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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違背“618同價”承諾律師詳解法條

2023-10-07 08:43雷玄
中國質量萬里行 2023年7期
關鍵詞:降價經營者消費者

雷玄

最近幾年,在“618”“雙11”等大促節點,促銷戰線越拉越長,“618”大促也要持續將近一個月的時間,為了讓消費者在首輪促銷中就放心“剁手”,平臺與商家也是給出各種保障。

今年的“618”預熱期,商家打出“‘618’同價”“價?!?18’”的標語和承諾?!?18”開場后,商家又打出“同價‘618’當天”,更是承諾價保30天,讓消費者不用擔心當前與促銷高峰期會有差價。比如,今年天貓推出“618”大促整個周期的“全程價?!被顒?,有些產品的價保從5月31日一直到7月5日,部分產品甚至打出保價365天,承諾全年最低價,以此來吸引消費者。

面對年中大促,這屆消費者也更趨理性,“按需下單、只買對的”成為不少消費者的共識。于是,在大促的預熱期,就有不少消費者錯峰購買了商品,有的消費者享受到了真低價,而有的消費者卻發現,剛到家的商品降價了。

消費者吐槽:

“618同價”形同虛設

這期間,有消費者吐槽稱為“618同價”買單,但遭遇了不同情況的“套路”。一位消費者5月18日通過某購物平臺購買了一頂售價為575元的帳篷,宣傳頁面顯示“618同價”,“6·18活動”啟動后,6月初,消費者發現這款帳篷價格降為456元。

隨即,消費者將這款不到半個月降價100多元的帳篷的網頁截圖發送給客服,并要求享受當初頁面上“618同價”的保障,客服稱店鋪支持“一鍵保價”,索要了消費者訂單號后,讓消費者將商品加入購物車查看價格,以此獲取兩者的差價。然而不久,客服回復消費者:“訂單已經超出了價保周期?!?/p>

消費者的訂單截圖顯示,目前該商品僅“支持7天價?!?,底部顯示:“該商品本訂單下的價保申請有效期至2023年5月27日0時0分,當前超過保價周期5天,已不支持價保?!?/p>

那這個促使消費者做出購買決策的“618同價”的價格保障就起不到作用了?客服回復稱“活動可能是隨時更新的”。該消費者表示,要不是當時顯示“618同價”,自己也不會購買,現在商家和平臺都推諉不解決,自己想退貨重拍,但頁面顯示目前售后類型只支持“隨心換”。

這期間,同樣遭遇降價的山西呂梁郝先生也將他的經歷投訴至新浪黑貓平臺上。5月31日,郝先生發現了曾宣稱“618同價”的添可品牌洗地機產品,從5月6日購買的2476元,降價為2170元,還贈送大量贈品,不到一個月降價306元,郝先生要求退差價,結果只返還了部分差價,郝先生要求做退貨處理。

還有消費者參與“618活動提前享”,商品價格確實沒變,但商家給出的服務卻變了。購買了兩臺小米空調的消費者通過黑貓投訴稱,購買時頁面宣稱“618活動提前享”,每臺2294元,平臺保障30天價保、30天質量問題包退、180天質量問題包換,從收貨日算起,消費者發現,僅過7天,以相同價格購買同款空調可以免費享受10年質保服務、一次掛機清洗服務,這些附加服務價值近千元,消費者要求購物平臺補償相應費用或增加相關服務。

律師:“618同價”前后不一

涉嫌虛假宣傳以及不正當競爭

對此,天津財經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天津金諾律師事務所顧問朱濤表示,一般而言,經營者以擴大商品銷售為目的所進行的各種商業宣傳,是消費者做出是否購買該商品的重要依據。關于以上案例中經營者作出的“618同價”的承諾,在性質上屬于經營者的商業行為,并構成了商業宣傳。

朱濤說,目前,經營者為了獲得交易機會,對其商品信息作虛假宣傳或誤導宣傳是普遍存在的行為。因此,為了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我國法律規定經營者在進行商業宣傳時,不僅要符合公平與誠信原則的要求,同時還需接受法律規定與商業道德的約束。

朱濤認為,案例中“618同價”屬于價格信息,是商品信息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消費者決定是否購買具有重要意義。經營者在做出“618同價”承諾后,又在“618”期間內進行變價的行為涉嫌故意表述虛假事實侵害消費者意思自由,其行為已經構成虛假宣傳。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規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又據《規范促銷行為暫行規定》第五條規定,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應當真實準確,清晰醒目標示活動信息,不得利用虛假商業信息、虛構交易或者評價等方式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或者相關公眾。

因此,所謂“618同價”若依據社會常識作通常理解時,應當是指在618活動期間內,該商品價格應當維持不變,并與購買時保持一致。但是,經營者在消費者購買之后并沒有依據約定履行價格承諾,而是對同款商品在618期間內進行降價銷售,違反了“618同價”承諾,其后果直接導致消費者已經購買的商品價格遠高于降價后的同類產品。經營者的該類行為涉嫌價格欺騙、誤導消費者,屬于典型的虛假宣傳行為。

朱濤補充,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十條二款將虛假廣告排除在其法律適用之外,因此,涉嫌發布虛假廣告的行為將會違反《廣告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但是,由于涉及商業宣傳與廣告的相關規定過于原則化,其涵射范圍非常廣泛,一般公眾對于何謂商業宣傳、何謂廣告往往難以明確區分。

所以,在實務當中,對于此類虛假宣傳行為,既存在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進行處罰的案例,又存在依據《廣告法》進行處罰的案例。朱濤解釋,二者的處罰區別主要表現為,如適用《廣告法》處罰有彈性,“處廣告費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廣告費用無法計算或者明顯偏低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再如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處罰時,其處罰起點即為二十萬元。

從消費者救濟的角度來看,無論是虛假宣傳還是虛假廣告,皆屬于經破壞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公共利益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根據上述競爭法的立法宗旨而言,該類法律法規主要是通過打擊虛假宣傳或者虛假廣告,來保護市場秩序與社會公共利益,而并非保護某一具體的“個體”,其處罰形式也多以行政處罰為主。

朱濤提醒,消費者雖然可以就上述虛假宣傳或虛假廣告向監管部門進行舉報,但是,若想對自身損害要求損害賠償,則須依照其他法律法規尋求救濟。根據《明碼標價和禁止價格欺詐規定》第二條三款規定“本規定所稱價格欺詐,是指經營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行為”。又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以上案例中,經營者違反“618同價”承諾的行為,涉嫌發布虛假信息欺騙或者誤導消費者,使消費者基于錯誤信息做出錯誤的意思表示,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與選擇權。

因此,經營者的行為侵害了多種權益,作為消費者而言,其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廣告法》舉報涉案經營者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同時也可以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認定欺詐行為,主張懲罰性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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