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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間碎片減緩“5 年規則”的來龍去脈

2024-01-01 13:05段鋒
空間碎片研究 2023年2期
關鍵詞:航天太空軌道

段鋒

(國防大學軍事管理學院,北京 100091)

1 引言

2022年9月30日,獨立于白宮的美國聯邦通信委員會(FCC)不顧國會勸阻,在美國國家航空航天局(NASA)重新審查《美國政府軌道碎片減緩標準做法》之際,率先發布空間碎片減緩“5年規則”,要求工作在或穿越2000 km以下低地球軌道(LEO)區域的航天器,在任務結束后須盡快離軌再入大氣層,且最晚不超過5 年[1]。該規則建立在美國航天界主流意見基礎上,反映了新航天給空間碎片環境帶來的嚴峻挑戰,與原“25年規則”相比,其嚴格程度大幅提升。5 年規則既是一項單純的空間碎片減緩指標,也是衡量空間碎片減緩規則體系嚴格程度的最具代表性的標志。25 年規則轉變為5 年規則,預示著空間碎片減緩規則體系整體上趨于嚴格。

2 曾經成功的25年規則

1995 年8 月,NASA 發布《限制軌道碎片指南及評估程序》,要求“限制任務完成后的軌道壽命為25 年,或機動至處置軌道”,最早提出了適用于LEO區域的25年規則,用于規范NASA航天器的空間碎片減緩行為。這條規則隨后被美國國防部、FCC 等政府部門采納,用于規范各自職權范圍內航天器的碎片減緩行為。2001年,第一版《美國政府軌道碎片減緩標準做法》(USGODMSP,以下簡稱ODMSP)也采納了這一規則,用于指導所有聯邦航天器的空間碎片減緩行為。2019年11月修訂的ODMSP仍然保留了該規則。

25 年規則在美國之外也具有廣泛影響力,不少國際組織和國家采納了該規則。2002 年,機構間空間碎片協調委員會(IADC)發布的第一版《空間碎片減緩指南》采納了該規則。IADC還指出,他們考察了限制任務后軌道壽命對碰撞概率、碎片數量增長的影響,發現25 年是一個合理的、合適的時限[2]。在IADC 之后,國際標準化組織也在其ISO 24113《航天系統:空間碎片減緩要求》中采納了該規則。我國也在國標GB/T 34513-2017/ISO 24113:2011《空間碎片減緩要求》中規定:“運行在LEO保護區的航天器或運載火箭軌道級(長期或周期性出現在LEO保護區),應限制其任務結束后仍然出現在LEO保護區的累積時間最大值不超過25 年?!保?]法國的步子邁得最大,在世界上第一個將該規則寫進了本國法律(2008年《空間活動法》)[4],使該規則的約束力大幅增強。2011年,法國退役了兩顆小型高橢圓軌道SPIRALE衛星,兩顆衛星都在任務完成后降低了近地點高度;法國國家空間研究中心降低了DEMETER 衛星軌道,都是為了滿足25 年規則要求[5]。

不過,聯合國和平利用外層空間委員會的空間碎片減緩指南沒有寫入25年規則(事實上這份文件沒有任何定量要求)。一般來說,與航空航海領域相比,太空領域達成國際規則的難度要大很多,但從25年規則被接受的廣度以及持續了二十多年的事實來看,美國戰略與國際研究中心的一份報告認為其是“迄今為止太空領域最為成功的規則之一”[6]的判斷是比較中肯的。

3 新航天帶來的挑戰

1995 年提出25 年規則時,太空領域仍然處于自1957年以來的發射次數少,衛星質量大、造價高、數量少的模式。但進入21世紀后,以小衛星(包括小、微、納、皮、飛衛星)、大星座為標志的新航天(也有說第二個航天時代)逐漸興起,尤其是2013年以來入軌衛星數量開始顯著上升。對于壽命只有幾年甚至幾個月的小衛星,25年將是其工作壽命的數倍、數十倍。由此造成空間碎片數量和近距離會合次數急劇增加,“凱斯勒綜合癥”可能性大幅上升。多數觀點認為,25年規則已明顯不能適應形勢要求。美國航空航天公司(AEROSPACE)的分析表明,若繼續執行當前的25年規則,那么到2100年,在LEO將形成超過10萬個棒球大小的物體,到2200年則是50萬個,而且這些數量的物體還僅僅是由21世紀20年代發射的衛星星座產生的。當前的任務后處置要求已不足以防止地球軌道的“公地悲劇”[7]。所以,一直以來縮短25年時限的呼聲都很高。歐盟太空特使、歐洲對外行動署太空任務小組負責人卡里納·克拉埃博士就說:“25 年時限必須更新”“我認為LEO的離軌應盡可能地快,或者是在一個非常負責任的時限內”[8]。不過,2019年版ODMSP仍然保留了25年規則,這令許多航天界人士感到愕然。在這次ODMSP修訂過程中,連“太空戰爭販子”——美國國防部都支持縮短25年時限,但牽頭修訂工作的NASA卻是最激烈的反對者之一。主要原因是NASA首席軌道碎片科學家J.-C.劉博士認為,他們的模擬研究表明,比25年更短的時限并不能實現軌道碎片總量增長的顯著下降,反而會增加運營商費用[1]。另外也有一份研究支持劉博士的觀點,該研究認為,任務后壽命為25 年、10 年或0 年,對200年后空間物體數量影響不大;但任務后處置50%成功率與80%以上成功率,對200年后空間物體數量的影響則存在極大差別[9]。不過,反對劉博士的人認為NASA的模型忽略了800 km以下產生的碎片,雖然這些碎片在數十年內將再入大氣層,但這些碎片依然顯著增加了致命的、不可跟蹤的碰撞風險和避碰負擔[10]。

25年規則的遵守率很成問題。對于約600 km以上的空間物體,無法依靠大氣阻力自然滿足25年內離軌的要求,往往必須消耗推進劑或是加裝各種主被動離軌裝置才能滿足要求,給運營商帶來成本上的壓力,使得25年規則的遵守情況一直不太好。在新航天時代,其后果會更加嚴重。對于一個由數千乃至數萬顆衛星構成的星座,即便剛好滿足90%的處置成功率,其10%的處置失敗數量也將是災難性的。據歐空局空間碎片辦公室的數據,當前,載荷的任務后處置遵守率約為60%,若排除自然遵守的(即軌道高度較低而在25 年內自然大氣衰減的),任務后處置遵守率降至僅20%;火箭箭體的遵守率要好很多,約為80%[11]。所以,除了縮短年限,也有科學家認為,最簡單、最有效的阻止空間碎片增長的途徑是提高25年規則的遵守率[12]。

4 FCC率先提出5年規則

雖然美國制定的25年規則等標準規范有著廣泛的世界影響力,但實際上美國政府在空間碎片管理上并不太協調。目前,美國政府在空間碎片減緩領域大致存在兩條管理線。第一條由政府行政分支主導,標志性文件即白宮層面的ODMSP,用以約束國防部、NASA等部門的航天器;第二條由FCC主導,FCC不隸屬于政府行政分支,向國會而非白宮負責,這在很大程度上使FCC在制定空間碎片減緩規則時少了行政部門間的“掣肘”。

早在2004 年6 月FCC 就頒布了針對“軌道碎片減緩”的相關文件,正式進入空間碎片管理領域(事實上FCC是否具備空間碎片管理職權,即便在FCC內部也存在爭議),并在實際的許可證發放過程中沿襲了NASA提出的25年規則。在規則制定方式上,FCC采取了“征詢—修訂—再征詢—再修訂”循環迭代的模式。2018年11月19日,FCC發布了針對“新太空時代的軌道碎片減緩”和“軌道碎片減緩”兩個主題的《擬定規則的通知與再審議指示》,對多項規則的修訂進行征詢,其中就包括是否需要縮短25年時限。2020年4月24日發布針對“新太空時代的軌道碎片減緩”主題的《報告與指示以及擬定規則的進一步通知》(實際上是由《報告與指示》和《擬定規則的進一步通知》合二為一)。該文件指出,2018年征詢后的大多數反饋意見支持將25年縮短,但在具體縮短至多少年、是否對所有類型航天器均適用同一標準上存在分歧,故該文件保留了25年規則,但繼續針對該問題從多個技術手段不同、嚴格程度不同的細分路徑上開展征詢,如:是否可以不用設時限的方法,而代之以對機動能力提出要求?是否采納5年時限,但允許申請者提出合理證據以延長時限?是否明確要求盡可能快地離軌,且不超過任務后5年[13]?在2022年9月針對“太空創新”和“新太空時代的軌道碎片減緩”主題的《第二份報告與指示》中,FCC進一步權衡了各航天企業、行業機構等的反饋意見。其中,Lynk Global公司、商業小衛星頻譜管理協會(CSSMA)、歐洲通信衛星公司、開普勒通信公司等支持保留25年規則。SpaceX、Maxar、銥星、波音、商業航天飛行聯盟(CSF)、航空航天工業協會(AIA)等更多的機構支持縮短至5 年。值得注意的是波音公司,其在FCC的意見征詢中一貫秉持維護企業自主、反對嚴格約束、否定FCC意見的立場,但此次也同意了5年規則。最終,《第二份報告與指示》決定采納嚴格的5年規則,但提供了兩年過渡期。

事實上,企業界對5 年規則已經有了充分的考量。2019 年9 月,一些業務領域涵蓋了遙感、通信、發射等的老牌和新創航天企業,包括Maxar、國際通信衛星公司、銥星、國際移動衛星公司、SES、行星、一網、維珍軌道等公司,共同發起成立了太空安全聯盟(SSC),同時發布了題為《衛星運行可持續性最佳做法》的一整套的40 項建議措施[14],其中就包括“采用化學推進或電推進離軌的航天器運營商,應努力在任務結束后5年內完成離軌工作”的建議[15]。但兩個月后出臺的新版ODMSP并未采納5年規則。兩年后FCC 采納5 年規則,在很大程度上也是這些航天企業自我覺醒的結果,這些企業在短期利益與長遠太空環境、長遠企業利益之間做出了取舍。這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認為FCC 順應了企業界的建議和呼聲,做出了一個參與度較高、有著較強執行基礎的決策。

FCC 頒布5 年規則,延續了其一貫的獨立于白宮而“自行其是”的做法。國會雖然支持空間碎片減緩,但擔心FCC 的行動會在美國空間碎片管理領域造成沖突[16]。在規則頒布前的9 月27日,眾議院科學、太空與技術委員會致信FCC,聲稱NASA 正在重新評估ODMSP,且提到了對FCC 空間碎片管理職權的質疑,表達了對FCC 缺乏與其他部門協調的憂慮,呼吁FCC 推遲發布該文件。不過,FCC并未接受眾議院的意見。

5 5年規則的發展走向

美國政府內部極有可能會統一于5 年規則。FCC 未接受國會的勸阻,在政府行政分支正在研究修訂ODMSP 之際發布《第二份報告與指示》,先入為主地確立5 年規則,很可能會讓后者陷入被動。不過,白宮科學技術政策辦公室太空政策主任助理埃津內·烏佐-奧科羅的表態卻很淡定和大度,她表示,FCC 的指令與正在進行的對ODMSP 的審查并不沖突,“FCC 現在是,將來也仍然是軌道碎片機構間工作小組的一部分”“這就是一前一后的工作,不是單獨的活動”。奧科羅還表示,進行這次審查是因為“25年太長了 ”[16]。她的表態預示著此次修訂后的ODMSP很大可能會采納5 年規則,從而與FCC 在這一關鍵的空間碎片管理標準上保持一致,避免政府內部兩條管理線之間的沖突。

不過,5 年規則要想實現較好效果尚待時日。從積極的角度來說,當前全球多數大衛星星座均為美國商業太空系統,它們都處在5 年規則的管轄范圍內,有望保持較高的遵守率,獲得較好的減緩效果。從消極的角度來看,正如AEROSPACE 公司一份報告所指出,如果沒有經濟方面或其他方面的激勵,將失效衛星及時、可控地再入以遵守25年規則的比例將依然很低[12],以此作參照,可以預見5 年規則在具體落實層面(尤其是在太空技術不夠發達、經濟實力弱的航天國家)遭遇的挑戰會更大??臻g碎片減緩和全球氣候問題一樣,是一個全球性問題,單靠一個或少數幾個航天國家而不是全部主要航天國家的積極參與,將很難在LEO實現較好的空間碎片減緩效果。而5 年規則被各國接受尚需一個過程,這期間還可能出現航天器登記的“方便旗”現象。即使各國接受了該規則,其實際規范效果也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即便如此,FCC 仍然計劃再進一步——在采納5 年規則的同時,FCC 已經表示還將繼續評估是否需要對大星座施行更加嚴格的1年規則。

6 5年規則的長遠影響

5 年規則將繼續在空間碎片減緩規則體系中發揮牽引作用。首先,長遠實效將是明顯的,將任務后留軌時間從25年縮短為5年意味著LEO區域大型空間碎片、潛在碎片源數量的顯著減少。其次,縮短任務后留軌時間后,一些相關問題的嚴重程度也將相應減輕,更易滿足相關標準,如聯合國外空委空間碎片減緩指南規定的“使由于所存儲能源導致的任務后解體的可能性降至最低”[17]。再次,5年規則是定量化的、可核查的標準,LEO 區域的航天器或軌道級大多處于相關國家/地區空間態勢感知系統監視之下,是否遵守了5年規則是可以核查的。而對于有些規則如NASA規定的“故意解體產生的1 mm 以上碎片24 h碰撞概率不超過10-6”[18],由于1 mm碎片遠超出當前各國/地區空間態勢感知系統能力水平,其落實程度不易得到確證。

5 年規則將被美國用來引領和塑造空間碎片減緩國際規則。事實上,利用美國龐大的市場、強大的技術實力和雄厚的規則制定能力,來引領、塑造、主導國際空間碎片減緩標準的制定,也是FCC提出5年規則的目的之一。FCC委員內森·西明頓就表示,制定此規則是一次將其打造為事實上的國際標準的機會。參考NASA《限制軌道碎片指南及評估程序》逐步擴張影響力的路徑,可以預測5年規則在進入新一版ODMSP后,有可能進入新一版的IADC空間碎片減緩指南,再進一步進入聯合國外空委空間碎片減緩指南。這一路徑也比較符合王國語[19]所總結的美國的“技術—政策—國內規則—國際軟法—國際法”外空策略。不過,俄烏沖突爆發后俄羅斯與美西方在太空領域的合作也受到影響,5 年規則能否進入或很快進入新一版IADC空間碎片減緩指南可能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進入聯合國外空委空間碎片減緩指南的難度可能也很大。因此,美國采用其他路徑的可能性也很大,如以新一版ODMSP為藍本,聯合盟友制定本集團內的空間碎片減緩規則體系,與盟友達成統一立場,增加在外空委層面開展規則制定博弈的砝碼。此外,將5年規則等引入ISO標準體系也是一種可能的路徑。

5 年規則將帶動空間碎片移除技術、政策、產業的發展。與25 年規則相比,在5 年規則約束下,LEO航天器的離軌要求更為迫切。當不能在5年內離軌時,主動碎片移除將是一個合乎邏輯的選項。當前,以Astroscale公司為代表的企業和以CONFERS為代表的行業協會正在持續積累相關的基礎技術和業務規范,但與技術的快速進步相比,相關規則、政策的發展十分緩慢。在法律層面,尚缺乏對主動碎片移除的可靠的法理支持;相關國際法尚存在許多模糊處,如缺乏公認的空間碎片定義;在空間碎片是否屬于“空間物體”上還存在爭議;在空間碎片的管轄與控制權上還存在觀點紛爭等。當然,也有觀點認為只要當事雙方簽訂合同,或國家之間簽訂諒解備忘錄或雙邊協定,即可實施主動碎片移除[20]。另一樂觀的看法也認為,“宏觀法律缺乏確切的解釋,因此合同中的微觀法律工具將發揮日益重要的作用……快速發展的商業化航天工業決不允許法律空白阻礙其各項活動”[21]。若未來向這一樂觀方向發展,5年規則將成為廓清當前政策法律模糊性、開辟新的空間碎片主動移除規則的助推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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