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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析貝克萊的“存在就是被感知”

2024-01-18 05:51何茜茜魏亞杰
張家口職業技術學院學報 2023年4期
關鍵詞:洛克上帝性質

何茜茜,魏亞杰

(1.商丘工學院 馬克思主義學院,河南 商丘 476000;2.華中科技大學 哲學學院,武漢 430074)

引言

洛克等人主張基底的存在,它是作為事物背后、不可知的、支撐事物存在的東西。但是洛克提到,由于我們的感官不夠精細,我們無法感知到它們的存在。這在貝克萊看來是反常識的,而且必然導致懷疑主義①。在日常理解中,我們感知到的就是這個事物本身,基底是不可感、不可證明的。這樣一來,我們無法知道我們對外物的認識是否符合外物,從而導致懷疑主義。由于設定物質(或理念、本質、共相、基底等)的存在,哲學家們爭論了一千多年依然眾說紛紜。貝克萊取消了物質存在的假設,試圖終止這場爭論,從二元論轉變為一元論,將外物存在的根據歸于人的感知,從而提出了“存在就是被感知”?!按嬖诰褪潜桓兄边@一命題有三輪論證,本文的第一部分從反駁抽象觀念出發來論證這一命題,說明觀念或可感性質的存在在于被感知;第二部分側重對物質存在的反駁以及對基底論的批評,說明由觀念集合形成的可感物就是被感知;第三部分從感知主體出發,說明存在就是被人或上帝感知,并通過對貝克萊的因果觀的分析,說明了觀念產生的原因。

一、第一論證:反駁抽象觀念

第一論證主要是通過反駁抽象觀念來進行的,“對抽象觀念(abstract ideas)的批判是貝克萊哲學的開端和整個哲學的根基”[3]31。貝克萊認為,哲學陷入了懷疑論,我們“由真正原則所得的正當推論會陷于自相矛盾的結論中”[5]4,造成各門知識錯誤的根源就是抽象觀念的作用。

第一論證如下:

1)根據抽象觀念,外物的存在與它的被感知可以分開;

2)抽象觀念被證明是錯的;

3)觀念不能離開感知而存在;

4)所以,(觀念的)存在就是被感知②。

抽象觀念有三種形成方式,分別是抽象作用、概括作用和組合作用。通過抽象作用,“心靈可以單獨地考察各種性質,可以把一種性質同其常相聯合在一塊兒的別的性質分開”[5]6,如我們看到一個對象時,可以將廣延、運動、顏色等性質分離出來,單獨考察沒有運動、顏色等性質的廣延以及沒有廣延、運動等性質的顏色等。通過概括作用,我們可以形成簡單的抽象觀念。我們在考察各種廣延觀念時,從線、面、體、形象、體積等提煉出共同的東西,最后就形成了“最抽象的廣延觀念”[5]6。同樣,抽象的顏色觀念“既非紅,亦非藍,亦非白,亦非任何其他固定的顏色”[5]6,抽象的運動觀念既不是快,也不是慢。通過組合作用,我們可以形成復雜的抽象觀念。通過考察個別的人,我們可以形成抽象的“人”的觀念,這個觀念又具有各種性質,但它不是具體的白色或黑色,也不是具體的高或矮,而是具有各種簡單的抽象觀念??傊?抽象觀念就是可以脫離各種可感性質而存在,這些抽象觀念有所指稱的對象。抽象觀念正如善本身、美本身等理念及共相一樣,即使沒有人的感知,也可以獨立存在。

根據抽象觀念,“一切可感知的東西,都有一種自然的、實在的存在,那種存在是和被理解所感知的存在不同的”[5]23,也就是說,可感對象獨立于人之外也有一個絕對的存在。但是貝克萊認為,“把可感知的對象的存在與它們的被感知一事區分開,以為它們可以不被感知就能存在,這是最精細的抽象作用?!盵5]24(原文略有改動)抽象觀念是不能設想的,理由有二:首先,可感性質不能單獨存在,因而我們設想的任何對象都具有某些可感性質。正如貝克萊所說,我們在感知到可感對象的基礎上,可以在頭腦中想象半人馬,或者單獨思考眼睛或手,這些想象的對象“一定不能沒有一種特殊的形象和顏色”[5]8。如果我們可以設想出一個抽象觀念,而這些抽象觀念又不具有任何可感性質,那就意味著我們在設想或感知③一個不被感知的對象,這是自相矛盾的。其次,離開了具體、個別的特殊事物不能形成普遍的抽象觀念。貝克萊繼承了唯名論的主張,認為個別事物先于一般的共相或抽象觀念。個別事物的實在性最高,通過對個別事物的抽象概括形成共相。共相不過是“聲息”,它們不能獨立存在,脫離了個別事物,共相也就不復存在。同樣地,離開了可感對象,抽象觀念的獨立存在也是不可能的。貝克萊“提出了他的‘具體概念’用以取代洛克的‘抽象觀念’,……具體概念就是以一種排除了抽象觀念而由多個個體構成的共相”[1]121,而這些共相“決不可能做到與所屬個別事物的完全脫離”[3]32。正如貝克萊在其后提到的,一個三角形的概念如果脫離了具體的三角形,它就是沒有意義的,它既是三角形、又不是鈍角或銳角等任何一種三角形,這個概念就是自相矛盾的。因此抽象觀念是不可設想的,也沒有不被感知而存在的觀念或可感性質,所以,觀念或可感性質是被感知而存在的。

綜上,那些認為觀念可以獨立于感知而存在的哲學家是受到了抽象觀念的影響,經過貝克萊的分析,抽象觀念是不能成立的。因為我們無法設想一個單獨的抽象觀念,抽象觀念的形成必須依賴可感事物;我們也無法脫離人的感知設想可感事物,這是自相矛盾的。以上通過反駁抽象觀念說明存在就是被感知,接下來通過反駁物質存在來說明該命題。

二、第二論證:反駁物質存在

第二論證集中體現了貝克萊對洛克的基底論的批評以及他的捆束論思想。洛克認為,外部對象都是由可感性質依附到基底上形成的,我們對外部對象的觀念只是對外物的摹仿,它們自身是獨立存在的。而貝克萊認為,不存在基底,外物都是由可感性質捆束而成的。

第二論證如下:

1)可感性質是感官感知到的觀念;

2)觀念不能存在于不思想的物體中;

3)所以,觀念只能存在于可感物之中;

4)所以,事物的存在就在于被感知。

前提1涉及貝克萊對洛克的兩種性質的區分。洛克區分了第一性的質和第二性的質。第一性的質“是指廣延、形象、運動、靜止、凝固(或不可入性)和數目而言的”[5]26,第二性的質“是指其他可感知的性質而言的,如顏色、聲音、滋味等”[5]26?;渍撜哒J為第二性的質是依賴心靈而存在的,但是“心靈對第一性質所獲得的觀念是心靈外存在的事物的摹本和圖像”,即第一性的質是不隨主體而變化的。貝克萊認為這兩種性質都依賴于心靈,因為第一性的質與第二性的質不可分離。

反詰論證對兩種性質的學說做了更進一步的說明。貝克萊提到,我們無法設想一個沒有顏色的形狀、沒有形狀的顏色或者沒有廣延的運動、沒有運動的廣延,第一性的質“離開一切別的可感知的性質,都是不可想象的”[5]27;第三次反詰論證④通過兩種性質的相對性說明它們依賴于心靈而存在。冷熱、苦甘、快慢等性質都不存在于物質中,而是存在于心靈之中,這些性質都會隨主體而變化。因而第一性的質與第二性的質都是可感性質,都要被我們的感官感知到。

前提2涉及貝克萊對基底論的批評。洛克之所以認為第一性的質不依賴于心靈,是因為他認為有基底(或物質)的存在。第一性的質存在于物質之中,而“物質就是一種被動、無感覺的實體”,我們對第一性的質的認識是對物質的摹仿,因為這些性質與物質相似。貝克萊對此進行了三輪反駁:

首先,針對“相似”,貝克萊提出了兩點要求。其一,“一個觀念只能和觀念相似”[5]25,而不能與物質相似,“只有在我們各種觀念之間,我們才能設想一種相似關系”[5]25。其二,可感知的觀念不能與不可感知的物質相似。如果觀念與物質相似,而觀念是可感知的,那么就意味著物質也是可感知的;如果這些物質是可感知的,那么它們也是觀念。因而設想一種可感性質與不可感知的物質相似是不合情理的。

其次,即使觀念與物質是相似的,物質的存在也是不可證明的。要證明這一點,或者是通過感官,或者是通過理性。由于我們只能借助感官認識到感知范圍內的事物,而不能認識不被感官感知到的物質,因而感官不能證明物質的存在;由于觀念和物質之間沒有必然的聯系,因而我們借助理性也不能推論出物質的存在。因為物質不是產生觀念的唯一的原因,我們在睡夢中也可以產生出觀念⑤,“觀念有時也可以按照我們所常見的秩序產生出來”[5]31。因此無論是通過感官,還是通過理性,都不能證明物質的存在。

再次,即使物質存在,它也是一個沒有必要的假設。心物二元論的問題是哲學家們一直在爭論的一個話題,即使是唯物主義者也無法解釋物質如何影響我們的心靈,使我們產生觀念。上文已說明,即使沒有物質,觀念也可以產生;而無論有沒有物質存在的假設,觀念的產生都是不可解釋的,因而物質的存在是多余的。⑥另外,設想物質存在也是自相矛盾的。因為我們無法想象一個不被設想而能存在的物質實體。

因此,不思想的物質或基底是不存在的,觀念也不存在于其中,而是“存在于”可以思想的可感物之中??筛形锊皇怯晌镔|支撐可感性質形成的,而是由可感性質捆束在一起形成的。如我們看到了太陽,實際上只是感知到了發光、發熱、圓形等各種可感性質的集合⑦,或者通過想象感知各種性質集合成一棵樹或一本書。所以,無論是通過感官感知還是通過想象,我們都不能感知到不被感知而存在的對象,可感物的存在就在于它被感知。

總之,物質或“無思想的事物的絕對存在”是沒有意義的,可感性質不需要基底、物質來支撐它們。貝克萊認為我們能感知到的對象是觀念的集合,這些觀念就是通過感官可以感知到的可感性質,因而對象的存在一定可以被感知。前兩個論證是以“被感知”的客體的角度來論述的,第三論證是從“被感知的主體”的角度來說明“存在就是被感知”。

三、第三論證:反駁傳統符合論

第三論證是通過反駁以往的符合論來進行的。以往的符合論認為,觀念產生的原因是物質的刺激,我們的知識只有符合外物才能是真理。貝克萊將其做了顛倒,認為觀念的原因不在外物,而在主體側。存在就是被感知包括被自己或他人的“心靈、精神或靈魂,或自我”以及上帝感知⑧。

第三論證如下:

1)可感物與人的感知之間有一種恒常秩序;

2)可感物不是人的感知的原因;

3)人的精神不是人的感知的原因;

4)上帝是恒常秩序的原因;

5)在上帝的作用下,人可以感知到可感物。

貝克萊分析了觀念產生的原因,它或者是產生自客體,或者產生于主體。首先,物質實體是不思想、完全被動的,沒有任何的能動性,因而不能作為觀念產生的原因;另外,“一個觀念(或思想的對象)并不能產生或改變別的觀念”[5]34,貝克萊認為“具有一個觀念與感知一個觀念是完全同一件事”[5]25,因而貝克萊此處是說,我們感知到的對象也不能作為觀念產生的原因,這些對象只具有被動性或遲鈍性。洛克提到,第二性的質與第三性的質都是種能力,它們是由于物體的微觀構造的差異對心靈產生了作用,使心靈產生了各種觀念,這在貝克萊看來是行不通的。

觀念的產生既然不來自客體,那么它就來自主體,感知的主體包括人的心靈、靈魂等與上帝?!坝^念的原因乃是一個無形體的、能動的實體或精神”[5]35,相對應地,這個能動的精神也包括人的精神與上帝的精神。人的精神有兩方面的功能:知性和意志?!坝捎谒芨兄^念,因此我們就叫它做知性;由于可以產生觀念,或在觀念方面有別的作用,因此它又叫做意志”[5]35。我們通過知性,感知可感對象,可感對象在我們的感官之上印下了觀念,從而形成感覺觀念;通過意志,在感覺觀念的基礎上,對這些觀念想象或回憶就形成了反省或記憶觀念⑨。這兩種觀念只有活潑程度的區別,反省觀念是在感覺觀念的基礎上形成的,而感覺觀念相當于“被動的接受性”,我們依然無法解釋觀念產生的原因、外物為什么會在感官上留下觀念,這就需要推進到上帝。

通常認為,火之所以會燒死人,水之所以會淹死人,是因為在它們之中有因果關系。事件1的產生必然導致事件2,原因與結果之間有必然的聯系?!皩τ诼蹇藖碚f,心靈中的觀念與外物性質之間是結果與原因的關系。外物作用于我們的感官,所產生的結果便是心靈中的觀念”[8]10,因而外物的刺激就導致了觀念的產生。通過上文的分析,這種解釋是行不通的,在貝克萊看來,這是強加因果,忽視了共同原因。事件1不是事件2產生的原因,而是事件1和事件2有共同的原因,事件1和事件2之間的聯系“只表示一個標記和其所表示的事物的關系”[9]51,這個標記到休謨那里就發展成為建立在恒常會合和習慣性聯想之上的印象。事件1和事件2的共同的原因就是“自然規律”即上帝的意志。

我們所依靠的那個“心靈”,在我們心中刺激起感覺觀念來時,要依據一定的規則或確定的方法,那些規則就是所謂自然規律。這些規律是由經驗得來的,因為經驗可以告知我們,在事物的日常進程中,某些一定的觀念是常會引起某些一定的其他觀念的?!@種和諧的、一致的作用,已經表示出主宰精神的善意和智慧(上帝的意志就是自然規律),……我們既看到某些感覺觀念常常引起別的一些觀念,而且我們知道這不是自己所作出來的,因此我們就一直認為觀念自身有一種能力和能動作用,并且認為這一觀念為另一觀念的原因,實則這是最荒謬、最不能理解的。[5]36-37

這一部分集中體現了貝克萊的因果觀,它對其后的休謨乃至康德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柏惪巳R否認事物之間存在著因果律等必然聯系。這種觀點是其觀念不能成為觀念的原因(觀念的原因是心靈)的邏輯引申”[10]194,觀念之間只存在恒常秩序。這些恒常秩序是經驗或習慣的作用,通過經驗我們可以發現一個觀念的出現總是引起、伴隨著另一個觀念,如閃電總是伴隨著打雷或太陽曬伴隨著石頭熱。但是閃電或太陽曬并不是打雷或石頭熱的原因,我們感知到的只是圓形發光的物體以及熱的感覺,正如休謨所說,我們只能感知到因果關系項,而感知不到其中的因果關系。這些觀念之間表現出一種和諧有序的秩序,上帝是這些秩序的原因,正如萊布尼茨所說的“預定和諧”,上帝在創世時就已經安排好了一切,讓所有事物都是和諧的。之后發生的一切,都是事物按照自己的軌道運行的結果,它們就像并駕齊驅的馬車。以太陽曬和石頭熱為例,太陽曬不是石頭熱的原因,而是上帝成為太陽曬和石頭熱之間的恒常秩序的原因。太陽按照自身的軌道,到某個時刻發光,石頭按照自身的軌道,在另一個時刻發熱。因此,由于上帝的意志⑩,可感物與人的感知之間有一種恒常秩序,上帝使可感物在人心中留下觀念,從而使人通過知性或意志來感知“存在”。

綜上所述,在上帝的作用下,人們可以感知到外物,形成各種觀念。從上帝的感知到上帝和人的感知是一個對象從潛能到實現的過程。雖然上帝也是感知的主體之一,但是只有當一個對象被人類感知,它才真正具有現實性。貝克萊的這一觀點具有了“哥白尼式的革命”的雛形[6]137、[11]47,但是在貝克萊這里,上帝作為最后的根據,就會使科學研究停滯不前,“生理學就沒有存在的余地了?!鈱W、熱學等也無法立足了”,在康德那里,不需要上帝作為最后的原因,取而代之的是人的先天認識形式。

結語

通過以上三重論證,貝克萊不僅說明了他的哲學新原理,也表達了對洛克的基底論的批評。存在就是被感知之中,被感知的對象不包括抽象觀念、基底、物質等,而是各種可感性質以及它們集合形成的可感物。這些被感知的對象的存在在于上帝以及人的感知,人的感知具有關鍵作用,它使外物的存在具有現實性,大大提高了人的能動性以及主體地位。貝克萊從經驗論的立場出發對因果關系的探討也對休謨懷疑因果關系產生了重要影響。通常對貝克萊的理解往往是從他的反常的理論以及對他的主觀唯心主義的批評出發的,但是貝克萊從經驗出發闡述他的理論,反而是更加符合常識的理解的。對于“存在就是被感知”,我們不能局限于對貝克萊的偏見,更重要的是站在貝克萊的角度去考察他的思想的內涵。

注釋:

① 洛克從符合人們常識的角度出發,試圖調和共相理論和經驗主義(王一鳴,2017年,第119頁。);貝克萊從常識出發,對洛克的哲學進行批評,認為他的抽象觀念、物質存在等思想會陷入懷疑主義,反對(傳統的)形而上學,回到常識!這正是經驗論的基本立場(參看:張桂權、余冰心,2020,第17頁。),而貝克萊的主張也被人們批評為反常識的。因此本文從二者各自建立起來的哲學體系出發而并不針對他們的理論前提進行對比,這僅僅是立場之爭。至于貝克萊是否誤解洛克,這不是本文要探討的話題。

② George S. Pappas也提出了類似的論證(CF.George S. Pappas, Abstract ideas and the “esse is percipi” thesis[J]. Hermathena, 1985.pp59-60.),但是他僅僅從反駁抽象觀念與存在就是被感知之間的關系出發,從形式上論證存在就是被感知,而且其論證非常繁瑣。筆者的論證不僅具有邏輯有效性,而且涉及了抽象觀念與存在就是被感知的具體含義,從內容上論證該命題。

③ 貝克萊所說的感知包含三種方式:1)感官直接感知;2)心靈的各種情感和作用;3)記憶和想象。此處所說的感知是第三種。

④ 第二次反詰論證也是通過反駁抽象觀念來進行的,基底和抽象觀念一樣,是站不住腳的,此處不再贅述。

⑤ 貝克萊設想了一種智能,它可以感知到人心中的觀念,而不必借助外物。當我心中產生出一個觀念,這個智能也具有了這個觀念,但是這個觀念的產生是與物質無關的。貝克萊以此說明物質不是產生觀念的唯一原因。(貝克萊,2010年,第32頁。)

⑥ 除此之外,物質的存在還會產生實踐上的后果:1)它會使二元論問題一直爭論不休,莫衷一是。如果取消了物質的存有,就可以終止這個爭論;2)物質存在還會導致無神論和異端學說。物質存在是唯物主義的基本主張。

⑦ 貝克萊主張“物是觀念的集合”,我們感知到的不過是各種可感性質;休謨也講“自我不過是一束知覺”??档屡u貝克萊“將外物降為單純的幻相”(康德,2017年,第39頁。),那么在貝克萊這里,外感官對象有沒有客觀實在性,這也是一個值得探討的問題。

⑧ 傅有德認為,貝克萊的新原理可以表述為“存在就是被感知和感知”,即可感物被感知和感知的主體去感知。雖然貝克萊使用“存在”來表示感知者、被感知者以及夢幻和影像,但是在貝克萊的新原理中的“存在”僅僅是被人們的“感官現實地感到的東西”,不包括感知的主體。(傅有德,1999年,第131-132頁。)筆者認為,“被感知”本身就包含了兩層含義:可感物被感知以及被人或上帝感知,因而“存在就是被感知”就可以表達貝克萊的新原理。

⑨ 我們可以憑借意志,創造和消滅任何一種觀念,因而要想象一種不被感知而獨立存在的觀念只是在玩弄文字游戲。通過知性和意志,也說明了觀念或對象的存在在于被感知。王一鳴提到,在洛克哲學中,抽象觀念是心靈的產物,而貝克萊嚴格貫徹經驗論原則,認為認識只有經驗這一個來源,認識到的只是對象的特殊性。因而心靈不能為認識提供對象,抽象觀念也就不可能了。(王一鳴,2017年,第119-120頁。)

⑩ 上帝的意志也是感知,上帝的感知保證外物存在,相當于“知性直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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