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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酒后下車不幸身亡,出租車公司是否擔責

2023-06-10 13:53學友
職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23年3期
關鍵詞:順達中專學校一審

學友

58歲的胡德明夜晚酒后打出租車到達指定地點,又要求返回,司機未做表示,胡德明在附近一醫院處下車后,司機駕車離開。約6個小時后的翌日清晨,胡德明被人在野外發現,經搶救無效身亡。那么,出租車公司有責任嗎?

乘客酒后下車身亡,家屬怒告出租車公司

2022年2月16日晚23時25分許,胡德明從所在的縣城一家酒店出來,到路邊等車。恰好程清明駕駛出租車路過,胡德明要求程清明將其送往縣職業中專學校。至縣職業中專學校附近后,胡德明告訴程清明目的地不是縣職業中專學校,要求他將其送回。

程清明將胡德明送到了縣職業中專學校旁邊的養老康復醫院,再駕車離開,胡德明未支付程清明車費。后來的監控錄像顯示,胡德明下車后在養老康復醫院大廳徘徊數分鐘后離開。

次日早上5時許,案外人黃石榮發現胡德明倒在其家菜地,立刻報警。民警到達現場后,協助120醫務人員將胡德明送往縣人民醫院。不幸的是,胡德明經搶救無效后離世。經縣公安局物證鑒定室鑒定,胡德明的離世因低溫致死。事后查明,事發當夜的天氣為陰天有中雨,北風2級,氣溫為5~7℃。胡德明乘坐出租車時穿著單薄,上車后,程清明聞到了胡德明身上的酒味。胡德明乘車期間,有自言自語、語言混亂等醉酒行為。

胡德明的妻子常素芹、兒子胡浩無法接受這晴天霹靂般的悲劇,一紙訴狀將出租車公司告上法庭,請求判令其賠償經濟損失59萬余元。

一審法院嚴審,認定出租車公司有過錯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疾病、分娩、遇險的旅客。人在飲酒超過一定的程度時,即會達到危險狀態,這是普通人所應當掌握的基本知識。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胡德明上車時衣著單薄,司機程清明聞到了其身上酒味,胡德明在車上有自言自語、語言混亂等醉酒行為,可以確認胡德明已經喝了一定量的酒,并達到了危險狀態,而程清明對該情況應已知悉,故順達公司在履行客運合同的過程中對于處于危險狀態的胡德明負有法定救助義務。

本案中,事發時間為下雨且寒冷的凌晨,胡德明穿著單薄,程清明將胡德明送到縣職業中專學校后,胡德明向其表示不是目的地,要求將其送回去。程清明明知胡德明系在醉酒的情況下,對其請求未與理會,亦未對其目的地再三進行核實。他也未聯系胡德明親友給予妥善照顧,而是在無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自以為胡德明系縣養老康復醫院的人,將其直接放至養老康復醫院門口后駕車離開,導致胡德明處于無人照管的狀態,最終因低溫致死。順達公司的司機對胡德明未盡到合理注意及安全救助義務,應負一定的責任。

胡德明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飲酒固然可能造成其行為的控制能力降低,但并不使得其民事行為能力發生變化,其仍有能力決定采取何種行為并對該行為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胡德明應當對自身飲酒可能導致的相應后果有所預見,故他對于事故的發生應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本案的實際情況,依法確定由胡德明自身承擔80%的責任,順達公司承擔20%的責任。因本案系運輸合同糾紛,常素芹、胡浩要求順達公司賠償精神撫慰金的主張于法無據,不予支持。一審法院查實胡德明死亡產生的各項損失后,確認為死亡賠償金897320元(44866元/年×20年),喪葬費41178元(6863元/年×6個月),共計938498元。順達公司承擔20%的責任。

據此,一審法院判決:一、某縣出租車公司賠償常素芹、胡浩損失187699.6元;二、駁回常素芹、胡浩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雙上訴各持己見,二審判決均未支持

雙方收到判決書后均不服,紛紛上訴。常素芹、胡浩上訴請求撤銷原告民事判決,改判由順達公司承擔40%的賠償責任。其主要上訴理由如下:順達公司責任清楚明確,承擔20%的責任明顯畸輕,至少應承擔40%的責任。1.胡德明處于危險狀態十分明顯。本案事發時間是夜晚11時35分以后,接近零點,地點是縣城以外相對偏遠的地區,天氣是雨雪天氣,氣溫較低。從胡德明的表現來看,程清明明知胡德明是飲酒后乘車。2.順達公司責任重大。程清明明知胡德明是醉酒后乘車且神志不清,未引起重視;程清明明知胡德明所到達的不是目的地,而要求胡德明下車。在胡德明央求程清明送回去的情況下,程清明未予理睬。程清明在眾多救助措施中隨便選擇一種,都不會發生悲劇,比如呼叫或提醒康復醫院的工作人員;報警、將胡德明送到附近的派出所或救助機構;核實或聯系受害人家屬等等。正因為順達公司司機的上述責任,導致胡德明的死亡,故其承擔20%的責任明顯畸輕。

順達公司的上訴請求如下:撤銷原審民事判決,改判順達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其主要理由如下:1.一審認定“胡德明乘車期間,有自言自語、語言混亂等醉酒行為”錯誤。事發當夜,胡德明上車后表示到縣職業中專學校,語言表達明確清晰。在乘車過程中,胡德明話有點多,符合酒后興奮的特點。胡德明因不明原因死亡之后,縣公安局刑警大隊介入,未進行尸檢,未對血液中的酒精含量進行檢驗,一審認定胡德明是醉酒無事實依據。2.一審認定物證鑒定室的證明有效錯誤。該物證鑒定室是刑事偵查的內設機構,在沒有對遺體進行解剖、沒有提取胃內溶物及血液等情況下,缺乏相應的病理檢驗報告,憑感覺認定胡德明是凍死,缺乏科學依據,故胡德明死因不明,案件性質不明。3.一審適用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錯誤。胡德明乘車過程中沒有發生急病,不存在遇險的情況。胡德明沒穿外套,不能認定胡德明遇險。程清明將胡德明送到一職高,按交易習慣就是送到縣職業中專學校與縣養老康復醫院(相連)的公路邊。況且胡德明表示徒弟會來接,使司機相信胡德明是住在養老康復醫院的人,并看著胡德明進了大門才離開,司機已完成了運輸義務。胡德明拿不出車費的情況下,程清明沒有索要,只當做了一回善事。胡德明后來如何從縣養老康復醫院出來、頭部又如何受傷等,公安部門沒有明確結論,亦與司機無任何關聯。綜上,司機在按交易習慣完成了整個運輸義務。

二審法院審理認為,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規定:“承運人在運輸過程中,應當盡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險的乘客?!睆囊粚徶谐K厍?、胡浩提供的視頻語音記錄內容分析,能夠認定胡德明喝了一定量的酒,并已達到危險狀態。司機對胡德明負有法定的救助義務。司機在胡德明告知不是目的地后,要求他下車后駕車自行離開,未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在胡德明未明確告知目的地的情況下,將胡德明送到養老康復醫院并要求其下車,雙方運輸合同關系并未當然解除。在此情況下,司機可以采取報警或者送醫院救助等方式履行完運輸義務,但未采取任何救助措施。綜上,司機對胡德明的死亡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一審根據本案實際情況,酌情認定順達公司承擔20%的責任并無不當,二審應予維持。順達公司上訴所提胡德明死亡原因不明、一審認定事實不清的問題。本案中,依據某縣人民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醫學證明書,結合某縣公安局物證鑒定科出具的證明,足以認定胡德明死亡原因符合低溫致死。而順達公司未提供任何證據推翻上述兩份證明書,故一審認定胡德明系低溫致死并無不當,順達公司所提該主張依據不足,應予駁回。2022年10月17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評析】根據我國《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二條的規定,對遇險旅客進行盡力救助,即是承運人應當承擔的客運合同的附隨義務、道德義務,更是法定義務。首先,對于在運輸過程中救助義務的理解,不僅應包括合同成立直至送達目的地的車輛行進過程中,也應包括運輸完成后承運人對乘客安全抵達的關照、提醒、警示等合理限度內的義務。這也符合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體現民法的公序良俗原則。其次,盡力救助是指承運人應根據當時的現實條件,在其能力范圍內(不能過分苛求承運人,對其救助義務的要求不能超出承運人的合理預期和履約能力)采取一切有效措施、盡其所能對遇險乘客進行及時、合理的救助。

本案中,胡德明上車時,司機程清明聞到了其身上酒味,胡德明在車上有自言自語、語言混亂等醉酒行為,可以直接判斷對方已經處于較為嚴重的醉酒狀態。本案事發于下雨且寒冷的深夜,胡德明穿著單薄,可以認定其處于危險狀況之中。程清明即未對胡德明目的地進行核實,也未聯系胡德明的親友給予妥善照顧,而是在無任何依據的情況下自以為胡德明系縣養老康復醫院的人,將其直接放至縣養老康復醫院門口后駕車離開,導致胡德明處于無人照管的危險狀態中,最終因低溫不幸離世。司機對于承運人明知或應知乘客處于危險狀態,但漠視放任甚至棄之不顧,顯然沒有盡到關照、照顧義務。出租車公司基于法定的承運人責任,應對司機未履行盡力救助義務而產生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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