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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瓷商標惡意注冊的法律規制研究

2023-04-14 23:07葉加鑫
江蘇陶瓷 2023年6期
關鍵詞:商標局民事法律商標注冊

葉加鑫

(景德鎮陶瓷大學,景德鎮 333300)

1 商標惡意注冊概述

所謂商標惡意注冊,是指商標申請人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或者誠實信用原則以搶注、囤積等非法手段注冊并取得商標的行為。商標惡意注冊不僅惡意排除了他人對商標的合法取得,還嚴重破壞了我國商標制度的穩定,不利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根據我國《商標法》商標惡意注冊行為主要包含商標異議行為、商標囤積行為、商標搶注行為等。其中尤其以商標搶注行為最為常見,實踐中此行為也最為高發,是商標惡意注冊者最常采用的方式。對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界定關鍵在于對“惡意”的認定,但是我國《商標法》對“惡意”的規定并不清晰,例如我國現行《商標法》對涉及商標惡意注冊的描述僅為“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以及“不以使用為目的”等,這就對實務中商標惡意注冊行為的認定造成了嚴重影響,面對多樣化的商標惡意注冊行為,法官就無法形成統一有效的判斷標準,不利于有效打擊此類違法行為。

2 商標惡意注冊現象頻發的原因

2.1 商標法制度尚存不足

商標法制度對于商標注冊的某些規定不夠完善,導致給某些惡意注冊者留有可乘之機。例如,我國《商標法》對商標申請注冊人的條件并沒有做出明確要求。目前我國現行《商標法》對商標申請注冊人的主觀目的要求僅為用于正常的生產經營,這無疑大大放寬了商標注冊申請的準入門檻,從鼓勵和支持商標市場發展的角度來看無疑是有利的,這有助于廣大的市場主體能以較快的速度來搶占和穩固自己的商標資源,更好地擴大自己的商業利益。但與此同時,寬松的要求也為許多不法分子提供了機會,這就促成了商標申請注冊者的涌入,這些主體注冊商標的核心目的不再是為了用于自己的生產經營或者提供服務,而是為了囤積大量的商標。憑借這些囤積的商標,他們日后可以高昂的價格售出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以便牟取巨額的利益,但是目前《商標法》沒有提高對這些主體的限制條件。

此外,我國《商標法》對某些特殊群體像職業化的商標搶注人沒有做出更多相應的規定,沒有明晰這類人群的概念和法律定性,這就導致這類群體存在于相對真空的地帶。雖然我國面對這樣職業化的商標搶注現象做出了一定的規制措施,例如《商標法》規定商標需要在注冊后進行持續性地使用,打消了部分職業商標搶注人惡意注冊的企圖,但在利益的驅使下又出現了兼具產品服務代理人性質的職業商標搶注人。由此可見,不對職業商標搶注人做出明確的法律定性和解釋是無法有效阻止此類主體的出現,更無法減少和遏制此類現象的發展。

2.2 “主觀惡意”的認定標準不夠明晰

我國《商標法》目前涉及對商標惡意注冊的主觀意圖的描述僅體現在《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予以駁回”以及第四十五條“惡意注冊”等條款的簡略描述中,這類描述并沒有對何為“惡意”形成明晰的判斷標準,這對行政和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其主觀惡意造成了困難。

其次,在理解《商標法》第四條中“不以使用為目的”與“惡意”的關系時也存在較大的爭議,目前有“并列說”和“限定說”兩種觀點。其中“并列說”認為二者屬于是平等的并列關系,二者是構成認定商標惡意注冊的兩個平等的獨立構成要件,其中前者屬于事實性的構成要件,后者屬于價值判斷性要件,只有兩個要件同時被滿足或者說二者取交集時方可認定為商標惡意注冊?!跋薅ㄕf”認為前者是后者的“限定詞”,即“不以使用為目的”的主要價值在于限定和修飾“惡意”,以達到補充說明的作用。從邏輯關系上來講,二者之間是遞進的關系,或者說前者是后者的子集,前者是為了更進一步地修飾后者的內涵。

再次,目前我國對《商標法》第四條“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申請”的認定思路也存在不足,現在主要的認定方式是“列舉法”,即通過相關考慮因素以及適用情形的路徑來實現,該路徑方法混同了二者之間的關系,同時也模糊化了認定“惡意”的指引。

2.3 商標惡意注冊的責任成本較低

為鼓勵市場主體積極獲取商標資源,我國對商標注冊實施了一系列改革便民措施,具體包括縮短行政機關的審查周期、降低市場主體商標注冊的成本等措施,雖然改革的初衷是積極的,但較低的商標申請注冊成本也讓許多不法分子更加猖獗地惡意注冊商標,不法分子可以較低的經濟成本囤積大量商標并以此牟利,進而擾亂商標市場,限制了改革措施正向作用的發揮。

如今,在我國的商標法制度中并沒有就懲罰惡意注冊者和如何救濟被惡意注冊主體的權益做出明確和詳細化的規定。實際上惡意注冊者的侵權成本是比較低的,對這類群體來說可能出現的最差結果無非就是被相關行政機關撤銷其申請注冊的商標以及喪失商標申請注冊費用,這相對于他們獲得的利益來說不值一提,甚至可以說沒有遭受損失,這類處罰并不能觸動到他們的根本利益。在某些個例中,這些惡意注冊者憑借已注冊的商標已經獲得了一定的商譽,建立了較為穩固的商業關系,此時對他們來說惡意注冊商標使他們大為獲益。但是對于被惡意注冊者來說,相關行政機關撤銷被侵權商標也僅僅是防止損害利益的擴大,并沒有補償被惡意注冊者已經投入的維權成本,被惡意注冊者喪失的時間成本和機會成本更無法得到救濟,這種失衡無疑是變相鼓勵惡意注冊者繼續侵害他人的商標資源。

3 我國陶瓷商標惡意注冊的現狀

維權難是眾多陶瓷企業所面臨的現狀,從眾多已經公布的裁判結果來看,絕大多數陶瓷企業維權所花費的時間為1年以上,陶瓷企業想要進行維權不得不面臨復雜的司法程序以及專業性較強的法律問題,因此陶瓷企業必須要借助專業的律師力量進行維權,一旦涉及訴訟,時間線也會被拉長,二審、再審的情形也可能出現,這些因素共同導致時間成本的增加。但是大量的時間和經濟成本的投入最后也不一定能充分達到維權的目的,在利益的驅使下,某些侵權主體“死灰復燃”的現象也頻頻出現。

我國多地也在尋求加強對陶瓷商標的保護,從2020年開始,為了加大對陶瓷商標的保護力度,廣東省將近50 家陶瓷企業的80 余個陶瓷商標擴充至“廣東省重點商標保護名錄”之中。陶企組團向司法行政機關申請商標保護,以尋求減少企業名稱與企業商標的沖突,遏制山寨品牌的現象發生,避免企業商標被惡意注冊。以佛山地區為例,為遏制陶瓷商標被惡意注冊的現狀,2023年6月,佛山市陶瓷行業協會將13 家陶企在內的17 個陶瓷品牌納入“佛山陶瓷”集體商標品牌名單之中,并宣布了具體的第二批授權名單。綜合2022年授權的第一批名單,佛山地區的入選品牌總數達到了48 個,這項舉措彰顯了佛山捍衛本地陶瓷企業商標、維護品牌形象的決心,同時也是對佛山以外的陶瓷企業的一種警示,表明了佛山堅決打擊外地企業假冒佛山陶瓷企業商標的態度。

4 陶瓷商標惡意注冊的法律規制途徑

4.1 明確商標惡意注冊的認定標準和相關考慮因素

如何界定商標注冊中的“惡意”是法律實踐中的一個難點,我國可以借鑒域外地區對“惡意”認定的先進制度,例如歐盟的“明顯惡意”標準。筆者認為,我國可以采取“可能惡意”標準,該標準相較于“明顯惡意”標準更適合我國,并且更為嚴格,該標準的具體實踐操作可理解為商標局對于可能為惡意的商標注冊申請人進行主動審查,要求其提供能證明其具有正常使用意圖的文件。這里的“可能惡意”可解釋為商標注冊人可能具有妨害他人正當使用商標的意圖,展開來說,“可能惡意”的范圍包括商標申請注冊人明知或應知他人已經在先使用該商業標識,但卻故意搶注,或者故意囤積、進行批量式的注冊等這幾類行為背后的主觀意圖。

關于如何認定“可能惡意”的問題,歐盟地區法院關于“明顯惡意”的評定模式值得我國參考借鑒,該模式主要涉及兩個層面,首先,第一個層面主要是審查是否可能構成在先使用他人商業標志的行為,該層面有兩種情形需要考慮:(1)商標注冊申請人在申請注冊商標時已明知或應知他人在先使用相同或類似商業標識,該商業標識可能會使他人對自己的產品或服務造成混淆;(2)利用注冊商標的排他性使用特征來進行不正當競爭,以達到阻止他人繼續使用在先使用商標。第二個層面,針對可能構成商標囤積的行為,根據申請注冊人的客觀使用情形,審查其主觀意圖并作出判斷。此處的主觀意圖審查主要包括其是否具有惡意囤積商標并借此牟利的意圖,或是其進行大規模的批量性投機注冊的意圖。

4.2 增設“商標使用意圖”的要件

我國現行《商標法》新增的第4 條第1 款的目的在于從商標申請的環節減少惡意注冊的可能性,同時突出了商標制度“以使用為目的”的本意和初衷。對于不具有“以使用為目的”的商標惡意注冊申請,除《商標法》第四條的要求外,缺乏其他有效、明確的規制條款。目前也只有“事后救濟型”條款即《商標法》第44 條以及第45 條,這2 個條款主要是通過事后撤銷和宣告無效的途徑來規制商標惡意注冊,針對對象也只是已經獲得核準注冊的惡意注冊商標,然而并不能從商標注冊的審查階段就進行規制,因此有著一定的局限性。要想從取得商標權利的始端就減少商標惡意注冊的申請,還是需要增設關于商標使用意圖的條款,并將此作為申請主體申請商標注冊時的條件。

筆者認為,在惡意注冊人提交注冊申請時,商標局可先進行審核,可以要求其提交能證明申請注冊人背后的商標使用意圖是善意的相關文件。若其無法滿足商標局的相關要求,商標局應當拒絕其注冊申請。相反,若其提供的證明文件能夠證明其使用意圖時,可以排除其主觀惡意。對于如何進行審查,對于可能涉及惡意注冊的,商標局既可以依照職權進行主動審查,這有利于擴大商標局的職權范圍和審查范圍,同時商標注冊申請人也可通過自行提供證明文件即自證的方式,證實自己的善意使用意圖,達到更好保護自身權益的目的。

商標局的主動審查可在始端制止一些惡意注冊行為,即使惡意的注冊申請能僥幸通過商標局的審查,任何人都可以依據現行《商標法》第33 條或者第44條的規定向商標局提出相關異議或者請求宣告其申請無效,這樣一來便可形成整體效應,可從立法的各個環節打擊商標惡意注冊。

4.3 參照適用民事領域立法追究惡意注冊者的民事責任

目前對于商標惡意注冊者責任承擔的條款僅體現在《商標法》第68 條,針對惡意注冊商標的行為,該條款規定的處罰措施僅為“給予警告”“罰款”,即以行政處罰為主,針對惡意提起商標訴訟的行為,該條款也只是規定“由法院給予處罰”。另外還有救濟條款,即《商標法》第47 條,該條款也僅籠統地規定商標惡意注冊行為對他人所造成的損失“應給予賠償”,這里的“賠償”雖也包括民事責任的意味,但也只是概括性規定,由此可見目前《商標法》對惡意注冊者的追責條款不夠詳盡和明確,無法體系化地對其進行打擊。

在2019年之前,即現行《商標法》實施之前,我國在實踐中就有通過《侵權責任法》等民事法律規范對商標在先使用人的權利提供救濟的先例,這些民事法律規范起到了很好的補充作用。例如在2017年的“科順訴共利”案中,紹興市中院通過《侵權責任法》第6 條第1 款的規定判決被告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院認為:“惡意注冊商標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可以認定屬于民事侵權的范疇,可以適用《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對其給予處罰”。此外利用民事法律規范來打擊商標惡意注冊的案件還有杭州市余杭區人民法院審理的“水寶寶”案等,這些案件的審理判決為更多因遭遇商標惡意注冊自身權益受到侵害的企業提供了很好的參考,他們可以通過民事法律規范來解決自身遇到的困境,可以憑借法院適用相關民事法律規范的途徑來打擊和制止商標惡意注冊的行為。相較于《商標法》,我國民事法律規范對于民事侵權有著更加成熟的懲罰賠償機制,這些民事法律規范的適用不僅使得惡意注冊者無法繼續牟取非法利益,還大大提高了他們的違法成本,惡意注冊者很難通過商標惡意訴訟或者惡意維權等途徑獲益,這有利于震懾和打擊不法分子通過商標惡意注冊來牟利的動機,能從源頭上減少商標惡意注冊現象的發生。

5 總 結

陶瓷商標作為陶瓷企業重要的無形資產,對陶瓷企業在市場中的競爭和發展發揮著重要作用,因此保護陶瓷企業的商標權益具有重大意義。我國亦應積極維護陶瓷企業的合法權益,可以積極借鑒域外地區規制商標惡意注冊的先進經驗,明晰商標惡意注冊的認定標準,加強對商標注冊使用意圖的審查,并結合相關民事法律規范對陶瓷商標惡意注冊行為進行打擊,減少陶瓷商標的侵害,促進陶瓷市場穩定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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