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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字化時代“信息繭房”風險與民族事務治理

2023-04-17 14:42田釩平田甡睿
民族學刊 2023年8期
關鍵詞:民族事務信息繭房繭房

田釩平 田甡睿 張 耀

(1.西南民族大學中華民族共同體學院 中華民族共同體研究院,四川 成都 610041;2.香港恒生大學社會科學學院,香港 新界沙田 999077;3.西華師范大學法學院,四川 南充 637002)

在數字化時代,充分發揮數字技術在民族事務治理中的科技支撐作用,在網絡空間中鞏固發展和諧的民族關系、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是推進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應有之義。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指出,民族事務治理是社會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將民族事務治理納入到黨委領導、政府負責、民主協商、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技支撐的社會治理體系之中,強調要“使互聯網成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最大增量”[1]。2023年2月,中共中央和國務院印發的《數字中國建設整體布局規劃》進一步指出,要優化數字化發展環境,“提升治理水平,健全網絡綜合治理體系,提升全方位多維度綜合治理能力,構建科學、高效、有序的管網治網格局”[2],這為數字化時代的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指明了發展方向。

近年來,我國互聯網、大數據、算法等數字技術和網絡社交、資訊、短視頻等數字媒體平臺的普及發展,極大地促進了各民族的交往交流交融,網絡空間成為各族公民接受知識信息、表達觀點意志、提出利益訴求的社會公共場域。但與此同時,在人人皆媒的數字時代,由于網絡傳播的開放性和去中心化等特征,各族公民在網絡交往互動中留存的海量的涉民族因素的身份數據、關系數據、行為數據、位置數據等信息,在不斷升級迭代的算法技術的作用下,可以被數字媒體平臺捕獲、分析、運用,成為對各族公民進行“用戶畫像”和個性化內容推薦的數據資源。在技術賦權下,這種算法推薦服務雖然極大地滿足了各族公民具有差異性的興趣需求,賦予了數字媒體平臺影響各族公民認知觀念、價值判斷、身份認同,以及對公共事務的議程設置、輿論導向、大眾傳播等諸多功能,但在長期性的同質化信息推送下,也易于讓各族公民陷入“信息繭房”困境。

“信息繭房”(information cocoons)是指在信息傳播中,信息的接收者往往只關注自己感興趣或喜歡的那一部分信息,對其他信息則表現出無視或排斥的態度,從而在長期的信息傳播過程中像蠶繭一樣把自己包裹起來,最終無法以包容開放的態度和視角去認識真實世界。[3]在網絡空間中,各族公民憑借手機、電腦等智能終端設備,可以便捷高效地參與到數字媒體平臺提供的網絡社交、信息資訊、娛樂購物等數字社會生活,但與此同時,作為數字服務提供者,“信息平臺的算法推薦依據用戶的個人特征進行信息篩選與推送,并向用戶推薦與其興趣和價值觀高度匹配的個人信息”,[4]當數字媒體平臺基于各族公民的民族身份數據或涉民族因素的數據標簽,對特定民族公民長期性地進行個性化信息推薦,那么經由算法推薦技術運作的信息傳播往往會導致“信息繭房”的產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各族公民對中華民族的情感態度、理性認知、身份認同,不利于維護、發展和諧的民族關系,以及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培育和鑄牢。因而,在數字化時代,有效預防、規制“信息繭房”給民族事務治理帶來的風險挑戰,充分發揮數字技術對民族事務治理的積極作用,是推進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需要解決的重大議題。

當前,有關“信息繭房”的治理研究主要是伴隨著算法推薦技術在新聞傳播領域的廣泛運用而逐漸興起的,且相對集中于新聞傳播學、情報學等學科領域,而在其他學科中的交叉性研究較為匱乏。從研究內容上看,既有研究對“信息繭房”的概念、生成機理、消極影響及其對策建議進行了較為深入的探討。有學者認為“信息繭房”具有由用戶偏好因素引發的選擇同質化、技術推薦引發的內容同質化、社會互動引發的群體同質化等三個層次內涵,并在此基礎上構建了基于用戶、技術、信息、社會四要素互動構成的“信息繭房”理論框架;[5]有學者將“信息繭房”的形成歸納為以算法技術的創新性運用為主的技術創新論、以信息平臺商業競逐的利益驅動論和以用戶興趣偏好選擇的情感認同論等不同的理論,進而提出信息平臺和網絡用戶在算法推薦選擇策略上的博弈論觀點。[4]在社會效應上,有學者指出作為信息時代的副產品,“信息繭房”在知性偏見、理性偏執、實踐偏激等層面具有妨害人們健全地認識世界、阻礙人們判斷權威話語的正確性、制約交往的有序展開等負面效應。[6]對此,優化算法和平臺、改進信息供給側、提高個體媒介素養[7],以及在擴大平衡信息時,提供高質量信息及其環境、開展不同觀點的爭鳴與批判更能有助于破除謠言和錯誤觀念。[8]

然而,既有研究雖然在一般意義上提出了“信息繭房”的生成機制及其治理對策,但對具體社會領域中的“信息繭房”問題缺乏針對性和深入性分析。從民族宗教事務治理角度來看,雖然有學者對數字化時代互聯網宗教治理如何有效防范“信息繭房”風險作出了前沿性探討,[9]但是在民族事務治理領域的“信息繭房”研究卻十分匱乏,不能有效滿足數字化時代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的實踐需要。而且,從民族領域的數字技術治理來看,雖然有學者分析了包括算法推薦技術在內的算法技術權力化及其對民族關系的作用機理,[10]探討了算法推薦技術為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的大眾化、生活化和精準性提供了技術可能,[11]指出了智能算法在培育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信息傳播中存在的技術局限性,[12]但是,既有研究成果不僅數量上偏少,而且在民族事務治理領域中缺乏對“信息繭房”治理的專門性研究,難以充分發揮數字技術對民族事務治理的科技支撐作用,難以有效回應數字化時代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網絡治理需求。

本文在厘清民族事務治理中“信息繭房”現象生成機制基礎上,深入分析“信息繭房”給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帶來的風險挑戰,并提出民族事務治理應對“信息繭房”風險挑戰的對策建議,要在數字化時代的算法應用場景中為推進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水平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提供理論支撐和實踐指引。

一、數字化時代民族事務治理中“信息繭房”現象的生成機制

厘清民族事務治理中的“信息繭房”現象形成機理,是準確認識“信息繭房”給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帶來的風險挑戰的前提。數字化時代民族事務治理領域的“信息繭房”現象是民族事務和“信息繭房”交織疊加的產物。在網絡空間中民族事務和“信息繭房”二者在信息內容和行為主體的活動模式高度相似,當“信息繭房”的風險外溢,與網絡空間中的民族事務同頻共振、交織疊加,最終形成了民族事務治理領域的“信息繭房”現象。從生成機制上講,民族事務治理中的“信息繭房”現象是涉民族因素的信息網絡數據化、各族公民的信息偏好性選擇以及個性化算法推薦技術共同作用下的結果。

(一)前提要件:涉民族因素的信息數據化

在數字社會生活中,涉民族因素的信息數據化是民族事務治理領域中的“信息繭房”現象生成的基本前提。[10]數據化是網絡平臺企業運用互聯網技術將事物轉化為以0和1為表現形式的二進制代碼的數據能力,不僅包括將圖書、音頻、視頻等各種類型和內容的事物轉換為數據的能力,而且包括在網絡平臺企業的服務范圍內,人們之間各種類型的關系,例如人際關系、興趣愛好、發展趨勢等各種要素被轉化為數據。[13]隨著數字技術的廣泛運用,各族公民都可以使用手機、電腦等智能終端設備參與到數字社會生活,成為數字時代的“數字公民”,從而在跨越時空界限的網絡空間中開展交往互動活動,并在電子政務、電子商務、平臺經濟、網絡社交資訊、短視頻等各個領域生成海量的涉民族因素的數據。根據第51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截至2022年12月,我國互聯網普及率達到75.6%,網民規模為10.67億,其中短視頻用戶突破10億,用戶使用率高達94.8%;在萬物互聯領域,我國移動網絡的終端連接總數已達35.28億戶,移動互聯網連接數達到18.45億戶,[14]極大地擴大了各族公民的數字生活應用場景和涉民族因素信息的數字化規模。

各族公民在參與數字社會生活時,無論是基于明示的身份選擇,還是以隱匿民族身份的方式,都可以通過自身的言論表達、消費習慣、搜索記錄、選擇偏好、定位服務等諸多網絡數據痕跡表現出自身的民族身份特征。當這些表征各族公民身份特征、行為傾向、情感偏好、興趣指向、信息需求等信息的數據被網絡平臺企業采用算法推薦技術識別和挖掘出來以后,算法技術可以基于上述數據信息對各族公民進行用戶畫像,并將其作為個性化推薦的重要決策依據,從而為各族公民實施千人千面的精準信息推送。

當然,諸如抖音、今日頭條等網絡平臺企業在用戶標簽設定中可能并未將民族身份作為一個重要因素,但是這并不妨礙各族公民有關民族信息的數據化。一方面,盡管數字社會中公民個人被定義為無差別的“數字公民”或“微粒人”,但是這種社會身份的剝離并不能夠消除各個主體對民族身份或民族信息的潛在認知和社會觀念。當網絡平臺企業推送的議題涉及到民族信息時,各族公民仍會將自我對民族身份的主觀價值評判滲透到網絡行為數據之中,進一步影響網絡平臺企業對特定公民的個性化信息配置和分發,并不斷促進涉民族因素的“信息繭房”的形成。

另一方面,有關民族信息的內容并不僅依賴于民族身份,更源自于各族公民在網絡交往互動中的涉民族因素的數據信息。民族本身是一種日常生活實踐化的人們共同體,無論是共同的地域、經濟、語言,還是共同的文化,民族本身的形成和存在離不開人們在日常生活中長期的交往實踐。而在網絡空間中,各族公民彼此的信息交流和行為互動都是各民族客觀社會生活實踐以及民族文化觀念的呈現和表達,這些涉及民族因素的數據信息之間的交流傳遞,為中華民族的共同利益和情感凝聚奠定了堅實的社會根基,賦予了各族公民在網絡空間中的日常生活分享、行為交流互動等數據信息對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以及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大意義。例如,在網絡上走紅的藏族“甜野男孩”丁真,借助抖音、微博、微信短視頻等數字媒體平臺,“帶動了理塘的格聶雪山、千戶藏寨、毛埡大草原等自然文化景觀迅速走進大眾視野,助推了理塘藏戲、理塘鍋莊、賽馬會等非物質文化遺產進入大眾文化視野,形成了具有高原藏族文化特色的IP符號”[15],極大地促進了中華優秀傳統文化的創新傳播和中華民族共同性的生成發展。

由此可見,在網絡空間中,涉民族因素的海量數據的存在不僅為促進各族公民之間的深入了解和互動交流提供了形式載體,極大提升了各族公民對中華文化和中華民族的情感歸屬和深切認同,更為重要的是,數字媒體平臺可以運用大數據技術挖掘和分析這些數據的潛在價值,并通過代碼編程和數據運算等方式為各族公民構建用戶標簽和用戶畫像,從而為具有差異性興趣需求的各族公民提供個性化算法推薦服務。然而,盡管涉民族因素的數據為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了基礎資源,民族信息的數據化構成了民族事務治理領域中的“信息繭房”的前提條件,但是各族公民基于興趣偏好長期性地選擇、接納、認同數字媒體平臺提供的同質化信息服務,是導致“信息繭房”形成和發展的重要因素。

(二)重要因素:各族公民選擇的偏好性

在網絡空間中,涉民族因素的信息數據化為數字媒體平臺個性化推薦服務提供了基礎資源,但是,面對數字化時代的海量信息,各族公民基于自身的觀念認知、情感態度、興趣偏好等個人因素作出的偏好性選擇,是“信息繭房”形成的重要原因。

在人人皆媒時代,數字技術打破了傳統的“一對一”和“一對多”的中心式信息傳播方式,呈現出“多對一”和“多對多”的去中心化信息傳導模式,特別是網絡社交、資訊、短視頻、即時搜索等數字媒體平臺為各族公民在網絡空間中傳播涉民族因素的網絡信息提供了共享互動的交換場域,這在客觀上導致各族公民面臨海量信息侵襲下的“信息過載”情境。一般而言,各族公民通常會依賴理性認知來對信息作出選擇性接觸,但事實上,個體對信息的偏好性選擇往往是認知、情緒和行為意愿等因素的綜合性產物,[16]尤其是在有限的時間和精力制約下,平臺用戶不得不對信息進行篩選,從而對數字媒體平臺提供的數字化信息產品進行選擇性接受。

具言之,在現實生活中,各族公民在對信息作出選擇性接觸時,往往更加趨向于主動接近符合自身觀念認知、情感態度、興趣偏好、行為模式的信息,同時盡可能回避與之相反的信息,[17]從而在自身心理傾向作用下無法接收和接納外界的異質信息,導致各族公民的信息行為呈現出不斷固化、信息視野愈加窄化的“信息繭房”效應。[18]特別是在多元異構的數字社會中,各族公民“通過感官(如視覺、聽覺)跟外部環境(如人、機器、物件、動物等)之間的互動方式”[19]所呈現出來的多模態作用下,更容易受由聽覺、視覺等相互交雜的多維情感模態的涉民族因素的圖片、短視頻等作品的影響,這種具有較強感官吸引力的信息傳播方式往往結合日常性的交往體驗和生活經驗,更能夠激發各族公民對本民族的情感共鳴和主觀認同,強化對他民族積極的或消極的刻板化印象,從而產生固化各族公民的偏好性信息選擇的結果。更為重要的是,各族公民網絡信息選擇心理的強弱對“信息繭房”的形成具有顯著的影響,各族公民對其他異質信息的選擇心理越弱,其信息選擇的窄化情況就會越嚴重,接收的信息內容同質性就越高,從而更容易出現群體極化和“信息繭房”現象。[20]

由此可見,各族公民在海量信息中對民族類信息的篩選和甄別雖然受到自我認知水平的影響,但是“信息繭房”的形成更多受到各族公民自身興趣偏好和情感傾向的影響。同時,盡管各族公民會運用已有的民族理論知識和理性觀念對涉民族的網絡信息進行甄別判斷,但是由于受到海量數據信息、信息不對稱、多元文化沖擊等因素的影響,各族公民往往更傾向于接受以圖片、視頻等表現力和感染性豐富的非結構化形式的數據信息,因為這種形式的涉民族因素的數據信息所承載的內容往往是通過情感關聯來表達的日常生活實踐,更能激發各族公民的情感共鳴和精神共振。例如,當人們在使用抖音時點贊或轉發了某一有關民族文化傳統的短視頻,抖音平臺會對其持續地推送相關短視頻,這樣主動的信息選擇行為或者被動的信息接納行為在一定程度上都與各族公民個體的情感偏好具有很強的相關性,否則網絡平臺企業不會將涉民族因素的數據信息界定為特定用戶的信息需求,也不會持續推送符合特定民族公民的興趣偏好和情感傾向的數據信息。

(三)關鍵環節:算法推薦技術的助推性

算法推薦技術為各族公民在海量數據信息中挑選符合自我興趣偏好和情感需求的精準化信息提供了技術支持,對民族事務治理領域中的“信息繭房”現象的形成具有決定性作用。算法推薦技術是互聯網平臺企業采用數據編程的方式,在對各族公民的身份信息、行為痕跡等網絡信息進行充分的數據挖掘基礎上,通過分析用戶的興趣特征、情感偏好、價值觀念、信息需求等內容進行用戶畫像,并以此作為對用戶進行信息資訊分發的依據。

當前,算法推薦技術主要包括基于內容的過濾推薦、基于協同的過濾推薦[21]、基于熱度的過濾推薦等技術手段?;趨f同的過濾推薦是算法系統會根據具有相似興趣偏好和情感傾向的用戶所喜愛的訊息來對目標用戶進行信息分發,例如,微信“視頻號”會向微信用戶推送好友點擊過紅色小愛心的“喜歡”的視頻,當微信好友“喜歡”過民族類短視頻時,目標用戶在打開“視頻號”后依然可以接收到好友“喜歡”的視頻,從而實現算法推薦內容的協同過濾推薦功能?;趦热莸倪^濾推薦是指算法推薦系統會根據目標用戶的偏好設定和歷史數據挖掘,推薦符合用戶興趣愛好和情感傾向的信息。例如,在嗶哩嗶哩中關注民族類博主或觀看相關話題后,嗶哩嗶哩會自動推送一些與此相關的視頻內容,以此實現用戶和算法技術的交互運作,提高算法推薦系統中的用戶畫像質量和個性化推薦內容的精準性?;跓岫然蛄髁康倪^濾推薦是算法推薦系統會根據一般用戶群體對話題的關注度、參與度、轉發量等指標,將特定數據信息設置為熱點議題,并基于話題或信息的熱度或流量對目標用戶進行推薦,如微博熱搜即主要是基于熱度的推薦算法。

當然,基于內容和基于協同的過濾推薦與基于熱度的過濾推薦技術并不是彼此獨立的,事實上,這三種算法推薦技術往往相互影響和作用。當某一涉民族因素的網絡信息或事件引發廣泛的社會關注,繼而被基于熱度的過濾推薦技術設置為熱點話題,并在更為廣泛的網絡用戶中傳播后,網絡用戶個體的播放、轉發、評論等行為也會進一步觸發基于內容和基于協同的過濾推薦技術的運作,從而不斷促使該熱點話題的網絡發酵程度,不斷擴大涉民族因素的網絡信息或網絡事件的傳播廣度和信息密度。

無論是基于協同過濾推薦、內容過濾推薦,還是基于熱度的過濾推薦,算法推薦系統總是通過數據挖掘和用戶畫像的方式無限地滿足特定用戶的信息需求,從而不斷增加推薦內容的精準性和用戶黏性。雖然算法推薦技術極大地提升了用戶的體驗感、滿意度,節約了時間成本,但是在長期的算法推薦作用下,用戶持續接收到的信息內容將會同質化,信源也將不斷窄化,從而在信息接收中形成“回音室效應”,而當持有類似的民族觀念的群體中出現某種偏激性觀點后,經過群體成員的探討與傳播,群體成員將朝著特定的偏向運動,并拒絕與其他外部環境,甚至拒斥與本群體內部進行交流,從而形成非理性、極端化的觀點和態度,最終導致“信息繭房”的形成。

需要指出的是,當前我國采取了較為嚴格的涉民族因素的網絡輿情管控模式,在法律政策規制和技術手段干預下,基于熱度的過濾推薦技術很難引發涉民族因素的網絡熱度話題。一方面,政府的網絡監管機關在輿情監控中,一旦發現破壞民族團結或涉民族因素的消極網絡言論時,往往要求網絡平臺企業或網絡服務商對其進行刪除處理。另一方面,網絡平臺企業也通常采取設置關鍵詞、敏感詞屏蔽等技術手段,將涉民族因素的消極錯誤言論進行部分或全部屏蔽,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基于熱度的過濾推薦算法技術在涉民族因素熱點議題生成和設置中的作用空間。

然而,雖然基于熱度的過濾推薦技術對涉民族因素的網絡輿情起到了很好的抑制作用,但基于內容和協同的過濾推薦技術在此過程中卻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一方面,部分網民采取替代詞代替涉民族因素的敏感詞等方式,使更激進地表達消極錯誤言論的現象不斷擴增;另一方面,圖片、語音、短視頻、直播等新興網絡信息載體的大量存在和快速發展,也對政府和網絡平臺企業的嚴格管控手段造成了極大挑戰。事實上,在數字化時代,涉民族因素的網絡錯誤言論往往以碎片化的形式出現,并且具有較強的隱匿性特征,極難以基于熱度的過濾推薦技術這種方式來引發網絡民族輿情,但這種碎片化、隱蔽性、流動性的消極錯誤言論更容易通過基于內容和基于協同的過濾推薦技術在網絡用戶中泛濫開來,造成民族事務治理領域中的“信息繭房”效應,給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帶來了新的風險挑戰。

二、數字化時代“信息繭房”對民族事務治理的風險分析

民族事務治理領域的“信息繭房”現象與“職業繭房”“性別繭房”以及“代際繭房”等社交網絡中的“信息繭房”相似[22],都是“信息繭房”在不同社會領域中的具體表現。盡管數字化時代算法推薦技術的運用給各族公民帶來了擴大獲取信息的范圍、降低獲取信息的成本等諸多數字紅利,理論界對數字技術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中的積極作用也作了較為充分的探討,但從新時代民族事務治理層面來看,有必要深入分析數字技術應用場景中“信息繭房”的風險外溢對民族事務治理帶來的風險挑戰,為有效發揮數字技術治理優勢、應對“信息繭房”治理困境提出針對性對策建議。

(一)“信息繭房”不利于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

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途徑,而各族公民之間的交往互動是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本形式,也是增進中華民族共同性和中華民族認同的根本路徑。在數字化時代,網絡空間的開放性、交互性等特征為各族公民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創造了新的場域,但是民族交往互動頻次的增多并不必然帶來和諧的民族關系。事實上,在“信息繭房”的作用下,算法推薦技術更易于引發加深各族公民之間的刻板化印象、增加涉民族因素的矛盾糾紛,以及不利于各民族全方位互嵌和廣泛交往交流交融的風險。

在網絡空間中,各族公民雖然可以依據自我的知識經驗對民族關系作出符合理性認知的客觀判斷,但是在由算法推薦技術營造的“回音室效應”中,獲取的很多民族類信息都難以用理性認知來作出正確判斷,而更多產生的是建立在情緒話語上的消極影響,這會導致人們陷入“情緒先于事實,立場決定真相”的認知誤區,觸發涉民族因素的“后真相”現象。后真相一般是指隨著社會關系繭房化和重歸部落化,真相在信息傳播過程中有時不那么重要了,相對于客觀事實而言,人們更傾向于相信符合自身認知的情緒想象。從涉民族因素的網絡信息來看,人們在網絡空間中更多的是以日常生活實踐中的信息分享來表達本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歷史文化習俗、精神價值觀念,但是,“以這些感性意識和感性活動表現出來反映不同主體客觀需求的思想觀念和價值取向……具有無序性、瞬時性、非邏輯性和不可言說性,由此決定了它無法用理性的方式來衡量和把握”。[23]因而,當涉及到某一特定民族群體的風俗習慣、歷史文化等民族特征或民族感情的碎片化網絡信息時,人們往往愿意相信自己所經歷或聽聞的認知信息來對該民族作出非理性的價值判斷,因為雖然我們的大腦包括理性的判斷和選擇,但是“我們的行動主要是由情感來驅動的”[24]5,以至于一些社會事件僅僅因為發生在民族地區或涉及到少數民族群體,就被一些別有用心者或者不明事理者利用網絡群體的偏見情緒或錯誤認知煽動、炒作成為網絡民族輿情,[25]使得涉民族因素的網絡事件引發現實生活中的民族問題。

同時,由于不同民族成員共同的民族身份更能激發情感上的共鳴和群體歸屬感,所以當一些民族錯誤言論在網絡空間泛濫時,“由于身份認同追求的存在,具有這一想象情懷的群體,會順著身份認同尋找有利于鞏固這一認知的信息,排斥不利于建構身份認同的信息,必要時會發起信息戰的方式壓縮有害身份認同建構的話語”,[26]從而在不同民族群體之間產生認知分歧甚至導致激烈的網絡信息論戰,導致群體極化現象的產生,而不同圈層的存在會進一步固化和強化各族公民固有的認知偏見或刻板化印象,最終阻礙甚至破壞和諧的民族關系,不利于各族公民對彼此民族的認同和對中華民族的認同。而且,有關民族之間的錯誤性認知經由算法推薦技術的助推,在很大程度上會造成各族公民走向“群體極化”的桎梏,并且這種“非黑即白”或“非此即彼”的極端化思想觀念不僅存在于不同的“信息繭房”之間,甚至在同一“信息繭房”內部也不允許有異己性的觀點或聲音出現,由此造成“沉默的螺旋”,否則將導致群體極化內部伙伴關系的破裂。

從算法推薦技術的實踐情況來看,我國民族事務治理面臨兩種類型的“信息繭房”現象。一種是算法推薦系統基于用戶的信息偏好和行為數據大量推送與民族有關的數據信息,并在此過程中不斷窄化各族公民的信息范圍,從而容易引發非理性民族認知和群體極化效應,不利于不同民族成員之間對各民族的認同和中華民族認同。例如,在知乎平臺中搜索“民族歧視”,一則題為“我是漢族,我男朋友是彝族,打算結婚的了,可我的母親不讓我跟他結婚,當不是民族歧視,就說我是找不到嗎?”的問題帖中,有些“回答帖”的內容嚴重地充斥著對彝族風俗習慣、歷史文化等內容的歪曲性、歧視性信息,而該問答帖的瀏覽次數高達350萬,對和諧民族關系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造成了消極的影響。[27]另一種主要是算法推薦系統對非民族地區的漢族成員不進行有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知識的個性化推薦,從而導致非民族地區的漢族成員缺乏與其他民族公民之間的信息交流,不利于各民族之間的交往交流交融。

(二)“信息繭房”削弱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網絡傳播力

在中華民族多元一體格局下,不斷增強全國各族公民的“五個認同”,引導各族公民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宗教觀,提升各族公民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夯實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是培育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必然要求。然而,無論是“五個認同”和“五個觀念”,還是“三個意識”,不僅需要有充足的數據信息來予以具象化呈現,而且還需要在網絡空間中得到廣泛的傳播,否則在網絡空間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將是無源之水,缺乏培育各族公民的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基礎信息資源和有力的媒介手段。

在傳統的信息分發模式下,主流媒體主導著信息生產權、傳播權和控制權,從而能夠保證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相關知識生產和信息傳播得到穩定性、連續性擴散。然而,在數字化時代下,掌握算法推薦技術的網絡平臺企業改變了主流媒體中心式的傳播模式,為了最大限度地匹配用戶的興趣偏好和增強用戶黏性,除了基于用戶對民族類相關歷史數據的挖掘和分析而進行個性化推薦外,網絡平臺企業在信息分發過程中并不會充分考慮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的公共傳播需求。

當然,以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等為目標的“導向正確”標準也逐漸納入網絡平臺企業的算法設計價值,但是,網絡平臺企業的價值觀、假設和偏見往往成為算法推薦技術在代碼編程和設計中所考慮的首要因素。正如有學者對微博熱搜榜(2016)上榜詞進行歸類分析所指出的那樣,“娛樂類新聞資訊”在年度“最熱搜”上榜詞中出現的比例高達67.6%,而包括時政在內的非娛樂類新聞資訊僅占21.1%,[28]其中有關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微博熱搜更是鳳毛麟角。同時,由算法推薦技術所主導的娛樂類新聞資訊等高熱度議程具有中心化的“趨頂收斂性”,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等不相關議題具有“擠出效應”甚至“獨占效應”,[29]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網絡傳播陣地,為民族事務治理領域中圈層性、偏激化的“信息繭房”提供了滋生泛濫的溫床。

與此同時,網絡平臺企業雖然掌握著信息傳播的算法權力,但是其本身并不主要從事知識信息生產,而是通過對用戶上傳的信息進行審核的方式進行信息推送,這在很大程度上容易固化乃至擴大一些公民的錯誤民族觀念。在人人皆媒的數字信息時代,網絡平臺企業在事實上無法全面依賴于技術監管而對海量用戶發布的數據信息進行有效監管,一些內含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煽動民族分裂、歪曲中華民族歷史等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活動或者錯誤的思想觀念,無法被算法推薦系統有效識別和監管,反而由于其具有異質性、獵奇性、低俗化等特征而更容易成為算法推薦系統進行個性化推薦的目標信息。這是因為算法推薦技術作為一種人工智能,“無法準確辨別隱藏在內容背后的立場和價值觀念,無法發揮糾偏作用,反而會進一步迎合這些錯誤的傾向,大量推送類似信息和內容,使人們誤認為這些錯誤觀點是主流的、正確的,進而越來越深信不疑,對民族團結進步教育產生嚴重的破壞作用”,[11]甚至“新浪微博對其用戶發布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宣揚民族仇恨信息及相關評論信息’”未盡到網絡運營者應盡的管理義務,而受到北京市網信辦的行政處罰,[30]這在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增進各族公民的“五個認同”和對中華民族的共識性認知,不利于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培育和鑄牢。

(三)“信息繭房”對民族事務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出新挑戰

在國家主導下的技術治理框架中,政府、科技企業以及各族公民在技術治理中的地位并不平等,而是呈現出政府和網絡平臺企業緊密合作,公民參與相對薄弱的非均衡性特征。[31]在算法技術加持下,網絡平臺企業掌握著信息的生產、傳播和分配權力,突破了“以政府公權力為主導的民族關系治理模式,轉變為算法帝國中網絡平臺企業資本主導的民族關系治理趨勢”,[10]對民族事務治理領域中的“信息繭房”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戰。

第一,我國既有的民族事務治理體系難以有效回應“信息繭房”的技術治理需求。當前,雖然越來越多的理論與實務工作者認識到數字技術在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認為數字技術在實踐中的廣泛運用是提升民族事務治理能力的必需途徑,[32]但是對數字技術給民族事務治理帶來的“信息繭房”等風險挑戰的重視度相對不足,這在很大程度上制約了民族事務數字治理體系的發展。

從我國有關數字技術規制的民族法律規范來看,一方面,雖然我國《網絡安全法》(2016)、《反恐怖主義法》(2018)、《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2011)、《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13)等法律法規以及司法解釋等對在網絡空間中破壞民族關系的違法行為進行了必要的規制,但是在法治理念上仍然體現的是對有關破壞民族團結、進行民族歧視、宣揚極端主義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的預防懲治理念,而在網絡空間中賦予政府相關部門積極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職權和職責性規定卻相對匱乏。

另一方面,在對算法推薦技術等數字技術的專門性法律規制中,雖然既有法律規范明確了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等網絡平臺企業應當運用技術優勢積極開展主流價值觀的信息推薦義務,以及為網絡平臺企業設立了對各族公民在網絡信息傳播中有關民族歧視內容的監管義務,如《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2022年)第六條、第十條、第十二條,①以及《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2020年)第五條第四款、第六條第六款、第十一條等,②但是既有法律治理模式仍然體現的是以政府為中心的中心-邊緣式法律治理體制,法律規制內容以政府的管理為主,對網絡平臺企業和公民個體在數字社會民族關系治理中的權利義務的規定不足,而且法律內容較為抽象和模糊,主要注重以禁止性規范規制破壞民族團結和民族分裂的違法犯罪行為,而對各類社會主體在數字社會中的權利保障和法律激勵措施的規定不足。

第二,我國的民族事務治理能力亦不能滿足“信息繭房”的技術治理挑戰。一方面,政府雖然積極實施了在網絡空間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行為措施,但是方式相對有限,未能有效發揮今日頭條、“三微一抖”、快手、知乎、嗶哩嗶哩等在各族公民中廣為流行的網絡社交媒介在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作用,難以適應各族公民在網絡空間中的多元社交生活需求。另一方面,政府在網絡空間中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的內容相對不足,特別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媒體主要開展的是有關時政新聞、政務服務、信息公開、政策宣講等數字政府建設方面的信息服務,而對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的訊息傳播較為不足。例如有學者指出,西藏地市級融媒體平臺在傳播內容上主要關注于民生類資訊,而對國內時政、國際形勢、科普知識等內容傳播熱度不高,[33]在一定程度上未能體現出政府在網絡空間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職責要求。

同時,政府雖然可以通過政策法規和行政執法等方式對網絡平臺企業進行一定程度上的監管,但是由于算法推薦技術本身具有“算法黑箱”性質,即使是網絡平臺企業自身也難以及時有效地對其進行事前控制。在“信息繭房”之中,一些“在學理外衣、文藝外衣包裝下的錯誤言論在專業輿論場與民間輿論場大肆傳播,一些不明真相的網民長期受其蠱惑,引起一定的思想混亂,尤其是消解了廣大青年網民對國家的政治認同、民族認同、文化認同”[34],而這些偏激化、非理性的錯誤言論在“信息繭房”形成的過程中將會進一步固化和強化,“最終突破道德倫理、規章制度的藩籬而走向極端”[35],甚至引發現實社會中的群體性事件,給民族事務治理帶來了嚴峻考驗。

三、數字化時代民族事務治理對“信息繭房”的破解路徑

從博弈論的角度講,“由于使用成本、用戶損失成本的下降可以讓算法推薦實現信息平臺與用戶收益的最大化,算法推薦必然長期存在并被各類信息平臺與用戶廣泛地使用與接受,將會不斷催生并強化‘信息繭房’”。[4]在數字化時代,民族事務治理中的“信息繭房”現象并不是網絡平臺企業主導下算法推薦技術的直接產物,而是各族公民、網絡平臺企業和政府多邊互動關系的綜合性結果。在新時代民族工作中,為應對“信息繭房”帶來的治理風險挑戰,應緊密圍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這一主線要求,構建政府、網絡平臺企業和各族公民有效協作和多元治理的民族事務數字治理體系,通過健全政府對“信息繭房”治理的法律監管職責,強化平臺企業對“信息繭房”治理的公共責任,提升公民對“信息繭房”治理的網絡信息素養,營造風朗氣清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環境,在數字化時代有效地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一)健全政府對“信息繭房”治理的法律監管職責

第一,健全民族事務數字治理的法律規范體系,是在數字化時代破解“信息繭房”效應和提升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水平的基本前提。從法理上講,民族法律規范在本質上取決于特定歷史時期的物質生活條件,而數字技術代表著數字化時代下先進的社會生產力水平和各族公民的數字社會生活需求。在此意義上,與時俱進地加強對民族事務法治領域的技術規制,充分發揮數字技術在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中的積極作用,防范化解算法推薦技術作用下“信息繭房”帶來的消極影響,是提升民族事務治理現代化水平的時代要求和必然趨勢。

一方面,政府應當高度重視和充分關注算法推薦技術等相關數字技術對民族事務治理帶來的現實影響,提升民族事務數字法治在數字立法中的重要性,并在加強對民族類網絡信息內容法律監管的立法理念下,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立法目的納入國家和地方數字立法的規范體系之中。另一方面,應當在數字立法中明確規定政府、網絡平臺企業和各族公民在參與數字社會生活中維護和諧民族關系和促進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職權職責和權利義務,以及相應的法律責任,特別是制定相應的激勵舉措積極引導網絡平臺企業通過算法推薦技術傳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的主流價值觀的行為活動,同時建立和完善針對具有信息推薦權、信息發布審核權、信息屏蔽與信息刪除權等操作權限的網絡管理員、網絡編輯等互聯網從業人員的管理辦法,[36]防止其推動不利于維護和諧民族關系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網絡言論在“信息繭房”中滋生蔓延。

第二,各級政府應當積極適應網絡空間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時代要求,打造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信源矩陣。習近平總書記指出:“由于文字數碼化、書籍圖像化、閱讀網絡化等發展,文藝乃至社會文化面臨著重大變革。要適應形勢發展,抓好網絡文藝創作生產,加強正面引導力度”。[37]面對數字化時代“信息繭房”的現實挑戰,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應當在網絡空間中充分履行《地方組織法》賦予的“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促進各民族廣泛交往交流交融”的法定職責,通過加強主流官方媒體對有關網絡民族輿情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信息供給和知識傳播,打破“信息繭房”的信息區隔和信息壁壘,引導各族公民樹立正確的知識理性。

一方面,各級政府,特別是基層政府要轉變民族工作思維理念,深刻把握以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為主線的新時代民族工作是一項全國性、全民性的國家建設工程,是各級政府的一項“積極義務”。為此,各級政府應積極主動地運用政府官方網站和地方主流媒體平臺等網絡載體進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的宣傳報道,不斷提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傳播面和影響力。另一方面,各級政府應積極運用“三微一抖”、嗶哩嗶哩、小紅書、快手、今日頭條、知乎等各族群眾高度聚集的網絡平臺,不斷擴大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信息傳播渠道,建立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長效傳播機制,同時借助“網絡大V”“意見領袖”“明星偶像”“網紅”等青年人喜愛的網絡人士開展有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的知識生產和信息傳播,不斷提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在網絡空間中的主導話語權,化解“信息繭房”中偏激化的輿論風險。

(二)強化平臺企業對“信息繭房”治理的公共責任

引導網絡平臺企業樹立民族關系治理的公共傳播理念,不斷提升網絡平臺企業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社會責任,是破除“信息繭房”的關鍵環節。在數字時代“單靠某一個主體或者某一種治理手段,不可能奏效。發達國家的互聯網治理與互聯網法普遍強調多元利益相關方的共同責任,既依靠傳統法律執行機制如刑事制裁、民事責任追究等,又針對互聯網帶來的全新變化,充分發揮市場機制、技術標準、行業自律與社會自治等治理機制的作用,構筑多元治理格局”[38]。為此,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二十大報告中也指出,要“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制度,提升社會治理效能”[39]。誠然,網絡平臺企業在民族類信息的個性化推薦中必然會以追求自身的經濟效益為目標,但是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綜合治理體系要求下,并不能忽視自身應當承擔的社會公共傳播責任,而是應當轉變完全以信息偏好和流量主導的算法推薦理念,不斷強化自身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社會治理責任。

第一,網絡平臺企業在算法推薦系統的參數設置中應當考慮到民族身份信息或涉民族因素的數據對用戶畫像的影響,禁止將有違各民族一律平等憲法原則的數據參數納入算法推薦技術的數據編程之中。同時,應通過人工智能編輯分發信息和人機協同兩種方式不斷加強對民族類敏感性信息的事前審核和事后監管力度,從信源上切斷民族錯誤言論信息的生成和傳播。

第二,網絡平臺企業應當建立與個性化推薦相適應的公共性信息傳播機制,借助算法推薦的參數設置,向各族公民推薦更多的有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知識內容,促進各民族在網絡空間中的交往交流交融。同時,通過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相關“熱搜”的議題設置,以各族公民喜聞樂見的表現形式生產和傳播優質內容,從技術源頭上引導民族類信息的主流價值觀念,增強民族類信息的算法推薦的多樣性,積極培育和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

第三,網絡平臺企業應嚴格遵循相關的政策法規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算法推薦活動,重視網絡平臺企業在民族關系治理中的負外部性影響,并聘請民族理論與政策相關的專家學者到企業內部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講座交流,培育和制定符合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網絡倫理素養和行業行為規范,將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嵌入網絡平臺企業文化之中,不斷提升網絡平臺企業的社會公共責任和民族振興使命感。

(三)提升公民對“信息繭房”治理的網絡信息素養

加強各族公民的網絡信息素養教育,不斷提升各族公民對網絡空間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理性認知能力和水平,是破除“信息繭房”的重要內容。2021年中央民族工作會議指出:“要構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常態化機制,納入干部教育、黨員教育、國民教育體系,搞好社會宣傳教育?!盵1]84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是一項全國性的基礎教育事業,各族公民是否掌握正確的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與政策知識,是否具備正確的國家觀、民族觀、歷史觀、文化觀、宗教觀等有關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基礎理性認知,是影響各族公民是否陷入“信息繭房”的重要因素。因而,加強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工作,不斷加強各族公民的網絡信息素養和能力,是破解“信息繭房”的必然要求。

第一,加強對各族公民的網絡信息素養教育,提高各族公民對涉民族因素的網絡信息的判斷甄別能力。在信息過載的網絡空間中,各類涉民族因素的網絡信息五花八門,其中不乏一些具有迷惑性、誘導性的有關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以及有損中華民族共同利益的網絡信息。這些數據信息是導致公民個體產生“回音室效應”和“群體極化”現象的“始作俑者”,在算法推薦技術的疊加效應下極易造成線上和線下同頻共振的網絡民族輿情事件。然而,通過開展提升各族公民網絡信息選擇和判斷能力的網絡信息素養教育,使各族公民認識“信息繭房”的存在及其形成機理,可以讓各族公民在接收具有同質化內容的民族類網絡信息時,有意識地運用自身的經驗知識和理性認知,去進行多維度的知識選擇和甄別,以獲取更多的平衡信息,并通過多元觀點的碰撞和討論,來破除因網絡民族錯誤言論和不實信息所形成的“信息繭房”。這樣不僅可以使各族公民打破非理性和偏激化的思維理念的禁錮,還可以在網絡爭鳴中提供具有說服力的真相和真理,從而有效轉變各族公民的錯誤觀念,打破“信息繭房”的壁壘,在客觀上起到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社會教育功效。

第二,在社會各領域中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宣傳教育,不斷加強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主流話語體系建設。在民族意識形態領域中,正確的思想不去占領,錯誤的思想就會去占領。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全國各族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必須建立常態化的宣傳教育機制,在有形有感有效中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教育活動,不斷提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宣傳教育水平和成效,建設好中華民族共有精神家園。一方面,要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構建大中小一體化的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長效教育機制,充分發揮家庭、學校、社會協同教育的功能作用,夯實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國民教育根基。另一方面,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中要充分發揮各級黨委在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中的統籌協調作用,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作為一項重大的意識形態工作在黨員干部群體中進行貫徹落實。[40]同時,借助工會、婦聯、行業協會、村民和居民委員會等社會組織和基層群眾組織開展各類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主題宣傳教育活動。在宣傳教育內容上,要引導各族公民樹立正確的國家觀、歷史觀、民族觀、文化觀和宗教觀,增強對偉大祖國、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共產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高度認同,提升各族公民的國家意識、公民意識和法律意識,不斷培養各族公民的社會公共理性,為防止和破除“信息壁壘”提供堅實的知識積淀和思想基礎。

注釋:

①《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2022年)第六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算法推薦服務機制,積極傳播正能量,促進算法應用向上向善”;第十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用戶模型和用戶標簽管理,完善記入用戶模型的興趣點規則和用戶標簽管理規則,不得將違法和不良信息關鍵詞記入用戶興趣點或者作為用戶標簽并據以推送信息”;第十一條規定:“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算法推薦服務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建立完善人工干預和用戶自主選擇機制,在首頁首屏、熱搜、精選、榜單類、彈窗等重點環節積極呈現符合主流價值導向的信息”。

②《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2020年)第五條第四款規定:“鼓勵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信息:……(四)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宣傳優秀道德文化和時代精神,充分展現中華民族昂揚向上精神風貌的;”第六條第六款規定:“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不得制作、復制、發布含有下列內容的違法信息:……(六)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的;”第十一條規定:“鼓勵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堅持主流價值導向,優化信息推薦機制,加強版面頁面生態管理,在下列重點環節(包括服務類型、位置板塊等)積極呈現本規定第五條規定的信息……?!?/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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