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春紅
(吉林省榆樹市大嶺鎮綜合服務中心,吉林 榆樹 130414)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指在開展農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前提下,自然人或者法人對集體或國家所有權的農村土地進行農事活動。生產經營者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集體與國家所有的供農民使用的土地為客觀主體。土地的利用與占有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突出意義,具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主體包括,個人耕種、經營農耕用地的農民或者其他農業經濟組織?!掇r村土地承包法》中詮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形式為入股、互換、出租、轉包、轉讓等。無論何種土地流轉形式,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持有者應為農地實際占有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要遵循依法、自愿、公平、有償等原則,保障農民利益,避免交易產生的風險。
在農村土地發包與二輪延包的工作中,村組通知出門務工的農民不及時,導致缺地人口的出現。村干部的暗箱操作與“人情地”的現象普遍存在。在土地確權的過程中,部分村民并不知曉具體情況,確權后,確權證書卻保存在村組,未及時發放給農戶。此外,對于機動地的發放存在不規范與超時限發包的亂象。
近年來,隨著城鎮化、工業化進程的推進,農業用地征收情況劇增,用于居民用地與商業建設。在征收的過程中易產生以下糾紛:首先,經過合法登記的證書與私下簽訂承包協議的補償標準差異較大,補償標準與掛牌交易價格存在巨大差異;其次,農民土地產權與集體產權界限劃分不清,或在他人土地實施耕種,抑或侵犯他人農村土地而引發的糾紛。
少數人法律意識淡薄,在經營土地承包權的過程中,只進行了口頭約定,有些農戶簽訂的合同不具備法律效力,合同內容不詳細、不完整,導致農戶之間產生糾紛較多。有些農戶隱瞞村組簽訂土地經營合同,或轉為非農業用地,或承包期限超期等,以上均為無效合同。
國家頒布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相關法律法規,統一規定流轉合同文本與形式,確立土地流轉主體的法律責任。讓法律法規成為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武器。參加農村土地流轉的農民是土地承包受益者,農戶想保護自身利益,要不斷增強經營風險防控能力。杜絕采取口頭協議形式,簽訂具備法律效力的合同,使各項條款受到法律的制約。以此保護參與農村土地流轉農民的經濟利益,降低糾紛風險。
農村基層組織干部在調解糾紛的過程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農民“法官不如村官”的觀念根深蒂固,基層干部了解本村情況,易開展糾紛調解工作。堅持法院判決與村民自治相結合的原則,避免單純的訴訟處理方式,堅持村組與鄉鎮開展調解工作,防止糾紛的擴大或矛盾激化,既突出了公平與自愿原則,又體現了調解糾紛的實效性。另外,建立基層農地承包經營權糾紛調解機構,配齊一定數量的仲裁工作人員,加強專業隊伍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