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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涉財產保全引發賠償官司

2024-03-22 11:17趙聰
檢察風云 2024年6期
關鍵詞:越秀區訴訟請求申請人

趙聰

原告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對被告采取財產保全措施。案件判決后,被告只須承擔遠小于保全金額的責任,遂變身原告,將對方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因前案財產保全給自己造成的損失。

建設方狀告施工方

2020年12月3日,位于深圳市鹽田區的昌達公司對該公司1號冷庫實施裝飾裝修改造。施工單位為明陽公司和躍進公司,施工負責人為何化成。何化成指派無特種作業證的電焊工袁軻等人,對冷庫外部停車保護鋼板、內側方鋼進行切割拆除作業。袁軻站在2米高的門式操作平臺上切割鋼立柱時,割炬的火焰引燃附著在墻體上的材料,發生火災。當時正在三樓進行制冷管道保溫作業的李立山被煙火熏倒,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死者李立山的家屬李棟、鄒麗琴向昌達公司、明陽公司和躍進公司索賠。當時事故責任尚未認定,為安撫死者家屬,三家公司商定由昌達公司先行墊付賠償款。幾天后,三家公司與李棟、鄒麗琴簽署《調解協議書》,約定一次性支付200萬元,由昌達公司墊付。昌達公司保留向明陽公司和躍進公司追償的權利。

明陽公司就與昌達公司簽訂的案涉施工合同,向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華南分會申請仲裁,未化解糾紛。

昌達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以明陽公司及該公司股東趙飛、趙旭為被告,向廣東省廣州市越秀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墊付款200萬元及逾期利息。

該案審理中,昌達公司為確保后續法院作出的判決能夠得到執行,向越秀區法院申請訴訟保全,要求凍結明陽公司、趙飛、趙旭名下的銀行存款或其他等值財產。2021年12月27日,越秀區法院根據昌達公司提出的保全申請作出民事裁定書,裁定凍結明陽公司、趙飛、趙旭名下合計價值208萬余元的財產。后因昌達公司在法院通知開庭時未到庭,越秀區法院裁定該案按昌達公司撤回起訴處理。

根據深圳市鹽田區應急管理局對上述事故的責任認定,昌達公司和何化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2022年5月16日,明陽公司賬戶被解除凍結。5月31日,趙旭和趙飛的相關財產亦“解凍”。

施工方反告建設方

明陽公司、趙飛和趙旭以昌達公司申請財產保全錯誤為由,向越秀區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昌達公司向明陽公司賠償提前貼現利息損失3842.22元、存款利息損失28920.84元,向趙飛賠償存款利息損失273.90元,向趙旭賠償損失198.43元,并承擔明陽公司、趙飛和趙旭的維權律師費6000元。

關于昌達公司案涉保全申請是否存在主觀過錯的問題,越秀區法院認為,由于當事人的法律知識、對案件事實的舉證證明能力、對法律關系的分析判斷能力各不相同,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僅以訴訟請求是否得到法院支持作為判斷過錯責任的依據,對當事人所應盡到的注意義務過于苛責。

關于明陽公司、趙飛、趙旭訴稱的損害結果是否存在,以及與保全行為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的問題,越秀區法院認為,昌達公司申請財產保全并不存在主觀上的過錯及重大過失,明陽公司、趙飛、趙旭的訴請并沒有獲得支持的基礎。至于保全行為是否產生了損害后果,以及保全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則無須進一步認定。法院對明陽公司、趙飛、趙旭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2023年8月,越秀區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明陽公司、趙飛、趙旭的全部訴訟請求。

二審辨法析理

一審宣判后,明陽公司、趙飛、趙旭不服,于2023年8月22日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二審法院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訴訟請求。

上訴人向二審法院提交了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裁決書,指出仲裁委員會對“明陽公司賠償昌達公司200萬元”不享有管轄權,擬證明昌達公司的保全行為具有主觀故意和重大過失。

廣州中院經審理,將該案爭議焦點歸納為:昌達公司提出的案涉保全申請是否具有過錯,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財產保全是民事訴訟的一項基本制度,可以有效防止當事人在訴訟程序啟動后轉移財產、逃避債務,保證判決順利執行。如果對申請人設定過于嚴格的過錯認定標準,必然會對善意當事人依法通過訴訟保全程序維護自己的權利造成妨礙,從而影響訴訟保全制度功能的發揮。

為了平衡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之間的利益,在保障申請人合法權利的同時,要防止其濫用財產保全制度而使他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對申請人過錯的認定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不能僅基于訴訟請求未得到支持來推定申請人主觀狀態的可歸責性。只有申請人出于故意或者有重大過失,致使訴訟請求與裁判結果產生不合理的偏差,由此給被申請人造成損害,申請人才應當賠償。

如何判斷申請人的主觀過錯,應結合具體案情,通過審查申請人起訴是否合理、申請保全是否適當,以及申請保全是否為了保證判決執行、訴訟中是否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等因素。

本案中,首先,昌達公司訴請要求明陽公司賠償墊付款項,向法院提交了《調解協議書》等證據材料證明其主張,可見昌達公司的訴訟請求具有事實依據,起訴并無惡意。

凍結賬戶是案涉財產保全的一種方式(圖文無關)

其次,為保證判決生效后能得到順利執行,昌達公司在訴請標的范圍內對明陽公司及其股東趙飛、趙旭的財產申請保全,系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不能據此認定昌達公司主觀上存在通過申請訴訟保全損害明陽公司、趙飛、趙旭權利的惡意。

最后,關于仲裁機構管轄權的問題,體現出當事人的法律知識通常達不到司法裁判所要求的專業水平,不能苛求當事人對自身權利義務和司法程序的認知與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的裁判結果一致。

綜上,一審法院認定昌達公司案涉財產保全申請不具有過錯,并無不當。上訴人主張昌達公司承擔錯誤保全的賠償責任理由不充分,二審法院不予采納。

2023年11月22日,廣州中院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文中企業名及人名均為化名)

編輯:姚志剛? ? winter-yao@163.com

法官點評

本案雙方當事人產生爭議的財產保全屬于訴訟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的案件,在對該案判決前,依法對訴訟標的物或與本案有關的財物采取的強制性措施。訴訟保全一般由原告提出申請,經人民法院審核后實施。

本案的裁判理念告訴我們,對于申請保全錯誤造成對方當事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按照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進行具體審查,即適用過錯責任歸責原則,以申請人存在過錯作為其承擔民事責任的前提條件。一般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為行為的違法性、有損害事實的存在、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人民法院審理涉及申請保全錯誤認定的賠償案件,應當從以上四個方面考察認定是否屬于申請保全錯誤。

在此類案件中,原告是否勝訴或勝訴的程度,是人民法院考察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是否存在過錯的依據之一,但不是唯一依據。不能僅憑裁判結果判斷其是否存在過錯。審判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原告申請財產保全后卻輸了官司,即訴訟請求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或未得到全部支持。這樣就會出現被采取保全措施的被告無須承擔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的情形,或者其承擔的責任遠小于原告起訴的金額,即原告申請保全的金額遠大于其勝訴所獲判的金額。一般而言,只要申請人不符合上述構成申請保全錯誤的四個要件,即對申請保全不存在過錯,其申請保全行為是合法的,無須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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