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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碳會計核算體系的構建與完善

2023-03-22 14:49郭曉峰趙亞瓊
財會研究 2023年1期
關鍵詞:配額公允科目

■/ 郭曉峰 趙亞瓊

當前,“碳中和”這一觀念在全球已達成了共識,各國經濟開始朝著“去碳化”方向發展。在后疫情時代,全球各國都紛紛提出“綠色復蘇”理念,希望通過綠色低碳的發展方式來為經濟發展增添新動能。在綠色低碳發展的大背景下,一個新的分支即碳會計,在會計領域嶄露頭角。它是一門集多方面知識為一體的學科,包含會計、環境、生態、資源等方面的內容。碳會計的產生為我國發展低碳經濟實現雙碳目標以及企業節能減排給予了許多支持。但是目前世界上對于碳會計的會計確認與計量、記錄與報告等尚未形成統一的可行標準。我國企業在核算與碳排放權有關的事項時采用的方法也較為混亂,披露的碳會計信息沒有嚴格規范。顯然,現在碳會計的發展水平與低碳經濟下碳交易市場對會計信息需滿足的要求相比還存在相當大的差距。因此,研究如何構建和完善碳會計核算體系,在理論和實踐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國內外相關文獻梳理

隨著碳會計相關規范的發展,國外學者紛紛展開對碳會計的研究。Stechemesser and Guenther(2012)認為碳會計包括確認、評估、監測價值鏈中的溫室氣體排放量以及探究這些排放對生態系統碳循環產生的危害。Steininger et al.(2016)認為在目前基于傳統生產核算的碳會計制度下,能源市場的溫室氣體排放似乎有很多,有必要進一步研究直接涉及化石燃料供應的碳會計制度,例如以提取為基礎的碳會計制度。Tukker et al.(2020)認為以生產、消費和收入為基礎的碳會計方法各有優勢,最好將它們同時使用。He et al.(2022)認為碳會計是通過會計方法收集、分析、核實和報告氣候變化信息,解釋碳資產和負債,管理碳風險和評估碳績效,以便利益相關者做出更明智的決策。綜上,碳會計正在逐步走向一個獨立的發展方向,且國外發達國家的研究已經比較完善。

中國學者對碳會計研究的相關文獻也日趨豐富,但總體而言還只是處于初期階段。涂建明等(2019)認為要以國家碳排放權配額的特質為基點,并透過對國家碳排放權交易依據的“總限-交易制”進行思考,提供“二元觀”的研究視野。談多嬌等(2020)強調了會計體系中納入氣候變化的問題非常有必要,要把氣候變化風險和環境會計的基本理論知識與實踐經驗有效融合并運用起來。在存在氣候變化風險情況下,通過碳排放權交易機制對以往會計方法加以革新。蔣峻松等(2022)通過對CiteSpace知識圖譜可視化分析工具的應用,在其結果的基礎上分析研究碳會計的熱門問題,提出要與時俱進加快建立碳會計體系。

總之,目前還沒有找到一個可以全面詳細涵蓋不同尺度(項目、組織和產品)的碳會計定義和核算方法。上述研究從理論層面對碳會計的含義、核算方法和創新方法進行了討論,但是與具體會計實操中的吻合度還有待提高。因此,研究碳會計核算體系的構建,對我國碳會計發展將實現新的突破。

二、碳會計的內涵及發展意義

(一)碳會計的內涵

碳會計被看作是一種新型會計核算的科學方法,依據企業所承擔的低碳責任、節能降耗和污染物減排等具體事務,對其用貨幣和實物單位計量或用文字表示,并進行確認、計量、報告。根據張艷文(2015)的觀點,碳會計核算主要是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關于碳固、碳排放和碳排放權交易這三個方面。由于碳排放與碳固會計不具有獨立性需依存于其他經濟業務,且其應用場景比較狹窄,而隨著國內外碳市場中對于碳排放權交易會計的應用越來越廣泛,本文研究的碳會計也主要針對碳排放權交易會計展開。

碳排放主要包括由于化石能源燃燒過程和工業生產活動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也包括由于土地利用過程和林業建設過程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還包括由于利用外購的電力、熱力等所造成的溫室氣體排放。碳排放權指排污單位依法依規取得的向外部環境排放大量溫室氣體的權力。它也是一種有價值的資產,可以作為商品在市場上進行交換。碳排放權交易的基本原理指的是容易實現減排的企業可向碳排放量多的企業出售碳排放權,幫助排放量多的企業實現減排,還能得到經濟上的好處。

碳會計信息披露是指企業提供碳會計信息給信息使用者,這些信息會影響他們做出的決定。謝利娜(2020)曾提出碳信息按披露信息的計量方法可分成兩種,第一種是以貨幣計量的碳信息,第二種則是以非貨幣計量的碳信息。非貨幣計量的碳信息多是以文字描述,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低碳管理以及企業內部有關低碳法律法規實施等方面的內容。碳信息中又可包括反映過去企業行為的歷史信息和反映對其未來行為的預期信息,具體情況根據發布的時間而定。根據發生的空間區域分類,碳信息還可分為內部碳信息和外部碳信息。

(二)碳會計的發展意義

從宏觀層面來分析:第一,可以提高政府對經濟和環境協調發展的宏觀調控能力,為我國更好發展低碳經濟、以更低成本達成雙碳目標提供決策支持,從而創建與我國國情相適應的綠色低碳經濟體系,最終促進經濟社會與生態文明建設之間的協同發展。第二,發展碳會計可以幫助我國碳會計在全球的作用力得到提升,加強我國與其他國家之間的業務交流與合作。

從微觀層面來分析:第一,企業通過會計核算有關碳排放權的交易事項,可以反映與此相關的財務信息,有利于企業充分掌握自身與碳相關業務等方面的交易和財務狀況,也便于提供詳細的碳會計信息和數據資料給利益相關者。第二,通過督促企業公開碳減排的有關資料,倒逼他們嚴格規范企業的經營行為、鉆研節能減排的專業方法,而且促使他們能更好承擔社會責任以及培養有作為、負責任的良好形象。第三,碳會計是企業衡量溫室氣體排放的重要核算方法,發展碳會計可以優化資源配置、推動碳交易市場的蓬勃發展?,F在,我國已啟動全國碳市場,這就更迫切需要運用碳會計來助力碳市場建設,因此大力發展碳會計刻不容緩。

總之,發展碳會計是貫徹我國提出的新發展理念中綠色發展以及實現雙碳目標的重要舉措,有利于更合理評價國民經濟的發展狀況和企業的業績??梢赃M一步科學全面衡量企業的經營狀況、促進低碳經濟發展以及助力建設美麗中國,因此發展碳會計意義十分重大。

三、碳會計核算體系的構建

碳會計核算體系是指在財務會計框架內,確認、計量、記錄及披露碳排放交易事項。

(一)碳會計的核算對象

會計一般是核算所有在社會再生產活動中能夠以貨幣來表示的資金和資金運動?,F在國內許多學者傾向于將碳會計的核算對象認定為碳排放權,所以本文主要也把與碳排放權有關的交易作為核算的對象。

(二)碳會計的確認

碳會計的確認主要是針對碳排放權而言的。企業碳排放權指由企業所占有或管理的一種資源,碳排放權進行交易后預期將產生經濟效益。它是由企業過去的交易或事件(如企業外購、政府無償分配等)形成的。根據碳排放權的經濟特征,將碳排放權確認為企業的資產這一看法是沒有爭議的。關于碳排放權具體屬于何種歸屬科目的問題,存在下述觀點:

第一,碳排放權被確認為屬于“存貨”科目。倘若是為了對當期排放的溫室氣體作出補償,美國FERC 提出應把其記錄為“存貨”,如果是投資的用途時,則認定為“其他投資”。但是碳排放權的特征與傳統存貨的特點之間存在較大差異,不能確認為“存貨”科目。首先,存貨是有形資產,必須符合物質實體的特征,不涉及環境資源的內涵和意義。碳排放權利實質上是指政府給企業提供排放溫室氣體的權力。另外,存貨是企業用于日常銷售活動中的商品或產成品。顯然,碳排放權并非所有企業都在日常生產活動中必備。由以上兩點可以看出,碳排放權并不符合確認為“存貨”范疇。

第二,碳排放權被確認為屬于“無形資產”科目。我國很多學者都支持這種觀點,比如肖序和鄭玲(2011)就提出由于碳排放權是一種非物理形態的資產,應將其列為“無形資產”科目。閆華紅和黃穎(2016)建議將自用的碳排放權投資納入“無形資產”。因為自用型碳排放權是由企業擁有的排放碳氣體的權利,沒有實物形態,而且可以從企業中分離出來具有可辨認性。同時,自用型碳排放權是指企業自身用來排放溫室氣體耗用的,不直接產生經濟效益。

第三,碳排放權被確認為屬于“金融資產”科目。王艷和李亞培(2008)指出碳排放權是獨特的社會經濟資源,可以自由交易,有著具體產品的價格體系,并一直以公允價值計量計算,應將其作為“金融資產”并進行會計處理。閆華紅和黃穎(2016)認為用于買賣用途的碳排放權應被確認屬于“交易性金融資產”。企業所持有的碳排放權配額在自身生產耗用以后,將多余的碳排放權在近期賣出時取得了價格差,滿足交易性金融資產的定義。另外,碳排放權能衍生出一系列的金融工具,滿足交易性金融資產的的條件。在碳市場發展逐步成熟時,碳排放權會出現金融資產的屬性。

第四,碳排放權被認定為一個新增的資產類科目。呂艷娜和程元鑫(2013)提出可以把碳資產按照一個新興的資產科目加入到會計體系中。倘若單設一項資產科目來核算和披露碳排放權,不再拘泥于傳統的會計準則,對于利益相關者反而具有更強的識別度和識別意義。

綜上,碳排放權不能確認為“存貨”,因為企業存貨是以實物形態存在的資產。另外,也不能作為“無形資產”,雖然從針對無實物形態的可辨認非貨幣性資產這一條件來看碳排放權是符合的,但隨著每個會計年度結束,需要清算碳排放權配額,它屬于流動資產。當下,從國內碳排放權交易制度來看,它還正處于發展中,碳排放權能否確認為一種金融工具來處理還存在爭議。因此參照財政部2019年發布的有關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本文認為可以單設新的科目“碳排放權資產”。

(三)碳會計的計量

會計計量的關鍵之處在于選擇哪種屬性計量。在當前對碳會計計量屬性展開的一系列研究中,主要涉及有兩種計量屬性,一種是歷史成本,另一種是公允價值。

第一,運用歷史成本來計量。對于有償取得的排污許可證采用歷史成本計量,美國FERC在1993年提出無償取得時按“零”計量。歷史成本通常反映的是資產的過往價值,企業一般都會采用歷史成本來計量會計要素。我國有關會計處理暫行規定中也指出,重點排放企業自行購入碳排放配額時按照取得成本進行初始計量。當計量企業獲得的碳排放配額選擇用歷史成本時,看著十分簡潔明了?,F實中,買賣的碳排放權價格卻是時刻波動的價格。此時,如果進行相關計量依舊運用歷史成本,會使財報中碳排放配額的市價信息不能被準確反映出來。因此要從發展的角度看問題,只依靠歷史成本計量很難滿足經濟社會對碳會計信息的需求。

第二,運用公允價值計量。在碳市場行情發生上下波動時,采用公允價值計量能使碳排放權的價格變化得以真實的體現。這樣能增強碳會計信息的可比性,使企業提供的碳會計信息更加準確。在會計實務中,采用公允價值計量須得要求某個會計事項的公允價值能夠及時可靠地獲得。當前,國內碳市場發展迅速,因此這也有助于便利地獲取碳排放權的價值,為選用公允價值作為碳排放權的計量屬性奠定了一定基礎。

在選擇適用的計量屬性時,依據其交易的具體特征,不一定要在歷史成本計量屬性和公允價值計量屬性中選擇其一。本文認為可以采用以往一些學者提出的觀點,依據不同方式取得碳排放權所獨有的屬性,將歷史成本和公允價值相搭配起來使用,這樣有利于準確地計量碳排放權價值。

(四)碳會計的具體賬務處理

根據企業獲得碳排放配額的不同渠道,主要可分為企業外購和政府無償分配兩類。同時,本文參考了我國財政部2019年發布有關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對具體的賬務處理提出一些探索性的觀點。

1.企業外購碳排放配額。初始計量時,重點排放企業外購獲得的碳排放權,應該在獲得當日根據實際購買成交價格(包含手續費和相關稅費)進行相應賬務處理,應該借記“碳排放權資產——自用/交易”科目,應貸記為“銀行存款”“其他應付款”等科目。

后續計量時,重點排放企業自用外購碳排放權應選擇歷史成本作為計量屬性,不需要確認公允價值變動。企業使用購入的碳排放配額來履行減排義務,按照所使用配額的賬面余額,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碳排放權資產——自用”科目。

處置計量時,重點排放企業出售購入的碳排放配額,依據出售日實際收到或應收的價款(扣除交易手續費等相關稅費),借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等科目,按照出售配額的賬面余額,貸記“碳排放權資產——交易”科目,按其差額,貸記“營業外收入”科目或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

2.政府無償分配取得的碳排放配額。初始計量時,原本依照我國財政部2019 年發布有關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重點排放企業從政府部門免費獲取的碳排放權是不做會計處理的,持有期間也不做任何核算與計量的工作。然而,事實上政府部門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額應該進行完整核算,它需要受到企業的管理。因此通過進一步的分析,可以按照在碳市場獲得碳排放配額的公允價值計量,借記科目應該為“碳排放權資產——自用/交易”,貸記科目應該為“營業外收入”科目。

后續計量時,重點排放企業使用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額履行減排義務時,按照所使用配額的公允價值,借記“營業外支出”科目,貸記“碳排放權資產——自用”科目。假如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額公允價值上升時,借記“碳排放權資產——公允價值變動”,貸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

處置計量時,假如政府免費分配的碳排放配公允價值持續上升,出售政府免費分配碳排放資產借記“銀行存款”或“其他應收款”,貸記“碳排放權資產——交易”、“碳排放權資產——公允價值變動”和“投資收益——碳排放權處置損益”。隨后結轉公允價值變動損益,借記“公允價值變動損益——碳排放權公允價值變動”,貸記“投資收益——碳排放權處置損益”。

(五)碳會計信息的披露

當前,我國在碳會計信息的披露方面,發展還不夠成熟。我國發布的相關規定指出,在財務報表附注中重點排放企業要公布碳排放權交易的信息、從何處獲得碳排放配額以及企業的碳排放情況。雖然已經對碳信息披露作出了一些規范和要求,但仍存在許多要改進的地方。本文認為,可以采用分類的辦法進一步完善信息披露機制。根據企業所屬的行業進行分類,或者按企業的不同規模進行分類。需要著重關注重點排放企業以及規模較大的企業,督促這些企業編制獨立的碳會計報表,要求他們實事求是地披露碳排放的有關信息。對于余下的企業可以基于傳統會計報告來補充披露碳會計信息。另外,企業可以專門披露環境報告來反映那些不能用貨幣計量的碳會計信息。不僅要采用多樣化形式進行碳會計信息報告,還要注重內容的規范和標準程度,這樣可以使披露出來的碳會計信息更加真實透明。

四、我國構建碳會計核算體系面臨的現實挑戰

(一)碳會計的法治建設有待加強

在二十大報告中,強調要堅持全面依法治國,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因此碳會計的法律法規建設也同樣刻不容緩。然而,目前與碳會計相關的法律法規建設方面還有相當大的提升空間。首先是從憲法層面來看,堅持依憲治國是堅持依法治國的第一步。自2018 年憲法修訂后,憲法中明確加強生態文明建設。但是,憲法中對于綠色環保、低碳發展等多方面的條款,還缺乏系統、有效和具有針對性的要求。其次,從基本法層面來看,當前我國會計領域執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于2017年第二次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及2014 年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在這兩部法律中,對于實際發生的碳會計相關的難題還無法給出合理可行的解決辦法。最后,從法規層面來看,我國進行核算主要依賴于《企業財務會計報告條例》。但它同樣也缺乏關于碳會計概念的具體闡述,沒有明確定義有關碳會計的具體會計要素和計量屬性。

(二)碳會計的準則和制度不夠完善

從部門規章層面來看,我國把建設會計準則和制度作為重中之重,在我國進行改革開放以后,更是加大了對會計準則和制度的改革創新力度。財務部也出臺了《企業會計準則》《企業會計制度》等有關會計具體核算的一些規定。目前,企業的會計基本準則為會計體系建立了一個大的框架,但有關碳會計的交易和事項的基本準則還有待完善和補充。例如,基本準則中關于會計基本假設等內容,可以根據碳會計的特點在原有基礎上進行添加豐富新的內容。由于經濟交易事項的不斷發展和創新,從而產生與碳會計相關的新問題也急需要具體準則來明確規范。另外,我國當前關于碳會計的制度也還沒有與我國現實中綠色低碳的發展方式之間完全匹配??傮w來說,我國碳會計的準則和制度還不能完全滿足當下碳會計核算的需求。對于具體情形的碳會計確認、記錄、計量和報告的處理,還需要作出更多的探索來完善。

(三)碳會計的核算方法不夠明晰

縱然我國已經對碳會計的核算作出了很多探究,但現有的核算方法還是不夠明晰,迫切需要相關理論來指導核算。例如2019 年,財政部發布有關碳排放權交易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為碳會計執行提供了參考依據和方法。但碳會計核算方法中依然有不夠明確合理之處,必須不斷推陳出新,完善和補充相關理論。例如,其核算的主要范圍不夠廣,對于非重點排放的企業沒有明確規定。隨著我國碳市場的迅猛發展,碳排放交易將出現在許多不同的行業中,傳統的會計方法已經不能滿足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另外,雖然我國正在完善努力碳會計核算,期望能與國際接軌,但事實上與國際中成熟的核算體系相比,仍存在一定提升空間。

(四)碳會計信息的披露機制缺乏規范

真實有效的會計信息可以很明確地反映企業做出的財務決策,也可以為國際間的商業合作提供幫助。信息使用者都傾向于獲得可靠、及時以及能夠橫向縱向比較的會計信息,但現實中目前企業所披露的會計信息并沒有很好地滿足人們的需求。關于碳會計信息披露政策法規還不完善,沒有強制要求企業披露,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意愿進行選擇。而且因為企業披露碳會計信息會產生額外的成本,傳統的財報對碳信息披露相對較少。一些企業會盡量選擇少披露或者不披露與碳排放有關負面的信息,以便維護自身發展。即使披露了相關信息,也無法保證披露信息的質量。

另外,關于碳會計信息披露監督機制,可以從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兩方面來看。從內部監督來看,我國大多數企業沒有建立起規范的監督機制,企業組織結構不健全,出現董事會監督機制失效的情形,尤其是企業監事會很難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另外,作為公司的高層管理人員容易受到企業自身利益的約束,很難公正地將相關信息原原本本地向社會展示。從外部監督來看,我國現有的監管機構部門紛繁復雜,監督機構的職能不清晰,容易與其他機構部門出現扯皮的現象。另外,盡管社會大眾對企業過度碳排放的行為深感厭惡,但很多時候缺乏維權和監督意識,并不會向政府部門及時反映,導致無法起到相應的監督作用。

(五)碳審計的業務還需要拓展

隨著我國碳會計業務發展水平的提高,為了與企業的碳會計業務相適應,需要進一步拓展和完善碳審計業務。由于我國開展碳審計業務時間較短,而且企業外部環境對于碳審計業務的支持力度不足,另外碳交易制度發展處于初級階段,當前針對重點排放企業的溫室氣體排放情況只有相關環保部門會進行調查。針對碳審計等新業務領域,雖然一些會計師事務所會參與其中,但總體上,注冊會計師行業對于這些新業務的探索力度還遠遠不夠。

五、構建并完善我國碳會計核算體系的對策建議

(一)加強碳會計的法律法規建設

法是治國重器,完善的法治對于我國實現繁榮富強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加強建設碳會計的法律法規不僅極大尊重了市場經濟規律,使碳排放企業的經濟生產活動更加合規,還能使碳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以保護。關于碳會計的立法必須要堅持從我國的實際出發,同我國綠色低碳發展模式相適應??梢栽谛抻啈椃〞r增添一些綠色、環保和低碳的規定,為低碳立法奠定基礎。由于我國目前基本法和法規中還沒有關于碳會計的條例和規定,可以嚴格依照立法工作要求,從多方面吸取有益的經驗加強碳會計的法律法規建設。另外,還需要進一步健全遵紀守法褒獎制度和犯罪懲罰制度,嘉獎和表彰誠實守法的企業,嚴厲打擊違法企業。同時,也必須形成有效的法律實施機制,捍衛法制尊嚴與權威性,保障公正高效地執法。

(二)完善碳會計的準則和制度建設

我國應結合自身經濟現狀,逐步建立與我國發展相適應的企業會計準則體系。還應根據我國當下低碳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建立適合中國經濟發展的碳會計制度。因為,如果存在尺度不一的會計處理方式會使不同企業之間無法橫向間比較,也使利益相關者難以有效分析和利用會計信息,會加大我國建設碳交易市場的難度。因此,政府應切實考察碳市場交易的實際情況,聽取理論層面和實踐層面的反饋意見,盡快制定統一、明晰、可操作性的會計準則。在碳會計基本準則中,除了傳統四大基本假設外,本文認為可以加入可持續發展假設。因為,碳會計不是單單核算和監督有關碳排放權交易的事項,還要為社會實現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而且,企業運用碳會計核算有關碳排放的生產經營活動,也需要在可持續發展的大背景下,因此需要在碳會計中新加入可持續發展假設。

(三)創新碳會計的核算方法與理論

碳會計要在傳統會計相關理論和核算的基礎上取其精華。而針對那些發展中產生的突出問題和挑戰,運用傳統會計理論也無法處理時,碳會計要與時俱進不斷對方法和理論進行創新,建立科學的核算方法。鼓勵各大高校、科研院所、企事業單位開展碳會計相關核算研究,同時借鑒國外會計核算方法的優秀成果??梢罁髽I所在不同的行業進行分類,也可以按企業的性質區分,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即根據企業所處的不同分類來制定相匹配的核算方法。

(四)規范碳會計信息披露機制

我國對碳會計的展開研究時間較短,碳會計理論的成熟完整度還有所欠缺,碳會計信息披露水平也有待提升。當前,需要將企業披露碳會計信息的形式和內容等進行標準化、規范化處理,來提高碳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可靠性??梢愿鶕煌愋偷钠髽I來具體制定要披露的碳會計內容。另外,還要鼓勵企業可以結合多種方式披露。例如,采用表內和表外披露結合的方式,將碳資產交易等信息反映在表內,將政府推行的低碳政策、企業測算碳排放信息以及針對企業生產中溫室氣體排放的獎懲辦法等方面的信息在表外披露。

適當的壓力可以為后續的發展帶來動力,同理,關于碳會計信息披露進行監督所產生壓力,會使企業增加披露碳會計信息的積極性。從外部監督層面來看,政府要積極引導企業披露、監督披露的信息質量以及核查企業披露的有關報告。不僅要重點關注大型企業和重點排放企業,還應該加強對小型企業和非重污染企業的監管力度。相關部門要表揚獎勵積極披露的企業,批評和懲罰披露情況差的企業,做到有獎有罰。同時還要從人民大眾的角度出發,人民要提高節能環保的意識、以及積極發揮監督的作用,一旦發現企業存在不合規、虛假披露的做法要敢于揭露和發聲。從公司自身內部監督出發,監事會要擔負起自身的責任,針對公司經營活動和財務事項等要實施規范合理的監管。

(五)積極拓展碳審計業務

要完善碳審計業務,擴大碳審計的專業服務領域。碳審計業務主要是依靠政府審計監督,將企業內部審計與會計師事務所的獨立審計作為補充,將三者充分結合起來。對碳審計業務進行拓展創新,審計工具也要與時俱進,與現實業務接軌,這樣有助于對碳會計信息內容作出客觀科學的評價,使相關工作更具有效率??梢詫W習參考美國的數據分析法,精準把握審計的重點,并建立云數據庫,在數據庫中導入相關主體的碳信息,采用合適的模型進行研究。除此之外,我國需要派專人不定時檢查碳審計報告,以便監督碳審計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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