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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意向性是生物原初的嗎?
——兼評托馬塞洛的共享意向性理論對塞爾的辯護

2023-12-21 05:30
哲學分析 2023年4期
關鍵詞:托馬利他主義意向性

李 珍

人與人之間成功互動的基礎是雙方以同樣的方式理解和體驗事物,從而形成一種“心靈的相遇”,因此,人類的社會性至少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用與他人分享各種態度的能力來解釋,這種能力是基本互動(如溝通和合作)所必需的,集體意向性因而成為了“社會世界建構的中心”①Marja Tuomela, Social Ontology: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and Group Agents,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3, p. 10.。盡管在社會科學中,集體意向性是一種普遍、隱含的假設,但事實證明,要超越直覺去描述這一觀點十分具有挑戰性。對社會現象的解釋傳統是建立在個體主義之上的,它假定了人們以第一人稱單數的方式表征他們的行動目標,但集體意向性允許個體層面的心理表征以第一人稱復數的形式出現。因此,集體意向性的一個關鍵困難在于,是什么使個體行為者的這種思維和行動形式成為可能。有學者認為,思維和行動必須有對應的主體,集體理解的東西會指向一個特定的本體論指涉物,一個凌駕于個體之上的復數主體。①參見Hans Bernhard Schmid, Plural Action: Essays in 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 Dordrecht: Springer, 2009。這一觀點顯然與個體主義原則不一致,于是,更多的學者認為,集體意向性的持有者只能是個體,“我們意圖”與“我意圖”的差別只是體現在意向性的內容或類型 上。

約翰·塞爾(John Searle)在這一觀點的表述上最為系統,也最具影響力。他認為集體意向性與個體意向性的差別體現在類型上,它們是個體所具有的不同類型的兩種心理模式,所以,集體意向性不能被還原為個體意向性。但作為一位自然主義者,既然集體意向性不能被還原,那么應該如何確立它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呢?于是,塞爾提出了一個較為晦澀的論斷:“集體意向性是一種生物學上的原初現象”②John Searl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 Simon & Schuster, 1995, p. 24.,是人類和許多動物在進化過程中形成的一種能力。這一論斷受到了很多學者的批評,同時也有很多新的辯護。近年來不少學者提出,邁克爾·托馬塞洛(Marja Tuomela)等人對共享意向性(shared intentionality)的個體發生學研究能夠從進化生物學的角度證實塞爾的論斷。本文主張,就目前而言,“集體意向性是一種生物學上的原初現象”論斷是證據不足的。支持這一主張的理由有三:第一,該論斷涵蓋了三個關鍵性命題:不可還原命題、原初性命題和生物起源命題,塞爾對這些命題的論證均缺乏可靠的依據。第二,目前進化生物學對合作和利他主義行為的心理學解釋存在多種解釋機制,這些機制并非都指向集體意向性。第三,雖然托馬塞洛將共享意向性視為合作和利他主義的基礎,但他對共享意向性的理解與塞爾完全不同,作為自然傾向的共享意向性僅存在于個體發育初期,因此,他的相關研究根本不能為塞爾的論斷提供有力的支 撐。

一、作為生物原初現象的集體意向性

在傳統哲學認識論中,意向性的主體往往是個體,例如,張三想要考上清華大學,李四相信月亮的背面住著外星人。但是,在日常生活和社會科學當中,意向性經常會被賦予集體,例如,華為公司相信在未來能夠自主研發芯片。這種有別于個體意向性的意向性形式就是集體意向性。塞爾認為,人類所有的集體行動都覆蓋了集體意向性,因此,他將集體意向性作為解釋復雜的社會現象的重要概念工具,從中發展出社會事實和制度本體論的一般理論。其中,塞爾提出了一個令人費解的論斷:集體意向性是一種生物學上的原初現象。要理解這一論斷,必須弄清塞爾關于集體意向性概念的基本主 張。

在集體意向性研究中,一個充滿爭議的問題在于:集體意向性中的“集體”究竟指的是什么?大體上可以有三種理解。一是意向主體是集體。就像個體意向性是個體擁有的意向狀態一樣,集體意向性則是集體所共享的意向狀態??紤]下面兩種形式,I1 是個體意圖,I2 是集體意圖:

I1: “我”意圖做P

I2: “我們”意圖做P

這種理解將集體意向性看作是由不可還原的復數主體擁有的意向狀態,集體被賦予了原初的實體形式,而不是由更基礎的實體構成的,這明顯違背了個體主義的原則。塞爾認為,這實際上預設了“存在著某種黑格爾主義的世界精神”①John Searl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p. 23.,承認在個體心靈之上還有一種“超級心靈”的存在,這是大多數人難以接受的觀點。社會只能由個體組成,所有的意向性都存在于個體的頭腦之中。

二是意向內容是關于集體的。這種理解仍然堅持個體主義原則,認為意向性只能歸屬為個體所有,個體意向性和集體意向性之間的差別體現在意向內容之中??紤]下面兩種形式,I3 是個體意圖,I4 是集體意圖:

I3: 我意圖(我做P)

I4: 我意圖(我們做P)

按照這種理解,“我們做P”的意向內容使個體擁有的意向性具有了某種獨特的特征,這種特征與合作相關。例如,我和我的女兒打算一起制作一個水果拼盤,這是我們的集體意圖,但我們的分工不同,我負責切水果,她負責擺盤。這種集體意圖導致我產生了一個切水果的個體意圖,她也產生了一個擺盤的個體意圖。也就是說,使“我們”意圖成為一種特殊類型的心理狀態的是,其內容會將一系列個體意圖嵌入其中,這種嵌入式意圖是合作的關鍵。但塞爾并不認可這種解讀,他認為這會導致主體被賦予了不同的意圖而不是共享的意圖,他傾向于把集體意圖理解為一個整體,就像個體意圖一樣。在個體行動的情況下,例如,我想通過扣動扳機來開槍,這里并不存在兩個意圖,即“我想扣動扳機”“我想開槍”,而只有一個意圖,即“我想開槍”,“扣動扳機”只是實現這個意圖和行動的手段,手段意圖與總體意圖的關系是部分—整體關系。同樣,在集體行動的情況下也只有一個復合體,作為達到目的的手段,主體的個體意圖與集體意圖相關,而這種個體意圖與集體意圖的關系也只是部分—整體關 系。

也有很多學者將集體意向性還原為集體中各個成員的信念、意圖,再加上其他的東西,如圖梅勒(Raimo Tuomela)試圖用群體成員之間的相互信念(mutual beliefs)來解釋集體行動的合作。例如,我和我的女兒打算制作水果拼盤的集體意圖,實際上就是我打算(通過切水果的方式)做水果拼盤,并且我相信她也打算做這件事,我女兒打算(通過擺盤的方式)做水果拼盤,并且她也相信我打算做這件事。也就是說,我必須有關于她的信念的信念,她也必須有關于我的信念的信念,這里存在著無限層次的信念,即“我相信她相信我相信她相信……”塞爾認為這會陷入信念的無限倒退,更重要的是,還原分析無法解釋集體意向性的合作和協調特征,相互信念的存在不足以確保合作。①John Searle ,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and Actions”, in Philip R. Cohen, Jerry Morgan, and Martha. Pollack(eds.), Intentions and Communication, Cambridge, M. A.: MIT Press, 1990, p. 409.接受了亞當·斯密“無形之手”理論的商人可能會相信,幫助人類的最佳方式是追求自己的私利。每個人都可以形成一個單獨的意圖,通過追求自己的私利而不與任何人合作來幫助人類,他們相信其他人也有這樣信念。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所有的商人都有著相同的目標,并且對各自的意圖持有共同的信念,但沒有合作,也沒有集體行動。他們缺乏的是相互合作的集體意圖,群體成員之間的相互信念并不能確保這種意圖的存在。在塞爾看來,“我們”的意圖不能被分析成一系列的“我”意圖,無論集體意圖的組合是什么,內容是什么,或者補充了任何其他的個體心理狀態,都不能從個體意圖的角度對集體意圖進行分析。塞爾承認他無法證明所有這樣的分析都不可能成功,但他聲稱,他所看到的所有還原分析都有明顯的反 例。

據此,塞爾提出:“個體情況和集體情況之間的真正區別在于所涉及的意圖的類型,而不是滿足條件中的要素相互關聯的方式?!雹贗bid., p. 412.這就是第三種理解,集體意向性中的“集體”不是指意圖的內容或可能的承載者,而是心理模式本身,這種心理模式是物種在進化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原初的能力。這種原初的集體意向性不但不能還原為個體意向性,相反,在集體行動中的個體意向性是從集體意向性中衍生而來的。那么,是什么讓塞爾相信集體意向性是一種生物學上的原初現象呢?塞爾認為,不是集體意向性本身,而是集體意向性的潛在能力是與生俱來的。這種能力不是我們人類的獨特特征,而是我們與許多其他物種共有的東西。例如,當鬣狗成群結隊地捕殺一頭孤零零的獅子時,它們會使用同樣的能力。之所以說這種能力是與生俱來的,那是因為在這種巧妙協調的一致行動中,不需要任何文化或語言工具?!拔蚁嘈?,合作行為的選擇優勢是顯而易見的。通過與同種動物的合作,整體性適應度(inclusive fitness)得到了提高?!雹貸ohn Searl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p. 38.因此,塞爾提出,集體意向性是一種天生的能力,而不是文化上獲得的能力,這種能力是在生物進化過程中選擇 的。

塞爾之所以提出集體意向性是原初性的,還源于其思想中一以貫之地堅持了兩個約束條件和兩個科學前提。兩個約束條件是個體主義和內在主義,事實上,他之所以拒絕一些替代方案,是因為它們要么違背了個體主義,要么違背了內在主義。為了證明他將集體意向性視為原初能力與個體主義是一致的,塞爾說:“注意到集體行為所需的所有意向性都可以由個體主體擁有,即使所討論的意向性提到了集體?!雹贘ohn Searle ,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and Actions”, p. 407.為了證明它與內在主義是一致的,他說:“我可能會錯誤地認為‘我們意圖’中的‘我們’實際上指的是‘我們’”。③Ibid., p. 408.也就是說,與個體意向性一樣,集體意向性的意向結構獨立于他是否正確地獲取事實,因此,“即使其他人的明顯存在和合作是一種幻象,即使我遭受了完全的幻覺,即使我是一個缸中之腦,我仍然能夠擁有所有的意向性”④Ibid., p. 407.。

兩個科學前提是指物質原子論和生物進化論,塞爾認為它們在科學世界觀中是不容置疑的,這是塞爾提出意向性自然化方案的基本原則。塞爾的自然化策略有兩個關鍵步驟,一是對意向性在本體論上不可還原的說明,二是對意向性因果還原的說明⑤塞爾認為“還原”的概念十分混亂,他將各種文獻中的“還原”區分為五種:本體論還原、屬性本體論還原、理論還原、邏輯還原或定義還原以及因果還原。,前者以進化論為核心,后者以原子論為基礎。本體論還原是科學研究的目標之一,如將水還原為分子的集合,主流的自然主義者都是采取本體論還原的自然化方式,但塞爾認為本體論還原不適合于意識和意向性等心理現象,因為這種方式最終會消解心理現象的質性。他主張對意向性進行因果還原,因果還原是指“兩種具有因果能力的東西之間的關系,被還原實體的存在及因果能力能夠完全由還原現象的因果能力來說明”⑥約翰·塞爾:《心靈的再發現》,王巍譯,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97 頁。。因此,一方面,塞爾試圖通過闡明產生意向性的神經生理機制來對其因果還原;另一方面,通過揭示意向性是人類和某些動物在生物進化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原初能力,來表明它們在本體論上是不可還原的,個體意向性如此,集體意向性亦是如 此。

綜上所述,塞爾提出集體意向性是生物原初的現象,其論斷涵蓋了三個關鍵性命題,一是不可還原命題:集體意向性不可還原為個體意向性。二是原初性命題:集體意向性是原初性的、基礎性的,集體行動中的個體意向性是從集體意向性中衍生出來的。①原初性命題比不可還原命題更強。例如,由于多重可實現性,功能主義也支持意向性是不可還原的,但功能主義并不認為意向性是原初性的。關于意向性的原初性主張,體現出塞爾是一位弱涌現論者。三是生物起源命題,集體意向性是從人類的生物稟賦來理解的,這使得塞爾的觀點不同于19 世紀對集體意識的歷史主義解讀,意向性不是精神的而是生物的。接下來,筆者將陳述反對這一論斷的理由,表明這三個命題實際上都是缺乏依據的,并且會使塞爾陷入自相矛盾的結果。

二、對三個命題的批判性分析

不可還原命題是由集體意向性的各種還原策略都不成功而得出的結論,充其量只能算作一個歸納命題,塞爾自己也承認這一點,他說他無法證明一切這樣的分析都不可能成功,但他看到的所有還原策略都存在明顯的反例。然而,實際缺乏成功的還原分析本身并不表明集體意向性在原則上是不可還原的。并且,從集體意向性的不可還原也不能直接推論出它是原初性的。如果一棵樹不能還原成物理屬性,它也不可能是形而上學中一種原初性的存在。事實上,大多數哲學概念都很難定義和還原,這并不能表明所有這些性質實際上都是不可還原的,甚至是原初性的?!爸R”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我們很難對“知識”下定義,但很少有哲學家會將其簡單地視為原初性概 念。

生命起源命題同樣是缺乏依據的。作為生物自然主義的堅定捍衛者,人們可能會以為塞爾的觀點有充分科學證據的支持。但實際上,在塞爾的著作中,作為生物學現象的集體意向性更像是一個不言自明的“事實”,似乎從集體意向狀態不能被邏輯分析為其他的東西或消除,可以直接推論出這個結論。很多學者對此提出批評,他們認為,在缺乏科學審查的情況下,任何將集體意識置于大腦的假設都是“不可思議的”②Jeff Hornsby, “Collectives and Intentionality”, Philosophy and Phenomenological Research,Vol. 57, No. 2, 1997, p. 432.。帕皮諾(David Papineau)提出,要確定這一事實,需要的不僅僅是對集體概念在日常話語和社會科學研究中的使用進行分析,還需要利用自然科學的理論和實踐對它進行探究。①參見David Papineau, “Naturalism”,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http://plato.stanford.edu/entries/naturalism。這一探究在塞爾的生物學主張中是缺乏的,似乎概念性而非事實性的證據在解決集體意向性的自然化問題中發揮了更為突出的作 用。

塞爾實際上混淆了邏輯問題與事實問題,也沒有明確區分認識論還原與本體論還原,認識論上不可還原并不能證明集體意向性是一種原初性的事實。當我們說一個實體被還原為另一個實體時,常常是指前者可以用后者來解釋,它們在本體論上可能是不同的,也可能是相同的,但我們仍然認為兩者不同。通過證明一個實體實際上是另一個實體而使前者更容易理解,這是還原的認識論性質,而不是本體論上的新事實。捕捉意向狀態在何種條件下被視為不可還原的集體意向性,這是一個邏輯問題,而是否有可行的科學理論能夠證實集體意向性存在,這是一個事實問題。塞爾對集體意向性的研究一直致力于解答前一個問題,但幾乎沒有澄清后一個事實。就像加洛蒂(Mattia L. Gallotti)所評論的,“雖然塞爾正確地強調了科學在啟蒙哲學難題方面的作用,但他實際上并沒有真正推動集體意向性的自然化”②Mattia L. Gallotti, “A Naturalistic Argument for the Irreducibility of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Philosophy of the Social Sciences , Vol. 42, Iss. 1, 2012, p. 15.。集體意向性的認識論還原和本體論還原屬于兩個問題域,需要用不同的方法加以解決,邏輯分析不足以處理關于集體意向性在自然秩序中所處位置的事實問 題。

在前文中,我們分析了塞爾的集體意向性理論有兩個約束條件:個體主義和內在主義。在筆者看來,個體主義約束是合理的,但對集體意向性的內在主義約束矛盾重重,并且近乎荒謬??紤]下面一個案例:紅隊和藍隊要打一場重要的足球賽,誠實的張三是紅隊的前鋒。在上半場比賽中,紅隊為勝利而戰,他們的集體意圖是:我們要打贏這場比賽。張三和其他隊員都持有這樣的意圖,這個意圖決定了每一位隊員在場上表現英勇。中場休息時,藍隊的教練賄賂了紅隊中除張三之外的所有球員,說服了他們輸掉比賽,張三因為人過于耿直而被隱瞞。于是在下半場比賽中,其他隊員都在場上打假球,只有張三一人初心不改,紅隊真正的集體意圖實際上已經不復存在,張三是唯一的傻瓜。在這個案例中,塞爾的觀點會出現矛盾。一方面,從內在主義的角度來看,張三的意圖自始至終沒有發生改變。但另一方面,由于塞爾認為一個集體中成員的個體意圖是因為集體意圖而獲得的,這個意圖只有在集體意圖有效的情況下才會持續,那么,他不得不承認,張三原有的意圖在下半場比賽中消失了,因為紅隊的集體意圖已經發生了改變。所以,即使張三的內部感覺和之前完全一樣,他的意圖也會由于其他隊員的改變而改變。問題在于,張三的意圖是如何改變的?塞爾是一位典型的意向實在論者,而不是解釋主義者或相對主義者。對他來說,張三的意圖是真實世界的一個堅實、客觀的存在,而不是我們解釋的產物。那么,在沒有任何因果影響的情況下,這種意圖如何改變?答案似乎只能是:在沒有任何集體意圖的情況下,個體意圖可以存在并持續存在,個體意圖并不是任何嚴格意義上的集體意圖的一部分??赡苡腥藭q解說,紅隊應該分成兩個部分:其他球員組成 A 隊,張三單人組成 B 隊,A 隊的集體意圖發生了改變,B隊的集體意圖未變,所以張三的意圖沒有發生變化,也就不會遭遇因果解釋上的難題。這種辯解將張三在下半場重新描述為“一人團隊”,實際上承認了一種觀點,即張三的意圖不僅僅是作為“我們意圖”的一部分而存在,并且,按照這種邏輯,我們甚至能夠將每個人都視為一個“團隊”,那么也就沒有必要區分集體意向性和個體意向性了。

此外,塞爾批判圖梅勒對集體意向性的分析未能解釋集體行動中的合作,但其實塞爾自己的分析同樣沒有抓住這一特征。內在主義立場使得集體意向性的存在與它的滿足條件有沒有達到沒有關系,就像上述案例中,即使其他球員的意圖都發生了改變,張三仍然相信“我們打算贏”,但實際上,這里已經沒有合作了。那么,合作如何可能發揮作用呢?塞爾認為,為了解釋集體意圖的合作特征,必須求助于背景能力。集體意向性預設的是“他者作為合作主體候選人的背景意識;也就是說,它預設他者不僅僅是有意識的主體,實際上是合作活動的實際或潛在成員”①John Searle ,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and Actions”, p. 414.。根據塞爾的說法,背景能力實際上是一種非意向性的能力,它們能夠實現意向性的功能狀態。塞爾傾向于將這種能力理解為一種自然傾向,每個人都會相信其他人都是像自己一樣的主體,他們的意識與我的意識相同,并且這些意識會融合成一種對我們作為可能的或實際的集體主體的感覺。這種能力是一種生物學或神經生理學現象,而不是意向性現象。也就是說,塞爾通過在意向性和背景之間劃界,將合作的維度歸為背景的一部分,他實際上承認了他不能用意向性的術語來解釋合作。由此可知,如果合作確實是社會現象的一個重要方面,而合作的背景最終是生理學家的工作,那么集體意向性理論本身就不能為社會科學提供概念基礎了。這明顯與塞爾的初衷不符,也會使他的理論對其最主要的目標受眾(社會科學家)來說幾乎一文不值。

三、進化生物學中的合作與利他主義

雖然塞爾的這一論斷存在諸多問題,但近年來很多學者試圖為這一論斷提供新的辯護,證明集體意向性確實是人類在進化過程中形成的一種原初能力。所不同的是,他們將該論斷視為經驗問題而非邏輯問題,因而把目光投向社會科學和人文學科之外,關注進化生物學所取得的進展。加洛蒂、扎哈維(Dan Zahavi)、薩特(Glenda Satne)等學者都提出,托馬塞洛等人對共享意向性的個體發生學研究能夠為集體意向性理論提供科學的依據。托馬塞洛是當代著名的進化心理學家,他的團隊提出,人類的認知與其他物種非常不同是因為人類具有共享意向性①在托馬塞洛的著作中,“collective” “joint”與“shared”基本可以互換,表達的意思也大抵一致,都是指一種集體性或者共同性。,“共享意向性,有時稱為‘我們’意向性,是指參與者之間共享心理狀態的協作互動”②Marja Tuomela, Malinda Carpenter, “Shared Intentionality”,Developmental Science, Vol. 10, Iss. 1,2007, p. 121.。人類思維的獨特性就在于個體要與其他個體、進而與群體共享其意圖,從而實現合作、溝通和協調。他認為這種能力是在進化過程中形成的,集體狩獵就是共享意向性的演化動力。③邁克爾·托馬塞洛:《我們為什么要合作:先天與后天之爭的新理論》,蘇彥捷譯,北京:北京師范大學出版社2017年版,第45 頁。托馬塞洛的主要觀點看上去與塞爾非常一致,不同的是,他采用的是進化生物學的研究方法,因而被認為補充了塞爾在這方面的不足。在本節中,筆者將從進化生物學視角考察合作與利他主義(altruism)④在進化生物學中,“合作”和“利他主義”兩個概念經?;Q。的社會行為背后的心理機制,尤其是托馬塞洛的共享意向性理論,來驗證這些理論能否為集體意向性的生物原初性提供有力的支 撐。

塞爾在論述動物的集體意向性時,舉過鬣狗的例子。在非洲草原中,鬣狗的戰斗力之所以能夠和獅子抗衡,是因為他們能夠以團隊合作的方式去戰勝單兵作戰的獅子。如果按照標準的新達爾文主義的觀點,鬣狗完全可以通過搭便車的方式獲取獵物來提升自己的適應度,那么,為什么它們會在群體的合作安排中堅持自己的角色呢?塞爾認為這是因為鬣狗與同種動物相比有一個明顯的進化優勢:整體性適應度的增強。整體性適應度理論揭示了利他主義行為(即以犧牲自身適應度為代價來增強他人適應度的行為)的實質在于增強了利他主義者的整體性適應度。也就是說,個體不僅可以通過促進自己長壽和繁殖成功的方式增強適應度,還可以通過幫助其他與自己基因相關的個體在這些方面取得成功,使他們的基因在群體的基因庫中繁殖。只要被幫助的基因相關個體的適應度增長抵消了個體適應度的減損,整體性適應度就會增強。這一理論因其基因相關的特征也常常被稱為親屬選擇理論(kin selection theory)。按照這一理論,利他主義行為表面上看似乎與個體的客觀利益相違背,但實際上這種行為有利于促進個體“自私的基因”的客觀利 益。

和塞爾一樣,托馬塞洛也用整體性適應度理論解釋人類的利他主義行為,但他指出,整體性適應度理論只能解釋個體發育早期的利他主義行為,因為這一理論的解釋只對基因相關個體之間的互助模式有效。嬰兒早期通常只與有親緣關系的家庭成員接觸,事實也證明,嬰兒利他主義傾向于家庭成員和單卵雙胞胎而非雙卵雙胞胎。①Michael R. Cunningham, “Levites and Brother’s Keepers: A Sociobiological Perspective on Prosocial Behavior”,Humboldt Journal of Social Relations, Vol. 13,No. 1/2,1985/1986, p. 40.托馬塞洛認為,這種基于整體性適應度的增加而發生的利他主義行為是不可持續的,隨著年齡的增加和所接觸人群的變化,嬰兒的利他主義行為會更具選擇性。②Felix Warneken, Marja Tuomela, “The Roots of Human Altruism”, British Journal of Psychology, Vol. 100, Iss. 3,2009, p. 466.社會事實和社會行為中的合作絕大多數都發生在基因無關個體之間,那么,進化生物學如何解釋這種合作呢?一些科學家對此進行了嘗試,互惠利他主義(reciprocal altruism)就是其中比較具有代表性的一種理論,該理論的關鍵在于“互惠”,也就是說,只有在他人以某種方式回報的情況下,幫助他人才在進化上是可持續的。例如,你幫我撓背,我就幫你撓背;你不幫我撓背,我就不幫你撓背。當然,與互惠利他主義相對的是無條件利他主義(unconditional altruism),即在沒有回報的情況下自我犧牲的幫助行為,我們不能排除這種利他主義行為存在的可能性。托馬塞洛認為嬰兒早期的利他主義是無條件的,兒童傾向于自發地幫助他人,沒有被鼓勵幫助,也沒有期望得到回報。到了一定的年齡之后,無條件利他主義也并非完全“無條件”,弗蘭克(Robert H. Frank)曾經用承諾模型(commitment model)解釋了無條件利他主義行為。這一模型說的是,無論他人是否回報,只要雙方在情感上致力于合作,個體都可以生存下來。但這里有一個前提,只有當個體能夠判斷他者是否有這種承諾,并且能夠拒絕與缺乏這種承諾的個體互動時,這種承諾才能在進化上可行,否則無條件利他主義就無法啟動。③參見Robert H. Frank, Passions Within Reason: The Strategic Role of the Emotions, New York: Norton, 1988, p. 125。也就是說,這里的利他主義者也是有選擇性的,他們會避免與非利他主義者互 動。

事實上,絕大多數進化利他主義者并不關心個體幫助行為的心理機制或神經生理機制,它們是根據行為的適應度后果來定義的。如果個體以犧牲自己的適應度為代價來增強他人的適應度,那么他就會表現出進化利他主義行為。因此,進化利他主義者不必對動機、情緒、性格或自我犧牲行為背后的任何特定觀點作出承諾,進化心理學才關心利他主義行為背后的心理機制。托馬塞洛用集體意圖來解釋這種行為,其他一些心理學家提出了很多不同思路。例如,索伯(Elliott Sober)和威爾遜(Douglas S. Wilson)提出了動機多元主義,認為進化利他主義背后的心理機制并不只是心理利他主義,人類既有利他主義的一面,也有利己主義的一面。心理利他主義并不總是與進化利他主義聯系在一起,行為上的利他主義者完全有可能是心理利己主義者,他們不關心與他們合作的其他個體或集體的福祉,他們與他人合作只是為了讓自己感覺良好或者提高自己作為可靠合作者的聲譽,而并不關心集體目標。①Elliott Sober, Douglas S. Wilson, Unto Others: The Evolution and Psychology of Unselfish Behavior, Cambridge,Mass: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8, p. 308.其他一些進化心理學家提出了更為精確的算法和模型,例如科斯米德斯(Leda Cosmides)和圖比(John Tooby)提出了所謂的“騙子”檢測模型。他們認為,在解釋社會合作時,互惠利他主義是正確的。只有個體善于發現騙子,這些類型的利他主義才能發揮作用。如果個體可以在不被發現的情況下違反社會契約,那么這些形式的利他主義將不可持續。②Leda Cosmides, John Tooby, “Cognitive Adaptations for Social Exchange”, in Jerome H. Barkow , Leda Cosmides & John Tooby (eds.), The Adapted Mind, Oxford: OUP, 1992, p. 123.

以上是筆者概述的進化生物學中關于合作和利他主義行為的幾種主流形式的理論,我們在此并不需要太過于關注細節,只需注意一個問題,那就是:塞爾關于集體意向性的生物原始命題,似乎并沒有明顯得到進化生物學研究的支持。大多數進化利他主義者并不關心利他主義行為背后的心理機制,一旦要像進化心理學家那樣,從心理學視角去解釋合作的進化機制,我們發現有幾種心理機制可能是合作的直接原因,并且每一種心理機制總是存在多種解讀方式。例如,對于整體性適應度理論,你可以認為,親屬之間互相幫助是因為他們彼此關心;你也可以認為,只有當個體認為他人將會以同樣的方式幫助自己,才會幫助他們。同樣,互惠利他主義可以解讀為是為了其他個體或集體的福祉;也可以解讀為一種利己主義,包括直接互惠(兩個人互相幫助)和間接互惠(互惠行為會得到第三方的認同)。對于絕大多數進化心理學家來說,維持合作的更像是一種威懾效應,即預期其他人會觀察和懲罰不合作行為。③Jack Vromen, “Collective Intentionality, Evolutionary Biology and Social Reality”, Philosophical Explorations,Vol. 6, Iss. 3,2003, p. 262.當然,塞爾的支持者可以說,存在著一種集體意圖使個體以自我犧牲的方式行事,個體認為每個人都應該合作,不合作的人應該被發現并受到懲罰,也就是說,威懾的背后隱藏著一種集體意向性。如果個人按照這樣的信念行事,他們的行為就是利他主義。但即使是這樣,也未必能為塞爾辯護,就像托馬塞洛的理論一樣。雖然托馬塞洛認為共享意向性是合作和利他主義的基礎,但他并沒有將共享意向性完全看成是一種原初性的心理模式,而是用一種多元化的心理動機分階段解釋集體意向性的合作特征。只有個體發育初期的集體意向性才可能是一種自然的傾向,有利于增強人類的整體性適應度,但這種傾向如果沒有“互惠”的作用機制,它是無法持續的。因此,托馬塞洛所理解的“合作”是自然天性與習得行為的有機組合體,而塞爾在這方面的主張更強,他聲稱,作為集體意向性前提的背景是一種與生俱來的自然能力,沒有這種能力,合作便不可能,且進化生物學能夠支持這一主張。但事實證明,目前的進化生物學并不能支持塞爾的觀點。

四、結語

綜上所述,塞爾關于集體意向性的生物原初性論斷是缺乏依據的,不可還原命題、原初性命題、生物起源命題均缺乏合理的證據。塞爾的論證只有概念性分析而缺乏事實性闡釋,他對集體意向性的內在主義約束不但在邏輯上難以自洽,也未能解釋集體行動中的合作特征。雖然近年來,集體意向性理論的支持者試圖結合進化生物學,尤其是托馬塞洛等人對共享意向性的個體發生學研究來支持和推進塞爾的這一主張,但事實上,進化生物學對合作和利他主義行為的心理學解釋存在多種解釋機制,這些機制并非都指向集體意向性。雖然托馬塞洛將共享意向性視為合作和利他主義的基礎,但他對共享意向性的理解與塞爾對集體意向性的理解完全不同,作為自然傾向的集體意向性僅存在于個體發育初期,人類的合作是自然天性與習得行為的結合,因此,他的相關研究根本不能為塞爾的論斷提供有力的支撐。當然,目前的研究雖然并不完全指向集體意向性是生物學上的原初現象,但它似乎也不能排除這種可能性,也許未來會出現某種能夠證實這一主張的新研究。不過,從進化理論目前的研究范式來看,似乎不是尋求所有合作形式背后唯一真實和可能的心理機制,而是試圖找出不同類型的合作背后可能存在的不同心理機制,這種研究范式難以支持塞爾的主 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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