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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視角下中國毒品犯罪刑事立法的反思

2023-04-27 08:18郭傲
現代商貿工業 2023年10期
關鍵詞:毒品犯罪刑事政策

郭傲

摘?要: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盡管我國對毒品犯罪一直采取高壓的打擊態勢,但毒品的數量、吸毒販毒人員、毒品犯罪衍生出的社會問題不降反升。自我國確立“嚴刑禁毒”的刑事政策以來,刑事立法對毒品犯罪先后設置了死刑、量刑時對毒品的含量設置沒有明確下限、毒品犯罪的既遂或者未遂形態過于泛化。這一立法模式更是難以應對當下復雜多變的毒品犯罪態勢,不論是刑法解釋還是補充立法,都有損刑法典的明確性、穩定性、體系性。

關鍵詞:毒品犯罪;刑事政策;刑事立法

中圖分類號:D9?????文獻標識碼:A??????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23.10.061

0?引言

毒品犯罪的社會危害,隨著自由貿易、人工智能等現代化產物的發展,已逐漸突破國家地理空間的局限性,并擴展至全球。以毒品為中心的犯罪鏈不僅是財產性犯罪的溫床,也容易成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等人身性犯罪的催化劑。當前我國打擊毒品犯罪的基本對策是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的指導下,以開展嚴打整治行動與重刑懲治策略嚴厲打擊毒品犯罪行為。然而,盡管我國對毒品犯罪采取嚴抓嚴打的高壓打擊措施,但毒品犯罪的犯罪率不降反升,毒品犯罪治理現狀與政策預期出現相背離的狀況,這說明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立法模式與實際毒品犯罪的具體態勢存在相背離的情況,需要我們思考新形勢下毒品犯罪的立法模式、刑事政策、行政法規以及社會性治療、回歸之間所產生的矛盾沖突并基于此探索未來我國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的新路徑。

1?當前我國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反思

1.1?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沿革

20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世界毒品非法需求的不斷增長推動毒品非法供給的激增,進而助推非法制造毒品、販運毒品等違法產業的發展,全球范圍內毒品犯罪出現新的極點。黨中央作出改革開放的重大決策,帶來的不僅僅是新的發展理念、新的發展范式、新的發展市場,更是滋生了諸如毒品走私、毒品跨際販運等違法犯罪活動。在此嚴峻的國際禁毒環境下,我國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經歷了以下兩個階段。

1.1.1?分散式立法模式

在我國1979年刑法典立法規定中規制毒品犯罪的罪名僅為了制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該罪法定最高刑期為15年,且法定刑升格條件僅為行為人存在“大量”的情形,一般毒品犯罪行為人僅會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罰,這一規定顯然不足以應對當時紛繁復雜的毒品犯罪態勢。在此背景下有關打擊毒品犯罪的法律、法規迅速出臺。除補充性的立法、司法解釋外,我國還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這一附屬性質的刑法將走私毒品納入刑事處罰的范疇之中加以規制,此后又制定了《關于禁毒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是新中國第一部詳備規定毒品犯罪及其刑罰的單行刑事法律,《決定》中將毒品犯罪的種類進行擴展,將“走私毒品”“非法持有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出售毒品”等情形納入毒品犯罪的范疇中,擴大對毒品犯罪的打擊面,為司法實踐堅決懲治毒品犯罪提供了切實的法律保障對毒品的概念界定有了較為清晰的表述,并結合改革開放后毒品犯罪的新態勢進行時代性的分析,細化對有關毒品的犯罪類型、犯罪模式的描述,并提高走私型毒品犯罪的法定刑。由此可見,改革開放初期,我國打擊毒品犯罪的模式主要是單核心、分散式的立法模式。

1.1.2?統一的刑法典模式

1997年我國刑法典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1997年刑法”),本次修訂后,刑法分則中有關毒品犯罪的規定增設至12個罪名,歸納在第六章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中?!?997年刑法”基本上吸納了《決定》中有關當時打擊毒品犯罪的絕大部分內容,再結合當時世界范圍內的毒情形勢以及毒品犯罪新型化的主要特征,對相關規定進行調整?!?997年刑法”第347條第一款規定不再以犯罪數額多少作為定罪量刑的標準。以此為司法基礎,2014年武漢紀要指出,有關兩種以上毒品走私、販賣、運輸、制造的情形,采取以海洛因為等價物,以此將其分別折算為海洛因的數量,再予以累加,確定毒品總量作為量刑的最終依據;以《非法藥物折算表》為依據,對于刑法及其法律淵源沒有明確量化定罪量刑數量標準,但明確量化了其與海洛因之間的折算比例的毒品,可據此折算予以累加。有關規定的歷史性演變體現出國家對毒品犯罪復雜化、科技化發展的新認識,更是對于毒品犯罪予以高壓式打擊的體現;與此同時,“1997年刑法”對“毒品原植物”“麻醉藥品”“精神藥品”進行了更為細致化的規定與完善,嚴密了精準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法網。2015年通過的《刑法修正案(九)》從毒品的非法供應鏈層面對“非法運輸、攜帶制毒原料或配劑進出境或在境內非法買賣上述物品”進行修改,嚴厲打擊毒品交易源頭供給,規制毒品交易的市場網絡,從而對毒品犯罪進行零容忍式打擊,在量刑方面對本罪的入罪標準以及法定刑加重情節進行標準化規定,以“情節較重”為入罪標準,以“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為標準設定兩檔加重刑罰。

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也對毒品違法行為進行了有效規制,明晰了禁毒宣傳教育、毒品管制、戒毒舉措、禁毒國際合作以及有關毒品違法行為的行政違法罰則等方面的內容,二者均以“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原則性規定,對行政、司法人員進行提示,避免導致只采取行政措施而造成刑事懲罰措施的缺位。

1997年刑法出臺后,我國形成了刑法在打擊犯罪中的核心地位,在統一的刑法典模式下,這些附屬刑法雖有附屬之名,卻無附屬之實,雖附屬于刑法典之后,但具體罪名、法定刑等卻完全依賴于刑法典進行規定。綜上所述,我國當前毒品犯罪立法模式是以刑法典為中心,刑法修正案、行政法規、禁毒法為補充的統一刑法典模式。

1.2?我國當前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模式的典型特征

1.2.1?刑事立法的嚴密性

“1997年刑法”綜合以往打擊毒品犯罪的實踐經驗以及改革開放新形勢下我國以及世界毒情的發展態勢,對我國打擊毒品犯罪的相關規定進行了綜合性、系統性、立體性的修訂與整合,將毒品犯罪相關罪名集中整合在刑法第六章第七節中,以毒品的非法供給和非法需求為主線,集中規制主線及其衍生出的相關犯罪現象。通過完善毒品犯罪的主體以及侵害的法益、提高相關犯罪行為的法定刑、拓展毒品犯罪的類型,從而由點到面構建起打擊毒品犯罪的綜合性刑事法網。

1.2.2?刑事立法的模糊性

具有現代性特征的毒品犯罪涉及毒品市場構成中的各個要素及環節,經濟社會的現代化發展也帶來了各種新型毒品的交易,因此,現有的毒品認定技術以及法律對毒品概念的概括難以有效規制毒品市場的技術化發展。同時,各類毒品犯罪所侵害法益界限的劃分也存在較大的模糊性,需要對毒品犯罪中各類具體犯罪中此罪與彼罪的界限、定罪標準及量刑幅度加以清晰,從而為司法實務提供更為明確的依據。但在我國現行打擊毒品犯罪的刑事法律體系下,不僅存在著較多的空白罪狀,對于毒品犯罪具體罪名的構成要件也具有抽象性,大多以非法、運輸、販賣、持有、制造等詞語對其加以概括,并不對其進行詳盡的規定解釋,致使司法實務中對這類詞語的內涵與外延存在混淆的可能性。

1.2.3?部門法的獨立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以罪刑法定為原則性規定,不再規定有關犯罪定罪量刑等問題的刑事規范。同時在刑法典中也不會規定戒毒措施、禁毒教育毒品管制等與刑法基本內容格格不入的內容。刑法典中關于毒品犯罪的法律規范不受《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修改的影響。二者之間“恪守邊界、互不干涉”,履行各自的法律職能,在禁毒的不同階段發揮自身作用。

2?我國當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考察

考察我國當前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在理論分析層面可以從應然和實然兩個方面對其進行研究。本文從目的解釋出發對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進行實質性解釋,批判性地理解當前規制毒品犯罪刑事政策的核心概念與構成。關于對毒品犯罪刑事立法政策的實然分析可以從兩個視角犯罪類型和刑罰設置兩個方面進行,目的在于探討這種犯罪化是否合理,觀察刑法在毒品犯罪中的刑事政策取向。

對于毒品犯罪的類型,我國刑法在第六章第七節“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規定了12個具體罪名。通過該罪從毒品的生產端到毒品的需求端以及懲治毒品犯罪的過程中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的特征,可將該罪分為五類。由此可見,我國刑法以嚴密的分類標準對毒品犯罪加以規制;同時《刑法》第357條也明確了毒品犯罪中毒品這一核心概念的內涵和外延;《麻配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是指列入麻醉藥品目錄、精神藥品目錄的藥品和其他連續使用后易產生依賴性的物質,我國刑法采取兜底條款的形式加以清晰化。同時,在有關的司法解釋和規范性文件中也擴大了毒品認定的范圍。此外,關于走私、運輸、販賣、制造毒品罪不管數量多少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在我國刑法寬嚴相濟的立法模式之下,此種定罪量刑模式實屬罕見。即使司法實踐中對于此類犯罪不能做到處罰零門檻,將所有觸犯第347條的行為都納入量刑范圍內,但這種量化的立法模式無疑體現了以嚴刑打擊毒品犯罪鏈的刑法立法政策。

對于毒品犯罪的法定刑設置,我國刑事立法擴大對毒品犯罪加重處罰的范圍,其重刑主要包括:1.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罪的法定最高刑為死刑,非法持有毒品罪的最高刑為無期徒刑;非法生產、買賣、運輸、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的最高刑為15年;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以及窩藏、轉移、隱瞞毒品、毒贓罪、走私制毒物品罪、強迫他人吸毒罪以及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五個罪名的最高刑均為十年有期徒刑。2.相較于刑法第65條,我國毒品犯罪對于累犯采取從重原則。3.我國刑法第347條第六款的規定將對于保護、教育未成年人,避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遭到毒品的侵蝕置于加重處罰的核心,第349條規定將涉及懲治毒品犯罪的工作人員置于加重處罰的核心以及第356條規定因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過刑,又犯本節規定之罪的,以上情形在刑法分則第六章第七節均應加重處罰。

3?我國當前毒品犯罪刑事政策與立法模式的沖突

3.1?統一的刑法典模式下過于強調刑法在毒品犯罪治理中的作用

刑法在毒品犯罪的各類懲治措施中處于核心地位。從規范模式來看,刑法典制定對各類毒品犯罪的刑法規制,而針對其他毒品違法行為以及毒品受害者的社會性回歸等社會化治理手段則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加以細化,再通過各類行政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政策性文件根據全國各個地區的毒情形勢制定地方化的禁毒方略。因此,從司法效力來看,以刑法規制毒品犯罪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我國當前的禁毒法律體系是以刑法為中軸,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為輔助。強調將所有毒品犯罪統一于刑法典中加以規制,以保證刑法典的完備性與統一性,保證刑法典在懲治犯罪中處于中心地位,顯示出將其作為懲罰犯罪的最主要依據的意圖。因此,即使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由于采取統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為了不對這一體系進行突破,《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只能采取補充的立法形式,成為一部“有禁無罰”的法律。在打擊毒品的非法供應鏈上,處于核心地位的刑法典始終發揮著主導作用。又由于刑法典只明確了對毒品犯罪的法定刑,無法明確懲治犯罪與社會矯治之間的銜接和地位等問題,導致在毒品治理層面刑法典超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相關法律法規。

3.2?統一的刑法典模式下過于強調“嚴刑禁毒”的刑事政策

“嚴刑禁毒”的刑事政策具有濃厚的“嚴打”色彩,在此種打擊毒品犯罪刑事政策之下,容易忽視對人權的保護?!皣佬探尽毙淌抡呦箩槍Χ酒贩缸锏男淌铝⒎ㄊ菍Χ酒饭┬桄溕系膰来蛐钥刂?,且刑法本身意指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行為,對于毒品犯罪更是強調其社會危害性與自然犯相重疊,這導致我國管制有關毒品的違法行為過于強調其具有犯罪性,應當將其歸之于刑法之下予以懲罰,而忽視了違法者自身性質具有三重性,忽視刑法對毒品違法行為將以規制的底層邏輯。正如有學者所指出的,在法定犯與自然犯同處于一個法典中的情況下,會導致法定犯與自然犯的量刑“攀比”,從而導致量刑更重。人是具有社會屬性的動物,社會因人性對是非善惡的界限而向善發展,理性的背后是程序的嚴謹,可唯有融入人性對自由與尊嚴渴望的嚴謹才能受到社會的認可,這種“人性+理性”構建起的法治大廈方可受到社會的尊重?;诖?,我國刑法第13條根據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規定了具體認定犯罪的標準,該部分的規定體現了我國刑法的謙抑性,即國家立法充分考慮國民的人性與自由。而我國刑法關于打擊毒品犯罪的條文幾乎沒有考慮這一內容,以相對高壓的打擊力度遏制的犯罪這忽視了法律的溫情以及對人性的考量,其結果卻是毒品犯罪的監禁率總體呈上升趨勢(圖1)說明毒品案件的受理數目依舊較多,治理毒品犯罪道阻且長。

3.3?統一刑法典模式下難以實現治理措施之間的有機統一

有學者指出,對于毒品懲治、禁毒教育、禁毒性質的社會組織存在缺乏統一性、協調性的規定等問題,這也成為我國禁毒法律難以適應禁毒工作需要的重要原因之一。毒品犯罪與其他法律規范相交叉,毒品犯罪的行為人大都是毒品受害者,兼具罪犯、受害人、病人三重身份,理應在接受法律制裁后通過社會矯治等方式使其回歸社會,因此,毒品犯罪行為的認定是建立在毒品管制規定的基礎上。而當前刑法典與其他法律法規是相對獨立的體系,不僅可能存在部門法之間相互交叉且兼具不同部門法性質法律規范的現象,也可能由于規范的規范層級、效力等存在著的較大差異,難以實現規范內容的有效銜接;相關法律體系一旦修改,則相關法律法規會隨之修改,這將會導致立法負擔過重等問題。因此,在當前立法模式下,懲治毒品犯罪應當構建統一有序、充分銜接的立體化犯罪治理體系。

4?結語

中國發展進入新時代,中國禁毒各個部門在禁毒工作的全過程中貫徹新發展理念,努力將刑事立法、刑事政策的嚴苛與幫助毒品違法人員回歸社會相結合,努力將社會治理與刑法嚴打嚴抓的高壓打擊政策相結合,不僅僅在打擊毒品刑事犯罪方面成效顯著,還在幫助毒品受害者返回社會層面取得較大進展,但由于我國當前的毒品犯罪立法模式采取的是統一刑法典的立法模式與綜合治理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相悖,難以發揮非刑法治理手段的功能,反而將使得刑法一家獨大、重刑運用過多,且與其他治理手段的銜接不暢,因此,我國應當轉換懲治毒品犯罪立法模式的思維方式,構建多元一體的立法模式,發揮附屬刑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作用,有效遏制毒品犯罪的需求端以及幫助毒品受害者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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