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互聯網背景下的侮辱誹謗行為法律規制問題研究

2023-09-26 19:48許貝張本璐牛宇璐李莎莎文鑫如
區域治理 2023年22期
關鍵詞:法益受害者規制

許貝,張本璐,牛宇璐,李莎莎,文鑫如

南京審計大學

中國互聯網絡信息中心(CNNIC)發布的第五十次《中國互聯網絡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2 年6 月,我國網民規模為10.51 億,互聯網普及率高達74.4%。[1]互聯網的迅猛發展不僅給人們提供了一個言論自由的環境,還催生出許多侮辱誹謗行為。其相較于傳統的侮辱誹謗行為,具有傳播速度快、隱蔽性強、影響范圍廣等特點。但同時也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例如自訴困難、公訴困境、管轄權爭議等?;诖?,本文將從受害者、侮辱誹謗者自身、互聯網平臺、相關監管機關四個主體出發,提出一系列規制建議。

一、互聯網背景下的侮辱誹謗行為概述

(一)互聯網背景下的侮辱誹謗行為的概念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 條,結合互聯網的背景,本文認為侮辱誹謗是指借助網絡傳播媒介,傳播虛假信息或個人隱私而造成他人名譽受損的行為。

(二)互聯網背景下的侮辱誹謗行為的特點

1.傳播速度快

技術的發展致使信息的傳播速度遠快于書信年代,自媒體的興起促使流量迅速聚集,在這種條件下一條帶有侮辱誹謗性質的信息可以實現迅速的傳播,從而導致高轉發量、高瀏覽次數。

2.隱蔽性強,影響范圍廣

近來多數平臺采取的是“用戶間匿名、后臺實名”的機制。盡管各大互聯網平臺公開顯示用戶IP 地址,但依然很難精準鎖定發布信息的終端地址,再加上用戶可以直接注銷賬號,故而對于受害者而言很難找到源頭的實行者。此外,一些由專門公關機構操控的有組織性的網絡水軍制造虛假信息,誘導群眾來滿足自己的某種需求,擴大了其影響的范圍。

3.規制難度大,難以追訴

在實踐中,網絡侮辱誹謗的案子頻發,然而采取訴訟的卻少之又少。原因有:侮辱誹謗罪在涉及個人利益時是自訴罪,而實務中會出現當事人不愿起訴或由于取證困難等原因導致自訴困難。并且,盡管《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有明確規定,但現實生活中很難將其上升為刑法問題,情節無法衡量難以規制的事件也屢見不鮮。

二、互聯網背景下侮辱誹謗行為產生的問題

(一)自訴困難

實踐中侮辱誹謗罪多通過自訴途徑解決。然而,自訴對于互聯網背景下的侮辱誹謗受害人而言有幾大困難。

其一,證據收集困難,難以立案?!笆芄ぷ髀毼?、身份、物質條件等因素影響,不同的網絡誹謗被害人在獲取證據的能力上存在差異”[2],并且由于互聯網隱蔽性強,侵權信息容易被刪除,原始證據極易滅失。[3]而我國法律并未賦予公民個人刑事偵查權,所以對于受害人而言收集證據困難重重,收取有效的證據更是難上加難。例如,2022年,鄭靈華染粉發慶祝自己保研,在社交媒體上分享此事卻被網友說成“蕩婦”“性工作者”,甚至被造謠其與爺爺有不正當關系。此后,鄭靈華試圖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然而由于確證困難導致自訴無門,最終自殺。所以,即使受害者有訴訟的想法,也會因取證困難而自訴不成。其二,自訴人無專業法律知識,很可能錯過最佳證據收集時間。其三,自訴成本較高,包括時間成本、經濟成本和心理承受成本。時間成本受訴訟周期長短和案件的取證難易度所影響;受害者需委托專業律師,花費大量時間和金錢調查取證,經濟成本較高;整個過程受害者需要承受巨大的心理壓力和各類非議與不解,心理承受成本較大。

(二)公訴存在困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 條規定,一般的侮辱誹謗罪告訴的才處理。我國立法之所以將其設置為親告罪,“既不是為了減輕偵查機關的負擔,也不是為了限制被害人的訴訟權利,而是以被害人利益限縮國家的追訴權力,本意在于尋求追訴犯罪之公共利益與尊重被害人之私人利益的平衡點”[4]。而實務中涉及個人利益的侮辱誹謗案件很難提起公訴。2020 年7月7 日,杭州女子吳某取快遞被郎某偷拍并與同伴何某捏造微信聊天記錄,造謠吳某出軌。與該事件相關的記錄在網上被瘋狂轉載,致使吳某被公司勸退,精神出現不穩定狀態。該案件的影響力較大,且滿足侮辱誹謗罪認定的次數要求,最終才由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轉為公訴案件。然而在實踐中達到公訴標準較難,大部分網絡侮辱誹謗事件受害者難以通過公訴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

(三)管轄權問題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刑事案件的地域管轄權一般歸屬犯罪地人民法院。而由于互聯網自身的隱蔽性和復雜性,互聯網侮辱誹謗行為的行為地與結果地難以確認,從而導致管轄權難以確定。

近來,行為地與結果地難以確認基本成為互聯網犯罪的共性問題?;ヂ摼W世界,行為人可以借助虛擬服務器或者其他技術手段,使自己的IP 地址位于全國各地乃至全球。同時由于互聯網的便捷性,侮辱誹謗信息發布后,傳播速度極其快。這種情況,結果地也難以認定。

(四)法律判定標準單一

根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2 條規定,分析可知,我國法律對于互聯網侮辱誹謗行為的認定還是基于單純的數據、人身傷害結果、累犯與否以及兜底性條款。實踐中,現行條款無法很好地滿足司法實踐的需要。

就該規定的次數標準而言,各大網絡平臺的用戶量、活躍度、受眾群體不同,致使所產生的流量不同,導致信息傳播速度也不盡相同,用戶量更多、活躍度更高的平臺會使傳播速度大大提高。另外,粉絲體量差距大的賬號對侮辱誹謗信息的轉發所造成的影響也是不同的,粉絲體量大意味著高影響力與高號召力,在其轉發侮辱誹謗信息之后,其粉絲極有可能跟風轉發,對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再者,互聯網平臺雖要求用戶實名認證,但各平臺仍存在一人多號、買賣賬號、水軍公司數據造假的現象。因此,是否將這些真實性存疑的數據作為情節加重的依據,有待商榷。

三、針對互聯網背景下侮辱誹謗行為的規制建議

(一)從受害者角度出發

對于受害者來說為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所面臨的問題有兩大類:一是對于自己所遭受的侮辱誹謗行為的犯罪認定不清晰,無法明確判斷該行為是否達到法定構成要件。二是目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該問題較為困難,大部分受害人不愿主動尋求司法途徑解決困難。故而,應當完善受害者取證幫助機制,降低受害者自訴成本。

針對第一種情形,筆者認為應當增強受害人及其他公民的法律意識和加強社會法律教育。通過線上和線下相結合開展應對互聯網侮辱誹謗犯罪行為的普法教育活動,宣傳并教學維權路徑及詳細過程,增強公民法律意識;針對第二種情形,應保障受害者救濟途徑的多元化,除了公安機關的協助,還需聯合專門小組共同協助受害者維權。有關機關可以聯合互聯網平臺允許有正當理由和損害結果證據的受害人查閱提取與案件有關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從而降低取證成本。

(二)從侮辱誹謗者角度出發

侮辱誹謗者作為該罪的主體,其對于完善互聯網侮辱誹謗規制機制至關重要。首先,我國的規章制度對于未達入罪標準的互聯網侮辱誹謗行為,實施者所受懲罰大多是一種警醒和教育感化,而非直接采取強制手段懲罰侮辱誹謗者。鑒于此,應著重加強司法上的懲戒力度而非僅完善立法。相關機關須加強完善侮辱誹謗行為懲罰措施,使實施者不敢為,建立互聯網平臺黑名單,對其互聯網信譽打分評級。其次,應根據實際危害結果對犯罪進行懲治而非局限于法定的次數標準。刑法學家貝卡利亞曾指出,衡量犯罪的唯一和真正的標尺是其對國家造成的損害,[5]即當傳播次數達不到標準時,犯罪的認定應更著重考慮對受害者的實際危害。比如,甲在微博上抨擊辱罵乙,瀏覽量5000 次和4999 次的區別是很小的,所以應該在次數的認定標準上著重考慮甲對于乙的實際危害程度。正如張明楷教授所主張的,“對刑法的解釋不能只單純強調限制處罰范圍,而應當強調處罰范圍的合理性、妥當性(在司法層次當然以罪刑法定為前提),刑法的處罰范圍應當是越合理越好、越妥當越好”。[6]最后,對于侮辱誹謗者的主體范圍認定,侮辱誹謗者不僅包括最初造謠者,還包括瀏覽轉發者,針對幫助轉發擴大影響的實施者,據情節嚴重程度,應予以相應的處罰。

(三)從互聯網平臺角度出發

目前互聯網平臺采取的侮辱誹謗規制措施效果不盡如人意,因而有必要健全互聯網平臺的責任管理機制。

首先,需進一步明確互聯網平臺的刑事責任。雖然其不是直接的實行者,但由于其不作為會使結果一旦發生便難以控制,所以可以認定互聯網平臺對受害者遭受到的法益侵害危險發揮了促進的作用。因而,當該行為發生法益侵害危險時,應當追究互聯網平臺的刑事責任。換言之,“將刑法對這些犯罪的規制階段前移,或者降低入罪門檻,以實現早發現、早懲治、早預防,而不是只有在出現直接的危險或者確定的危害后果時才予以處罰?!盵7]

其次,對于互聯網平臺來說,不僅要實施形式預防措施,而且要運用實質性規制手段。一方面,通過事前救濟,進行深層次的預防與保護。例如,近來微博、抖音等大流量平臺都啟用用戶IP地址顯示功能,并載明“善語結善緣,惡語傷人心”等提示語作為警醒,而此類措施收效甚微。因此,基于實質的法益保護主義,應當深層次挖掘互聯網平臺所應承擔的責任,成立專門的工作小組,輔以相關的監督懲處制度以及技術手段支持,對一些危險系數高的賬號用戶進行全方位監管。另一方面,通過事后救濟,提供信息取證服務。對受害者來說,自訴難的一大阻力源于證據獲取的困難,因而,若是互聯網平臺向受害者提供了便捷的取證服務,那便為受害者暢通了自訴渠道。

(四)從相關監管機關的角度出發

首先,立法、司法機關應該加大在互聯網侮辱誹謗行為中對公民個人法益的保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 條的規定,對于侵害國家和社會法益的行為實行公訴,而在個人法益保護領域,刑法的規制相對乏力,對于侵犯個人法益的行為,并非立足于危害結果的預防,而是偏重嚴重結果的認定,且證明難度及標準相對較高,現行刑法網絡空間適用的探索相對較少。[8]大谷實主張:“在最大限度尊重個人的‘生命、自由及追求幸福的權利’的現代社會中,保護個人的‘生命和生活’是法律價值的本原,個人的生活利益得不到保護,社會就會不可避免地陷入混亂狀態?!盵9]因而,針對互聯網背景下個人法益遭到嚴重侵害的行為,采取預防性立法不失為一個好辦法,但應當把握量刑、處罰范圍的限度。

此外,公安機關應積極協助受害者收集證據。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 條的規定,當被害人提供證據確有困難時,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協助并收集證據。在這當中會出現司法效率、經濟成本增加的問題,但不能因為成本的增加而削弱公民的合理需求,這不符合刑法法益保護主義機能,更不貼合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故而應完善公安機關協助取證機制,如設置相應的派出機構進駐各大互聯網平臺,實現互聯網平臺與公安機關的互通合作,以實現更好的監管。

猜你喜歡
法益受害者規制
主動退市規制的德國經驗與啟示
“目睹家暴也是受害者”,彰顯未成年人保護精細化
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之法益研究
刑法立法向法益保護原則的體系性回歸
法益中心主義的目的解釋觀之省思
保護與規制:關于文學的刑法
論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法益
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規制范疇
受害者敏感性與報復、寬恕的關系:沉思的中介作用
兒童霧霾的長期受害者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