產的物質本體、歷史信息、文脈關系及其所承載的文化傳統,不應虛構或臆測史實,傳遞虛假信息,對作為文化記憶的建筑遺產進行無知篡改。陸地認為,我們對建筑遺產進行修復時,基本的道德要求是不能為其賦予名不副實的價值,也不要誤導公眾的價值判斷,“我們無法想象一個沒有道德標準的世界,無法想象遺產的受眾會心甘情愿上當受騙。 ”②陸地:《真非真,假非假:建筑遺產真實性的內在邏輯及其表現》,《中國文化遺產》2015 年第3 期。

建筑遺產保護中的虛假篡改現象同樣是違背記憶倫理的行為。 向玉喬認為,“記憶倫理具有兩種形態,即‘忘記的倫理和記住的倫理’。 這是指,記住應該記住的人和事合乎記憶倫理,忘記應該忘記的人和事也合乎記憶倫理。 ”③向玉喬:《道德記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 年,第289 頁。對記憶而言,記住與忘記常常是一種互動博弈關系,忘記并不是記憶的對立面,而是一種記憶的懸置,有選擇的忘記與有目的的記住是一體之兩面。 阿維夏伊·馬格利特(Avishai Margalit)認為,記憶出自對他人的“關心”(caring),當人們將他人視為與自己有深厚關系的人時,就會產生記憶的倫理責任。 同時,即便親身見證者已逝,仍可通過溝通交流而形成共享記憶(shared memory),有共享記憶的人們通過“記住些什么”和“忘記些什么”體現記憶的倫理意義。④Avishai Margalit. The Ethics of Memory. Cambridge: Harvard UP, 2002, 147.無論是記住還是忘記,甚至記憶在真實與想象之間穿梭,都屬記憶倫理的不同形態,但篡改、扭曲記憶甚至毀滅記憶顯然與記憶倫理背道而馳,它有可能釋放巨大的破壞文化遺產的力量。極端情形就是戰爭中有意對重要建筑或紀念建筑的毀滅,這不僅出于軍事目的,更是通過摧毀作為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文化象征的建筑,來破壞其身份認同和集體記憶,“以襲擊建筑的方式使用和濫用歷史記憶來重新構造或再現過去的情況比比皆是……人們可以重新組合、改變歷史記憶,而且也可以改變賦予建筑物固定意義的外觀。 ”⑤羅伯特·貝文:《記憶的毀滅:戰爭中的建筑》,魏欣譯,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10 年,第10 頁。當代建筑遺產保護實踐中,以保護名義拆掉老建筑抹除人們的歷史記憶,以舊城改造名義進行“文化偽造”并不鮮見。習近平總書記《在中央城鎮化工作會議上的講話》曾批評過這種現象,他指出:“我們的城市有許多歷史記憶,特別是一些歷史悠久的老城區,是最寶貴的東西,不能因為浮躁、無知而破壞掉。有的城市把真古董拆了建假古跡,我看到一份材料,說全國有三十多個城市已經或正在謀劃搞古城重建,搞什么潘金蓮故居、阿房宮重建! ”⑥中共中央黨史和文獻研究院:《習近平關于城市工作論述摘編》,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2023 年,第99—100 頁。

從保護倫理和記憶倫理視角審視原真性,“不臆測”“不篡改”是底線倫理要求。 至于在判定遺產信息源原真性方面是尊重遺產原初狀態的原真性,還是某一歷史階段留存的原真性;是偏重保護對象物質特征的原真性還是注重文化傳統、場所感方面的原真性爭論,則屬于保護理論和保護策略層面的爭議,不涉及價值合理性和道德褒貶判斷。 建筑遺產的修復或者少數基于某些重大意義的重建,只要不違背遺產基本價值信息的真實性,保護好遺產所反映的人文特征及文化傳統,是可容許的。 只有那些傳達錯誤信息、違背文化記憶的篡改性修復和闡釋行為才違背保護倫理和記憶倫理。

第二,尊重記憶建構的原真性,通過記憶傳承強化建筑遺產的情感價值。

原真性理念應用于文化遺產保護領域,最初重視的是遺產材料、結構等物質層面的原真性。 20世紀末以來,學者們不斷挑戰遺產保護領域以物質為中心的權威性話語,如勞拉簡·史密斯(Laurajane Smith)提出,遺產實際上是一種文化建構,“遺產不是一種事物,而是一種多層次的表現……體現了記憶和紀念的行為。 ”①Laurajane Smith. Uses of Heritage. London: Routledge, 2006, 3.由此對遺產原真性的理解更加多樣化,也更多地從社會建構包括記憶建構層面認識其內涵與價值。 如《圣安東尼奧宣言》闡釋了原真性與文化認同、原真性與社會價值的關聯,指出:“我們文化遺產的原真性在于認定、評估和闡釋我們的祖先在過去,以及我們自己現在作為一個不斷發展和多樣化社區所認為的真實價值”,②The Declaration of San Antonio(1996),https://www.icomos.org/,2023-07-08.同時還強調,對遺產原真性的檢驗,不僅取決于自上而下的權威評估,更取決于遺產作為其生活記憶的相關民眾對該遺產意義的評價。

所謂記憶建構視角的原真性,指遺產的原真性并非以某種客觀的形式獨立于人的活動,而是要受到特定歷史文化中人們在社會互動過程中形成的集體記憶“檢驗”。 這種基于集體記憶的原真性評估,主要反映和體現的是建筑遺產的文化價值與情感價值,強調建筑遺產之于個人、社區和國家在情感歸屬和身份認同方面的作用,強調文化精神之傳承與歷史記憶之延續,而不是單純遺產物質形態延續的原真性。 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波蘭首都華沙老城90%以上的歷史建筑被摧毀。 戰爭結束后在原址上原樣重建的華沙老城,按照物質主義的原真性觀點,它是喪失了原真性的復制品。 然而,通過重建老城而再現的華沙建筑遺產,其價值主要表現在通過重建來支撐文化記憶,治愈戰爭創傷,鞏固和加強民族認同和文化身份,故而華沙老城在1980 年被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列為世界文化遺產。 又如,北京永定門既是明清北京外城南城垣的正中門,也是明清北京中軸線南端起點。1957 年永定門城樓和箭樓被拆除。20 世紀90 年代以來,隨著北京老城及中軸線的非凡價值被人們逐漸認識,在北京“人文奧運文物保護計劃”歷史契機推動下,2004 年在原來位置、按照原來形制和原來結構、使用原級別材料和原來的工藝復建了永定門城樓。 這是在充分考慮延續北京歷史文脈基礎上的復建,旨在恢復老北京的集體記憶符號,重現標志性的文化記憶載體,體現它作為中軸線南端起點不可或缺的象征價值,符合記憶建構視角的原真性要求。

原真性是一個多維度、多層次的聚合體,記憶建構的原真性作為一種重要的價值視角,體現了文化遺產保護從“以物為本”向“以人為本”、從重物質實體到重文化記憶的轉變,尤其是將原真性評估置入人、社區與遺產的關系之中,思考文化遺產原真性與大眾記憶及其情感歸屬的關系,賦予文化遺產原真性以記憶倫理的意蘊。

三、何種闡釋:文化遺產闡釋與記憶倫理

文化遺產保護傳承是一個系統工程,除了基于原真性的保護工作,旨在增進公眾對文化遺產認識和理解的闡釋(interpretation)活動是其中不可或缺的環節。 作為一種記憶媒介的文化遺產,闡釋性是其最主要的特征之一,尤其是當代大量文化遺產與民眾日常生活疏離,成為需要記憶敘事的“紀念之地”的背景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更加需要借助闡釋來挖掘文化遺產價值,增強文化遺產影響力傳承力。 修復或復原古代遺存不是為了恢復其實用功能,那些作為遺產的建筑和器物今天大都失去了原來的實用價值,但其蘊含的人文因素和文化價值卻歷久彌新,需要挖掘和闡釋才能發揮其教育和倫理功能。

文化遺產闡釋不同于科普層面的“科學闡釋”,不是一種價值中立的解說活動,而是一項建立在價值判斷基礎上并可能伴隨價值沖突的傳播教育活動。 從記憶倫理視角審視,有兩個問題特別需要討論和厘清:其一是文化遺產依據何種記憶資源來闡釋? 尤其是如何處理專業闡釋與民間記憶的關系? 其二是闡釋文化遺產承載和蘊含的道德記憶有何功能? 如何更好地發揮其教化價值?

第一,重視民間記憶資源在文化遺產闡釋中的獨特作用,彰顯文化遺產闡釋的開放性和人民性。

當代文化遺產保護對象日益擴展到歷史城鎮和民間文化遺產的背景下,文化遺產闡釋的開放性和公共性特征也日益突顯,遺產闡釋不僅需要多學科交叉融通,更需要發揮多主體參與的力量?!昂畏N闡釋”的問題,其意義是處理好專家和政府層面“主導性闡釋”與民間記憶和公眾闡釋的關系,倡導更具開放性和協作性的遺產闡釋過程。 文化遺產闡釋的開放性和人民性,不僅意味著文化遺產為人們的闡釋留下了廣闊的空間,可以從不同視域挖掘遺產的多元價值,尤其要重視挖掘文化遺產人民性的內涵,還意味著公眾是參與遺產闡釋的主體,而不是被動接受遺產教育的對象,每一位公眾都有權利并可能成為遺產的闡釋者。 唯有如此,才能更好地理解塑造我們歷史和傳統的文化遺產。

與文化遺產相關的民間記憶資源,甚至一些非主流的、邊緣性的民間記憶,是一種具有親歷性、情感性和不可再生性的獨特記憶資源,凝結了歷史長河中與老百姓生活息息相關的集體記憶,是對國家文化記憶的重要補充。 文化遺產闡釋活動中,應尊重并更多地關注這類源于日常生活的記憶資源,給予民間記憶“發聲”的機會和權利。 例如,南京城墻保護管理中心實施的“南京城墻記憶”項目,旨在挖掘、收集、闡釋和保存與南京城墻相關的記憶資源,助力南京城墻保護。 該記憶項目不僅關注圖書館和檔案館保存的文獻遺產,更注重采用口述史、影像史等方式,收集講述者與南京城墻有關的個人經歷和回憶,這些講述者既有親歷南京城墻保護修繕工作的專業人士,也有生活在城墻邊上對城墻有情感記憶的“老南京”。①金連玉:《南京城墻文化遺產保護與數字化的應用與展望》,《自然與文化遺產研究》2019 年第8 期。對文化遺產的闡釋,專業人士注重的是遺產的歷史價值、科學價值和藝術價值,而作為歷史參與者或生活見證者的民間闡釋,則主要以鮮活的記憶敘事方式表達遺產的情感價值,如生活在城墻周圍的“老南京”,當他們闡釋城墻的價值時,其承載的鄉愁才是他們最割舍不掉的東西。 源自民間的闡釋者在認識遺產的情感價值和社會價值方面,往往因其以個體生命歷程或生存境遇為參照而更具感染力。

第二,文化遺產作為承載和表征道德記憶的媒介,藉由敘事性闡釋而彰顯價值傳遞和教育功能。

向玉喬認為,人類社會的道德文化傳統只有借助道德記憶才能形成和代代相傳,道德記憶是人類建構道德文化傳統的唯一途徑。 文化遺產如被傳承的建筑是道德記憶的重要載體,可以借助建筑遺產來傳承道德記憶,延續道德文化傳統。②向玉喬:《道德記憶》,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20 年,第136—137 頁、第183 頁。從文化遺產的精神功能看來,這一觀點實際上揭示了文化遺產承載人類文化記憶的道德之維。 以建筑遺產為例,那些保存下來的建筑和遺址如同一本本立體的“記憶之書”,通過象征符號和空間元素媒介,把歷史文化傳統、人文精神和倫理觀念表現在人們面前,使建筑成為表達意義和價值,尤其是倫理意蘊的敘事系統。 然而,建筑遺產的倫理敘事及其它所承載的道德記憶,并不像文本那樣可以直接以思想或觀點的形式呈現,也不可能像文學藝術那樣通過情節化設計和藝術化手法加以形象表現。 建筑更擅長借用象征和隱喻的力量,以其獨特的“無聲語言”向人們暗示某種倫理觀念,喚起人們某種道德記憶。 在此背景下,闡釋作為建筑遺產保護傳承的重要環節,對于彰顯其蘊含的道德記憶和教育功能就必不可少。 通過闡釋,文化遺產負載的精神觀念、道德記憶等價值信息才能明確呈現出來,這是文化遺產精神價值和教育功能得以發揮的前提和基礎。

從文化遺產教育功能的視角看,“敘事性闡釋”是一種更為有效的闡釋方式。 它主要通過敘事性的文本、講述、展示和空間事件,激發公眾對文化遺產的記憶、想象和興趣,達到文化遺產“活起來”的效果。 敘事性闡釋本質上是一種借助記憶媒介對文化遺產的追憶性解讀,通過對文化遺產所承載的故事、事件乃至蕓蕓眾生日常生活片段的情感追憶,它本身也成為遺產文化意義和社會價值生成的重要方式。 更重要的是,敘事性闡釋還是一種包含教化倫理意蘊、具有價值導向性的公共教育活動。 當代文化遺產保護中,挖掘文化遺產本身的價值意義并通過社會或國家層面的主導性敘事加以強化,激發公眾的文化自信心、民族自豪感和愛國之情,仍是文化遺產尤其是紀念性建筑、紅色文化遺產的一項重要教育功能。 例如,在北京眾多的文化遺產中,從中國共產黨重要發祥地之一的北大紅樓到中國共產黨“進京趕考”第一站的香山雙清別墅,一批批紅色文化遺產成為傳承紅色記憶的寶貴載體。 通過深入挖掘紅色文化遺產的精神價值,尤其生動闡釋在其空間場所、遺址遺存所發生的重大革命斗爭事件及紅色人物的革命活動故事,喚起人們的情感共鳴,同時結合紅色文化遺產的具體歷史場景,通過再現紅色記憶的互動體驗或情景模擬等方式,能夠有效發揮文化遺產超越時空、感知史實的見證功能和價值傳遞的育人功能。

四、結 語

文化遺產保護關涉的核心價值問題,即“為什么要保護”“如何保護”“何種闡釋”等問題,都涉及記憶倫理問題,本文從這三個維度探究了文化遺產保護與記憶倫理的內在關系。 顯然,兩者的關系還可以在其他方面展開討論,如在文化遺產保護傳承與記憶內容選擇中涉及的價值預設、倫理沖突問題,如何記憶那些與重大創傷、暴力或人類苦難相關的黑暗遺產并激發其教育意義。 但不論從何種角度思考記憶倫理與文化遺產保護傳承,都應認識到,作為一種文化記憶的文化遺產保護涉及國家認同和民族文化的傳承發展,意義重大。 在此意義上,愛德華·薩義德(Edward W. Said)的觀點極具提示性:“在很大程度上,它(指記憶及其再現,引者注)是一種民族主義性質的工作,其前提就是研究者須對祖國、傳統及信仰抱有適當的忠誠以及真切的了解。 ”①愛德華·薩義德:《虛構、記憶和地方》,見W.J.T.米切爾:《風景與權力》,楊麗、萬信瓊譯,北京:譯林出版社,2014 年,第239 頁。The Declaration of San Antonio(1996),https://www.icomos.org/,2023-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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