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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數字時代的人類遺產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數字遺產政策演變與展望*

2023-08-08 09:32王玉玨施玥馨
圖書館論壇 2023年7期
關鍵詞:教科文組織遺產記憶

王玉玨,施玥馨

0 引言

進入21世紀,數字技術迭代為全球共同記憶的塑造提供了更多可能性,瀕危文化遺產通過數字方式得以持續傳承,數字圖書館、數字檔案館、數字博物館建設如火如荼;與此同時,數字技術帶來的存儲空間過載、技術過時、載體不可讀取等風險也逐漸顯露,產生并存儲于數字媒介的記憶資源的真實性、安全性、持久性等諸多問題受到關注。許多學者與文獻保存機構逐漸認識到數字技術不是記憶保存的“萬能靈藥”,存儲于數字媒介之上的歷史與記憶,同樣面臨損毀危險。由此,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UNESCO,以下簡稱“教科文組織”)在“世界記憶項目”(Memory of the World Programme,也稱“世界記憶遺產”“世界記憶工程”)框架下,出臺《保存數字遺產憲章》(Charter on the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Heritage)。該憲章拓寬了遺產的概念,正式將“數字”納入,使之成為一種新的文化遺產形式[1],標志著數字遺產保護政策制定和實踐工作拉開序幕。2022年恰逢“世界記憶項目”建立30 周年,新一輪《世界記憶名錄》評審重啟,是否會有“數字遺產”進入名錄,成為此次“申遺”的重要議題。

本文關注的“數字遺產”(Digital Heritage)是指對全人類具有保存意義的數字形態遺產,教科文組織將其界定為“由計算機材料組成,并具有持久價值,應為子孫后代保存”[2]。目前國內學者對數字遺產的認知集中于“個人數字資產”“數字資源”等相近概念,指向網絡信息、虛擬資產等個人數字資產,探究如何從法律層面實現個人數字遺產的繼承[3];在圖書情報與檔案管理領域,關注技術和管理層面的數字文獻遺產長期保存戰略[4-6]、個人數字遺產保存[7]、數字記憶建構[8]、網絡信息存檔[9]。整體而言,國內尚未深入研究教科文組織的遺產政策、掌握數字遺產的內涵,而是將數字遺產簡單等同于“數字信息資源”“文化遺產數字化”,忽略其作為“遺產”的特性,未能從公共文化價值及傳承人類文明的角度出發,對數字遺產保護進行深入探析。這就導致我國難以從宏觀視角理解國際社會將數字遺產視為新興遺產類型的趨勢,不利于我國在數字遺產保護領域發揮應有影響力。因此,本研究旨在通過梳理近20年教科文組織數字遺產保護政策發展演進、關注各項政策的不同側重,探尋數字遺產保護政策的核心要義,追問數字遺產政策面臨的困難與挑戰,展望未來數字遺產政策的發展方向。

1 數字遺產保護政策的演變

基于對數字遺產重要意義及保存危機的認知,教科文組織于2003年頒布《保存數字遺產憲章》及其配套文件《保存數字遺產方針》,成為數字遺產保護政策建立的起點。此后近20年,數字遺產始終是教科文組織在遺產領域關注的重要議題:《溫哥華宣言》出臺,數字遺產被列入《關于保存和獲取包括數字遺產在內的文獻遺產的建議書》《數字遺產長期保護遴選工作指導方針》等文件標題進行重點強調,近年來更是通過政策論壇等形式搭建數字遺產政策對話平臺。以下將以時間為軸,梳理教科文組織數字遺產保護政策(見表1)發展過程,呈現政策演變趨勢。

表1 教科文組織數字遺產保護政策文件

1.1 起源:將數字遺產納入世界遺產保護框架

數字遺產能夠為人類知識的創造、交流和共享提供更多的機會,且正瀕臨消失的危險,為今世后代保存這種遺產是全世界關注的緊迫問題[10]?;谶@一認知,第31屆教科文組織大會(2001)提出制定保護數字遺產的憲章文件,鼓勵國際組織和記憶機構在國家政策層面高度優先保護數字遺產[11]。2003年《保存數字遺產憲章》頒布,配套出臺《保存數字遺產方針》(Guidelines for the Preservation of Digital Heritage),為全球范圍內數字遺產的長期保存和開放獲取提供了原則性的政策指導和規范化的實施指南。

《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作為數字遺產領域的綱領性政策文件,提出數字遺產保護工作的基本遵循,明確了保護數字遺產的世界意義,界定了數字遺產的概念和范圍,為數字遺產正名。在概念表述中,強調數字遺產包括以數字方式生成的或從模擬資源轉換成數字形式的資源;并突出對“原生數字”,即僅有數字形式而別無其他形式資源的關注?!侗4鏀底诌z產憲章》在為數字遺產自身及其保護要求劃定框架的同時,名正言順地將數字遺產納入世界遺產體系?!八⑵饠底诌z產這一新科學領域的基本框架,并已發展成為一套實用的科學與實踐指南?!盵12]

作為《保存數字遺產憲章》的解釋性文件,《保存數字遺產方針》從管理、技術與實踐視角介紹了數字遺產保護的通用準則,有助于解決世界數字遺產保護和獲取所面臨的復雜技術問題。該方針更側重于實踐性、操作性,如其中的數字連續性(Digital Continuity)、元數據管控(Taking Control Metadata)等操作要求,可為各國數字遺產保護實踐提供直接參考。南非、巴西、波蘭等國均對《保存數字遺產憲章》《保存數字遺產方針》給予充分肯定,并在本國數字遺產保護實踐中應用上述兩份文件[13]。

1.2 深化:加強對數字遺產長期保存的關切

《保存數字遺產憲章》雖較早出臺,但并未引起國際社會的廣泛關注與重視。2009年教科文組織調查顯示,大多數國家對《保存數字遺產憲章》缺乏了解,并極少履行其規定,數字遺產仍深陷保存危機[14]。為改變這一態勢,教科文組織于2012 年在溫哥華召開主題為“數字時代的世界記憶:數字化與保存”的國際會議,探討數字遺產“可靠保存”(Trustworthy Preservation)和“長期訪問”(Long- term Access)等關鍵問題,達成需要為提出解決措施和政策而制定行動方案的迫切共識?!稖馗缛A宣言》(Vancouver Declaration)作為會議核心成果,將數字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與《世界人權宣言》中人人平等獲取信息的權利聯系起來,倡導推動國際和跨學科合作,以應對數字遺產保存面臨的挑戰[15]。在此基礎上,《溫哥華宣言》明確區分數字遺產保護主體,分別向教科文組織秘書處、成員方、遺產領域專業組織及私營組織提出數字遺產保護工作要求,敦促各方促進機構協同合作、加強政策法律建設、加大基礎投入、提升公眾認知。它表達了教科文組織對數字遺產長期保存等問題的關切,凸顯了其希望各國通力合作、突破困境的美好愿景。此外,《溫哥華宣言》還進一步關注到損害數據權利、數字遺產可視度低等新問題,要求尊重數字形式的土著文化遺產;并建議成員方推選數字遺產申報《世界記憶名錄》,以提升數字遺產的影響力。溫哥華會議及《溫哥華宣言》探討了數字環境引發的新問題,提高了數字遺產保護在全世界的關注度,數字遺產也從此成為世界記憶項目的一項關鍵議題。

1.3 正名:正式確立數字遺產重要地位

為鞏固世界記憶項目成果、提升文獻遺產認知度,教科文組織于第38屆大會(2015)上通過《關于保存和獲取包括數字遺產在內的文獻遺產的建議書》(Recommendation Concerning the Preservation of,and Access to,Documentary Heritage including in Digital Form,以下簡稱《建議書》)。作為教科文組織文件中效力僅次于“公約”(Conventions)的政策文件,《建議書》對成員方具有約束和監督作用,在政策層面提升了世界記憶項目的地位[16]。它與《保存數字遺產憲章》共同構筑起教科文組織保護數字遺產的方法基石,并為全球提供了政策框架[17]。

《建議書》出臺前,在多大程度上強調數字保存是政策制定過程中的討論焦點,核心問題在于是否將數字遺產置于政策標題。有專家持否定觀點,認為不可過分強調“數字”,因為數字載體可能很快被新的技術和模態替代,造成《建議書》權威性受損[18]。數字遺產僅是一種載體,或是新的遺產形態,對此并未達成共識。幾經討論,最終文件將數字遺產納入標題進行強調,這一舉措表明:其一,存儲于數字載體的數字形態遺產是文獻遺產不容忽視的組成部分;其二,在數字技術迅速發展的今天,數字形態的遺產已面臨長期保存危機,應成為重點保護對象。由此,數字遺產的保護被提升至與文獻遺產等同的地位。此外,《建議書》在序言中表明,政策制定的原因之一是應對“建立保存數字遺產物品的模式和流程所構成的挑戰”[19],體現了教科文組織對數字遺產的重視。在具體條款中,《建議書》認為,數字遺產必須實現全生命周期管理,在創建之初即采取干預措施;并建議成員方在保存數字遺產上進行長期投資,通過合作協商打破數據交流壁壘,致力提供數字內容服務等。

1.4 發展:聚焦“合作對話”“可持續發展”

在數字遺產政策的發展過程中,合作對話與可持續發展逐漸成為核心議題?;?012年會議設想,教科文組織世界記憶項目與國際檔案理事會(ICA)、國際圖書館協會聯合會(IFLA)三大文獻遺產組織于2013年共同發起“加強信息全球化與可持續發展平臺”(PERSIST)項目。該項目專注于數字遺產可持續訪問相關的政策和實踐,秉持為利益相關者提供對話和合作的宗旨,以更好地建設數字遺產治理機制、實現信息獲取為目標。2017年,世界記憶項目下設的保護小組委員會正式將PERSIST項目納入,作為永久性的核心職能部門[20],以推動實現世界記憶項目“促進全球文獻遺產持續開放與廣泛獲取”的愿景與使命。

PERSIST項目于2016年發布《數字遺產長期保護遴選工作指導方針》(Guidelines for the Selection of Digital Heritage for Long-term Preservation,以下簡稱《遴選方針》),呼吁建立多方的利益合作關系,并將重點投射于數字遺產保存的實踐層面,旨在為遺產機構評估遴選資源、起草保存政策提供技術指導?!跺噙x方針》針對數字遺產保存中的首要環節——遴選(Selection),具有較強的指向性與應用性,能夠幫助全球記憶機構遴選出更具保存價值的數字遺產。其中,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等記憶機構的地位被反復提及,數字遺產面臨的知識產權、信息獲取與倫理問題也需要得到更有力的國際協同支持。同時,該方針貫徹PERSIST項目“協同合作”理念,進一步為數字遺產領域國際合作提供政策保障。2021年,《遴選方針(第二版)》發布。相比于前一版,最顯著的變化是:探討了當前記憶機構在數字環境中責任邊界日漸模糊的現狀,并提出通過協同合作實現化解的解決方案。

此外,教科文組織與世界記憶項目還通過“世界記憶全球政策論壇”(Memory of the World Global Policy Forum,2018、2021)和“政策對話會”(Policy Dialogue,2020)搭建數字遺產保護的對話平臺,為全球文獻遺產專家及從業人員提供交流渠道,并不斷挖掘數字遺產保護面臨的新問題、探尋數字遺產政策的發展方向。在2020年召開的保護瀕危文獻遺產政策對話會中,教科文組織認識到數字遺產保護仍面臨諸多威脅,著重強調未來的數字遺產政策構建應以文化認同(Cultural Identity)、可持續伙伴關系(Sustainable Partnerships)、技術迭代(Obsolescence of Technology)及法律框架(Legal Frameworks)為優先事項[21]。

2 數字遺產保護政策的核心要義

細觀近20年教科文組織數字遺產相關政策文本,盡管其不斷發展、各有側重,但始終圍繞數字遺產對傳統文獻遺產的繼承發展、數字遺產的類型演變、確保數字遺產開放獲取、明確保護責任主體等數字遺產的“核心問題”及其保護過程中的共同理念展開,隨著數字技術發展與時代進步,這些核心要義也在不斷更新、擴充與延展。

2.1 概念:對傳統文獻遺產的繼承與發展

教科文組織數字遺產保護政策中,最早對數字遺產的定義來自《保存數字遺產憲章》:數字遺產由人類的知識和表達方式的獨特資源組成,包括以數字方式生成的或從現有模擬資源轉換成數字形式的有關文化、教育、科學和行政管理的資源及有關技術、法律、醫學及其他領域的信息[10],并強調作為數字遺產的這類資源具有長久的價值和意義,應得到今世后代的長期保存。該定義規定數字遺產的生成主體為人類,且依據生成方式將其大體分為“原生數字遺產”(born digital)和“數字化遺產”(digitization)兩類。

數字遺產概念由傳統文獻遺產繼承發展而來。數字遺產本身即為文獻遺產新形式,其繼承關系從數字遺產定義要素中可見端倪:資源和信息作為組成元素體現了數字遺產的“文獻”屬性,具有長久價值意義則彰顯其“遺產”屬性。而載體形式作為二者的本質區別,正是數字遺產對傳統文獻遺產的發展與超脫,亦是將數字遺產單列為一種新的遺產類型的緣由。文獻遺產具有多樣載體類型,從記錄文字的羊皮卷、紙張到承載音像的磁帶、照片,都是保存人類記憶的重要介質;而數字載體的獨特性在于,它代表著一種新的信息生成形式,為整個文獻遺產形態劃定了一道界限分明的分水嶺?!妒澜缬洃涰椖靠偡结槨?2021)將“文獻”(document)定義為“由模擬(analogue)或數字信息內容及其所在載體組成的對象”[22],“模擬”與“數字”被劃分成兩種完全不同的信息內容。在數字語境下,信息均需被轉化為數字形態,才能夠被存儲、讀取并顯示。因此,所有其他載體所承載的信息均為“模擬態”,僅有數字載體能夠承載“數字態”信息,這正是數字遺產區別于傳統文獻遺產的底層邏輯。

后期政策文件中對數字遺產概念的界定多以《保存數字遺產憲章》為核心,并未進行過多修改或補充。但隨著時代的演進,數字遺產不再僅僅是人類表達的數字產物。數字遺產的生產者范圍擴大,人工智能、自動化系統和社交機器人等非人類主體都參與遺產生成實踐,作為遺產制作核心特征和形象的“人”之概念被取代[23]?!皵底帧辈荒軆H被視作一種載體,而是成為人類社會發展的重要影響因素,在與社會交互的過程中不斷改變、形塑著人類的生活方式與社會認知。數字技術本身也成為文化的塑造者,逐漸打破“以人為核心”的人類中心主義遺產觀[24]。數字遺產概念的局限性已然初現端倪,有待伴隨數字技術的不斷發展及時更新。特別是,近年來出現的人工智能、虛擬現實、元宇宙等時新數字形式應被不斷豐富至數字遺產的概念之中。與其他遺產形式相比,數字遺產呈現出動態、多元與快速發展迭代的特征,其概念與范圍隨數字技術的進步而變化,這也要求在更為廣闊的視野、更加包容的觀念下及時更新數字遺產政策。

2.2 保護范圍:類型逐漸豐富

數字遺產的具體類型亦在持續細化、擴充?!侗4鏀底诌z產憲章》第1條提到數字遺產包括文字、數據庫、靜止的和活動的圖像、聲音、圖表、軟件和網頁等形式?!侗4鏀底诌z產方針》第6.4條進一步細分數字遺產的類型[25](見表2),如將“文字”分為數字出版物(electronic publications)、“半出版”材料(“semi-published”materials)、數字“手稿”(electronic“manuscripts”)等;單列數字化形式的遺產以作區分,且增添了數字藝術作品、娛樂產品等新門類。

表2 《保存數字遺產方針》中的數字遺產類型

數字技術迅速迭代,不斷創造出數字遺產的新類型,拓展其邊界與外延?!跺噙x方針》表明,數字遺產不僅包括文化遺產的數字形式,如書籍、期刊、政府記錄、私人信件、個人日記、地圖、照片、電影、錄音、文物和藝術品等,還以社交媒體、研究型數據庫、在線游戲等形式出現。特別是2021年出臺的《遴選方針(第二版)》又納入虛擬現實(VR)和增強現實(AR)材料、數字藝術、網絡存檔等類型,著重強調軟件源代碼、研究數據、社交媒體和人工智能等新興類型,將其遴選方式列入附錄予以深入解讀、具體說明。

從政策對數字遺產類型的不同表述可見,隨著數字技術發展,數字遺產的類型也不斷拓展并被納入政策保護范圍。然而,政策變更的速度始終無法完全應對技術爆炸帶來的沖擊。2003年出臺的《保存數字遺產憲章》無法預見社交媒體的興起,更難以理解由VR 和AI 技術產生的材料;正如2021年新修訂的《遴選方針(第二版)》也不可料想未來的元宇宙環境將如何改變數字遺產的形態。因此,政策制定要具備一定的前瞻性和預見性,既能滿足當前不同類型數字遺產保護的需要,也具有一定的彈性空間以適應未來可能出現的全新數字遺產類型。

2.3 保護原則:確保數字遺產開放獲取

促進文獻遺產的“普遍獲取”(Universal Access)是數字遺產公平獲取與價值實現的關鍵,這既是世界記憶項目的主要目標,也是數字遺產保護工作的基本原則?!侗4鏀底诌z產憲章》中明確表示,保存數字遺產的目的是確保其始終都能被公眾所使用[10],在目標層面為數字遺產保護政策定下基調。數字遺產便于傳輸、不受時空限制的特征,能夠使全球公眾以低成本獲得更加豐富的信息資源,對促進開放獲取具有天然優勢。2020年教科文組織面向殘疾人群體出臺《無障礙的數字文獻遺產:為殘障人士提供可無障礙獲取的文獻遺產指導方針》,規定了數字遺產平臺的無障礙獲取要求。該指南關注到以殘疾人為代表的弱勢群體的使用需求,更加體現了世界記憶項目所倡導的遺產利用平等性。

在推動數字遺產開放獲取的道路上,版權(Copyright)和隱私(Privacy)是最龐大且最復雜的兩項障礙。如何協調開放獲取與版權隱私之間的矛盾,是數字遺產保護政策中繞不開的重點話題?!侗4鏀底诌z產憲章》要求國家與相關組織機構合作,共同創建一個有法可依和切實可行的環境,以保障數字遺產最大限度地得到利用;《保存數字遺產方針》設專章(第15章)用于探討知識產權、隱私權和被遺忘權等權利管理問題,提出可以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與權利所有人建立合作關系,達成有效協議?!稖馗缛A宣言》要求成員方制定開放政府和開放數據戰略,并敦促國家立法機構與檔案館、圖書館、博物館及其他相關組織開展合作,以制定支持保護和獲取數字遺產的法律框架?!督ㄗh書》中“文獻遺產的獲取”章節表明,出于隱私等原因對遺產獲取進行限制,應以法律為依據,并有明確表述和期限限定。

總體而言,“協調法律政策”“搭建合作機制”是當前數字遺產政策中為確保開放獲取而提供的主要渠道。在法律層面,要建立支持數字遺產開放獲取的法律環境,在不違背知識產權、隱私權和被遺忘權相關法律規定的基礎上爭取最大限度地開放;在合作層面,要推動國家與記憶機構、相關組織合作完善法律框架,與權利所有人合作達成開放協議等。

2.4 責任主體:明確遺產保護機構

“責任界定不明”是導致數字遺產保存陷入危機的重要因素之一。數字信息的衰退并非漸進過程,而是遽然消隕。因此,大批數字遺產可能會因責任主體缺乏意識,導致保護不及時而喪失。不同于傳統遺產以館藏機構作為當然的責任者,數字遺產形成過程復雜、所有權不明晰,多元主體的參與使其保管責任更難界定。

數字遺產保存不僅是公共機構的任務。在信息社會中,確保數字遺產的長久保存與持續獲取是公共機構與私營機構的共同責任?!侗4鏀底诌z產憲章》明確表示,保存數字遺產需要政府部門、創制者、出版商、相關企業和遺產機構進行持續努力,不同類型的機構間應通力合作、共享資源,共同推動數字遺產保護?!侗4鏀底诌z產方針》在第9章“承擔責任”中指出,遺產機構是數字遺產保護計劃的基礎實施主體,高校及研究機構、出版商與創作者也應作為可靠保管人納入責任主體。此外,還詳列表格,用于利益相關者參照,以厘清自身數字遺產保護責任,制定可靠行動計劃?!稖馗缛A宣言》亦針對教科文組織秘書處、成員方、遺產領域專業組織及私營組織等不同主體分別提出數字遺產保護倡議。

教科文組織制定的數字遺產政策明確了保護責任主體的范圍,規避了主體不明導致的保護不力問題。依照數字遺產的去中心化特征與保護工作實際需求,將出版商、創作者、科研機構等多元社會主體納入數字遺產保護主體范疇,為遺產保護爭取更多資源與路徑。但是,現有政策仍未能對私營機構等社會主體作出明確的權責規范,對其提出的要求大多僅為配合政府及遺產機構,難以喚起其數字遺產保護主動性,有待完善。

3 數字遺產保護政策面臨的挑戰

教科文組織數字遺產保護政策經過近20年的發展演變,已初步形成體系。然而,與迭代速度更快的數字技術相比,政策仍存在過時、缺失之處,如對原生數字遺產關注度不夠、數字記憶面臨安全挑戰、受其他法律規定限制、數字遺產評選標準缺失等。面臨新發展趨勢,如何積極應對上述挑戰,正是數字遺產保護政策制定者需要重點思考的問題。

3.1 數字遺產保護政策對“原生”形態強調不足

依照生成形式,數字遺產可分為“原生數字遺產”“數字化遺產”兩類?!霸鷶底诌z產”指網頁、數據庫等直接以數字形式生成的內容;“數字化遺產”是對傳統模擬態遺產進行數字處理,將其轉化為數字形式的結果,二者具有本質區別。

數字化作為保存傳統文化遺產的有效途徑,已得到廣泛應用。借由傳統遺產的前期保護基礎,數字化遺產的保存無疑擁有更加優越的先天條件。即便數字化成果丟失,只要確保原件無虞,即可重新生成。然而,原生數字遺產誕生于海量數據之中,因其體量大、類型廣、內容多等特點,無形中增添了遺產系統化整理與保護的工作難度。由于其并無其他形式的“原件”而“僅以數字形式存在”,因而極易受技術過時影響而丟失,對長期保存提出了更大的挑戰。

數字化遺產只是原遺產的數字附屬物,其內容主要倚仗原文,只有當“數字化過程本身”具有遺產價值時,才能被納入數字遺產關注的范疇。按照數據生成實質,原生數字遺產才是更為接近“數字遺產”本質含義、更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部分,且正面臨更加嚴峻的長期保存危機。然而,《保存數字遺產憲章》等政策將原生數字遺產與數字化遺產同列為數字遺產的組成部分,進行統一管理與規定。這種做法會分散記憶機構保存“真正”數字遺產的注意力,影響專業人士對不同數字遺產的優先級設置[18]。目前實踐中就存在著嚴峻的不平衡狀況,盡管政策同時關注數字化與原生數字形態的遺產,各國數字遺產保存實踐仍以數字化為主。2019年的《<建議書>實施情況綜合報告》直接印證,雖然各國對保護數字遺產已有認知,但仍局限于數字化形式,如加強數字化基礎設施建設、推動檔案數字化[26]。

真正面臨長期保存挑戰的并非模擬態遺產的數字變體,而是誕生于數字世界的原始內容。無論從緊迫程度、保存難度,還是實際需求與核心價值來判斷,原生數字遺產都應該處于更高優先級地位。瀕危時再采取保護措施無異于“亡羊補牢”,而必須從原生數字遺產誕生之初就開展“預防性”保護。若無法提升對原生數字遺產損失威脅的認知,長此以往,大量原生數字遺產將從賽博空間消失無蹤。教科文組織應在政策中有所側重,著重強調原生數字遺產的價值,細化對原生數字遺產的保存與管理要求,明確“預防性保護”的理念與方式;或將數字化形式的遺產統一納入傳統遺產范圍,作為其原件的附屬形式進行管理,使數字遺產政策僅聚焦于原生形態。這樣可增進保護機構對原生數字遺產的關注度,提高其保護優先級,破除當下數字遺產保護實踐中重數字化建設、輕原生數字內容的局面。

3.2 數字遺產保護政策對遺產安全的關注匱乏

數字技術為少數群體的記憶留存、權利彰顯提供便利。然而,盡管先進的數字工具為審視過去的記憶提供了新視角,卻難免將當代的偏見投射至記憶的解讀?!霸獢祿膭摻赡苁艿缴鐣?、文化或政治規范與價值觀的影響”[27],就連“數據庫的軟件編碼都帶有設計者的文化偏見,反映著西方的思維邏輯”[28]。由于少數群體在技術、資金等方面處于劣勢,無力獨立完成數字遺產保護工作。政府等權威機構的直接介入,會采取統一措施將其數字遺產納入官方話語體系,導致信息誤讀、數字干涉等現象發生。因此,毫無顧忌地推進數字遺產保存,可能會在無意間損害、剝奪弱勢群體的數據主權,威脅其數字記憶安全,甚至沖擊、扭曲他們的文化認同。

基于這一危機,教科文組織必須在數字遺產保護政策中體現對少數群體文化、記憶與權利的尊重,確保其數據主權,并讓他們直接參與遺產保護建構的全過程;或在政策制定過程中征求吸納少數群體意見、專門針對少數群體需求出臺指導政策。否則,推動保存數字遺產的善意將演化為數字時代的新型殖民與掠奪?!稖馗缛A宣言》中提出要尊重數字形式的土著文化遺產的所有權與控制權?!跺噙x方針(第二版)》強調遴選程序應包括與少數群體協商,并已經認識到現有政策無法反映所有邊緣群體的需求和觀點,鼓勵少數群體牽頭建立《土著數字遺產長期保護遴選方針》等政策。盡管現有政策對少數群體數字遺產的安全保障有所關注,但均為“蜻蜓點水”式的簡單提及,仍有待繼續深耕、持續推進。

此外,不同于傳統文獻在語言、表達形式、呈現方式上的多樣性,數字遺產以單一的數字編碼形式得以留存。透過表面豐富龐雜的內容,數字遺產實質上均由0和1排列而成,只是由二進制語言寫就的字符串。長此以往,數字技術的廣泛應用可能導致文化多樣性的侵蝕,造成文化“一元化”。它通過數字技術對文化記憶進行過濾,將一切文化原有的特質剝離,呈現為內容的多樣性而非文化的多元性[28]。當前數字遺產政策對安全的關注多停留在確保其完整真實、不被篡改等方面,卻忽略了不同表達形式、不同語言為其增添的魅力。因此,制定數字遺產政策時,必須警惕數字技術對文化多元性的沖擊,探尋文化記憶在數字時代的生存之道。

3.3 數字遺產保護政策與其他法律間存在沖突

實現廣泛獲取是數字遺產保護工作的必然要求,理應成為全世界共同努力的一致目標?!侗4鏀底诌z產憲章》指出,保存數字遺產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其始終都能被公眾所使用,數字遺產資料,尤其是公有數字遺產資料的使用不應受到不合理的限制[10]。但由于數字遺產保存與獲取過程中牽涉多個主體,與之相伴而來的知識產權、隱私權和被遺忘權等可能會限制數字遺產開放利用。數字遺產保護政策與知識產權、個人信息保護等方面法律規定存在權利沖突問題,已成為數字遺產長期可持續獲取之路上的關鍵癥結。

免費公開與版權限制間的矛盾由來已久。推動數字遺產保護的核心目標是使全人類無限制地獲取數字遺產資源。但對于出版商和創作者而言,即便出于公益目的,未經授權的開放行為也是對其版權的侵犯,還會對行業生態造成破壞。2020 年,互聯網檔案館(Internet Archive)由于免費向公眾提供大量數字出版物,被4家大型出版商以侵犯版權為由提起訴訟[29],成為數字遺產開放獲取要求與版權法沖突的典型印證。此外,在知識產權保護措施薄弱的國家,數字遺產易于復制的特性為網絡非法獲取和盜版行為提供了可趁之機[17]。無條件的數據公開可能導致非法復制,同樣會損害數字生產者的知識產權。

數字時代中人人都是內容生產者,當下個體產生的數字創作也可能會被視作具有長久保存價值的數字遺產。然而,個體無意識的數字記錄常常包含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導致數字遺產資源在“應向世界公開”和“個人不愿公開”之間拉扯。在隱私權之外,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確立的“被遺忘權”進一步升級了個人在隱私處置中的主體地位。個體借由隱私權和被遺忘權直接完成對數字資源的裁決,可能會導致更多極具價值的數字遺產資源無法公開,甚至就此消弭。

盡管從《保存數字遺產憲章》起,教科文組織就關注到權利限制與法律協同問題,要求兼顧數字遺產使用的公共利益與創作者及其他權利擁有者的合法權益;但始終未能提出良好的政策框架以供解決。米卡爾·科雅克(Michal Ko??ík)等曾表示,《保存數字遺產憲章》頒布至今,數字遺產的保護仍然是歐洲版權法律框架的盲點之一[1]。2020年召開的保護瀕危文獻遺產政策對話會中提及:“(各國)現行法律架構是為支持出版和傳播而設立的,在數字遺產的保護上還有較多欠缺?!狈煽蚣鼙涣袨檎甙l展的優先事項之一,知識產權也逐漸成為數字遺產長期保存的關鍵。在新的技術環境下,相關領域的專家學者應當重新審視版權法,以提供明確的指導方針[21]。協調現行政策與各國法律的沖突,化解數字遺產公開與個人所有矛盾的問題,是教科文組織未來政策制訂亟需考慮的內容。

3.4 數字遺產難以入選《世界記憶名錄》

作為全新的文獻遺產形式,數字遺產在載體、內容、形式等層面都有獨特價值,卻未能在《世界記憶名錄》中得到反映?!妒澜缬洃浢洝肥鞘澜缬洃涰椖康钠放苹顒?,也是提升遺產可視度的重要途徑,其中已收錄來自119個國家或地區的429項文獻遺產,然而尚未有數字形式遺產正式入選。曾有多項數字遺產試圖申報《世界記憶名錄》,卻均以“不符合評審標準”為由被拒絕?!侗4鏀底诌z產憲章》起草人之一提爾莎·范德沃夫(Titia van der Werf)認為:“極少有數字遺產申報《世界記憶名錄》,顯然,明確哪些數字遺產具有世界意義的選擇標準是有問題的?!盵18]這既體現了當下數字遺產可見性弱的窘境,也反映出《世界記憶名錄》遴選標準存在顯著缺陷。

由澳大利亞重要在線出版物和網站副本集合而成的“PANDORA 項目”[30](Preserving and Accessing Networked Documentary Resources of Australia)即為數字遺產申遺失敗的典型。該項目于1996年由澳大利亞國家圖書館建立,在2004年入選《澳大利亞記憶名錄》,成為全球首個被官方承認并進入國家級文獻遺產名錄的數字遺產項目,卻在《世界記憶名錄》的評審中遺憾落選[18]?!妒澜缬洃浢洝芬笕脒x遺產必須有限、封閉且界定清晰,而PANDORA項目則是開放式的,其內容仍處于持續增長狀態。動態性、開放性是數字遺產的固有屬性,這一要求從根本上限制數字遺產入選《世界記憶名錄》的可能性?!鞍滩〗逃蛐畔⑾到y——艾滋病檔案”(The AEGIS Millenium Collection)與“全球自由軟件”(Free Software)等數字遺產項目均因類似理由未能入選。PANDORA項目落選后,世界記憶項目名錄小組委員會表示,當前《世界記憶名錄》暫無數字形態的文獻入選,亦沒有評選數字遺產的詳細指南,故無法根據現有評估標準來衡量PANDORA項目的價值意義[31]。

數字遺產的出現也對“真實性”“獨特性”兩項重要標準產生沖擊。真實性是入選《世界記憶名錄》的準入標準之一,在確保遺產來源與內容的真實可靠之后,才能進入后續的評選過程。然而,相較于傳統文獻遺產,數字遺產易復制、難溯源,內容也更易遭受篡改,導致其原真性難以得到保障和鑒定。是否需要元數據、區塊鏈等技術為驗證數字遺產真實性提供支持以及如何支持,都需要在政策層面進一步明確。數字遺產易復制的特性還帶來了另一項難題:數字技術允許制作多次拷貝,且拷貝結果與原始資料并無顯著區別,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確定獨特性標準[32]?尤其是數字遺產還包括數字化形式,導致這一標準更加難以界定?!妒澜缬洃浢洝穼Κ毺匦缘囊笫恰皟r值珍稀”,而當對象可以幾乎無損害地自由復制,獨特與珍稀就變得更加難以衡量。

數字遺產的流動、不穩定、易復制等特有屬性,使其無法完全適用于針對傳統文獻遺產設置的《世界記憶名錄》遴選標準。世界記憶項目應依據數字遺產的特質,調整現有評選標準,或針對數字遺產出臺專門性標準。這樣既能為評審專家消除顧慮、指明方向,也能給予數字遺產與其他文獻遺產“公平競爭”的機會。為應對這一問題,2021 年新版《世界記憶名錄申報指南》(Memory of the World Register Companion)對數字遺產的申報問題作出解釋說明[33]。其中表明,數字遺產的評選標準與實體文獻遺產基本相同。若數字化形式的遺產有意申報,則必須說明不申報其原件的理由。對于動態原生數字遺產難以確?!伴]合性”,也給出了解決方案,包括在申請表中描述材料的動態流程、標準和責任,定期提供數字遺產內容、元數據、技術格式、保存措施和其他重大變更等。這一說明并未更改原有評選標準,而是以提交更多附加材料、定期補充材料的形式對數字遺產作出限制。雖然暫時規避了數字遺產的不適應癥結,卻可能導致加劇評審難度、降低申遺意愿等新問題。目前這種方式尚未得到實踐檢驗,可行性、執行力、應用效果有待考察。但可以預測的是,未來必定會有更多數字遺產申報《世界記憶名錄》。比如,2021 年“澳大利亞現場演出數據庫”(Australian Live Performance Database)入選《澳大利亞記憶名錄》[34],體現出名錄接納數字遺產的導向。教科文組織應基于現有設想繼續完善相關政策,使數字遺產特性與名錄遴選標準相匹配。

4 結語

數字遺產作為文獻遺產新興而重要的組成部分,深刻反映著數字社會持續而高速的發展變革,忠實記錄著世界上每一個普通人在數字時代留下的記憶與痕跡[35]。數字技術在重新塑造人類生活方式、徹底改變信息生成形式的同時,也引發技術過時、數字鴻溝、數字霸權、安全保障等問題,為遺產保護帶來全新挑戰。而當眼前的難題尚未解決,全虛擬的元宇宙又勾畫出新的未來社會圖景。在被“數字”淹沒的時代進程中,連變革都按下加速鍵。作為遺產領域最具國際視野的專業組織,教科文組織通過世界記憶項目持續推動著世界范圍內數字遺產的留存,并出臺了《保存數字遺產憲章》等專門性政策。這些政策明確了數字遺產與傳統遺產的區別,界定了數字遺產的概念與類型,并以確保開放獲取為核心目標,具體指導遺產數字化、數字遺產遴選及長期保存等問題,不僅為開展數字遺產保護工作提供標準和依據,還在最大程度上呼吁各國家、記憶機構、遺產保管人等利益相關者對數字遺產提起重視。經過近20年發展,數字遺產保護政策進入新的平臺期。面對分類管理、數字安全、法律協同、標準欠缺等困境,教科文組織必須重新思考如何通過優化政策體系提高全球數字遺產的可視度與保護能力。在推動數字遺產保護政策未來發展的道路上,以確保數字遺產可持續發展為目標,以促進國際、行業、機構間協同合作為主要手段[36],持續完善法律框架與評審標準,讓政策成為對抗數字保存危機的有力保障,引領全球數字遺產保護向好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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