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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案工作中的專業關系:溯源及在中國情境下的再構

2023-08-31 12:52彭小兵蔡秋紅
社會工作 2023年4期
關鍵詞:案主社會工作者合法性

彭小兵 蔡秋紅

一、問題的提出

自20世紀初,作為一種專業的社會工作傳入中國后,社會工作實務得到率先發展,但社會工作理論、倫理、價值觀等研究稍顯滯后,社會工作教育主要以西方社會工作理論模式和知識體系為基礎(許莉婭,2004:26)。在社會工作實務中偏離社會工作原有的理論軌道與價值體系的現象時有發生,這些現象模糊化了社會工作本土實踐,不利于中國社會工作的健康發展。

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實務三大方法之一。在個案工作實務過程中,社會工作者往往以一對一方式對案主或其家庭開展具體服務,強調社會工作者和案主的互動。因此,有效的專業關系是個案工作的重中之重,直接影響著個案工作的服務效果。但在我國,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建立深受傳統文化(劉志紅,2003)和現實制度(朱健剛、陳安娜,2013)的影響,在差序格局下缺少適合社會工作專業關系發展的文化土壤,導致社會工作者對于個案服務中專業關系的認識不全,在實務工作中對如何建立專業關系把握不準,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往往形成了“非專業關系”,時常對服務效果產生負面影響。

近年來,隨著社會工作在中國的興起和發展,為了應對社會工作專業關系構建中存在的困難,政府也積極作為,相關部門從國情和社會工作發展現狀出發,先后頒布了《中國社會工作倫理守則》《社會工作者職業道德指引》,對社會工作者職業界限、職業道德規范等做出了一些規定,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社會工作專業關系的建設。但值得注意的是,相關內容空洞不具體、專業價值表述模糊、倫理準則不清晰以及專業結構不完整等問題仍然存在,對解決倫理困境等難題的作用不明顯(沈黎、呂靜淑,2014)。不僅如此,在既往大多數個案工作實務中,明確社會工作者和案主的專業界限,建立專業關系依舊是一個現實性難題,實踐中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普遍存在著非專業關系,社會工作者往往會陷入某種倫理困境中。例如,在2016年的“郭社工”事件中,深圳市社會工作者協會在官網上發布了《關于“郭社工違反社會工作職業倫理規范”的處理決定》(汪昊、梁建雄、陳濤等,2017),引發了關于如何保障社會工作職業倫理作用發揮以及社會工作者如何處理倫理困境的廣泛討論。有效處理個案工作服務中的非專業關系已然是社會工作實務中迫切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

目前,國內學術界對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探討雙重關系(趙萬林,2021)、雙重關系的處理(徐道穩、謝玉寶,2018)、實務介入的倫理困境(劉博、蘆恒,2019)以及專業關系的本土化(李同,2011)等方面,側重于研究社會工作專業關系如何適應中國社會的實際需要。這些研究對于個案工作更好地扎根于中國社會土壤具有積極的建設意義。但個案工作實務過度地遷就于案主的想象,難免讓專業關系偏離了個案工作的本質,也不利于本土社會工作理論的發展。本文嘗試追溯社會工作專業關系的本原,挖掘社會工作專業關系的本質,進而分析我國個案工作服務中的非專業關系困境及其內在機理,并在基于承認的第三方評估概念框架下,再構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為中國情境下社會工作專業關系的建設提供理論依據。

二、個案工作中的專業關系

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關系被稱為專業關系(professional-client relationship or workerclient relationship)。專業關系是為達成特定目的而結成的關系,具有單一性和功能性;同時,專業關系具有獨特性,是一種職業關系,強調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各自的角色和使命。本質上,專業關系也是一種人際關系。不過與其他人際關系不同的是,社會工作專業關系具有利他屬性,以服務對象的利益為上,以和服務對象溝通協商期望達成的服務效果為目標,特別強調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在互動時內心的真實感受和情感的動態互動(許莉婭,2004:97-99)。

此外,專業關系貫穿于社會工作服務的整個過程,于案主而言,專業關系本身就是一種干預,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態度、情緒和資源互動都可能會對案主產生影響。因此,能否建立起良好的專業關系就直接決定了服務的進程。如圖1 所示,社會工作者和案主的互動是社會工作服務的起點和終點,良好的專業關系有助于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產生積極的互動,并在互動中促進案主和社會工作者的成長和發展,提升案主適應環境的能力以及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的能力,從而促進社會工作服務的有效開展;相反,在服務過程中,如果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并未成功建立起專業關系,則可能導致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陷入倫理困境,進而阻礙社會工作服務的順利開展,情況嚴重時還需要轉介。

圖1 專業關系在社會工作中的功能

但專業關系的建立并非一帆風順,當社會工作者或案主在互動過程中缺少建立專業關系的條件、違背專業原則時就會導致非專業關系的出現。這里,非專業關系是指與專業關系相對的,由多種關系疊加而成的關系,非專業關系的主要表現形式是雙重或多重關系。非專業關系典型特征主要包括三點。(1)建立關系的目的不唯一。關系建立過程中未能做到以幫助案主解決問題、達成工作目標為中心,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關系更趨向于私人關系。(2)關系的出發點是人情信任而非制度信任,案主缺少對社會工作的制度信任。實踐中,案主往往基于熟人社會、基于人情去信任社會工作者,而非基于陌生人的、社會工作制度的信任。(3)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間關系地位不平等,即社會工作者往往以權威人士的身份出現,案主處于弱勢地位。綜上,專業關系在信任基礎、情感互動、時間限度、利益交換等層面與非專業關系有著本質區別(見表1)。顯然,更好地認識和理解專業關系與非專業關系,明確建立專業關系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在個案工作實踐中盡可能規避非專業關系是很有必要的。當然,理論上專業關系和非專業關系看似涇渭分明,界限清晰且容易識別,但在具體實踐中非專業關系的表現形式多樣且復雜。本文主要是從理論上對專業關系和非專業關系進行了對比,討論的是相對情況。

表1 專業關系與非專業關系的典型特征對比

三、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溯源

個案工作專業關系隨著個案工作的發展而產生,歸正個案工作中的專業關系是本文的重點。本文首先厘清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形成與發展階段及其主要表現形式,了解各理論學派對于專業關系的看法和認識,期待從專業關系溯源中,思考我國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再構,從中獲得啟發,再構思路。

(一)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形成與發展

個案工作是起源最早的社會工作專業方法,是小組工作、社區工作產生和發展的基礎。社會工作專業關系隨著個案工作的發展歷程,相繼經歷了萌發、職業化與科學化、多元化、整合、發展反思等五個階段,并對應著不對等的救助關系、職業化救助關系、專業助人關系、兼具專業性和職業性的助人關系以及重技術輕情感的助人關系等五種專業關系(許莉婭,2004:17-25)。

1.萌發階段——不對等的救助關系

在個案工作的萌發早期,尚未形成個案工作者和案主的概念。此時主要是政府及宗教社會團體基于人道主義對貧困、苦難的人群開展救助活動,所形成的是助人者與受助者的個體關系。

個案工作萌芽于17 世紀,這一時期,產業革命催生了大量城市貧民,相應的社會問題也接踵而來,威脅著社會的穩定?;谌说乐髁x,英國政府積極開展救濟工作,出臺了一系列濟貧法案。此后,1814年,英國牧師查莫斯(Thomas Chalmers)提出既要為救助對象提供物質救濟也要對其進行精神品德的培養和行為的改造;1843 年,美國紐約改善貧困人口狀況協會(The Association for Improving the Condition of the Poor,AICP)將自尊、自立和經濟獨立等觀念教育內容增添到個別化貧困救助中(H.Mehta,2010)。這意味著,從19世紀起對貧民的救濟實踐中,民間宗教團體及政府從物質溫飽上的救助,逐漸擴大到貧民精神品德的培養和塑造,貧困救助工作開始與個別化服務相結合。但從17 世紀到19 世紀初的這一階段,西方社會總體上仍然是一種基于宗教情懷和慈善事業上的救助關系,宗教團體、民間群體出于宗教教義和關懷責任而助人,貧民被動接受來自民間和宗教組織的幫助,是一種不對等的救助關系。

2.職業化與科學化階段——職業化的救助關系

大約從19 世紀中葉開始,個案工作步入職業化時期,出現了提供個案服務的機構和職業性質的個案工作者。在職業規范和從業要求下,個案工作者同案主之間形成了一種初步的職業化救助關系。這一時期,個案工作不斷摸索機構服務的專業化發展之路,在服務中重點關注服務對象的個人心理變化,運用問題診斷邏輯進行思考,利用服務關系影響服務對象,促進服務對象的改變(童敏,2018)。

為避免資源浪費和重復服務,更好地契合社會發展,1869年英國倫敦成立了慈善組織會社(Charity Organization Society,COS),并隨后快速擴展到英美主要城市(Charles Zastrow,2005:47)。在“科學慈善”原則導引下,英美一些上流社會的婦女志愿者紛紛加入慈善組織會社,成為友善訪問員,運用社區探訪方式進行貧困救助對象的篩查。友善訪問員主要負責核查貧困救助對象的有關信息,按期入戶探查訪問,在服務對象日常生活場景中為其提供個別化服務,為大量救助對象解決生活物資問題、就業問題以及日常行為習慣問題等(David Howe,2009:16-17)。19 世紀末,慈善組織社個別化助人方法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此后,出現了一批接受過專門培訓的付薪工作人員(Paid Worker),他們逐漸替代了“友善訪問員”,并被統稱為個案工作者(Case Worker),他們的工作被稱為個案工作(M.E.Richmond,1908:6)。此后,1917 年《社會診斷》(Social Diagnosis)一書出版,標志著個案工作理論建構的開始,個案工作教育也得以漸次發展并走上了規范化、行業化道路。此時,個案工作者是在專業指導下開展助人服務,其與服務對象之間是職業助人關系??傊?,在19 世紀中后期“友善訪問員”的努力下,“科學慈善”觀念逐步演變成個案工作并得到了廣泛傳播和認可。此時,這些早期的社會工作者逐漸改變了對貧困形成原因的認識并開始審視社會環境,不再簡單地將貧困歸結于貧民自身的道德缺陷。

3.多元化階段——專業助人關系

20世紀30年代往后,心理學得到了蓬勃發展,個案工作也深受影響,社會工作者和服務對象之間發展成為一種專業性的助人關系。

1935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社會保障法案(Social Security Act),規定政府應該對美國經濟大蕭條期間的貧困、失業人群提供生活救助。此時,貧困救助工作成為政府公共福利服務的一部分,私人社會服務機構則主要提供個性化服務,專注于個人的心理治療(S.P.Kemp,1997:29-39)。自此,西方的個案工作與貧困救助工作漸漸劃清界限。個案工作在心理學的支持下,逐漸走上專業化道路,個案工作多元化時期形成和發展了眾多派別的個案工作理論。簡言之,20 世紀30 年代以后,個案工作助人實踐中引入了專業理論,在科學的理論知識指導下開展實務。

4.整合階段——兼具專業性和職業性的助人關系

20世紀70年代,個案工作進入整合時期,即整合社會工作的專業方法、理論、模式,采用多方式多手段全方面的舉措開展助人活動。此時,個案工作根據服務對象發展階段的不同要求整合服務策略,充分利用服務對象的內外部資源對服務對象的支持網絡進行恢復和改善,且強調社會工作者協助服務對象挖掘、整合身邊有效資源,與周圍他人形成合作關系,一同促成服務對象的成長和進步(童敏,2018)。這一階段,社會工作者在科學的理論指導和專業的技術手段下開展專業服務,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形成了兼具專業性與職業性的助人關系。

5.發展反思階段——重技術輕情感的助人關系

20世紀80、90年代后,隨著社會的進步和時代的發展,社會工作逐漸淡化和偏離了社會工作對于弱勢群體關懷的初心,過度追求服務開展的技術化和管理化(許莉婭,2004:25)。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的關系與初心發生偏離,這種偏離在一定程度上也深刻地影響了中國社會工作服務的實踐。在當下中國社會工作服務中,社會工作機構為求得生存和發展,主要根據購買方的需求來開展相應服務,而往往忽略了服務對象的真實需求,導致社會工作服務指標化、不同社會工作機構提供服務同質化、工作重復以及喪失專業自主性等問題(黃曉星、熊慧,2018)。

(二)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理論學派

一般認為,對社會工作發展具有重大影響的學派主要有診斷或動力學派、功能學派、問題解決學派、生態系統個案工作理論及心理暨社會學派等(陳友華、祝西冰,2016),表2呈現了不同社會工作流派對專業關系的理解、看法及其學術主張。

表2 不同學派對于專業關系的思考①資料來源:根據王思斌的《社會工作概論(第三版)》(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14年)加以整理。

如表2所示,總體而言,對于社會工作的專業關系,各學派意見不一,但大都強調專業關系在整個服務中的重要作用,重視專業關系的建立與發展。診斷或動力學派較不重視助人的專業關系,認為專業關系是專家對案主的關系,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必須保持客觀、控制情緒,用專業知識和技能去影響案主,使案主能頓悟和解決內心的沖突。功能學派將專業關系定義為輔助關系,強調案主自決的重要作用,重視在助人過程中的專業關系,認為專業關系運用得當可以協助案主增強意志力和自我意識,實現自我改變、自我成長的目標,而社會工作者在其中扮演協助者角色。問題解決學派強調專業關系的建立需要明確的目標,同時此種關系具有客觀性。強調社會工作者是助人者,是解決問題的主要力量,重要任務是幫助案主掌握解決問題的方法、技巧,為案主尋覓適切可行的途徑,從而解決案主的問題。因此,該學派認為在專業關系中,社會工作者占據主導地位,社會工作者對案主要有協助的能力與意愿,要具備一種專家權威與責任心(文軍,2010:73-74)。生態系統理論也注重建立專業關系,強調人與環境之間的互動和協調,關注案主成長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將案主視為生態系統中的一個要素。社會工作者需要立足案主自身的實際情況,與其發展專業關系,并借助專業關系促進服務的開展。心理暨社會學派十分重視專業關系的建立,認為專業關系的發展和運用程度對服務效果產生重要影響。該學派認為干預的核心在于形成一種有利于治療的環境或安全基地,社會工作者充分支持、理解、接納案主,讓案主放下戒備自由地表達個人感情,激發其分享的動機,促進服務有效進行(何雪松,2017:68)。

(三)個案工作專業關系溯源的啟發

個案工作實踐實質上是社會工作者在綜合評估服務對象需求的基礎上,利用社會工作專業知識,借助社會工作專業方法解決案主面臨的困境與難題,從而幫助服務對象適應生活、回歸社會的一種服務(王思斌,2014:9)。個案工作專業關系追求的是出于人道主義而建立起來的平等的、自然的關懷關系,奠基于專業關系,社會工作者在與案主之間的互動過程中通常能夠為案主鏈接資源、為案主賦能、幫助案主重拾信心,解決案主當下面臨的問題、促進案主成長、恢復良好的生活狀態。

從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專業關系的發展歷史來看,社會工作由最初的人道主義助人行為向程式化、技術化、職業性助人行為的漸次演變過程中,引發了一些道德問題和倫理困境。從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理論學派分析來看,主流學派重視專業關系,認同其在個案工作服務中的重要角色和作用。為此,當下學術界、實務界越發提倡和強調將社會工作作為一種道德實踐,建議建立自然的關懷關系,主張社會工作者服務過程中在情感、價值層面與案主充分互動。

個案工作專業關系溯源為我國建構個案工作專業關系帶來了理論啟迪。專業關系的建構,需要重視專業關系的本原,從本原出發與案主建立自然的關懷關系;需要培養有職業道德、理想情懷的專業社會工作從業人才,社會工作者在遵守職業規范基礎上與案主建立專業關系;需要堅持目標導向,以案主為中心,協助案主更好地適應和回歸生活。

四、我國個案工作服務的專業關系困境及其內在機理

通過專業關系溯源可知,專業關系是個案工作的靈魂,直接影響著服務結果。那么,我國的個案服務中,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的關系表現為專業關系嗎?

(一)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非專業關系的現實圖景

盡管我國社會工作的發展建立在西方的理論模式和知識體系之上,但我國與西方的政治制度、價值體系有著顯著區別。這也導致在實際個案服務中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往往背離了專業關系的社會工作本原。歸納起來,基于我國的社會工作服務實踐,當前個案工作中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工作關系的現實情形主要體現為以下三個方面。

其一,基于熟人信任的人情關系。在人際往來和社會互動中,人與人形成的利益和情感聯結稱為人情關系。翟學偉(2004)通過解讀人情社會和人情交換將人情關系細分為禮尚往來關系、互惠關系、求利關系、情感滿足關系、恩情關系。高藝多、呂潔瓊(2022)剖析社會工作者勞動的“隱性化”現象發現,在服務中,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保持一種“若即若離”關系,而案主試圖延伸同社會工作者的私人關系?,F實中,人情關系在社會工作中主要有兩方面的體現:一是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由于較長時間的工作交往和接觸,在成為熟人的基礎上進行情感交流和物質交換逐漸產生人情;二是這種人情也會在后續的服務中起著維持關系的中介作用。

其二,雙重關系或多重關系。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形成了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關系,即除了專業關系外可能存在的宗教關系、朋友關系、“類親屬”關系、錢財關系等。對于雙重關系或多重關系存在的合理性,學術界有不同看法。譬如,童敏等(2017)認為,服務關系朋友化或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保持信任合作的關系,與案主做朋友,像朋友那樣關心案主的日常生活,有助于讓案主視社會工作者為好朋友,便于雙方頻繁接觸、穩定交流、相互信任,社會工作者把這種朋友關系視作一種工作手段。而沈黎和劉斌志(2006)認為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專業關系的延伸,不利于助人自助工作的開展,難以達到專業助人的效果;同時,如果社會工作者投入較多的私人情感,將會喪失其專業助人的客觀性和公正性,使雙方陷入雙重關系的困境。

其三,專業關系+工作關系+朋友關系。張洪英(2007)認為我國倡導社會工作者主動走進社區,社會工作者在案主的日常生活場景下為其提供服務,此時社會工作者和案主在不自知中形成“專業關系+工作關系+朋友關系”,也就是“多重與多種關系融合的關系”。需要提及的是,基于傳統文化背景,我國社會工作實務中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關系會隨著時間的推移而發生某種改變,即便起初社會工作者和案主是單純的工作業務關系和專業關系,但在“人情”“面子”“關系”“情感”等諸多因素的影響下,社會工作者和案主最終的關系是朋友關系,這種朋友關系甚至會持續存在并不斷發展。

上述分析表明,我國社會工作服務實踐中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的關系錯綜復雜,且往往是多種關系的疊加,并在很大程度上背離了社會工作專業倫理?;诖?,本文把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形成的這種疊加關系理解為非專業關系,且我國的個案工作實踐中也充斥著這種非專業關系。進一步的問題是,我國社會工作實踐中的這種非專業關系現象有何內在機理?

(二)個案工作實踐中非專業關系的形成機理

與一些西方社會相比,中國情境下建立起社會工作專業關系存在一定的非正式制度障礙。中國有一種人情社會的傳統,在“人情”“關系”“面子”上形成了遠近親疏的差序格局,人與人之間的交往比較缺乏契約基礎和約定精神,而更為傾向于利用“熟人”的關系、人情來解決事情(曾群,2009)。并且,在過往很長的一段時間里,我國的社會服務主要由政府統攬提供,缺少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基礎,導致社會公眾對社會組織提供服務的信任度不高、參與度較低,因而缺少形成社會工作專業關系的文化土壤和現實基礎(陳鋒、侯同佳,2020)。

1.基于傳統文化的理論解釋

(1)影響專業關系的文化因素

社會工作起源于西方宗教慈善實踐,經過工業社會的不斷發展,逐漸形成了以關注弱勢群體、解決弱勢者問題、改變弱勢者處境、增強弱者的社會支持網絡、增進個人—家庭—群體間的社會功能為工作目標的社會性服務。社會工作的萌芽、產生和發展顯然與西方社會的文化和價值倫理密不可分,新教倫理、人人平等而自由等思想實際上為社會工作專業奠定了價值基礎,也使得社會工作者能在平面而非仰望或俯瞰的視角上為有需要者提供專業幫助。但中國鄉土社會中形成了以遠近親疏、血緣、地緣為衡量尺度的差序格局(費孝通,2015:28-34)。本文認為,差序格局是形成非專業關系的重要原因,因為在差序格局下人們更傾向于頻繁地進行著情感交流和互動、積極進行資源交換、長時間地維系著相互關系,但這與社會工作專業所要求的適度地投入情感、公正地投入資源以及控制時間投入等理念相悖(余佳伲,2013)。具體來講,影響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傳統文化因素主要有三個方面。

其一,宗族、血緣、姓氏、人情等因素。中國社會中人與人的關系并不同等,而是呈現出“差序”狀態,人們依據血緣、地緣、學緣、情感等因素判定親疏遠近,根據人與人的關系進行區別對待,人們也傾向于向關系中的人尋求幫助(劉志紅,2003),即在多數情況下,人們遇到了麻煩和困難首先是選擇向熟人、關系中的人求助,傾向于利用非正式渠道去尋求解決問題。在這種環境下,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的關系很微妙,處于弱勢地位的案主在長期與專業助人者和權威人士的接觸當中,習得了一種順從但不投入的接觸方式,對所謂的專業人士持不信任態度,進而阻礙了社會工作服務的開展(袁琳、約翰·波林,2008)?,F實中很少有案主會主動向社會工作機構尋求幫助,即便有向社會工作機構尋求幫助也是通過熟人介紹的途徑。

其二,傳統的待人接物原則。表現為,一方面,中國社會的助人活動帶有非常強烈的情感介入,將對方的事當作自己的事來辦,無意識中強加自己的價值判斷和價值選擇給受助者。事實上,對受助者寄予過多期待但受助者能力有限、助人者無法與受助者真正共情和換位思考,都容易導致受助者過多的壓力,不利于受助方克服困難和解決問題。這些問題,與在專業社會工作服務中,社會工作者需要明確自身定位,做好使能者、資源提供者、助人者角色以及尊重案主自決的專業倫理原則相悖,久而久之就難以避免地產生了非專業關系。另一方面,多數人在進行助人活動時,經常會受到“善惡”“好人壞人”等觀念的影響,在社會工作專業服務中不恰當地融入“好人值得同情幫助”“作惡多端就自食其果”先驗看法,尤其當社會工作者面對一個惡跡累累的案主時,難以做到秉承專業價值來提供服務,也阻礙了專業關系的建立。

其三,基于人情世故的人際交往法則?!岸Y尚往來”是一種客觀的現實傳統,由于缺乏對社會工作的專業認知,很多人把社會工作服務簡單地理解為一種情誼幫助,進而在接受他人的幫助后會思考如何還這份“人情”。正常情況下,社會工作者幫助案主解決問題并完成結案后,專業關系也應該隨之結束。但在“人情”觀念里,人需要知恩圖報,滴水之恩應當涌泉相報,何況社會工作者幫助解決了困擾案主許久的問題,案主往往會期待與社會工作者長期保持往來。如果社會工作者回絕,就會被認為不講“人情”“情義”,不給案主“面子”,讓社會工作者陷入兩難的局面。很顯然,個案工作中非專業關系的形成與人情交換密不可分。

(2)非專業關系的文化機理

對于我國個案工作實踐中的非專業關系,學術界一直在努力找尋合理的解釋,其中翟學偉(2004)對于中國人關系的研究具有代表性,他認為在中國社會中,人情往來和施報關系的基礎是情感,而不是理性計算。中國人往往在為他人提供幫助的同時也在接受他人幫助,在相互幫助和接受幫助中進行人情、恩情、感情的流動,并加深彼此之間的聯結。在上述對人與人之間關系的探討基礎上,翟學偉(2011:297)提出了關系向度理論,將人與人的關系分為兩個維度:時間維度和空間維度。時間維度是交往者預感到的交往時間的長短,且不能被定義的時間是長程時間,能被定義的時間是短程時間;空間維度是交往者的空間位置移動,且人的流動性強的是高選擇,人的流動性弱的是低選擇。當時間和空間相互嵌套時,依據時空特征劃分兩種維度組合就構成了圖2 的4 種關系:約定關系(communication)、固定關系(guanxi)、松散關系(social interaction)、友愛關系(friendship)。

圖2 關系向度理論示意圖

依據圖2顯示的關系向度理論內涵,中國人仿佛自出生以來就處在固定關系中,人和人之間交往的時效性長、選擇性低,就容易產生人情,如親人、同鄉等。劉玲(2018)更進一步認為本土社會工作者同案主關系的起源和邏輯出發點是固定關系,即起初我國本土社會工作者與案主是固定關系,只不過在流動性強、擁有較完善社會工作制度的地區,社會發展易帶來時間和空間的改變,提高了固定關系走向專業關系的可能性;而在社會發展滯緩、社會制度不夠完善的地區,時間和空間難有變動,固定關系發展成為友誼關系的可能性加大,進而背離專業關系。不僅如此,童敏(2018)認為當前中國的社會工作專業服務還處于場景化階段,即社會工作者需要主動進入案主日常生活的社區并在社區中開展服務,努力協調個人與社會關系、提升案主能力、促進個人人格發展的目標。但在這樣的場景化服務中,人口流動相對穩定,人與人之間的關系維持時間較長,導致在時間維度上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無法預料服務的截止時間,在空間維度上案主無法決定接受誰的服務。于是,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事實上成了一種固定關系,極易產生“人情”。

總之,基于關系向度理論,時空視角下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理應具有兩個重要特征:一是專業關系是一種有限關系,即在時間上,一旦結案,關系就結束了;二是在空間上,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通常只能在工作場合接觸,應盡可能避免非工作場合的接觸。換言之,理論上社會工作者與案主的關系應該是短實效性、低選擇性的約定關系。但實際上中國的社會工作者與服務對象之間大多是長時效、低選擇的固定關系。在這種固定關系下,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容易形成非專業關系,表現為多重或雙重關系、人情關系、友愛關系等,容易偏離專業倫理的要求。

2.基于現實制度的理論解釋

(1)我國社會工作提供服務的主要模式

非專業關系的形成不僅受傳統文化因素的影響,還受現實社會工作制度的深刻影響。中國的社會工作實現了快速發展,與緣起于“科學慈善”運動的西方社會工作不同的是,我國社會工作的發展壯大是各級政府(主要是民政職能部門)主動作為和助力推動的結果,我國社會工作發展的推進主要依賴政府主導,具體實現形式是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即政府通過招標確定合作的社會工作機構,由合作機構針對性地開展相應的社會工作服務。圖3呈現了我國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下的多主體合作關系。

圖3 政府購買服務下的各主體關系

如圖3所示,與西方的社會工作者直接對接案主不同,在我國,政府、社會工作機構極大地影響了社會工作者與案主之間的互動和服務機制的建立。一般地,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與政府(職能部門)、社會工作機構(具有專業資質的社會組織)、社會工作者以及社會公眾相關,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實質上就是四個主體的互動:首先,政府通過項目招標發包、項目委托發包、公益創投等方式向社會工作機構購買服務;其次,獲得政府購買服務的社會工作機構為社會公眾提供政府要求的服務;再次,由社會工作者為服務對象提供具體服務;最后,在項目開展期間及結束后,政府對項目進度、成效及社會工作機構進行綜合評估,又開始下一輪的購買服務。政府購買服務需要各主體間緊密合作,同時服務所呈現的效果直接影響著下一輪服務的購買。因此,大多數情況下,社會工作機構會優先努力滿足政府購買的需求,和政府維持良好關系,期待能長期合作,而不是優先考慮服務對象的實際需求是否真正得到滿足。

(2)非專業關系的制度機理

前述分析表明,我國個案工作中非專業關系的形成與政府購買服務密切相關。在我國,社會工作服務的開展主要依賴于政府購買服務,自上而下推進,政府在其中扮演著主導角色,支持并推動社會工作服務發展(勾學玲,2017)。政府購買服務制度客觀上促進了社會工作的發展,推動社會工作者提高服務水平,提升社會福祉。但從目前來看,我國的政府購買社會工作服務制度尚存在一些不足,影響了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建立,也常常導致服務效果不理想。具體體現為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對專業關系建立的影響。在現行的服務購買制度及實施辦法下,社會工作機構獨立開展專業服務仍然缺乏較好的社會環境和制度環境,受政府部門的掣肘較多;受政府和社會工作機構自身問題等多種因素的影響,購買服務的政府部門對待社會工作服務仍然存在不放心、不信任、不放手以及對社會工作在公共服務供給中的價值、意義認識不到位等問題(費梅蘋,2011),導致社會工作在參與社會公共事務的地位依舊十分尷尬。雖然在理論上,政府和社會工作機構在政府購買服務中是平等的互動主體,但實際上社會工作機構從社會工作者開始進入社區,與居民建構關系,到提供服務過程中均需要依賴政府的資源和權力,導致很多社會工作服務實際操作過程中政府占據主導甚至支配地位,社會工作者被動依附政府的現象普遍存在(李浩昇,2011)。這種狀況,會導致居民對社區社會工作站、社會工作機構的認識不清,居民表達訴求的第一反應依舊是向政府求助,進而社會工作機構和社會工作者難以有效融入社區、取信于居民,因而也難以在社區治理中發揮應有的參與作用。此時,社會工作者難以發揮自身專業優勢,難有合適的機會接觸到主動求助的案主,無法和案主建立純粹的專業關系并開展專業服務。

其二,社會工作機構自身對專業關系構建的影響。在政府購買社會服務中,陳峰等(2020)認為,當前社會工作機構尚未實質性地嵌入社區。這種脫嵌狀況也有社會工作機構自身的原因。首先,社會工作機構服務開展的項目周期往往按年度計算,且由于職業穩定性弱,社會工作從業人員流動較為頻繁,導致社區居民對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者缺少信任。其次,由于服務資源的限制,社會工作機構通常只參與到所購買的服務項目中,因而比較少有機會能夠深入到社區重大事件決策、社區民生事務管理的工作中,這就弱化了社會工作的功能,即社會工作者難以全方位了解到居民的實質需求,難以對案主有清晰、準確、全面的認識,因而也難以看到案主潛在的真實需求。再次,遵循政府的運行邏輯,政府作為購買方,往往對社會工作機構的工作有相應的指標和要求。社會工作機構開展服務并完成任務通常主要對標購買者的要求和指標,加倍關注項目策劃的目標,以便爭取未來更多的合作機會,此時就容易忽視對居民需求的滿足和對案主訴求的回應,大大地制約了專業關系的構建。最后,在政府購買服務下,社會工作機構日趨行政化,社會工作者常常被“同化”為行政事務協管員。為承接到更多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以實現機構的可持續發展,很多社會工作機構近年來采用技術治理方式進行內部管理,致使社會工作機構的整體管理日漸行政化、標準化(何雪松,2021),主要表現為趨同化的管理架構、常態化的定向購買以及技術化的服務管理。盡管行政化提升了社會工作機構的服務效率、能更好對接政府需求,但是也帶來了結構惰性、多重管理等問題。在這樣的文化環境和壓力下,社會工作者自身無暇對專業關系付出更多的精力和意愿。正如費梅蘋(2014)指出,基層政社關系中,基層政府和社會工作機構逐漸發展成為一種行政上的管理與被管理、行政壟斷與資金依附關系,社會工作者的工作自主性受限,往往被要求協助開展行政事務,嚴重削弱社會工作的獨立性、專業性,打擊了社會工作者的工作積極性。社會工作發展困境及行政上的壓力是造成社會工作機構人員頻繁流動的重要原因,也加重了案主對社會工作者的不信任。

總之,在政府購買服務下,個案社會工作的發展面臨著一些挑戰,政府、社區、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的關系非常復雜,其既有共同追求,又有差異化利益目標。服務的推進依賴案主對社會工作者的信任,政府需要看到基于公共行政邏輯的實質成果和改變;社會工作機構需要生存和可持續發展;社會工作者既需要服從機構的管理和考核,完成工作任務,又需要職業發展空間和自我價值實現;社區和案主又有自身獨特的利益訴求。社會工作者在過度限定的形式和內容下開展服務,就難以根據服務對象的真實處境或案主的難題提供專業服務,甚至愛莫能助。長此以往,將加劇社會工作者對案主個別化需求的漠視,以及固化服務模式、無差別對待服務對象。同時,在政府購買服務下,由于無法清晰辨識社會工作機構的定位和社會工作者的工作職能,案主會將社會工作者視為“政府的人”;于是,案主向社會工作者求助、表達需求或接受社會工作者提供的服務成了一種任務,背負了無形的壓力。在這種主動和被動的狀態下,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極容易偏離專業關系。

五、中國情境下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再構

前文分析了我國社會工作實務中非專業關系的形成機理,那么,在傳統文化和現實制度的影響下,如何實現非專業關系走向專業關系?個案工作是社會工作的縮影,只有社會工作具備形成專業關系的制度條件和現實條件,個案工作中非專業關系問題才有解決的可能。本文依據基于承認的第三方評估合法性概念框架來探討建立專業關系的機制。接下來的分析將表明,社會工作得到社會公眾的承認、獲得合法性是專業關系建立的根本,社會工作專業關系的構建需要多方合力,特別是社會工作專業人才需要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一)依據:基于承認的第三方評估合法性概念框架

高丙中(2000)對合法化和合法性展開了充分論述,合法化概念能很好地解釋分析復雜社會中新興事物與規范、秩序的關系。理論上,社會現象得到承認的前提是本身具有合法性,或者說,社會現象得到了承認才見證其具有合法性。本文將專業關系作為一種社會現象,以此深入探討專業關系建立、社會工作合法性問題。專業關系得到承認是社會工作合法性的重要指標,社會工作合法性是專業關系建立的根本。就當下而言,我國情境下再構社會工作專業關系的重點是加強社會工作合法性。

如圖4 所示,高麗、徐選國(2019)基于承認的第三方評估合法性分析框架從合法性和承認性出發,細化為從社會工作滿足政治合法性、專業合法性、社會合法性及法律合法性出發,獲得社會工作結構性位置、獨特性權威、社會化共識及法規性保障,從而獲得第三方評估合法性。社會工作的政治合法性指社會工作要在意識層面符合政治規范,獲得政府認可;社會工作的專業合法性指社會工作從業人員自身專業能力符合職業要求,社會工作機構符合行業要求;社會工作的社會合法性指社會工作要符合社會制度、文化、規范,從而獲得大眾的認同和社會聲譽;社會工作的法律合法性指社會工作獲得法律保障,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規范(張超,2017)。由此可見,專業關系的再構依賴于社會工作的合法性地位。獲得合法性和承認性后進一步提升社會工作的專業性,建立起制度信任,才能更好地建立專業關系。

圖4 基于承認的第三方評估合法性分析框架

于是,本研究嘗試在基于承認的第三方評估合法性概念框架基礎上,以滿足第三方評估合法性、以結果為導向,采用以評促建的方法,促使社會工作完善自身合法性,搭建起個案工作專業關系再構的路徑(圖5)。即,建立社會工作政治合法性、專業合法性、社會合法性及法律合法性,明確專業關系,共同維護專業的權威,進而建立起制度信任,促進非專業關系走向專業關系,達到再構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目標。

圖5 再構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路徑

(二)前提:推進社會工作政治合法性

不同于西方自下而上內生的社會力量,政府的主動讓渡和培育才是中國社會工作及其組織機構形成和發展的基礎,“政府購買服務”是最重要的培育方式(肖小霞、張興杰,2012)。在黨建引領下,政府具有莊嚴的權威和廣泛的職責,政府在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中扮演著服務委托者、政策設計者、經費支付者、監督管理者、能力培育者等角色(勾學玲,2017),深刻地影響著社會工作專業職能的發揮和社會工作的發展方向。政府購買服務可以促進社會工作的發展,但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定了社會工作的發展方向?;诖?,政府在購買服務過程中應有明確站位,明確自身的職責、優化自身的角色,在充分發揮自身優勢的同時,努力營造出良好的社會環境,促成專業社會工作服務的提供,以支持者的姿態推動社會工作者幫助服務對象渡過難關解決實際問題。政府在購買社會工作服務過程中的角色定位如圖6 所示,政府在購買服務中依然占據主導地位,這是個案專業關系連結的開始,對社會工作者獲取信息、資源以及增強認同度和信任度都十分關鍵。社會工作是連接政府和服務對象,將社會政策轉化為社會行動的橋梁。此時,比較理想的狀態是政府與社會工作機構建立起合作關系。

圖6 政府在購買社會工作服務中的角色定位

于政府而言,應處理好與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者、案主的關系。在政府與社會工作機構的關系上,應當建立相互配合、平等合作的關系,努力達成合作。政府應盡己所能為社會工作機構的發展提供物質和政策支持,創造條件培育社會工作人才,將服務主權交給社會工作機構及社會工作者,在服務過程中給予支持,允許其在法律和政策范圍內根據案主的需求提供相應的服務,促成案主擁有更好的生活。同時,政府應該作為社會工作機構發展的監督者,了解社會工作機構工作進度和成果,提出建議,促進服務質量提升。這也要求社會工作機構尋求自己的位置,力求與項目購買方形成合作關系。努力達到政府和社會工作機構二者關系的相對平等,政府在情況允許下給予社會工作機構在工作內容層面的自主性,方便社會工作機構有針對性地開展服務,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質量。

(三)關鍵:提高社會工作專業合法性

提高社會工作專業合法性重點在于社會工作從業人員能力建設和社會工作機構建設。

就社會工作者而言,應自覺、主動強化理論研究意識,開拓學科共同體建設思維,增強理論自覺和文化自覺性。同時,有效結合社會工作實踐與理論,在理論的指導下更好地開展實踐,在實踐的基礎上探索、總結并形成具有中國本土特色的社會工作理論研究范式(文軍,2012),從而為案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為更好建立專業關系,社會工作者至少需要做好三方面的工作。其一,社會工作者應該在服務的全過程內化社會工作專業價值觀,在實踐中去領悟和體會“共情”“接納”“真誠”等價值觀的深層次含義,視案主為獨立個體,給予案主關懷,尊重案主的生活狀態和選擇。其二,建立專業信任。社會工作者帶著“尊重”“接納”和“不評判”的態度,客觀、準確、真實地把握服務對象的需求和狀況,把握關系的關鍵點,為案主提供專業服務。其三,運用專業技巧,同案主建立和維系專業關系,將專業價值、社會工作方法及技巧內化于心、外化于行。

此外,社會工作實踐中需要遵守專業界限。一旦超越專業界限就容易陷入雙重或多重關系的倫理困境。專業界限限定了專業服務的框架,為提供服務設置了專業規范,并給服務過程中的各方設定了角色。該框架包括時間、地點、金錢和心理治療在內的各種結構要素,諸如距離、禮物、語言、自我暴露和身體接觸等(Smith D.,1995)。社會工作者在面對朋友關系、權威關系這類非專業關系時,需要嚴格遵守專業界限。這就要求社會工作者做到“避免破壞”“超越界限”?!氨苊馄茐摹笔侵干鐣ぷ髡吲Ρ苊馄茐膶I關系界限的應對行為,強調社會工作者需要避免破壞專業關系界限,察覺與規避風險;“超越界限”是指社會工作者可以通過雙重關系建立起與服務對象的工作關系去推動服務對象福利的提升,而不會傷害服務對象(沈黎、劉斌,2006)。

為更好地建立專業關系,社會工作機構需要做到以下三點:其一,積極與高校合作,聘請專業老師為社會工作機構提供指導,發揮督導的作用,科學地指導社會工作者開展服務,為社會工作機構規劃發展方向,做好技術支持,提升專業服務質量;其二,優化社會工作人才招聘,提高社會工作者的工資待遇,營造好工作環境、工作條件、工作氛圍和發展空間,建立好工作制度、行政體系,做好激勵機制、晉升機制和機構內部溝通機制的規劃;其三,做好機構日常培訓工作,加強社會工作本土人才及專業人才的培訓,更新其知識儲備和工作方法,提高工作能力。

(四)基礎:贏得社會工作社會合法性

社會工作者在我國尚未像醫生、律師、教師這類職業一樣深入人心,難以得到大眾的支持和認同。因此,需要提高社會工作的知名度,打出響亮口號“有問題找社工”,讓更多人意識到可以向社會工作者求助。同時,社會工作者要努力提高自身能力、形象、素養,真正解決案主問題,營造好的社會聲譽,從而吸引更多人向社會工作者求助的良好循環。鼓勵更多的人帶著問題來到社會工作機構、社會工作服務站向社會工作者求助。案主通過專業途徑前來尋求幫助,雙方的關系開始于案主的需求,建立在真實的需要上。

(五)保障:完善社會工作法律合法性

一方面,社會工作服務需要獲得法律保障。政府購買服務中應當以法律、法規等制度化形式進行規范,讓社會工作服務具備法律上的合法身份,被社會普遍接受。將鼓勵、支持社會工作發展等較為模糊的政策轉化為實實在在促進社會工作在服務中有一席之地的“硬指標”。另一方面,保證社會工作服務在程序上符合法律規范。如針對特殊人群開展服務時需要了解相關法律法規,在相關規定下進行服務的提供,尤其是針對社區矯正人員、戒毒人員等群體的服務更需要熟知相關條例規定。

(六)目標:建立社會工作的制度信任

社會工作的發展基于個體化、程序性的制度信任(劉玲,2018),而我國本土社會工作的發展則是基于個體化、實質性的人際信任,尚未建立起高度制度化的專業環境,導致案主難以對社會工作者產生制度性信任,社會工作者更多通過人際信任建立信任關系,因而容易陷入雙重關系,并在實踐中產生情感介入、陷入倫理困境等問題,案主與社會工作者之間關系錯綜復雜,案主問題難以按專業流程得到解決。顯然,建立制度信任是社會工作專業化、建立專業關系的目標。一方面,制度信任依賴于正式的、合法的規范準則以及制約,制度信任是普遍性的,不受個體的影響,只要這種制度系統有效實施,案主將會把社會工作者視為和醫生、律師、警察一樣的專業人員,主動向其尋求幫助,并明確界限,有利于案主與社會工作者專業關系的建立,促進服務的開展和案主問題的解決。另一方面,建立制度信任的過程也是提高專業知名度的過程。需要特別提出的是,建立制度信任需要遵循一條最高的倫理原則——“善”,即社會工作以服務對象利益為先,提升服務對象的福利(積極的)、避免對服務對象的傷害(消極的)。社會工作者需要將案主放在首要位置,采取行動是為了案主更好地生活和發展(曾群,2009)。

(七)結果:非專業關系走向專業關系

雖然我國非專業關系對于服務效果的影響可以一分為二看待,但是對服務產生負面影響的非專業關系必須及時進行糾正,促使非專業關系走向專業關系。在這一轉變過程中,社會工作者需要提高警覺,借助專業敏感度預防“移情”“反移情”的發生,把握和案主關系的度,覺察案主的情緒和行為變化,明確所有行動和談話的出發點都是尋找合適的方法解決案主問題,最終結果是促成案主社會功能的恢復,更好地適應生活、回歸生活。社會工作者需要牢記自己的目標是助人自助,助人目標完成后及時“功成身退”。當然,專業關系不可以“一刀切”,絕對意義上的專業關系基本不存在也不現實,趙萬林(2021)也認為專業實踐中廣泛存在的朋友關系對社會工作扎根中國基層社會、擺脫懸浮困境具有相當重要的意義。因此,社會工作者需要在專業倫理的允許范圍內善于利用朋友關系,把握專業關系的度。

六、結論與建議

個案工作當中社會工作者和案主的互動貫穿整個發展過程,專業關系是個案工作順利進行的關鍵;有效建立專業關系,服務事半功倍。本文回溯了個案工作的發展,專業關系基于人道主義而建立,追求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間平等的、自然的關懷關系。受傳統文化和現實制度的影響,我國的個案工作服務實踐中社會工作者和案主之間往往形成非專業關系。本文基于承認的第三方評估合法性概念框架,從滿足社會工作合法性出發,構筑起公眾對于社會工作的制度信任,從而促成非專業關系走向專業關系。

為促進專業關系的再構,有以下三點建議:(1)強化個案工作專業關系的制度保障,完善社會工作政治合法性和法律合法性,加大政府對社會工作的扶持政策,加大對社會工作機構的投入,鼓勵社會工作的發展;(2)做好高校社會工作教學、科研和人才培養、培訓工作,強化社會工作專業建設,加強社會工作理論研究,向社會展示社會工作專業能力,做好宣傳工作,加大社會工作的曝光率,完善社會工作專業合法性;(3)夯實建立專業關系的基礎工作,社會工作機構應當自覺主動承擔起自身社會責任和使命擔當,完善專業關系的社會合法性。

反思本研究,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包括:(1)本文對當下社會工作者和案主關系進行了大致分類,但未能充分描述清楚個案工作中社會工作者和案主的具體關系,社會工作者與案主間關系復雜且時有交叉,對專業關系和非專業關系主要進行了理論層面的探討;(2)再構專業關系仍停留在中觀和宏觀層面,對于具體措施描述、探討不夠充分,可操作性還需進一步提升。希望本文能對社會工作者開展實務和進行理論探討有所助益,期待更多研究者關注專業關系,嘗試多種視角及研究方法的切入,為專業關系發展、為促進社會工作整體發展添磚加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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