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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富裕視域下新市民發展權保障問題探究

2023-07-20 07:02張何鑫龔高駿羅慧明
黨政干部學刊 2023年6期
關鍵詞:權利保障共同富裕

張何鑫 龔高駿 羅慧明

[摘? 要]共同富裕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是新時代中國高質量發展的前進目標與必然之路,其核心內容是實現全體人民共享美好幸福生活和發展成果??焖偻七M的城鎮化建設成為加速人口流動的催化劑,新市民群體作為新時代城市建設的主力軍,通過法律方式保障和落實其發展權具有時代意義。由于存在缺少明確立法規定、主動性保障不足、缺乏有效的救濟路徑等現實困境,致使新市民無法在城市工作生活中享受真正的發展權,而具有針對性地加強新市民發展權的法律保障,不僅有助于強化新市民的主體地位,而且有助于逐步縮小城市內部不同群體間的貧富差距,全方位實現社會治理水平的不斷提升。

[關鍵詞]共同富裕;新市民;發展權;權利保障

[中圖分類號]D669;F12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2426(2023)06-0033-07

城鎮化的本質是人的城鎮化,隨著城鎮化進程的不斷加快,更多人口涌入城市。進入城市的新市民本應和原城市居民享有同等的權利,但現實中新市民在居住、就業、教育、醫療等方面遭遇不同程度困境,無法平等地享受基本公共服務?,F行相關法律缺乏對新市民發展權的保障,因此,探討如何加強對新市民發展權的保障具有時代意義。

一、新市民發展權的內涵及權屬闡釋

在中國扎實推進共同富裕、保障公民各項權利充分落實的時代背景下,發展是實現共同富裕的根本保障,保障后富群體發展權的實現是共同富裕的重要目標。新市民作為城市建設的主力軍,是后富群體的重要組成人員,明確新市民發展權的權利屬性,是維護新市民發展權的基礎,在此基礎上實現對新市民發展權的法律保障是促進共同富裕的重要舉措。

(一)新市民發展權的內涵

中國城鎮化發展已經達到全新高度,城鎮化率突破60%,現階段的新市民已經不再局限于傳統意義上進城務工的農民工,其范圍明顯擴大。新市民主要是指因本人創業就業、子女上學、投靠子女等原因來到城市常住,未獲得當地戶籍或獲得當地戶籍不滿三年的各類群體,包括但不限于進城務工人員、新就業大中專畢業生等。[1]他們作為城市的主人,有權平等享受城市發展的各項成果。發展權的實現是他們在政治、經濟、文化等方面享受應有權利的最好途徑。新市民發展權是新市民在城市工作生活過程中應該享有的市民權利、政治權利、經濟權利、社會權利、文化權利等各項權利的總和,其主要目的在于促進新市民不斷自我提升、自我發展,確保新市民享有均等的發展機會和空間。

(二)新市民發展權的特征

1.基礎性。新市民發展權的基礎性是由發展權作為基礎人權的地位決定的。發展權作為與生存權并存的重要人權,是人生來所必須享有和應當享有的權利。生存權是人擁有生命并維持生命的基礎性權利,而發展權就是人在維持生命的基礎之上,在對未來生活的向往以及對個體發展的客觀追求中所形成的權利。發展權是一項基礎性權利,一方面,發展權是對現有各項人權進行的回顧性總結;另一方面,它著重對人權中人的發展進行價值意義上的闡釋和延伸。新市民發展權的充分實現能夠進一步改善和提高生存權的實現基礎和實現條件,是防止新市民在城市中陷入生存權危機的重要途徑,其基礎性體現在當生存權為發展權提供基礎時,發展權的實現為新市民的其他基本人權的落實提供了重要的支持。發展權作為一項綜合性權利,其包括公民發展權、經濟發展權、政治發展權、社會發展權等一系列權利,換言之,新市民切實地享有發展權實際上就是發展權所包含的各項權利的有效落實,與此同時,能夠為其他基本人權的實現提供基礎條件。

2.綜合性。發展權的內涵十分豐富,其本身是一個權利集合,這就決定了發展權具有明顯的綜合性。其綜合性可以通過不同層面來闡釋,從權利內容上看,發展權涵蓋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等領域的權利;從權利性質上看,發展權包含基礎性人權、救濟性權利、獲益性權利等不同性質權利;從權利主體上看,發展權主體具有多元性,其包含個人權利主體和集體權利主體。發展權的這種綜合性特點,淡化了對人權的代際劃分。各種權利之間都有內在的關聯,每一種權利的充分實現都要依賴其他各項權利的發展。[2]除上述層面外,發展權作為一個“權利束”,盡管在其包含的各種權利實現過程中可能存在不同的方式和價值標準,但各項權利的共同目標指向是相同的,即以發展性及獲益性為權利實現的共同目標。因此,為實現這一“權利束”所追求的目標,必須采取綜合性方式促進發展權落實。不僅如此,發展權的綜合性還體現在其不僅包括權利還涵蓋義務,發展權中一部分內容本身就既是權利也是義務,例如我國憲法確認和保障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受教育的義務充分履行的前提下,才能有助于公民受教育權的更好實現。要將法律規定的發展權轉變為公民真正享有的權利,在為權利實現提供條件的同時,也應注重對義務的認識和積極履行。新市民發展權作為公民發展權的組成部分,也蘊含了綜合性。

3.潛在性。新市民發展權利具有潛在性。新市民發展權利無法通過具體的實在客體與關系進行表現。在個體發展實現階段中,由于個體發展的多樣性和不可預見性,導致在前期新市民發展權的實現結果無法預見。新市民發展權只有在個人努力和外部環境的結合之下,才能實現其市民發展權、經濟發展權、政治發展權以及社會發展權。沒有新市民自身對發展權的追求,沒有外部對其發展權實現條件的保障,發展權就潛藏于實體權利之中。同時,當新市民具體權利遭到侵害時,對于發展權的侵害也會隱藏在各項不平等的待遇之后,而不會直接表現為新市民對發展權利本身的喪失。例如,在某些城市中,作為新市民的子女,難以獲得與城市原始市民子女同等的教育資源,其中直接表現是對受教育權的現實侵害,實際上也是對新市民子女發展權利的侵害,無法平等獲得教育資源,將直接導致新市民子女在今后發展中處于不利地位,甚至在社會中喪失競爭和發展的機會。另外,發展權的潛在性也表現為發展權所帶來的利益無法計量和量化,只能在發展權實現后計量,因此,發展權利是一種潛在權利。

(三)新市民發展權的權利屬性分析

1.新市民發展權是生存權的延伸。從人權角度觀察,生存權與發展權是人權理論的進步與發展;從個人權利的實現角度觀察,從對生存權的實現需求延伸至對發展權的實現需求是自然人生活需要的擴展。在各種人權的邏輯關系之中,生存權處于最基礎的地位。人如果無法實現生存權,在其基礎之上的發展權及其他權利也無從談起?!妒澜缛藱嘈浴反_認,生存權是人人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對于生存權而言,生命權是生存權的基本形式,財產權是生存權的物質條件;勞動是生存權實現的基本方式,個體通過勞動方式為個人的發展和財產權的實現提供了可能,在勞動過程中,個體可以不斷發展自身并積累財富,從而提高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進而更好地為生存權的實現提供基礎性保障。財產權、就業權和社會保障權作為發展權的組成部分,都是確保生存權得以實現的重要途徑。發展既是消除貧困的手段,也為實現其他人權提供了條件,還是人實現自身潛能的過程。[3]5通過財產權、勞動就業權以及社會保障權的發展,促進發展權的實現,其實質是為生存權提供更好的保障。

2.新市民發展權是個體發展權和集體發展權的集合。個體是新市民發展權的核心主體,只有個體實現自身的各項發展權,才能夠促進新市民群體的集體發展權的實現。保障新市民發展權就是要將個人的如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發展權全面實現,且落實到每個個體身上。在新市民個體發展權的實現過程中,通過發展權利本身的疊加,形成權利上整體的發展權的實現,在個體發展權的實現過程中,促進了集體發展權利的實現與整合。同時,集體發展權的實現推動了以“新市民”為身份標識的新市民群體地位的提升與提高,從而促進市域內新市民群體與原市民群體之間地位差距的縮小與權利實現的相對平等。在城市中,權利主體地位差距的縮小,實質上推動了不同主體之間價值的認同,夯實了新市民發展權的實現基礎。新市民群體發展權的充分實現,能夠有效地反哺并惠及新市民群體中的個體,為新市民實現個體發展權提供機會和可能,因此,從本質上講,新市民發展權是集體發展權和個體發展權的集合。

二、保障新市民發展權的時代意義

新市民進入城市后,為城市的現代化建設貢獻了不可忽視的力量。保障新市民的發展權,不僅能使新市民群體在城市中的主體地位得以鞏固,減少城市基層社會的矛盾和沖突,而且有助于促進共同富裕,具有鮮明的時代意義。

(一)促進新市民各項基本權利的落實

新市民發展權的內涵與種類十分豐富,保障新市民發展權的充分實現,一方面,能夠從多層次、多角度落實新市民的具體權利,促進新市民的發展;另一方面,能夠為新市民自身其他權利的實現提供條件,并為新市民代際發展奠定基礎,打破代際的貧困延續。

1.實現新市民經濟發展權。新市民發展權是對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多方面權利的全面發展,其中經濟發展權是其他權利實現的基礎,新市民在經濟方面的權利得到真正落實,才能為其他權利實現提供土壤。新市民的經濟權利包括財產權、物權、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等,這些都與提高新市民生活水平和生活質量息息相關。新市民有了堅實的經濟基礎,才能更好地獲取學習資源和學習工作技能,并在此基礎上更好地融入城市,避免因為經濟困難而被迫重返農村。經濟權利的實現與發展能夠在保障和維持生存條件基礎上,進一步滿足新市民自身發展的條件,從而改善新市民生活環境,讓新市民可以和原市民一樣共享城市的各種資源和服務。

2.實現新市民教育發展權。打破代際貧困延續,首要的方式在于讓新市民自身或新市民子女在城市中獲得優質的教育資源,因此,必須充分實現新市民教育發展權利。通過實現新市民自身的發展權,為其下一代的發展提供更為良好的環境,從而提升下一代發展權實現的可能性,最終破除新市民的貧困延續。實現新市民發展權,能夠實現成年新市民的經濟條件、生活水平等方面的提高,從而為新市民組成的家庭彌補不足,使得成年新市民自身經濟條件得到提高,自身生活水平得到提升,使其為下一代的教育發展提供經濟支持和文化層面的支撐。通過實現新市民發展權,確保新市民主體享受平等的教育資源,從而得到自身發展。父輩新市民的經濟水平和生活質量有所提升,將為未成年新市民的發展提供良好物質條件,同時,相應的政策傾斜也為未成年新市民平等接受城市中教育資源奠定了基礎,從而讓新市民和其子女都能夠真正地融入市民階層,促進個體身份與知識水平現代化,在此基礎上,實現勞動方式與勞動收入的提升與發展,為新市民突破自身階層限制,打破代際發展困境提供可能。

(二)保障新市民發展權回應共同富裕的現實需要

1.縮小市民間發展差距。共同富裕是全體人民的富裕,不是少數人的富裕;是人民群眾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雙富裕,不是僅僅物質上富裕而精神上空虛,也不是整齊劃一的平均主義的同等富裕。[4]共同富裕就是鼓勵個人生活水平的提高,并在一定范圍內實現個人可持續發展,即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等各方面的發展。對于新市民而言,城市有更多的資源和機會,他們進入城市后,通過學習、勞動改善自己的生活環境,并在此基礎上實現自身發展,不僅在物質生活上有所提升,更在精神生活上有所進步。發展權的實現不斷縮小新市民在勞動收入層面與原市民的差距,防止新市民成為城市中的底層,更在政治、文化等方面拉近與原市民的距離,真正共享城市中的資源與服務。這些都與共同富裕追求的目標存在高度一致,新市民發展權的真正落實,是在城市內部實現不同群體共同富裕的必經之路。

2.促進地域間共享發展。共同富裕不但要彌合個體與個體之間的貧富差異,而且還要彌合城市與城市之間以及城鄉之間的貧富差異。新市民包含進城務工人員以及由其他城市遷居至新城市的勞動者和居住者,新市民的流動性在一定程度上強化了城市之間、城鄉之間的聯系,成為城市之間和城鄉之間實現共同富裕的重要紐帶。通過保障新市民的發展權,提高新市民的生活水平,促進新市民的個體和群體發展,能夠以新市民為紐帶反哺、提高新市民所在原城市或鄉村相關個體的生活水平,從而實現跨地域、跨城際、跨城鄉的共同富裕。此外,當新市民在選擇放棄市民身份之后,其憑借在城市學習的知識技能及相關方面的能力回到原城市或鄉村,能夠以個人能力助推自身城市的發展或者鄉村振興,從而讓原居住地居民共享本地發展成果,在此基礎上促進當地居民發展權的實現。在此過程中,城市通過保障新市民發展權,向新市民分享城市發展紅利,確保新市民將其獲得的城市發展紅利投入原城市及鄉村之中。通過這樣的資源傳輸模式,進一步打破了城鄉二元體制,加速了城鄉之間以及城際的溝通與交流,從而推動鄉村振興。城市發展共享模式能將鄉村及小城市的人口外流危機轉化為地區發展機遇,以人口交流促進地域發展,推動區域間共同富裕。

三、新市民發展權法律保障的現實困境

(一)新市民發展權缺乏整體性立法

在我國,“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已經寫入憲法,同時將生存權和發展權作為公民基本的人權。但是在長期的法律語境中,發展權往往作為一項集體性權利被提及,從而忽視了對個體發展權的研究和保障?,F階段對于個體發展權的分析,多局限于對其內容的闡釋,而缺少保障個體發展權的具體措施與法律規范。同時,學界往往將個體發展權作為一個“權利束”來研究,導致對發展權中的各項權利缺乏深入探討,此種研究范式與現階段我國對新市民發展權保障的整體性立法缺失存在一定聯系。雖然現階段我國已經形成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為主的社會保障法體系等,其中都對發展權中的社會權利進行了較為全面的規定,但實踐中缺乏對新市民發展權保障的明確細致的法律規范。同時,由于中國幅員遼闊、地方差異過大,各地區有其自身的地方特色、發展特點以及與其他地區不同的現實矛盾,現行相關法律難以適應各地區差異性需求。不僅如此,在地方立法中客觀上忽視了對新市民發展權的保障,更缺乏對于如何保障新市民的經濟發展權、政治發展權、文化發展權和社會保障權等相關權利的地方性、針對性的保障措施。

(二)發展權保障主體缺少保障主動性

按照現代公共性理論,國家有義務對公民的自我發展給予救濟。[5]但由于缺少針對新市民發展權細化的法律保障,實際上模糊了政府公權力為保障發展權應履行的積極義務,從而導致政府缺少履行該義務的主動性和自覺性,破壞了個體發展的社會基礎。公共服務型政府是現代政府建設和發展的目標,但是由于某些城市設置了隱形的享受公共服務的門檻,如需要購置學區房才能獲得本地的優質教育資源等,致使本就缺乏發展機會的新市民無法在城市中平等享受教育資源。同時,政府對公共服務的提供存在不主動作為的情況,對于在城市工作生活的市民而言,政府應當給予市民諸如勞動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務,履行相應的公共職能,但是新市民作為城市主體,實踐中卻較少接受相關的公共服務,相應的公共責任與公共服務存在不同程度的缺位,從而導致新市民在城市中的發展權得不到保障。所以,針對個體發展權的政府保障義務需要在法律中進一步細化和規定,從而為個體發展權的保障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基礎,促使政府履行積極義務來保障個體發展權的實現。

(三)新市民缺乏發展權法律救濟的途徑

新市民缺乏發展權法律救濟的途徑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其主要表現在許多新市民在法律救濟過程中遭遇種種困難和挑戰。他們往往缺乏有效的法律援助和咨詢服務,也難以承擔訴訟或仲裁的高昂費用,很難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新市民往往來自農村和較為貧困的家庭,由于文化水平不高,缺乏法律知識和法治意識,往往較難理解法律程序和法律規則,很難尋求相應的公共法律服務,這增加了他們在接受法律救濟過程中的難度和挑戰。即使新市民進入法律救濟程序,但由于法律程序的時間成本與經濟成本較高,新市民合法權益即使遭受侵害也不愿選擇訴訟方式維權。

(四)新市民存在對發展權利的認知局限

發展權利是聯合國人權體系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包括教育、就業、健康、住房等多個方面,是人們實現個人、社會和經濟發展的重要保障。然而,由于新市民的文化和教育背景不同,往往對發展權利存在三個層面的認知局限。首先,新市民對發展權利的理解不足。許多新市民無法深入理解發展權利的概念和內涵。新市民將發展權利僅僅看作獲得經濟和社會權利的保障,而沒有意識到它還包括教育、健康、住房等多個方面的發展性。其次,新市民對發展權利的需求不明確。一些新市民可能并不了解自己的發展權利需求,或者將自己的需求局限在某些具體方面,例如就業或者居住條件等,這導致他們無法全面了解自己發展權利的實現目標,并且難以尋求有效的法律救濟。最后,新市民的發展權利意識薄弱。許多新市民并沒有意識到發展權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新市民更加關注自身的直接經濟利益和社會利益,而忽視了發展權利的重要性。綜上所述,新市民由于文化和教育背景的差異,往往存在對發展權利的認知局限,這也成為他們實現自身發展權利的障礙之一。

四、保障新市民發展權的路徑選擇

(一)增強新市民發展權整體性法規效能

針對現行法律缺乏對新市民個體發展權保障的明確細致的法律規定,以及各地地方立法權行使過程中缺乏對發展權保障的現狀,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強對新市民發展權的保障。保障發展權需要注重實現發展權的國內立法協調。[6]所以,為了更好地保障新市民個體發展權,應該在法律層面明確發展權的內涵與定義,完善涉及個體發展權的相關法律或規章制度,同時細化發展權侵權的形式與責任賠償的計算方式,并加強法律宣傳和教育,提高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和對發展權的知曉度。應該針對不同地區和不同群體的特點與需求,強化地方立法的效力和實效,針對新市民在就業、教育、醫療、住房等方面的特殊需求,通過法律方式為他們提供更好的發展保障,使他們能夠更好地適應城市生活,實現自我發展。地方性立法還可以通過規范市場經濟秩序、保護勞動權益等方面,為新市民提供更加穩定、可靠的發展環境。在實踐中,應有效發揮現行法律的實效,將新市民個體發展權與社會保障、公共服務等有機結合,既要保障人們的基本生活和社會權利,也要為個人的自我實現提供機會和條件,充分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為新市民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同時也要為他們提供廣闊的發展空間,鼓勵、支持個人創新和創業。

(二)增強新市民發展權保障主體能動性

政府履行對發展權利保護的積極義務是保障新市民發展權利的重要方式。需要從制度建設、強化服務保障、完善監督機制和引導輿論監督四個層面強化政府對新市民發展權的保障。

1.加強法律制度建設。政府需要制定相關的規章制度,確保新市民的權益得到法律保護,明確政府的行政職責范圍。這不僅能讓新市民感受到權益得到保障,也能為政府的保障提供法律基礎,強化政府部門的責任感和使命感。同時,政府也需要加強對相關法律政策的宣傳和普及,讓更多新市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政府部門之間也需要加強協作溝通,形成合力,共同服務新市民。

2.強化政府的服務保障。公民基本生存與發展權利是其他各類權利的基礎,在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過程中孵化了其他多向度的基本權利。[7]因此,政府需要加強包括教育、醫療、住房、就業等方面基本公共服務的供給。這是新市民能夠享受到公平、優質服務的前提,也是政府履行職責的重要體現。

3.完善監督管理機制。政府需要完善基礎公共服務的評估和監管機制,及時調整、完善政策措施,確保政策效果的實現。政府要加強與社會組織和企業的合作,形成多方合作的局面,提高新市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同時,政府也要加強對社會組織、企事業單位的監督,確保不會對新市民產生歧視。

4.加強輿論引導。政府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宣傳教育工作,提高公眾對新市民的關注程度,同時讓新市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這不僅有助于新市民融入城市生活,也有利于形成良好的社會環境和共建共享的城市氛圍。保障新市民發展權利,需要落實政府責任,強化新市民發展權保障主體能動性,形成多方合力的局面,讓新市民在城市中獲得更好的發展和生活。

(三)拓展新市民發展權法律救濟的途徑

為保障新市民發展權,需要通過拓寬多種途徑來提供法律救濟。

1.制定完善的法律保障制度。司法部門需要建立健全法律監督和維權機制,建立如法律服務中心、維權熱線、投訴舉報平臺等組織機構,幫助新市民發現和解決法律問題。為保障新市民發展權,制定對新市民權益的保護救濟、對侵犯新市民權益行為的懲戒等法律法規,在制度上提高新市民的法律救濟能力。

2.優化法律援助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政府相關部門要提供法律援助與基本公共法律服務,法律援助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為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的人提供法律幫助。法律援助部門應當提供向新市民傾斜的法律援助政策,提供包括免費的法律咨詢、代理訴訟等服務?;痉晒卜帐侵竾覍裉峁┑钠占靶?、平等性、基礎性的服務,包括法律知識宣傳、法律咨詢、法律援助、法律教育等?;竟卜煞找矐蛐率忻駜A斜,幫助新市民了解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增強法律意識,避免法律風險。

3.拓展新市民發展權法律救濟途徑。受案標準可以放寬,司法認定也可以簡化,從而讓更多的新市民享受到法律救濟,這樣新市民就可以更好地維護自己的權益和利益,促進自身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

(四)突破新市民對發展權利的認知局限

1.加強新市民對自身發展權利現狀的認識。要突破新市民對發展權利的認知局限,政府相關部門要了解新市民對發展權利的具體需求,幫助他們更詳細地了解自己的權益和需求。從了解需求、加強宣傳教育、加強培訓和引導、加強法律保障等多個方面入手,讓新市民更好地認識和維護自己的發展權利。在社區、學校等開展形式多樣的法律教育活動,如法律知識講座、法律咨詢活動、法律實踐課程等,向新市民普及法律知識。通過這些活動,新市民可以了解法律體系和法律救濟的存在和作用,提高其對法律的認知,幫助新市民增強發展權利的意識和維權能力,讓他們了解自身的權益和維權途徑,并且積極主動地尋求法律救濟。

2.加強社區的法律服務。社區服務中心可以為新市民提供法律援助和法律咨詢等服務,為其提供更多的保障。要促進新市民與原市民的文化交流,通過文化交流活動,讓新市民更好地融入本地法律文化氛圍,提升其自身的城市市民認同感。法律實施過程中強化對新市民的法律保護,在保障新市民發展權利的同時,提高新市民對法律制度的認知度和信任度,從而讓他們更加主動地維護自己的權益。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關于加強新市民金融服務工作的通知[EB/OL].http://www.gov.cn/zhengce/zhengce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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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宮秀芬

[收稿日期]2023-05-10

[基金項目]江西省社科規劃項目“共享金融視角下非存款類小額信貸機構的法律規制”(19FX04),主持人羅慧明。

[作者簡介]張何鑫(1986—? ),女,遼寧撫順人,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主要從事法學理論、憲法學、基層治理研究。

龔高駿(2002—? ),男,江西南昌人,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學生,主要從事法理學方向研究。

羅慧明(1974—? )女,江西泰和人,江西師范大學政法學院講師,法學博士,主要從事經濟法、法學理論 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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