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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罪認罰案件中構建證據開示制度的設想

2023-04-17 15:34
江蘇警官學院學報 2023年6期
關鍵詞:檢察院律師檢察機關

李 慶 王 慧 劉 焱

一、認罪認罰案件中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內涵以及價值界定

1.起源以及內涵。證據開示制度作為“舶來品”,最初起源于英國的民事訴訟領域,隨著19世紀英國司法改革合并普通法訴訟和衡平訴訟,證據開示制度正式形成。證據開示(Discovery或Disclosure),在刑事訴訟中是控辯雙方實現審前證據交流的重要方式,本文中所指的證據開示,又稱證據展示,是指控辯雙方按照一定的規則互相展示與案件有關的證據和信息,進行信息交流的一種方式。刑事證據開示有利于平衡控辯雙方在攻防力量配備方面的公平,保證居中裁判的第三方能夠公正地聽取控辯雙方的陳述、客觀地審查判斷雙方提交的證據,防止因為封鎖證據信息而產生的“證據突襲”和審判拖延。

由于英國普通法并不承認法院在刑事案件中享有命令審前披露證據的固有權利,證據開示制度在刑事訴訟領域并無立足之地。隨著18 世紀后期對抗刑事訴訟模式和1848 年預審制度的確立,證據開示制度終于被引入刑事訴訟領域,此后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不斷發展完善,逐漸形成了一整套完善且成熟的制度體系,為其他國家設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提供了范本。

在1996 年修訂刑訴法時,檢察機關在起訴時只移送有明確指控犯罪事實并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的起訴書等復印件,造成控辯雙方信息交流不順暢的現象。隨著2012 年的再次修訂,規定檢察機關在提起公訴時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該問題得到解決。在審判環節,我國的庭前會議制度吸收了國外的證據開示的類似規定,目的是提高庭審效率。在審查起訴環節雖未建立證據開示制度,但都賦予了辯護方閱卷權,但隨著認罪認罰制度的推行,簡單賦予辯護律師閱卷權,已經不能充分保障被追訴人對證據的知悉權。2019 年10 月24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發布了《關于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其在賦予值班律師閱卷權的同時,也明確了人民檢察院可以探索證據開示制度,但并未規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本文探索的就是刑事訴訟當中認罪認罰案件的證據開示,將其內涵界定為:在審查起訴階段,控辯雙方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向對方公開、出示與案件有關的證據資料。

2.價值界定?!吨笇б庖姟冯m然明確了值班律師在認罪認罰案件中具有閱卷權,但在實踐中,值班律師很少會主動去查閱卷宗材料,他們往往是在具結書簽署過程中簡單聽取檢察官對案情的介紹,便在具結書上簽字,被追訴人又無閱卷權,這造成被追訴人的知情權無法得到保證,更無法保證其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和程序正當性。因此,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認罪認罰案件中的證據開示制度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第一,可以有力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吨笇б庖姟返?8 條、第39 條規定了自愿性的判斷標準,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前提是充分保障被追訴人的自愿性。要想實現認罪認罰的自愿性,需要補足其自身權利單薄而引發的非自愿,即在確??剞q雙方地位平等、信息對稱的前提下由辯方充分考慮、自由選擇程序適用。換言之,當知情權、律師幫助權缺位而產生的以檢察意志為主導的認罪認罰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被推定為非自愿。這是因為,由于被追訴一方案件信息的匱乏,并不能對案件作出準確的預測,被追訴人將會面臨以下兩難選擇:其一,選擇認罪認罰后,獲得從輕、減輕的刑罰;其二,不適用認罪認罰,可能獲得無罪判決,但在當下語境獲取更長刑罰的可能性更高。不難推測,被追訴人作為理性的經濟人多會選擇前一種較為穩妥的方式。此種認罪認罰已不再具有純粹意義上的自愿性,故有學者將此種出于無奈而認罪認罰的形態稱為“屈從型自愿”。要保障認罪認罰的自愿性,就應該做到檢察機關掌握的證據不充分,被追訴人可以拒絕認罪認罰。隨著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廣泛適用,為保障被追訴人知情權和認罪認罰的自愿性,需要建立證據開示制度。

第二,有利于保證認罪認罰程序的正當性。根據《指導意見》規定,適用速裁程序的案件,在法院審判環節一般不進行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那么在審前程序進行之前進行證據開示就非常有意義,它可以有力保障被追訴人知悉指控證據的權利,以確保程序的正當性。否則,有的被追訴人可能在整個訴訟程序中都無法獲得指控其犯罪的證據內容。顯然,這對被追訴人是不公平的。證據開示制度在保證指控案件事實,建立在充分、扎實的刑事證據的基礎上的同時,還可以避免使法庭審判中出現因為需要調查核實證據而休庭的情況,以保證法庭審判不間斷地進行,可以減少不必要的上訴和申訴。

二、構建證據開示制度的必要性

1.可以提升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公信力?!吨笇б庖姟分匈x予檢察機關對證據開示制度進行探索的權利,說明其是重要的配套措施?!疤剿鳌币辉~,表明了檢察機關在適用時需要保持一種謹慎的態度,需要我們在適用時能夠做到在有利維護被追訴人知情權的前提下,不枉不縱,準確有力打擊犯罪,避免出現讓被追訴人提前了解指控的內容和根據,從而逃避追訴的情況。因此,中國特色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必須以審慎的證據開示制度為支撐,才能獲得全社會的認可,才能發揮出其應有之義,才能具有持久的生命力。

2.可以有力彌補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我國目前的自行委托辯護的刑事辯護率總體偏低,僅有20%—30%。絕大多數的認罪認罰案件,被追訴人不再聘請律師,而是由值班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幫助,雖然其享有閱卷的權利,但是由于客觀條件限制,他們很難行使。以蘭陵縣人民檢察院工作為例,只有周三和周五有1 名固定律師值班,一天最多需要見證二十多起案件,并且他們事先并不了解這些案件的案情,加之其參與個案時間特別有限,限制了閱卷權的行使;即便是辯護律師參與認罪認罰案件,在刑事速裁程序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辦案期限加起來為7 天,辯護律師要行使閱卷、會見權仍然非常困難。庭審階段又因程序簡化,辯護律師很難全面掌握案件情況,更難以幫助被追訴人作出理智抉擇。因此,迫切需要建立證據開示制度,以強制控訴方對證據進行披露。

三、國內外刑事證據開示的實踐情況以及借鑒

(一)國外的探索

作為典型當事人主義訴訟模式的英國和美國,在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司法實踐中成果顯著。在英國,《1996 年刑事訴訟和偵查法》對證據開示制度適用的案件范圍、控辯雙方證據開示的義務以及救濟程序都作出了全面規定;在美國,1946 年頒布的《聯邦刑事訴訟規則》開始嘗試將證據開示制度引入到刑事司法領域,經過六次修改后,辯方的證據開示權不斷擴大,原則上一切證據都應向辯方開示。為了保證控方享有對等的證據開示權,又增加了辯方向控方出示相關證據的義務。

二戰后,大陸法系國家日本、意大利等國發展成各具特色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日本重新制定《憲法》,并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修改,確立了“起訴狀一本主義”原則(即卷證不并送制度),增加了證據開示制度的內容,包括證據開示制度適用對象、方式、爭議解決及救濟程序等,為解決日本司法實務中存在的訴訟拖延難題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意大利,證據開示分為偵查和審判兩個階段,2002 年意大利修訂的《刑事訴訟法典》增加了辯方卷宗制度,就此形成了意大利現代意義上的“三重卷宗”的刑事證據開示模式。①陳衛東:《壽光證據開示試點模式的理論闡釋》,《山東審判》2005 年第1 期。

通過觀察對比以上實踐,我們可以發現:從開示方式上看,美國和英國經歷了單方開示階段走向雙方互惠階段,形成了雙向互惠、對等開示的刑事證據開示制度。日本是雙向開示方式;從開示內容上來看,美國經過歷次修訂法律法規后,最終確定原則上一切證據都應向辯方開示的制度。英國通過將開示證據分解為5 個環節,實質上是確立了全面證據開示模式。日本則采取“爭點關聯證據開示”模式。意大利則通過偵查階段和預審程序前兩個證據開示,將在案的所有證據開示。除意大利以外,美國、英國、日本等國家均明確了違反證據開示義務的制裁和救濟,如責令開示證據、根據案件情況作出裁決、宣布審判無效等。

(二)我國的探索

1.以法院為主導的探索。早在90 年代,最高人民檢察院制定了《刑事證據開示試行辦法》,將刑事證據開示制度作為公訴案件改革目標之一,并聯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出臺《關于在刑事公訴案件中試行證據開示的若干意見》,為各地開展證據開示活動提供了指導意見。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訴訟效率,為庭審順利進行提供了保障。山東省、廣東省、四川省等地陸續開始進行證據開示實踐,2001 年,山東省壽光市人民法院率先探索刑事證據開示,并將開示場所確定為庭審前的會議。②柴曉宇:《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研究》,復旦大學2014 年碩士學位論文。

2002 年6月25 日,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在全國首次與北京市律師協會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雙方正式簽訂《證據開示協議書》。該協議書要求在今后一年內控辯雙方依據共同制定的《證據開示規則》進行刑事案件開庭前的證據展示,該試點主要探索以檢察院為主導的證據開示模式,開示的地點設在檢察院。此后,廣東省佛山市、四川省峨眉市、福建省長樂市等地均對證據開示制度進行了探索。這些實踐證明,刑事證據開示制度對明確案件爭議、保障控辯平等、提高訴訟效率發揮了很大作用,但是這個時期的證據開示工作主要是法院主導整個過程,開示證據的案件類型,也多以案情復雜、證據較多的案件為主,主要解決的是司法實踐中控辯雙方的證據突擊、因新證據的出現而延期審理等現象。

2.以檢察院為主的探索。2019 年10 月,《指導意見》確定了明確檢察機關構建證據開示的責任以來,在全國范圍內對認罪認罰案件中如何構建刑事證據開示制度,進行了一些有益的探索,如江蘇省如皋市檢察院自2020 年開始,制定了《如皋市人民檢察院認罪認罰案件證據開示工作規程(試行)》(以下簡稱《工作規程》),規定被追訴人拒不認罪或者對案件部分事實有異議的,檢察機關經評估認為證據開示后被追訴人可能自愿認罪認罰的,可以決定進行證據開示。此外,浙江省寧波江北區檢察院、山東省青島黃島檢察院,四川眉山東坡檢察院、福建省福州市連江縣檢察院、福建省泉州市鯉城區檢察院、商城縣檢察院均不同程度地對證據開示制度進行了一定的探索,如浙江省慈溪市檢察院在一起開設賭場案中,為推翻被告人的謊言,開示了案件的關鍵證據。

在上述探索中,檢察機關在訴前與被追訴人、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溝通,將與案件指控事實相關的證據進行簡化集中展示,增強了被追訴人對認罪認罰結果的預測性。但是對于證據開示的范圍、時間、主體、內容、開示方式等的有關規定,均不相同,為我們的探索提供了有利借鑒。

四、認罪認罰案件中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程序設計

在認罪認罰案件中構建刑事證據開示制度要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自愿性、提高訴訟效率、彌補法律援助制度的不足的根本目的出發,在借鑒國內外刑事證據開示實踐的基礎上,結合案件具體情況,構建符合我國國情的證據開示制度。具體來說,設定如下:

(一)時間和地點

1.時間。在審查起訴階段的什么時間和什么地點實施證據開示制度有待明確。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的做法是自收到偵查機關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之日起,既可以由辯護人向公訴人提出要求而啟動,公訴人也可以向辯護人提出要求啟動。這種做法的缺點是,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一般承擔著審查證據、補充偵查的職責,所以在證據鏈條沒有閉合的情況下,不宜較早地進行證據開示,另外,一旦辯護人和公訴人都怠于行使權利的情況出現,被追訴人的權益便無法得到有效保障。

筆者認為,認罪認罰制度中設立證據開示制度的目的是在保障準確有力打擊犯罪的基礎上,對被追訴人進行教育、感化和挽救,以提高訴訟效率。因此,只有在知悉指控的證據之后,被追訴人才能做到真正自愿認罪認罰。因此,進行證據開示應當在檢察機關補充完善好證據,被追訴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之前進行。

2.地點。鑒于檢察院是審查起訴階段的主導者,在認罪認罰的整個程序中處于核心地位,可以借鑒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檢察院的證據開示工作探索,將證據開示的地點設在檢察院的專門場所。

(二)證據開示范圍

開示范圍作為證據開示制度的核心內容,直接決定了被追訴人證據知悉權的實現程度。江蘇省如皋市人民檢察院明確四類案件可以進行證據開示:檢察機關偵查的職務犯罪案件,一方認為有開示必要的;法定最低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一方認為有開示必要的;疑難、復雜案件,一方認為有開示必要的;辯護人有證據證實被告人無罪的相關證據,并擬在法庭上作無罪辯護的案件,其雖未提出但審判人員認為有開示必要的案件。有的檢察機關,要求僅制作證據清單,標明證據名稱、主要待證事實,而不開示具體證據內容。有的檢察院則對所有在案證據均進行展示,造成被追訴人出現“翻供”情況。2012 年11 月,廣東省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聯合海珠區人民法院出臺了《庭前會議證據展示規則》,要求控訴方開示準備在庭審中使用的證據,涉密證據除外。2015 年11 月,福建省長樂市人民檢察院聯合律師協會制定了《訴前證據開示協議》,要求控訴方在庭前提交有關被追訴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

筆者認為,認罪認罰案件的核心在于自愿性和效率性,因此在被追訴人拒不認罪時,可以有選擇性地向其展示關鍵證據,敦促其盡快自愿認罪、認罰,以提高訴訟效率。把證據開示的范圍界定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而被追訴人猶豫不決或者拒不認罪的案件,開示證據明確為影響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

(三)證據開示的主體、對象、啟動

1.開示主體。檢察機關是行使控訴職能的公權力機關,是當然的證據開示主體,此外,2012 年刑事訴訟法第40 條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被追訴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這也證明辯護律師針對上述情形對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負有開示義務。因此證據開示的主體應該為檢察官和律師,包括值班律師。

2.鑒于辯護律師和值班律師維護被追訴者權益的定位,其是當然的證據開示對象。另外,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考慮到值班律師行使閱卷權的困難,以及會出現被追訴人拒絕值班律師的幫助情形,為及時、清楚地了解指控依據,檢察官證據開示的對象應包括被追訴人。

3.啟動。鑒于審查起訴環節,檢察官需要充分調取、收集證據,建議證據開示程序的啟動者為檢察官;另外,為了緩解檢察官辦案壓力,可以增設,經檢察官同意,辯護律師、值班律師可以向被追訴人開示。

(四)內容

1.建議出臺文件明確檢察機關對影響被追訴人定罪量刑的關鍵證據負有全面強制開示的義務,對于其他證據可以以提供證據目錄的方式進行開示。在證據開示過程中,辦案檢察官對所開示證據負有釋明義務,對于案件證據目錄中未開示的證據,被追訴人或者辯護人、值班律師如果認為對定罪量刑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可以提出申請要求檢察官開示該證據,檢察官必須進行開示。

2.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和值班律師對于收集的有關被追訴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負有向檢察機關以及公安機關開示的義務。

(五)開示方式

開示方式是指開示主體將證據展示出來的步驟與形式。以控辯雙方在開示過程中是否面對面接觸為標準,可以將證據開示方式劃分為直接開示與間接開示。直接開示是指在特定地點由控辯雙方對案卷材料進行直接、當面的口頭了解和查閱;間接開示則是指一方將案卷材料提供給另一方查閱,并不與對方進行當面接觸。為實現良好的證據開示效果,建議以直接開示與間接開示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對于在押的被追訴人,以直接展示為主,證據開示時,由檢察官、辯護人、值班律師向被追訴人展示,由刑執部門工作人員負責監督;對于取保候審的被追訴人,以間接開示為主。在證據開示的過程中,辯護人或者值班律師可以在證據開示辦公室,在工作人員的輔助和監督下,向被追訴人進行證據開示。開示程序的監督者應當全程記錄開示的過程,當場形成《證據開示表》,列明開示證據的名稱和擬證明問題,時間、地點、開示人以及監督者,由在場人員簽字確認后附卷。

(六)救濟途徑。為確保證據開示制度發揮應有的價值,必須對未經開示的證據的效力進行限制??梢砸幎ㄎ唇涢_示的證據不具有證據資格,在庭審結束后,辯護方若發現控訴方存在尚未開示的證據,而該證據對辯護方有力并可能影響審判結果,可以以違反法定程序為由,提出上訴,上級法院可以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五、相關配套措施

1.完善證人保護機制。證人證言是證據開示的主要內容,在我國偵查手段落后的情況下,證人證言對定罪量刑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做好證據開示必須完善好證人的保護問題。刑事訴訟法61條和62 條對于證人保護的規定比較概括,雖然規定了對證人和其近親屬的人身進行保護、身份信息進行隱藏,禁止特定人員接觸,對證人住宅和人身專門保護等,但是有必要進一步健全證人保護的啟動方式、保護時間以及保護方式等。

2.需要完善辯護制度及值班律師制度。辯護人、值班律師在證據開示過程中的角色是多元的,不僅是所開示信息的接收者,還是開示救濟程序的發動者,其作用的發揮與否在很大程度上牽動著證據開示的效果,因此有必要提升其在證據開示過程中的有效性。

3.需要完善引導偵查機制。為了避免出現在證據比較單薄的案件中,被追訴人利用證據展示中掌握的信息,規避指控的情形,應該加大提前介入力度,利用移送審查起訴前的時間將有力證據固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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