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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高考政策對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
——比較鄉-城、城-城兩類流動人口的差異

2024-01-08 02:20劉寧寧楊菁菁吳克明
復旦教育論壇 2023年5期
關鍵詞:流入地異地流動人口

劉寧寧,楊菁菁,吳克明

(湖南師范大學教育科學學院,湖南長沙 410081)

一、問題的提出

隨著經濟社會的持續發展和城鎮化的不斷推進,我國人口流動現象日益普遍,流動人口遷移模式已由傳統的勞動力個體遷移向家庭式遷移轉變,流動人口子女的規模逐漸擴大,其在異地受教育的問題也引起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據《中國流動人口子女發展報告2021》統計顯示,2020 年全國義務教育階段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1429.74 萬人,其中在公辦學校就讀的比例為80.0%。某種程度上,隨遷子女在義務教育階段的入學問題基本得到解決,但隨遷子女在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階段的入學問題還比較突出。2020 年我國共有25.6 萬隨遷子女報名參加高考,占當年在校生的比例為2.39%,而2020 年流動人口規模占全國人口比例則超過25%。這意味著隨遷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機會的比例顯著低于全國平均水平,換言之,隨遷子女在高等教育入學機會方面處于不利地位。因此,如何提高隨遷子女的高等教育入學機會、促進高等教育機會公平,成為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

為解決隨遷子女高等教育入學機會問題,國務院和各省、市于2012 年、2013 年先后出臺了異地高考政策。那么,異地高考政策實施以來,對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會產生什么影響?這一問題引起了學界的關注。少數學者認為異地高考政策能有效保障農村隨遷子女的教育權益[1],但大部分學者認為異地高考政策更加有利于家庭條件較好的隨遷子女[2],是優先照顧精英的拼爹政策,處于弱勢地位的農民工子女依舊無緣高等教育機會[3]。這些研究成果對于評價和完善異地高考政策具有積極意義,但已有研究還存在值得完善之處。第一,研究對象上,由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程度不均衡,不僅城鄉之間存在差異,而且不同城鎮之間也存在差異,人口流動現象不僅發生在城鄉之間,也發生在城鎮之間,換言之,流動人口可以分為農村—城鎮(以下簡稱農村)和城鎮—城鎮(城鎮)流動人口兩類[4],但已有文獻缺乏關于異地高考政策對兩類流動人口高等教育機會影響差異的比較研究。第二,研究方法上,已有研究大多停留于現象描述和理論演繹,實證研究較少。第三,研究內容上,缺乏對異地高考政策可能存在的調節作用的研究。為了彌補以上研究的不足,本文擬利用2017年中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數據,采用雙重差分傾向得分匹配法,深入探討異地高考政策對不同類型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

二、理論與研究假設

(一)MMI 假設、EMI 假設與城鄉流動人口高等教育機會差異

最大化維持不平等假設(簡稱MMI 假設)認為教育規模擴張提供的教育機會增量通常被上層階層子女占有,只有當上層階層在某一級別的教育中達到飽和,這一級別的教育不平等程度才會有所下降[5]。但是,在到達臨界點之前,教育擴張仍然會擴大高等教育機會在階層間的不平等。有效維持不平等假設(簡稱EMI 假設)對MMI 假設進行了修正和完善,認為教育不平等不僅表現在數量層面,也表現在質量方面。具體是指,即使高等教育擴張超過臨界點,優勢階層和弱勢階層在高等教育機會數量上的不平等程度降低了,但優勢階層仍然保持在更高質量教育上的優勢[6],二者在教育質量上的不平等并不會降低。

異地高考政策出臺之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實行的是以戶籍所在地為標志的高考報名制度。這種制度直接將隨遷子女排除在流入城市高考系統之外。異地高考政策的出臺為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高考提供了可能性,一定程度上沖擊了附著于戶籍制度的高考升學制度,有助于隨遷子女享有與城市人口同等的受高等教育權利。但異地高考政策的開放,并不意味著所有隨遷子女均可獲得在流入地參加高考的機會。各地方政府會根據城市資源的可承受能力,對學生和家長設置一定的準入條件。有研究指出異地高考政策的本質在于以貢獻換機會,一方面它給農民工子女以希望,為他們在輸入地學習營造一個安全的心理氛圍;另一方面以對輸入地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貢獻為標準對異地高考對象進行限制[7]。這種準入條件具有城市中心主義傾向,缺乏對農民工階層子女的差異化關照[8]。有學者認為對于政策門檻較高的地區,由于受到較為苛刻的家長穩定住所、穩定職業和社保等條件的限制,來自城市的流動人口子女,較于農村流動人口更有可能獲得異地高考的資格[9]。對于低門檻地區,即使兩類隨遷子女都可獲得異地高考資格,但結合MMI 假設和EMI 假設理論,本研究認為異地高考政策對城市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促進作用要顯著高于農村隨遷子女?;诖?,提出研究假設1:

假設1:與農村隨遷子女相比,異地高考政策更有利于城鎮隨遷子女獲得高等教育機會。

(二)異地高考政策在個體層面與高等教育機會關系間的調節作用

異地高考政策出臺前,流動人口子女接受高等教育會受到戶籍制度和高考政策雙重阻礙。一方面,這種制度會直接影響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學習的積極性;另一方面,隨遷子女需要回到戶籍地參加高考而再次淪為留守兒童,抑或高考失敗而錯失上大學的機會。異地高考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戶籍制度的制約,使得隨遷子女看到了在流入地參加高考的希望。國外的研究表明移民之所以千里迢迢遷移到另一個國家、地區和城市,主要是因為他們相信在這里可以獲得更好的教育[10]。劉靖和邢春冰也指出人力資本投資的動機在中國的城市化進程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11]。而且“為了孩子的教育與升學”是農民工愿意轉戶的最主要原因,甚至要遠高于“就業機會”的選擇比例[12]。為此,異地高考政策使得“為教育而流動”的趨勢更加明顯。馮俊誠研究發現異地高考政策使得城市小學在校生數顯著增加了4%[13]。賈婧等學者研究表明異地中考實施后,人們流入中考門檻較低地區的概率顯著增加,進而使得其教育機會顯著增加[14]?;谏鲜龇治鎏岢鲆韵卵芯考僭O:

假設2.1:與農村留守子女相比,異地高考政策會顯著增加農村隨遷子女的高等教育機會。

假設2.2:與城鎮留守子女相比,異地高考政策會顯著增加城鎮隨遷子女的高等教育機會。

(三)異地高考政策在家庭層面因素與高等教育機會關系間的調節作用

從學術界的研究來看,家庭背景對子女教育獲得的影響模式主要有文化再生產模式、資源轉化模式和政策干預模式。其中文化再生產模式強調以家庭的文化資源優勢促進子女的學業表現,進而使其獲得教育機會[15]。資源轉化模式強調在某個升學階段,高階層利用資源優勢直接獲得比其他階層更多的教育資源和機會,從而實現不平等的代際傳遞[16]。政策干預模式是指國家出于意識形態的需要對教育機會的分配進行了干預。其特征之一在于通過否定或部分否定“績效原則”,采取照顧弱勢群體的制度設計,進而削弱家庭背景對子女教育獲得的影響[17]。弗萊曾經對生活在經濟條件較差的馬拉維農村學生的教育期望進行了研究,發現雖然經濟條件惡劣,但這些學生卻反常地表現出較高的教育期望。主要原因在于當地政府大力推動的一場強調所有的孩子都能夠通過教育改變命運、擁有光明未來的教育改革運動,給當地農村學生帶來了向上流動的希望[18]。呂慈仙的研究發現異地高考政策認同在隨遷子女家庭社會資本與教育期望的關系上存在顯著調節效應,且異地高考政策認同的影響力增強了隨遷子女家庭社會資本對其教育期望的正向促進作用[19]。本文認為隨遷子女家庭背景會影響其高等教育機會的獲得,但異地高考政策一定程度上會降低家庭背景對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據此提出以下研究假設:

假設3.1:異地高考政策能顯著降低農村隨遷子女家庭背景對其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

假設3.2:異地高考政策能顯著降低城鎮隨遷子女家庭背景對其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

(四)理論模型構建

綜上所述,關于異地高考政策對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可以建立如圖1 的理論模型?;谠撃P?,本文首先分析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的差異;其次探討不同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的異質性;最后分析異地高考政策在個體因素、家庭因素和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關系中的調節作用。

圖1 理論模型框架圖

三、數據來源與計量模型構建

(一)數據來源

本文數據主要來源于2017 年中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數據庫。該數據庫的調查對象為在正式調查開始前一個月來本地居住、非本區(縣、市)戶口,且2017 年5 月年齡在15 周歲及以上的流入人口,覆蓋全國31 個省、市、自治區以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總樣本量為169989 戶。筆者按照以下步驟進行樣本篩選:首先,劃定處理組和控制組的范圍。由于各地異地高考政策的差異性較大,為了提高研究的針對性和結論的可靠性,本文借鑒李超[20]和賈婧[14]200的做法,將研究對象的范圍劃定在流動人口流量集中的地區,包括天津、上海、遼寧、廣東、浙江、江蘇、山東、福建、河北和北京。本文主要以當年本地是否允許非本地戶籍的隨遷子女在流入地參加普通高考為標準進行實驗組和控制組劃分。如果允許參加高考則為實驗組,賦值為1;否則為控制組,賦值為0。其次,確定事前組和事后組。2013 年我國各省、市異地高考政策相繼出臺,因此將2013 年作為時間節點,2013 年之前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視為不受政策影響的群體,2013 年及之后參加高考的隨遷子女則視為受政策影響的群體。再次,確定研究對象的出生年份。按照我國目前的學制,高中畢業生參加高考的年齡一般在18 歲。因為異地高考政策發揮效用的時間點為2013 年,所以1995 年及之后出生的隨遷子女將會受到該政策的影響。同時考慮到高等教育擴招以及擴招速度對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研究將異地高考政策實施前隨遷子女參加高考的年份限定在2008 年至2012 年。因為1999 年至2007 年我國高校擴招速度較快,而之后擴招進入相對平穩期。與之相對應,在1990 年至1994 年出生的流動人口子女即為不受該政策影響的群體。最后,將子女樣本與父母信息進行匹配,同時劃定隨遷子女的流動范圍。人口的流動包括省內流動和跨省流動,研究只保留跨省流動的樣本。經篩選后,有效樣本量為5246 人,隨遷子女樣本量為1959 人,留守子女樣本量為3290人;城鎮子女樣本量為667 人,農村子女樣本量為4579 人。

此外,中國流動人口動態監測調查數據是一種微觀數據,不涉及省級層面的相關統計指標,所以,本研究為控制戶籍地、流入地的外部宏觀環境對隨遷子女教育機會的影響,選取了戶籍地、流入地的人均GDP和高等教育機會四個宏觀指標。

(二)研究方法:雙重差分傾向得分匹配法

由于控制組和處理組樣本本身存在較大差異,同時考慮到與政策間隔較久的時間點上不同地區流動人口子女受教育情況的變化仍有可能存在系統性差異,為避免估計偏差,本文將利用傾向得分匹配后的雙重差分法(PSM-DID)進行分析。PSM-DID 的基本思路是在控制組中找到與處理組中流動人口子女在個體特征、家庭特征等方面相似的樣本,解決處理組和控制組在政策變化前不滿足共同趨勢假設所帶來的問題,之后再進行雙重差分檢驗,以此保障政策效果估計的有效性。該方法的優點在于可以控制不可觀測但不隨時間變化的組間差異。傾向得分匹配法可以使用不同的配對方法進行匹配,如近鄰匹配法、半徑匹配和核匹配等,本文主要使用近鄰匹配法進行估計。

(三)研究模型的構建

其中被解釋變量probit_Yit為虛擬變量。本文的被解釋變量有三個,即個體是否接受過高等教育(指大專及以上教育)、是否接受過大專教育、是否接受過本科及其以上教育,取值為1 代表接受過,取值為0 代表未接受過。policyi表示當年當地是否允許隨遷子女參加高考,不允許即為控制組,賦值為0,反之則為1。aftert表示實行異地高考政策的時間節點,2013 年之前賦值為0,2013 年及之后則為1。χi表示控制變量,包括個體特征(性別、民族、戶口性質)、家庭特征(父母受教育水平、家庭月收入、父母職業地位)和流動人口流入地、流出地的宏觀環境特征等,φi表示省份固定效應,τt表示時間固定效應,εit為誤差項。

本文在探討不同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的異質性時,主要依據不同地區異地高考政策的門檻把本研究中的十個樣本地區劃分為兩類:經濟發達的高門檻政策地區,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和廣東;其他為低門檻政策地區,包括遼寧、浙江、江蘇、山東、福建與河北。

四、實證研究結果

(一)樣本匹配質量檢驗

滿足條件獨立性假設是傾向得分匹配法消除樣本選擇性偏誤的前提。如果控制組和干預組的協變量在匹配后不滿足條件獨立性假設,說明協變量的選取可能存在問題,或者匹配方法存在問題。因此在正式估計異地高考政策對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前,本研究先進行平衡性檢驗。具體結果見表1。

表1 樣本匹配結果檢驗

由表1 的統計結果可知,協變量匹配后的標準化偏差均有所減小。匹配后控制組和干預組協變量的標準化偏差削減后最大值為2.9%,低于10%的標準,而且控制組和干預組協變量的T檢驗結果均不拒絕兩組無顯著系統差異的原假設。這說明協變量在控制組和干預組的分布是平衡的,兩組的個體性差異得到了有效控制。此外,從匹配后的傾向值模型的R2的變化來看,該值大幅度減小為0.001。模型R2值越小,表示協變量的聯合顯著性越差,匹配后的干預組和控制組之間的差異就越小,匹配質量就越高。從顯著性較大的P 值(P=0.146)可知,匹配后的協變量在兩組間的分布是一致的,滿足整體模型的平衡條件。

(二)雙重差分基準回歸結果

表2統計了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的回歸結果。由模型1、模型3 和模型5 的統計結果可知,異地高考政策對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不顯著;城鎮隨遷子女的高等教育機會要顯著高于農村隨遷子女,而且在更高質量的教育機會上,城鎮隨遷子女的優勢更大。當模型中加入異地高考政策效應與戶口的交互項后,模型2、模型4 和模型6 的統計結果顯示交互項回歸系數均為負,說明異地高考政策對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促進作用要顯著高于城鎮隨遷子女。具體而言,異地高考政策對農村隨遷子女總體高等教育機會、大專教育機會和本科教育機會影響的回歸系數分別為0.758、0.807 和0.362,對城鎮隨遷子女影響的回歸系數分別為0.135、0.095 和0.136。綜上可知,從高等教育機會數量層面來看,異地高考政策對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促進作用要顯著優于城鎮隨遷子女;從高等教育機會質量層面來看,在大專教育機會上,異地高考政策更加有利于農村隨遷子女,在本科教育機會上,異地高考政策對兩類群體的影響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表2 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

(三)不同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的差異

由于不同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存在較大差異,研究需要進一步深入分析不同類型的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是否存在顯著性差異。由表3 的統計結果來看,不同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存在明顯的差異性。對于高門檻地區,異地高考政策效應與非農戶口的交互項系數顯著為負,說明異地高考政策對于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促進作用要顯著高于城鎮隨遷子女。具體而言,高門檻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對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的回歸系數為0.756,對城鎮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系數則為0.128。從高等教育質量層面來看,高門檻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對農村隨遷子女的促進作用,僅在大專教育機會上優于城鎮隨遷子女,在本科層次上,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的影響不存在顯著性差異。門檻較低地區,異地高考政策效應與非農戶口的交互項系數不顯著,說明低門檻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對當地農村隨遷子女和城鎮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不存在顯著性差異。

表3 異地高考政策對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的異質性

(四)異地高考政策的調節作用分析

這部分主要對圖1所示的異地高考政策可能存在的調節作用進行分析,并將自變量歸納為兩類:一是個體微觀層面的因素,即流動人口子女是否隨遷;二是中觀層面的家庭因素,包括父母受教育水平、家庭經濟收入和父母職業地位。

根據表4 的統計結果可知,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鎮隨遷子女和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作用機制存在一定差異。首先,從個體微觀層面來看,異地高考政策效應與農村子女是否隨遷和城鎮子女是否隨遷的交互項系數分別為0.351 和-0.094,前者在0.001水平上顯著。這說明異地高考政策對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促進作用比農村留守子女高35.1%,但對城鎮隨遷子女和留守子女高等教育機會影響不存在顯著性差異。其次,從中觀層面的家庭因素來看,異地高考政策與農村隨遷子女父母職業地位和家庭經濟收入的交互項系數顯著為負,說明異地高考政策能顯著降低父母職業地位、家庭經濟收入對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即異地高考政策能有效緩解農村隨遷子女由于家庭資源的劣勢而形成的無法獲得高等教育機會的現狀,一定程度上降低了高等教育的不公平。此外,異地高考政策效應與城鎮隨遷子女家庭背景的交互項系數均不顯著,說明異地高考在城鎮隨遷子女家庭因素與其高等教育機會關系中的調節作用不顯著。

表4 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機制

異地高考政策實施后,農村隨遷子女獲得的高等教育機會比留守子女會顯著提高。那么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流動人口子女隨遷意愿的影響是否存在顯著性差異呢?研究以子女是否隨遷為因變量,對該問題進行了分析。結果發現,異地高考政策效應與戶口的交互項系數為-0.165,且在0.01水平上顯著,反映出與城鎮流動人口子女相比,異地高考政策更加有利于提高農村流動人口子女隨遷的概率。

五、討論與對策建議

(一)結果討論

1.異地高考政策對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促進作用顯著高于城鎮隨遷子女,且這種效應在高門檻地區存在,低門檻地區則不存在。研究假設1 沒有得到驗證。這一研究結果可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解釋:其一,以北京、上海、天津等為代表的經濟發達的高門檻地區,其高等教育機會更為豐富。有學者曾統計過2005 年至2015 年間我國不同地區高等教育招生的外溢水平(本地高校招生數/全國高校在本地招生數),發現京、津、滬三地的高等教育招生外溢水平均在2 以上,而福建、河北、山東、浙江等地則在1 以下[21]。根據MMI 假設理論可知,高門檻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會在優先滿足本地學生的情況下,仍有多余的教育機會留給隨遷子女,而門檻較低地區的高等教育機會在滿足本地學生后,留給隨遷子女的招生名額已不多。結合EMI 假設理論可知,當本地考生對某一層級的教育機會在數量層面達到飽和后,他們會在質量上保持自身的優勢。即高門檻地區的本地戶籍考生對大專教育機會的需求飽和后,會進一步尋求本科教育機會上的優勢,導致流動人口子女在本科教育機會上處于劣勢。故異地高考政策對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更多體現在高門檻地區的大專教育機會層面。其二,以北京、上海、天津、廣東為代表的經濟發達地區是人口流入聚集地,出于巨大的人口壓力對開放異地高考持非常謹慎的態度。如北京和天津明確規定進城務工隨遷子女只可以參加高等職業學校招生考試;廣東省則采取分步實施的步驟,即2016 年前只允許在廣東省報名參加高等職業學院招收中職學校畢業生招生考試,2016 年后方可報名參加普通高考。但這種規定與優勢群體對其子女較高的教育期望是相悖的。有學者指出異地高考門檻較高地區的優勢階層更傾向于讓其子女返鄉求學[22]。在這種情形下,當異地高考政策出臺允許隨遷子女在異地參加高考時,經濟發達的高門檻地區的較低層次高等教育機會的主要受益群體就是農村隨遷子女。

2.異地高考政策有助于提高農村流動人口子女隨遷的意愿,且對農村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促進作用要顯著高于農村留守子女。研究假設2.1 得到驗證,假設2.2 沒有得到驗證。這一發現有效支持了國內學術界的一種觀點:在異地高考政策出臺前,由于受到高考戶籍制度的限制,流動人口子女不得不從流入地回到戶籍地參加高考,導致這部分群體在獲得高等教育機會方面的不公平。異地高考政策的出臺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這種不平等,有效保障了流動人口子女高等教育的權益。為有效解釋異地高考政策的調節作用在城鎮流動人口子女中不顯著的結果,研究分析了異地高考政策對城鄉流動人口子女隨遷意愿的影響,發現異地高考政策更有助于提高農村流動人口子女的隨遷意愿。主要原因正如上文分析的那樣,發達地區的高門檻政策與城鎮流動人口對其子女的較高的教育期望是相悖的,如此勢必會降低城鎮流動人口子女的隨遷意愿。即使城鎮子女跟隨父母向經濟發達的高門檻地區流動了,那么根據理性人假設,其父母還是會讓其回戶籍地參加高考。有研究指出,對于優勢階層而言,由于京津滬地區優勢階層比例較大,該階層學生獲得優質高等教育的機會反而較低,弱勢階層學生獲得高等教育機會的概率較大,而其他地區則相反[23]。因此,對于城鎮學生而言,一方面由于經濟發達地區高門檻政策與其對子女高教育期望的矛盾,另一方面由于經濟發達地區優勢階層的比例較大而導致其子女獲得高等教育機會的概率降低?;谏鲜鰞蓚€方面,使得異地高考政策在城鎮流動人口子女隨遷與其高等教育機會間的調節作用不顯著。

3.異地高考政策可顯著降低農村隨遷子女家庭職業地位和經濟收入對其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影響。研究假設3.1 得到驗證,假設3.2 未得到驗證。這一研究結論與我國大部分學者持有的“異地高考政策門檻的設置將已經在城市居住的農民工隨遷子女排擠出城市教育系統”觀點不一致。一方面,異地高考政策為流動人口隨遷子女提供了希望和信念,為隨遷子女由弱勢群體向優勢群體跨越提供了契機。在異地高考政策出臺之前,流動人口子女獲得高等教育的機會更多受到家庭社會經濟地位和戶籍制度的影響,但以促進教育公平、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受教育權利為價值導向的異地高考政策的出臺,削弱了由家庭經濟社會背景導致的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不平等。另一方面,異地高考政策的實施一定程度上會改變學校老師對隨遷子女的“低教育期望觀”,會給予隨遷子女學生積極的心理暗示,增強其學習信心[19]。

(二)對策建議

1.堅持并完善異地高考政策,充分發揮該政策對縮小城鄉、不同經濟社會地位家庭隨遷子女高等教育差距的杠桿作用。異地高考政策不僅可以縮小農村隨遷子女和城鎮隨遷子女間高等教育機會的差距,而且能有效降低農村不同家庭背景隨遷子女的教育差距。為此,要繼續深入推進以教育公平為價值導向的異地高考政策。一方面高門檻地區要適當放寬對流動人口隨遷子女的升學限制,讓隨遷子女不僅在大專教育機會上獲益,也要在本科教育機會上受益。即使高門檻地區異地升學限制有所放寬,流動人口中優勢階層仍然會根據社會階層結構,理性判斷在京津滬地區參加高考并不是最優選擇,進而返回流出地或降低其子女的隨遷意愿,如此異地高考政策受益更多的仍是農村隨遷子女。另一方面低門檻地區異地高考政策對縮小城鄉隨遷子女教育差距作用不顯著,說明異地高考政策實施后,低門檻地區城鄉間隨遷子女高等教育機會的差距沒有明顯變化,滿足最大化維持不平等理論。為此,低門檻地區政府在充分保障城鄉隨遷子女異地高考權利的同時,應主動將該政策與教育扶貧政策建立聯系。尤其在后扶貧時代,緩解農村相對貧困,更需要精準定位隨遷子女中弱勢群體,將異地升學政策由大水漫灌式的調控向精準調控轉變。

2.進一步提高流入地政府高中教育服務能力。異地高考政策能顯著增加農村流動人口子女的隨遷意愿,無疑對流入地高中教育發展提出了挑戰,要求流入地擴大高中教育規模,向隨遷子女開放高中階段的教育。為此,流入地政府要承擔巨大的財政壓力。一方面,要建立和完善政府教育投入體制。地方政府要逐步加大對高中階段的教育投入,尤其是高中公立學校的教育投入。中央政府要進一步完善以常住人口為基礎的轉移支付制度,建立財政轉移支付同農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24]。另一方面,建立學費隨學籍走的經費流動機制,減少流入地地方財政的教育投入壓力。加快全國性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電子學籍體系的建設,為中央政府教育投入“錢隨人走”奠定基礎,從而更好地建立對流入地政府的激勵機制[25]。

3.進一步推進、完善高考錄取制度改革。本文的研究結果顯示,異地高考政策一定程度上促進了區域間適齡人口的流動。為此,中央政府應及時關注各地區流動人口及其子女的變化,科學合理地配置教育資源,動態調整高考招生計劃的分配。應將目前實行的“戶籍+學籍”的高考報名條件調整為“常住人口+學籍”的高考報名條件,突出學生學籍的重要性,使高考與學籍捆綁,與戶籍分離。這樣不僅可以有效杜絕高考移民現象的發生,而且可以讓長期在流入地生活和學習的隨遷子女享有與本地戶籍考生相同的高考權利。同時,建議改革過去以戶籍學生規模定額的做法,而是根據流入地學籍學生進行定額,適度增加流入地招生計劃規模。此外,在全面消除絕對貧困的背景下,中央政府可借鑒國家專項招生計劃、地區招生專項計劃和高校招生專項計劃,嘗試出臺專門針對“隨遷子女”的招生專項計劃,用來解決農民工隨遷子女接受高等教育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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