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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代解鹽銀鋌研究綜述

2023-03-11 14:55丁金龍樊鵬輝
鹽業史研究 2023年4期
關鍵詞:李文金代銘文

丁金龍 樊鵬輝

摘? 要:目前發現并公布銘文的26笏金代解鹽銀鋌,紀年集中在大定二十一年(1181)至大安三年(1211)范圍內。綜合5家學者研究,銀鋌稱謂不宜包括“稅”字,其鑄造當為鹽商主導,部分銘文由解鹽使司鏨刻。文章對銘文中22項內容的分類歸納,更準確地呈現出包括各種人物的大量歷史細節;關于銀錢與交鈔庫的相關刻銘,則對金代經濟史和地方史的研究較為重要。目前研究中存在如何進一步校對銘文,如何從砸印符號中提煉出更多歷史信息,為何泰和年銀鋌異常多等問題。

關鍵詞:金代;解池;銀鋌;解鹽司;解鹽銀鋌中圖分類號:K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3-9864(2023)04-0011-11

前言:金代解鹽銀鋌的發現

金代解鹽銀鋌,指金代解州鹽池管理機構解鹽使司向朝廷上繳的鹽課銀鋌。筆者所見,歷年來,金代解鹽銀鋌共出土5批次,依次是:1974年臨潼縣出土12笏、1978年河南西峽縣出土2笏、1981年四川雙流縣出土1笏、1988年河北滄縣出土1笏、1993年山東青州出土1笏,以上共計17笏;此外,公布的其他公私藏品資料也有5批次,依次為:1982年陜西省國家單位收藏的3笏、1987年山西省人民銀行揀選的2笏、1989年山西省錢幣學會新刊布的2笏、1993年報道的1笏私藏品、2011年刊布拍賣會所見1笏。與出土銀鋌合計,共得26笏。

另外,2012年嘉德拍賣會出現1笏金代解鹽使司五十兩銀錠11、2020年西泠印社拍賣會出現1笏金代解鹽使司泰和三年伍拾兩銀錠12。因未搜集到更詳細的資料,本文未將這2笏納入述論范圍。

金代解鹽銀鋌形態均為平板狀、兩端弧首、中間內凹成“束腰”。有研究者以“砝碼形”“線板形”來形容其樣子。銀鋌正面有鏨刻或砸印的文字與符號,背面呈蜂窩狀。金德平先生對24笏銀鋌的統計表明,銀鋌長度13.8~15厘米,寬8.2~9厘米,厚度在1.8~2.5厘米之間;當代稱量數據,一枚完整解鹽銀鋌,最重為2,025克,最輕為1,862克。下文所述銀鋌或解鹽銀鋌,如無特別說明,均指金代解鹽銀鋌。本文搜集資料有限,文中疏誤和不當之處難免,誠請方家批評指正。

一、金代解鹽銀鋌研究歷程回顧

目前,研究解鹽銀鋌影響較大的主要有以下幾家。1975年臨潼縣相橋公社發現32件銀鋌和地金,后按“臨相+序數”編號整理并公布,確定了12笏為金代解鹽銀鋌。趙康民等對銀鋌性質、來歷、銘文和符號均有詳細說明或考證(表1),它為后來解鹽銀鋌研究奠定了堅實基礎(以下簡稱趙文)。

1997年,郭正忠先生研究15笏解鹽銀鋌銘文后,認為趙文在金代省陌錢、店戶和秤子身份等內容方面存疏誤,且提出其他與趙文不同的觀點,這些觀點涉及到銀鋌稱謂、銀鋌鑄造、記載解鹽使司設置分司的文獻、“引領”的身份、中白銀和中上花銀、榷鹽判和東鹽判、臨相8號銀鋌性質等諸多方面(以下簡稱郭文)。郭文將解鹽銀鋌研究推進到一個新階段。

2006年,劉浦江先生研究金代使司銀鋌時,將“使司”銀鋌排除在鹽稅銀之外,并對解鹽銀鋌上出現“使司”戳記的原因,做了令人信服的解釋,推動了解鹽銀鋌研究的進一步發展(以下簡稱劉文)。劉文對解鹽銀鋌稱謂、鑄造以及刻銘“中白銀”“中上花銀”的看法,與趙文接近或相同。

2011年金德平先生匯總48笏金代銀鋌,編號并附抄銘文,說明其出土、收藏和拍賣情況。這其中,包括24笏解鹽銀鋌(以下簡稱金文)。金文專注于金代銀鋌年代認定與真偽鑒別,未區分初次、二次銘文,也沒有對銘文作更深入研究。不過,金文對解鹽銀鋌銘文匯校與研究提供了便利。

2016年,李小萍匯總“58笏金代鹽課銀鋌”,編號并附抄銘文(以下簡稱李文)。與金文相比,李文增錄1則金大定二十二年解鹽銀鋌銘文,缺“明昌二年”與“泰和四年六月”2笏銀鋌銘文。李文述及“提舉解鹽司”名稱變遷、解鹽銀鋌刻銘分兩次完成、解鹽銀鋌出自“解池附近的金銀鋪席”等問題,對研究解鹽銀鋌有一定參考價值。但是,該文有不少疏誤(見后)。

二、金代解鹽銀鋌銘文概述

(一)銘文的基本情況

銀鋌上繳國庫前,鋌面鏨刻出詳略不一的銘文,流通過程中還會產生二次銘文或符號。目前所知,單笏銀鋌的漢語銘文最多有60余字,26笏銀鋌上鏨刻銘文總計千字以上,史料價值較高。除了本文論說所針對的漢語銘文之外,銀鋌上的各種符號(圖1),一般認為與女真文字并無關聯。

銘文主要內容包括:時間、店戶(鹽商)、銀鋪或銀行人、管秤人、鹽官、鹽池管理機構名稱等;部分銀鋌鏨刻有客人(客商)和引領(經紀人)。銀鋌初次鏨刻銘文,總是順著銀鋌縱向、直行鏨刻。從國庫支出進入流通領域后,又會產生二次鏨刻、砸印或戳記(以下統稱戳記)的各種文字或符號標識。它們或者續在原字行前后,或者夾雜在原字行之間,或者“倒書”“橫書”“迭壓”等。趙文指出,它們是“銀鋌易主后,被新主陸續打印上的。這類人名、畫押越多,越說明銀鋌流通的頻繁”。顯然,可以將第二次或以后戳記的文字,暫時略稱為“二次銘文”。區分銀鋌初次和二次銘文,趙文中已見端倪,它是解鹽銀鋌材料公布和研究中一個較為復雜卻又不容回避的問題。下表(表1)有筆者根據公布材料匯抄的26笏銀鋌的初次、二次銘文,部分二次銘文是筆者根據公布材料嘗試區分出來的。以下銘文分類概述,依據的正是這26笏銀鋌銘文。

(二)初次銘文分類概述

1. 時間。26笏銀鋌鏨刻紀年,最早為金大定二十一年(1181),最晚為大安三年(1211)。雙流縣出土1笏無紀年;臨相12號“泰和”銀鋌缺具體年份。從現存實物推論,解鹽銀鋌鑄造持續了30年。

2. 重量。無一例外,全部銀鋌均鏨刻重量。就銘文清楚可辨者而言,重者可達“五十兩三錢”(臨相5號),輕者則為“肆拾柒兩叁錢”(西峽縣出土)。

3. 刻銘“行人”或“銀行人”,見于25笏銀鋌,“其身份應為金銀行業之人,包括鋪主、工匠及專業看驗者”。1笏上最多可見到“行人”3人,行人名姓清楚或可辨個別刻字的不少于23人,分別為:王□、郭智、王復、郭玘、佳績、佳顯、佳政、馬義、王琮、伊珎等、□□義方、趙澄(2笏)、馬□、陶寬、閻忠杰、□珎、張彥、蘇安、王□、師珎、馬任□□、陶實城、李中。

從搜集資料看,無“行人”刻銘的明昌二年銀鋌上,鏨刻“匠張德□”,筆者認為,此“匠”即“銀匠”,也就是“銀行人”或“行人”。這一點,以往研究并未提及。

4. 河東鹽池管理機構名稱。25笏銀鋌中,刻銘分別為“提舉解鹽司”(3笏)、“解鹽使司”(9笏)、“分司”(2笏)、“分治司”(6笏)、“分治使司”(5笏)。另外一笏臨相8號銀鋌,據“河中庫子”與刻銘風格確定為解鹽銀鋌。

郭文指出,泰和三年以前,沒有刻銘“分司”的銀鋌?!督鹗贰な池浿尽份d泰和三年(1203)二月令“以解鹽司使治本州,以副使治安邑”,這是金代解鹽使司設置分司的開始。續后公布的銀鋌銘文,支持了郭文這一重要判斷。以此為據,臨相12號“分治司泰和□□八月”銀鋌,也應當屬于泰和三年以后銀鋌。

需要注意的是,18笏紀年確切的銀鋌集中在金泰和(1201—1208)年間,其中,刻銘“解鹽使司”銀鋌4笏,刻銘“分治使司”“分治司”“分司”(可統稱分司)的13笏。這或許說明,安邑解鹽分司“鹽課銀”收入,遠超解州鹽使司,此現象是否能反映安邑東池興、解州西池衰?這一點,非常值得進一步關注與研究。

5. “秤子”或“稱子”,指管鹽課銀鋌稱重的官府差役。僅2笏未見,其余24笏,名姓清楚或個別刻字可辨的共18人,分別為:宋士顯(2笏)、王□立、任仲、王吉、李沂(2笏)、荊崇、荊顯、楊濟、田政、楊□、王仲、魏珎、王安、錢林、劉礪(2笏)、楊□、王用、魏直。明昌二年銀鋌和雙流縣出土銀鋌,無“稱子”刻銘。

6. “鹽判”,即解鹽司判官。存“鹽判”銘文的銀鋌共18笏,具體刻銘分別為:□□解鹽判、鹽判苑正(3笏)、鹽判苑、東鹽判苑、鹽判李(2笏)、鹽判王□、承直郎鹽判(2笏)、文林郎鹽判張、榷鹽判管勾王、承直郎鹽判張(4笏)、文林鹽判張?,F存最早5笏銀鋌為大定和明昌時期,均無“鹽判”刻銘,值得注意。

趙文指出,金代解州鹽司設有判官,正七品;文林郎和承直郎均為吏部下屬官員,他們直接掌管鹽池具體事務(故與鹽判并稱)。郭文進一步指出,榷鹽判,指解州榷鹽使司本司的判官;東鹽判,為解州鹽池東安邑分司的判官。

7. “店戶”,即納銀買鹽者,見于17笏銀鋌。名姓清楚或個別字可辨的店戶15人,分別為:薛新、楊仕□、馬鳴靖、周文柳、李棟、五韓家、王忠汭、□信、李琇、劉□昌、李順、王□、 岳、陳彥、張彥。

泰和三年(1203)以后的“店戶”,當如郭文所論,他的身份是“向鹽司入納鋌銀,買鹽轉售之店鋪(其中包括專業的鹽店戶)”,而非“支應官役”鑄造銀鋌的金銀鋪戶。泰和三年之前,大定年間2笏銀鋌上“店戶”“客人”刻銘并存。以往研究者未作考證,此現象或許說明那時“店戶”充任過“客人”買鹽的中介,或許隱含了其他有待查明的歷史細節。

8. 銀錢兌換比例與陌錢。見于14笏銀鋌,部分有缺字。據銘文清楚者,銀錢兌換有以下6種“比價”:“每兩七十九陌錢弍貫貳百九拾”“每兩七十九陌錢弍貫壹百九拾”“每兩一貫八百文”“每兩一貫九百四十文”(2笏)、“每兩錢貳貫文”(4笏)、“每兩八十陌錢貳貫”(2笏)。

刻銘“陌”即“百”,宋代曾以77文為陌,“錢陌制即以數十文錢或滿一百文錢為陌(百)的計量方式,這是中國錢幣史上的獨特現象”?!捌呤拍板X”就是以79文為陌,一貫實際上僅有790文,貳貫則為1,580文?!敖鸫~錢不足,金世宗大定十八年(1178)規定以八十為陌(百),謂之短錢,則一貫實為八百錢?!?sup>②郭文也指出,“八十陌錢貳貫”指的就是省陌錢貳貫,換算為足陌(一百文)的話,僅有一貫六百文。大定年間3笏銀鋌刻銘中“七十九”省陌,與文獻記載差一文錢,這有助于理解當年“八十為陌”政策出臺前后真實歷史狀況。

9. 銀鋌成色刻銘或“銀鋌自名”。見于7笏銀鋌,刻銘“忠上等銀”“中□上花銀”“□上等銀”(2笏)、“中上花銀”(2笏)、“中白銀”。郭文認為,這類刻銘或許并非表示銀鋌成色。宋金時代,“中”概稱民間同官府之間買賣行為,古文獻里常以“中買”“中賣”“中官”“入中”“折中”等述辭形式出現?!爸小弊挚剔o,可能與鹽商“中買鹽引”向鹽司繳納銀兩的行為有關。郭文此說,有助于研究歷史上銀鋌的本名。

10.“引領”,即郭文所說“為鹽司薦引客商,并為之提供保識的中介商,即所謂‘牙?;颉}牙子”。存“引領”刻銘的銀鋌6笏,可辨認的有:閻太(2笏)、石灝、侯浩、?;闯?人。

11.“客人”,即客商,到解州鹽池的外地鹽商。存“客人”銘文的銀鋌共6笏,可辨者有:王義、李忠□、王正、丁□和石順5人。

12.“勾當官”“官勾”和“昭信”??蹄憽肮串敼僬研磐醮笕握研攀捲ブ便y鋌3笏、刻銘“榷鹽判管勾□”銀鋌1笏。趙文引《金史·百官志三》指出,解鹽司設有“管勾”6員,正九品,職位在鹽判之下,“掌分管諸場發買、收納、恢辦之事”?!肮串敼佟笨赡苁恰肮芄础彼追Q。有研究者根據“昭信”詞意(保證信用無欺)和它在銀鋌刻銘中的“位置”,推測它可能是檢驗銀鋌成色并保證重量的專職官員。

13.“中納銀”“入納銀”,金代解鹽銀鋌固有名字(自名),見于3笏銀鋌。郭文敏銳意識到解鹽銀鋌與宋代入中法有關。經查,宋代“募商人入納糧草于規定的沿邊地點,給予鈔引”,然后到他處領取現錢或鹽茶等,謂之入中。金代沿用并改進此法,也是正常。西峽縣出土的解鹽銀鋌自名“中納銀”,當為“入納銀”的另一名稱,它的出土,支持了郭文的觀點。

14.“庫子”或“庫官”。存此類銘文的銀鋌2笏,銘文分別為:庫子賈信、庫官王武□,另有1笏為二次銘文(下文補述)。

15.“解鹽司監鹽官”。此刻銘僅見于明昌二年(1191)銀鋌,是解鹽司官員的一種通稱,還是某具體職官?有待進一步研究。

(三)二次銘文內容概述

二次銘文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再次稱量留下的印記。如“又一錢”(4笏)、“又二錢”(3笏)。較為典型的是,滄縣出土銀鋌見“肆拾玖兩捌錢半”“伍拾兩”兩種重量值,從刻銘排序看,“伍拾兩”當為二次稱量留下的刻記(圖2)。臨相8號銀鋌亦有二次稱重標記“肆拾捌兩陸錢半”(見下文)。一般來說,二次稱量時,總比原重量要重一些。

2.“使司”刻銘和戳記。帶此銘文銀鋌,不少于3笏。劉文認為,解鹽銀鋌經國庫支出成為稱量貨幣流通于社會,而后又被金銀鋪兌換出去,成為某個使司的“院務稅”,“使司”戳記,就是金代院務稅(鹽稅外其他征榷稅)稅銀標記。劉文此論說服力很強。

3.“肆拾捌兩陸錢半河中庫子左□□”刻銘,倒書,僅見于臨相8號銀鋌。趙文引《金史·百官志三》指出,金代各地設有交鈔庫,置“庫使”“庫子”等官員或吏員。銀鋌上出現的“庫子”“庫官”與金代交鈔庫有關。若趙文所論無誤,那么,銀鋌刻銘“河中庫子左□□”,將是一則研究金代河中府紙幣與銀鋌兌換的珍貴實物資料。

4.“任理驗”。此銘見于4笏銀鋌,是銀鋌流通過程中二次檢驗銀鋌的“行人”所留。

5. 店戶或金銀鋪戶銘記。如“史張家”“六任家”。

6. 其他各種人名戳記或刻銘。如“郭元實”“王守信”“田克□”“李□冬”“李順”“裴一隸記”“□李三記”“田克已”(2笏)等。這些人的身份難以確認。

7. 其他標記。銀鋌上不易解釋或辨認的漢語刻字還有不少,如:“支出”“□府十九□”“宇七”“三天”“銀貨”等。還有些與符號相連,成組出現,如帶“使”字的葫蘆形押印。

三、解鹽銀鋌的稱謂、鑄造與刻銘次序

臨潼“解鹽銀鋌”發現時,趙文稱其為“鹽稅銀”,郭文認為“應刪去‘稅字”,改稱“鹽司入納銀”或“鈔價銀”,郭文標題記作“解鹽銀鋌”。劉文認為,鹽稅銀的稱謂無關緊要,并且使用了“鹽課銀”的名稱,這一名稱被李文直接采用。從公布的材料看,雙流縣出土的無紀年解鹽銀鋌自名“解鹽使司入納銀”,西峽縣出土的解鹽銀鋌自名“中納銀”。筆者傾向郭文的看法,解鹽銀鋌不是“一般商稅收入或常賦收入”,它的命名牽扯到正確認識宋金時代商稅法和鈔引法,稱“鹽稅銀”不妥。因為本文僅研究解州鹽使司鹽課銀鋌,所以采用“解鹽銀鋌”這個名稱。

關于銀鋌鑄造,趙文認為是“鹽司交付銀錢,并征調金銀行工匠鑄造或兌換的”,“金銀鋪在支應官役時,官衙為確保其鑄造質量、重量,還在鑄造后鏨出銀行人、秤子的姓名”。郭文對此提出不同意見,認為金代“銀鋌流通之時間和數量”規??捎^,“在鹽司貿易中廣泛使用”,“盡管存在銀鋪鑄換的可能性”,但解鹽銀鋌“并非出自金銀鋪戶之兌換鑄造,而是鹽司從商人手中直接獲得,并加以秤量、驗定和鏨刻。參與其事者,不僅有鹽司人吏和金銀鋪戶,而且還包括‘入納銀鋌者本人”。如果解鹽銀鋌是鹽司征調金銀鋪工匠鑄造或兌換的,那么,鏨刻“行人”和“秤子”名號后,沒必要再將繳納銀錢的鹽商(店戶或客人)、中介(引領)的名號鏨刻到銀鋌上。也就是說,鹽司收到銀錢后,如果要重新熔鑄成50兩銀鋌,無需再鏨刻鹽商和中介的名號。郭文推論合情合理。

2006年,劉文再次提出解鹽銀鋌的鑄造問題,認為“目前發現的金代鹽司銀鋌均是由鹽使司監鑄的”,“專供上繳朝廷之用”,“鹽稅匯集起來之后,即在鹽司官員的監臨之下,由金銀鋪的行人鑄成銀鋌,并在銀鋌上鏨刻鹽使司及監鑄官員的姓氏,成為規范的鹽課銀鋌”。顯然,在銀鋌鑄造問題上,劉文與趙文觀點接近,但劉文并未回應郭文所提出的問題,不易讓人信服。

2016年,李文認為“用于買賣鈔引的白銀都是各金銀鋪事先(由鹽商)鑄就的”。言下之意,李文認同郭文的觀點。

以上兩種觀點的主要分歧是:銀鋪鑄造銀鋌時,究竟是鹽司主導的,還是銀鋪受商人委托鑄造而鹽司僅負責檢驗刻銘?筆者傾向于郭文的論證。果若劉文所說,那么,鹽司必有專職監鑄的官員或吏員,他的職位與名號是必須要刻在銀鋌上的,但是沒有。此外,鹽司對上繳國庫鹽課銀的規范化要求,完全可以由鹽商來完成,例如重量、大小、形態和刻銘的格式。

與銀鋌鑄造關聯密切的還有刻銘次序問題。李文首次提出,“金銀鋪鑄造銀鋌最初的銘文只有銀鋌的重量、行人的名字、秤子的名字等。而紀年、鹽使司的名稱、兌換比價等銘文”是在完成鹽鈔引買賣后或刻或砸上去的。李文此說合理,即鹽商購買鹽鈔引時,銀鋌上很可能已經有了刻銘。筆者認為,究竟有哪些刻銘,需要認真研究,但至少應當有關于重量的刻銘,這也是為什么標明銀鋌重量刻銘文字總是比其他文字大很多(醒目)的原因。畢竟,銀是貴金屬貨幣,重量需要精確。果如郭文所說,全部稱量和驗定刻銘均由鹽司來完成,那么,刻銘的風格、字行的格式不至于差別這么大(圖3)。

四、目前研究中存在的問題與不足

(一)銘文校對

各家抄錄的銘文常有差異,有校對的必要。例如,山東青州銀鋌刻銘“監判苑正”,“監判”當為“鹽判”之誤;郭文曾懷疑臨相7號銀鋌“每兩一貫八百文□”可能是“每兩一貫六百文足”。解鹽銀鋌銘文校對的重要性,較為典型體現于大定二十一年銀鋌刻銘(圖4)。不完全統計,該笏銀鋌至少有以下三種抄文。

5行初次銘文依次為(1988年公布的抄文):“提舉解鹽司大定廿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店戶薛□客人王義;□上等銀五十兩? 每兩七十□陌錢弍□弍佰□□;行人王□;稱子宋□□;□當官昭信王大任? 昭信蕭豫之?!币陨瞎?6字。二次銘文或可辨識的漢字9個:史張家、使司、使、使、壹、中。以上共65字。金文主要采用了這則抄文,但未區分行數與刻銘順序。

1989年再次公布的銘文抄文:“提舉解鹽司大定二十一年十一月廿三日店戶□新客人王義忠上等銀伍拾兩每兩七十九陌錢貳貫貳佰玖拾行人王□秤子宋士顯勾當官昭信王大任昭信蕭豫之?!?sup>③以上初次銘文共65字,未述二次銘文。1988、1989年兩次公布銘文的最大區別,是銀錢兌換比例和陌錢刻銘有較大不同。此外,從刊印公布的高清圖片看,第2行、3行中間下部,存在第三個帶“使”字的葫蘆形押印,這個情況,1988年抄文未提及。

2016年李文采用的“抄文”:“提舉解鹽司大定二十一年廿三日? 店戶薛□ 客人王義 忠上等花銀五十兩每兩七十九陌錢貳貫九十行人王□秤子宋士顯勾當官昭信王大任 昭信蕭豫之?!币陨铣醮毋懳墓?1字,二次銘文僅述及“史張家”。李文所錄初次銘文,漏掉了月份和其他可辨識的砸印文字。

筆者主要采用了1989年“大定二十一年解鹽銀鋌”銘文抄文。與此同時,也以這個例子來說明,金代解鹽銀鋌銘文校對工作還有很大提升空間。

(二)李文疏誤舉例

李文有一些明顯疏誤,今以初始材料???、同文互勘,略舉數例如下。

1. 李文第21號和26號銀鋌,實為同一物,只是在銘文辨讀和抄寫上不一致。第22號和23號銀鋌,也是如此。

2. 陜西王忠汭銀鋌刻銘初次公布時,“鹽判判正”為誤抄。讀刻銘拓片,“鹽判苑正”之“苑正”兩字清晰可辨。郭文移錄這笏銀鋌銘文時,已自動糾正。李文和金文移錄該銀鋌銘文時均未改正。

3. 李文記述,1974年臨潼金銀器窖藏出土時,瓷罐“里面存放有重五十兩銀鋌31枚”。實際上,罐高僅有16.8厘米,內置金銀首飾,“銀鋌疊置在罐的周圍”。

4. 李文抄錄了大定二十二年銀鋌銘文(圖5),但是,以1989年公布的高清圖片???,第1行“十二月廿九日”,李文漏了3字,誤作“十二日”;李文辨識第3行“行人”名字為“郭王已”,筆者認為當作“郭玘”;此外,“玘”右側倒過來帶“使”字葫蘆形戳記、第4行下“十二”兩字,李文均省略不記。

5. 西峽縣出土銀鋌,陳娟識讀刻銘為“中納銀”,金文亦采用此說。李文皆作“中花銀”,二者語意差別較大,李文對此未作解釋。

6. 李文對使用的文獻不作說明,對前述趙文、郭文、金文和劉文只字未提,不妥。

7. 李文提出,鹽商購買鹽鈔引不僅使用了銀鋌,而且也可能使用了銅錢或“交鈔寶券”(紙幣)。但是,其沒有提供文獻記載,也未列舉任何實物資料,難以令人信服。

8. 李文結論中說,“目前僅發現解鹽使司的銀鋌”,然而,李文所述第27號江蘇贛榆出土銀鋌,就來自山東鹽場。雖然該銀鋌屬于山東哪個鹽司暫時未能確定,但至少可以說明解鹽銀鋌并非唯一金代鹽課銀。

五、結語

金是中國歷史上民族融合進程中一個區域政權,從建立、發展到衰亡,共歷時120年。期間,河東鹽池受金政權管理。就目前發現的實物資料來說,金代解鹽銀鋌從出現到消失僅有30年時間,它見證了中華民族多元融合歷史進程中燦爛的貨幣文化。解鹽銀鋌銘文作為可靠史料,對進一步認識宋金經濟史和運城區域史較為重要。雖然,筆者梳理歸納了26笏金代解鹽銀鋌銘文,對22項刻銘內容做了分類概述,也參與討論了個別問題,但是,金代解鹽銀鋌值得研究的內容還有很多,例如,怎樣能從砸印符號中提煉出更多歷史信息,為什么泰和年銀鋌異常多,解鹽銀鋌的流通特征,銀鋌刻銘次序的進一步求證等。顯然,未來的相關細化研究,會讓我們獲得更多關于金代河東鹽池歷史文化的認識。

(責任編輯:王放蘭)

A Review of the Researches on Silver Ingots of Jie Salt inJin Dynasty

DING Jinlong FAN Penghui

Abstract: The dates of the 26 silver ingotsof Jie salt in Jin Dynastyhave been found and with their inscriptions have been published are concentrated in the period from the 21st year of Dading (1181) to the 3rd year of Daan (1211). According to the researches of five scholars, the title of silver ingot should not include the word “tax”, and its casting should be dominated by salt merchants, and some of the inscriptions were engraved by the Jie Salt Administration. The classification and summary of the 22 items in the inscription more accurately presents a large number of historical details, including various figures. As for the inscriptions related to silver ingots and banknotes, it is more important for the study of the economic history and local history of the Jin Dynasty. At present, there are some problems in the research, such as how to further proofread the inscriptions, how to extract more historical information from the smashed symbols, and why there are many silver ingots in Taihe years.

Keywords: Jin Dynasty; Jie Salt Lake; silver ingot; Jie Salt Administr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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