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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能否主張所屬房產的租賃收益權?

2024-01-05 16:18秦風
婦女生活 2024年1期
關鍵詞:陳勇名下物權

秦風

父親執意要與母親離婚,他勸父親無果,遂將父親連帶母親訴至法院,要求他們返還登記在自己名下房屋的租金

陳建平、趙麗梅夫婦在廣州經營時裝多年,攢下不少積蓄。2010年1月,他們購買了一套學區房。辦理產權證時,趙麗梅提出直接辦到獨生子陳勇名下,陳建平表示贊同。于是,年僅14歲的陳勇有了第一處房產。

之后,眼看著房價不斷攀升,時裝店的效益又連年下滑,陳建平夫婦決定炒房。到2016年,他們已在廣州市購買了多套房屋,其中包括門面房在內的4套房屋登記在陳勇名下。

2021年上半年,陳建平向趙麗梅提出離婚。趙麗梅認為丈夫有了外遇,稱絕不能讓第三者如意,堅決不在離婚協議書上簽字。陳建平遂搬離他們共同居住的房屋,意圖形成夫妻分居的事實。趙麗梅讓正在讀大三的兒子陳勇勸說陳建平,但陳建平仍堅持要離婚。陳勇覺得母親所言非虛,父親肯定有了外遇,并且還有了私生子。于是,他向父親發出最后通牒,如果父親非要離婚,他就與父親斷絕父子關系。

陳勇本以為這樣就能斷了父親離婚的念頭,誰知,陳建平竟徑直到法院提起了離婚訴訟。2021年10月,法院做出判決,不準離婚。陳勇希望父親就此回心轉意,再次前去勸說,沒想到父親竟與他發生了激烈爭吵。一個月后,陳建平將兒子告上法庭,請求撤銷2010年至2016年間,他和趙麗梅與陳勇簽署的4套房屋的贈與協議。陳建平的主張很快被法院駁回。

2022年5月,陳建平再次起訴離婚。趙麗梅收到離婚起訴狀副本的第二天,陳勇將父母一起告到了法院,要求他們返還他名下4套房屋的租金,共計724萬元。為證明自己的主張,陳勇當庭提供了4套房屋的公證書、房產證以及《房屋租賃協議》等證據。

法庭上,陳建平確認了《房屋租賃協議》等事實,但認為4套房屋均在他與趙麗梅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購房資金是他與趙麗梅共同經營所得,將產權登記在陳勇名下,只是為了規避商業風險,并非真的將房屋贈與陳勇。雙方也不存在代收租金問題,4套房屋均是家庭共有財產,收取的租金也應是家庭經營收入。另外,從2015年起,4套房屋的租金全部由趙麗梅直接收取,他沒有經手。而且收取的租金700萬元用于支付夫妻共有房產的首付款、稅費及按揭貸款,剩余租金的情況他不清楚。

針對陳建平的答辯,趙麗梅提出,4套房屋的租金從2015年6月起由陳建平收取后轉給她,但陳建平每月都會截取部分租金,至今共轉給她712萬元,她都用在了支付夫妻共有房產的首付款、稅費及按揭貸款上。這筆錢屬于她和陳建平的共同債務,應共同還給陳勇。庭審期間,陳勇自認趙麗梅已返還房屋租金143萬元,并于2022年1月將收租權交給了自己。

法院經審理認為,4套房屋登記在陳勇名下,應屬于陳勇所有,陳勇基于物權而享有房屋租金收益的權利。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陳建平、趙麗梅共同收取的4套房屋租金,扣除趙麗梅已經返還的部分,尚有569萬元。該款項并非用于陳勇,亦未返還給陳勇。

2023年3月1日,廣州市荔灣區人民法院做出判決:陳建平、趙麗梅共同返還陳勇租金569萬元。

原告取得物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并非支付對價或者市場主體行為。因此,主張物權一經登記即排斥父母對租金收益的共同管理權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于法無據

陳建平不服判決,提出上訴,稱陳勇請求返還房屋租金,前提是對于房屋享有完整獨立的權利,但本案為家庭糾紛,必須先確定房屋的真實權利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下達的一份《民事裁定書》載明:對于父母將房屋登記到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人民法院在綜合分析房屋的購買時間、產權登記時間、購房款支付等情況后,認定該房屋應為父母子女的家庭共有財產;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一般情況下,登記權利人即推定為實際權利人,但有證據證明購房款實際出資人不是登記權利人時,亦要根據實際出資情況確定房屋的歸屬。本案中,爭議房產均購買于陳建平和趙麗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購房資金來自夫妻雙方經營收益。房產登記在陳勇名下時,他尚未成年,且正在上學,屬于“不能獨立生活”的人,根本不具備獨立購房的能力。

二審法院確認了一審法院查明的事實,指出本案屬于家庭內部糾紛,不同于一般法律意義的物權侵權,審理時應考量家事案件的社會性和倫理性。

針對案件的爭議焦點,二審法院做了三點評析。

第一,不滿18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陳勇在取得涉案4套房屋的物權登記時尚未成年,由其父母作為監護人代理實施,他取得物權,是基于父母子女關系的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并非支付對價或者市場主體行為。因此,陳勇主張物權一經登記即排斥父母對租金收益的共同管理權不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于法無據。

第二,租金收益期間為2013年至2021年,長達8年多,根據陳建平、趙麗梅的陳述,租金收益主要用于支付二人共同購買案外房屋的首付款、稅費及按揭貸款等,從家庭資產效益化角度考慮應屬合理,應視為三方對于租金收益用途協商一致的結果。因此,陳勇基于物權登記時點追溯其父母返還往年租金收益于理無據。

第三,涉案房屋是陳勇父母辛苦打拼積攢的家業,父母將上千萬的不動產物權贈與兒子,符合中華民族重家庭、重人倫、重親情的樸素觀念?,F今陳勇雖已成年但仍在攻讀研究生,尚不具備獨立的經濟能力,仍需父母供養,應對父母為其提供的優渥經濟條件心存感恩,從而孝敬父母。因此,陳勇起訴父母追償以往租金收益有悖公序良俗,于情無據。

綜上,一審法院僅以物權登記時點進行權利義務切割實屬不當,應予糾正。

二審法院另外指出,父母感情不睦以及財產爭議,確實給陳勇帶來了心理沖擊,但血濃于水,財產再重要也無法與親情相比,希望陳勇作為知識青年,能夠換位思考,理解父母之愛以及各自的難處,珍惜父子、母子情誼。而陳建平、趙麗梅亦應通過本案反思自己作為父親、母親,為何不能與兒子進行有效溝通,希望他們努力嘗試,與兒子達成和解。

2023年8月9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改判:駁回陳勇的全部訴訟請求。

(文中人物均為化名)

【編輯:潘金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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