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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個體權利人著作權濫訴案例的問題研究

2023-04-19 04:41申屠佳軒張祥志
關鍵詞:著作權人反壟斷法修正案

申屠佳軒,張祥志

(華東交通大學 人文社會科學學院,江西 南昌 330013)

通過閱讀文獻發現,我國在研究著作權問題上,對于有效保護著作權人的利益予以較多關注,但并未詳細探討著作權濫用的法律問題。因此,本文主要就運用合法手段解決著作權濫用問題進行探討。

一、案例介紹

2006年,歌曲《歲月飛花》的詞作者起訴成都好樂迪音樂娛樂有限公司,稱其侵犯自身著作權。該公司是成都市當地最大的一家卡拉OK企業,而歌曲的曲作者則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會員。需要關注的是,我國采取“二合一”收費體系,但在實踐中出現某些個體權利人未加入集體管理組織,利用單獨訴訟維權的形式來謀取高額法定賠償。并且引發了專注于謀求卡拉OK訴訟賠償的非法利益現象,掀起一系列以獲取高額訴訟賠償為特點的“商業訴訟”行為。

本文提及的《歲月飛花》卡拉OK案中,涉案作品為不可分割的合作作品,而成都好樂迪音樂娛樂公司經營性使用本案作品,被該歌曲詞作者告上法庭。由于涉案作品的曲作者是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會員,依據音像著作權管理組織規定,曲作者(周笛)稱自己與被告簽訂相關擔保協議,協議中規定出現非會員主張詞曲表演權時,公司應承擔擔保責任。因此根據協議規定,音著協成為共同被告。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音著協依據2006年11月國家版權局公布的卡拉OK版權收費標準,向法院提供國內音樂作品表演權的相關價格等證據,并且強調,每一家KTV經營場所的歌曲費用價格各有不同,應當尊重市場實際。然而一審法院認定,好樂迪音樂娛樂有限公司應當賠償原告共計35887元,遠遠超過當時卡拉OK版權收費標準(一首歌曲為10元/年),音著協對此荒誕的判決感到費解,并且反復強調賠償金過于虛高,不符合一首歌曲的實際收費標準。

因此,音著協為了鞏固內部會員關系,就《歲月飛花》的作曲部分向成都市內另一家與好樂迪音樂娛樂有限公司規模類似的企業(未繳納著作權使用費),于同一個法院,提起同一數額的侵權賠償。結果,兩個法院的判決數額相差巨大。如此厚此薄彼的司法判例,受理法官給出如下解釋,給予較高訴訟賠償能起到激勵個體權利人主動維權同時抑制著作權集體管理的作用,但實際上并沒有起到切實作用。

知識產權法有其獨立的主導性價值,即創新價值。[1]美國版權投機問題警示我們,缺少限制性規定的版權法可能會給社會發展帶來消極影響。無論是美國的版權投機現象,還是我國的個體權利人濫訴風潮,都是利用作品的侵權賠償獲得不正當利益,影響作品有效傳播,嚴重歪曲我國知識產權體系的根本立法目的。此類“商業濫訴”風潮不僅僅影響著作權市場正常傳播秩序,而且會引發創造的寒蟬效應。因為在“商業訴訟”風潮下,作品的創作者可能會產生懼怕訴訟或觸犯法律的消極心理,導致作品創作數量大量萎縮。如何利用我國著作權法對此類版權濫用情形進行合理規制,充分發揮著作權制度的創造力激勵作用,是本文關注的重點。

二、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關于“著作權濫用條款”的法律分析

2020年4月公布的《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內容涉及有關“著作權濫用條款”內容,不僅如此,與之相對應的在修正案草案第五十條首次增加了對濫用著作權行為進行行政處罰。眾多專家各持己見,部分學者贊成“禁止濫用條款有其內在的合理性及正當性”,但反對意見眾多。

1.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四條

修正案新增條款與舊條款最為顯著的變化是,出現了著作權人不得濫用權力的有關規定。著作權本身為法定壟斷權,通過賦予著作權主體一定期限的法定壟斷權,使得著作權人理性運用。通常而言,在著作權法的體系中,著作權人享有授予許可以及拒絕許可的自由,正常使用時并不會造成版權濫用。隨著著作權法的不斷發展,為了防止著作權人過度壟斷,平衡私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立法者將諸多防止權利濫用的規則內化于著作權制度之中。在《著作權法》的立法體系上,已經存在相應的限制性規定,而公布“著作權權利濫用”條款的目的是禁止著作權人傳播非法作品,從而損害公共利益。但著作權自身已存在全方位的預防性規定,針對權利濫用情形可以進行有效規制,[2]平衡著作權人和使用者的二者利益,著作權限制性規定明確著作權人使用權利的范圍與邊界,進而促進社會進步。因而對著作權濫用提出特別規定(著作權合理使用制度)在實踐上只能起到法律對禁止權利濫用的號召作用,假使不正當使用,會導致弊大于利的負面結果。

除此之外,在著作權濫用的標準上尚未找到明確的標準。目前學界主要包括兩種標準。李明德教授認為違反反壟斷法可作為著作權濫用的判斷標準,他指出當著作權人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可能會出現權力濫用的情形。但李琛教授反對前者觀點,他認為,違反公共利益才是著作權權利濫用評判標準。[3]在著作權濫用判斷標準尚未統一的情形下,修正案第四條的出現必然會給司法和執法帶來一系列問題。與修正案第五十條相呼應,權利濫用判斷標準模糊卻已規定具體的行政處罰,可能導致權利人行使權利的畏懼心理。

知識產權具有排他性的特質,著作權、專利權與商標權的排他性程度各不相同,其中專利權的排他性程度最強,例如:在《專利法》中,發明創造只授予一個專利?!渡虡朔ā芬幹粕虡说幕煜袨?注冊商標的排他效力及在全國地域范圍內相同類似商品上相同近似標識的使用行為。[4]而著作權不保護思想,因此即使思想或者情感相同但只要表達不同,或者雖然表達相同但均系獨立創作,排他性相比專利權和商標權都弱。在作品傳播的整個鏈條中,同類作品之間的替代性非常強,作品傳播者和使用者具有較大的選擇范圍,基本可以做到不受著作權人限制,雖然理論上不排除著作權人濫用著作權的可能性,但由于著作權人濫用著作權的“先天條件”不足,著作權人事實上能夠濫用其著作權的可能性并不大,在實踐中知識產權的濫用主要出現在專利和商標領域較多。綜上所述,此次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特別新增有關著作權濫用條款,但因司法嚴格審查或者行政執法能力不足等因素的作用,也可能出現與立法者意愿相反的情況,該條款可能成為著作權法律體制中畫蛇添足的一筆。

尚未得知修正案草案第四條如此修訂的目的,但筆者認為是為了加強保護作品傳播者的權益,維護作品正常傳播。但是著作權濫用條款的立足點一不是作品的創造者,二不是作品的使用者,而是處于二者之間的作品傳播者。該條緊扣“不得濫用權利”字眼,與我國著作權領域主要矛盾不符,侵權現象依舊嚴峻,著作權保護力度不足,并不是著作權過度行使,才導致阻礙作品的傳播和利用。雖然作品傳播者權益也屬于廣義著作權范疇,但僅僅為了作品傳播者利益,限制著作權人權利的行使,不符合保護知識產權的價值導向,本末倒置。

2.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修正案草案)》第五十條

與第四條相呼應的是,修正案草案同時新增了第五十條規定,對“濫用著作權”的侵權行為進行著作權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該條款旨在規范權利人在濫用著作權時導致損害作品正常傳播秩序的行為,并予以行政處罰,試圖加大“公權”規范“私權”,強化對公共利益的保護,并且,著作權法作為民事法,即使公權力介入,理應調整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例如,權利救濟規則中,先規定民事責任,如果涉及公共利益,再設定行政責任,著作權利濫用理應如此,應當首先通過調整私權主體之間的關系來規制,直接規定行政處罰,有違立法的一般規律。

修正案中的“濫用著作權條款”的“濫用”尚未出現標準化的判斷標準,最為合理的權利濫用定義是“權利的行使違背了權利設置的目的”,因此權利濫用的前提必須是存在權利,行為的表象是在行使權利,但這種行使權利的方式違反了法律創設權利的目的。雖然,行政機關日常會行使一部分司法性質職能,但也僅限于行政專長的范圍內。例如,專利注冊機構在技術判斷、商標注冊機構在商品和商標的事實判斷上有專長,可以在異議、復審、無效等程序中作出準司法裁斷。但是,濫用的判斷標準尚未統一,將會導致相似“濫用權利”行為在全國不同省份、直轄市、自治區的行政執法結果不同,存在較大差異。因此在濫用評判標準尚未完成條件下,繼續行使該條款,會給基層版權行政部門、文化行政執法部門帶來過于繁重的工作,甚至導致行政不作為或行政亂作為現象。

修正案草案第五十條存在行政執法主體混亂的問題。我國《反壟斷法》在“著作權濫用”情形上具有一定規制作用。根據修正案草案規定,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著作權管理工作,但《反壟斷法》與修正案草案內容相違背,《反壟斷法》中提到,國務院及其授權的反壟斷機構才是實施具體反壟斷調查的執法機關。由于行政執法主體的級別或職能分工錯亂,也會造成修正案中對濫用著作權對行政處罰行為難以開展。

此外,著作權法作為一種私權,例如最顯著的版權交易行為,一種市場化行為,在不違反《反壟斷法》規定的前提下,利用市場進行規制更為妥當,行政權力過多介入著作權的行使未必合適。并且對于著作權中特定作品的交易或者授權行為,理應收到著作權對特定作品的法定許可以及合理使用等限制制度的規范。

3.對“濫用著作權”條款的總體評析

“濫用”著作權條款是之前幾稿著作權法修正草案中從未出現的,并且在其他國家著作權法以及國際條約也未出現相關規定。對于新增“濫用著作權”條款并不能得到實踐的支持,假使該條款生效,很大程度會造成作品傳播者、使用人等相關經營主體將法律規則作為侵權擋箭牌與保護傘的惡劣后果,出現違背正常市場秩序的不良局面。[5]我國《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歷經十年,濫用著作權條款一經公布便引起學界廣泛關注,但最終被去除,固然近年來我國著作權發展迅速,但是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新創造才是發展著作權主旋律,“濫用著作權條款”與當今我國著作權法治的基本國情不符,不宜引入。

三、著作權濫用的規制體系

1.反壟斷法

《反壟斷法》的本質是通過維護市場正常競爭以實現社會公平正義。著作權自身具有獨占性與壟斷性,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如果著作權濫用行為排除、限制了競爭,則構成《反壟斷法》所禁止的行為,需要由反壟斷執法機構出面,根據《反壟斷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條規定對著作權人展開調查,追究著作權人在《反壟斷法》上的法律責任。

權利人正常行使權利不會受到《反壟斷法》的制裁,如著作權人超越權限行使權利,出現著作權濫用情形時,則進入反壟斷法的視野。較為典型的版權濫用行為表現為:利用版權限制被許可人開發競爭性產品、超出版權保護期限行使權利、濫用訴權、不正當行使版權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公共政策的行為等。例如,被拒絕許可的產品或服務對潛在被許可人的業務至關重要,且在沒有任何潛在的替代品時,拒絕許可的行為構成版權濫用。

超出正當且合理的限度行使版權的行為有可能違背著作權法的公共政策(合作作者無理由拒絕授權歌曲的商業使用),但不一定因有損整體的競爭環境而構成壟斷。舉例說明,A企業創作出一定的智力成果,從而在市場中獲得優勢甚至壟斷地位,為穩固該地位而展開一系列限制競爭的行為,此類著作權濫用行為應當由《反壟斷法》進行規制。也不能因為權利合法而進行反壟斷抗辯,其中最為典型則是Magill案,從社會本位和保護公共利益的角度出發,該案證明了與保障著作權相比,保護正常市場秩序更為重要。

雖然反壟斷法是一種公法,而著作權法為私法,但二者在一定意義上具有一致性。首先,兩部法律均具有激勵創新的作用。著作權法保護作者的智力成果,鼓勵創新激發市場競爭,這與反壟斷法限制不正當競爭促進經濟發展的本質相同。其次,兩部法律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反壟斷法通過禁止非法壟斷行為,為消費者帶來更多的機會,增加社會福利,而著作權法則是授予作者對作品的壟斷權來刺激市場的創新活動,從整體上增加消費者利益。綜上所述,兩部法律的目標具有一致性,利用《反壟斷法》解決著作權濫用行為具有一定的合理性與合法性。

但是針對著作權濫用進行規制,僅僅依靠反壟斷法是非常有限的,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原則不能夠完全適用于著作權領域,因為相關市場原則的本質是根據產品的價格、質量等因素進行產品之間的相互代替,而著作權產生的智力成果自身的獨創性必然導致產品之間可代替程度較小,并且著作權產品中具有作者自身的人文屬性,很難找到完全可替代的存在,對反壟斷法規制著作權帶來較高困難。

2.著作權法

《著作權法》必然規制著作權領域內的權利濫用行為,但是在具體規制舉措上,《著作權法》與《反壟斷法》存在一定區別。著作權的創設制約了他人的行為模式,為了平衡傳播者的利益,《著作權法》也規定了相應獨創性的門檻,他人無需事先許可、免費利用的著作權限制與例外制度,無需事先許可、利用,僅需事后付費的法定許可制度,經過一定年限后自動進入公有領域的著作權法定保護期限制度,以及著作權法司法適用過程中發展出來的停止侵害請求權被適當限制的做法,等等。這些制度或者做法已經為著作權的享有或行使劃定一定門檻,假使著作權人跨過這一門檻,即構成著作權濫用。西方國家尤其重視著作權的保護,設置了“權利窮竭”制度,即在一定條件下對著作權人的專有權、壟斷權進行限制,衡平作者與社會公眾之間的利益關系。

著作權權利限制制度在預防著作權濫用上發揮重大作用,但僅僅專注于預防層面,濫用行為發生之后的處理還需其他制度體系進行規制。

3.民法典——禁止權利濫用原則

著作權濫用作為權利濫用的分支,必然受到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的規制。學者對權利濫用的定義各持己見,主要包括:“故意損害說”“違反目的說”與“越界說”。首先“故意損害說”指權利人在行使權利時不能故意損害他人利益?!斑`反目的說”指權利人行使權利不能違反該法律創設該權利的法律目的?!霸浇缯f”則從權利界限的角度進行探討,權利濫用是權利人超越法律權限行使權利時,對社會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害。[6]

歐盟法院認為,版權人的自由不應當凌駕于權利用盡原則之上。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正當且合理地利用作品,著作權法的目的并非保證權利人的利益最大化,而是通過賦予著作權人一定報酬以激勵社會創作,因此,著作權人不得超越法律權限范圍行使權利。[7]行使著作權作為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受到民法自身性質的限制,任何民事行為都不可違反這一基本原則。但基本原則行使的前提是《著作權法》對權利行使的界限沒有規定或規定不明確時,才可適用原則性的規定,不能作為主要適用依據。判斷標準在學說上又存在嚴重分歧,對其界定尚不完善,所以即便是擁有法律職業資格證和執業證、從事司法審判工作多年、擁有豐富司法經驗的法官,在司法活動中也不會輕易適用民事權利不得濫用原則。

四、結語

從國內個體權利人濫用著作權與國外“版權投機”現象來看,因著作權濫用導致的“商業訴訟”現象影響了正常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著作權法第三次修改中“著作權濫用條款”的規定為時過早,當前著作權侵權現象顯著,加強著作權保護、激勵創新創造才是我國著作權立法主旋律。著作權濫用以損害公共利益為判斷標準,以正當著作權存在、侵害事實、越權使用三者為構成要件。當前環境下已存在著作權濫用情形,雖少但不能忽視,即使我國尚未頒布完善的規制著作權濫用的法律制度,但仍然可以通過著作權法自身規范(例如合理使用制度、法定許可制度等等)與民法基本原則進行調整,《反壟斷法》也可在一定程度上解決著作權濫用行為。著作權保護方興未艾,現階段仍需要具體的規制著作權濫用的法律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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