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鴿
讀者提問:
張鎖柱跟著同鄉包工頭高彬在建筑工地干活,不慎從3層腳手架上墜落,導致頸部脊髓損傷、大腿骨折。意外發生后,高彬把張鎖柱送往醫院治療,并墊付了13萬元醫療費。因傷勢嚴重,13萬元花完后,張鎖柱仍不能出院,便同高彬進行協商,要高彬繼續墊付醫療費。高彬稱,要么雙方簽訂書面文件,一次性解決賠償事宜;要么張鎖柱去法院起訴,讓法院判決。
經打聽,張鎖柱了解到,打官司程序復雜,耗時較長。為了能夠繼續進行治療,權衡之下,張鎖柱與高彬在村委會的見證下,簽訂了賠償協議,除了之前墊付的13萬元,高彬再一次性支付張鎖柱補償金9萬元。
之后,張鎖柱住院治療又花費了4萬元。出院后,經司法鑒定,張鎖柱四肢癱瘓,構成五級傷殘,完全依賴護理,之后仍需治療和康復訓練。這樣一算,高彬賠償的錢遠遠不夠。張鎖柱認為,他簽訂協議是被逼無奈,也沒想到治病會花這么多錢,協議明顯不公平,于是訴請法院撤銷該協議。
請問,已經簽訂并履行完畢的賠償協議,一方當事人能否以顯失公平為由請求撤銷?
律師解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51條規定:“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p>
本案中,張鎖柱與高彬之間形成勞務雇傭關系,張鎖柱是提供勞務的一方,高彬是接受勞務的一方,張鎖柱在工作時未穿戴安全防護裝備、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和謹慎義務,從腳手架上墜落,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以及張鎖柱的傷殘程度,按照法律規定,張鎖柱獲得的賠償數額應在45萬元以上。但按照雙方簽訂的賠償協議,張鎖柱僅獲得了22萬元賠償,顯失公平。
在簽訂賠償協議時,張鎖柱經濟困難,若高彬不再繼續墊付醫療費,他將無錢繼續接受治療。根據社會生活經驗和常識,病人肯定是渴望繼續治療、早日康復的。從張鎖柱簽訂協議收到賠償之后在醫院繼續治療這一事實也可以看出,他是希望拿錢救命、治病的。據此可以認定,張鎖柱當時處于危困狀態。再結合張鎖柱受傷部位為頸部脊髓,后續治療效果如何、構成幾級傷殘,他并非專業人士,缺乏判斷能力。因此,賠償協議是張鎖柱在危困狀態、缺乏判斷力的情況下簽訂的,高彬屬于乘人之危。據此,法院會支持張鎖柱的訴求,判令撤銷該協議。
【編輯:潘金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