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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環境影響及控制對策研究

2024-03-24 15:04陳嘉樂
上海節能 2024年1期
關鍵詞:生產者標志環境保護

陳嘉樂

北京師范大學法學院

0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在理論上對環境的有利影響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通過法律的形式限定了產品的生產方式,要求使用該標志的生產者必須依照法定的傳統生產方式完成產品的生產加工,并保護生物多樣性,被認為是一項能夠為環境帶來有利影響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在生態環境保護方面具有美化、資源保護和維持農村景觀穩定的功能,這些因素對于農村社區實現長期的可持續性發展至關重要[1]。在生產過程中避免農藥、化肥、機械作業、集約化生產等生產技術,阻礙產品生產的集約化傾向,保留傳統的農業運作體系,對自然環境的干預與破壞較小[2]。生命周期評價是對產品環境影響的重要評價標準[3]。這一標準的評價涵蓋了從原材料采購到生產、加工、運輸、使用以及廢物的最終處理等環節,以對能源和原材料的消耗作為評價的標準[4]。地理標志產品強調原產地區自然因素與人文因素對產品的影響,一方面對土壤、水流等地理因素有著較高的依賴性,在生產過程中會減少或不使用農藥、化肥,杜絕了農藥、化肥使用泛濫成災的風險,避免給土壤等因素造成破壞[5]。同時,對人文因素的重視則體現出其重視歷史的一面,通過傳統方式完成傳統的生產加工,減少了工業化設備的運作對資源的消耗以及對生態環境的破壞。由于復雜性與耗時性是地理標志產品的價值來源[6],這些傳統生產形式造成較慢的生產效率反而成了產品溢價來源,使得這一套模式能夠得到循環并實現可持續發展。此外,傳統的生產加工方式還可以激活傳統知識的使用與傳統文化的認可[7],而這些傳統知識與傳統文化相伴生的通常是敬畏自然的心態與傳統的生活方式[8],以此實現對自然環境的保護。

1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對環境施加有利影響的局限性

1.1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對環境保護功能的相對性

從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對環境有利影響的具體內容可以看出,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在環境保護方面的作用具有相對性。主要體現在與工業化生產模式的橫向對比和對生產者的生產行為并沒有絕對的約束力方面。

1)與工業化生產模式的橫向對比

這使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是否能夠對環境保護帶來有利影響會存在以下3種“意外”:

(1)傳統生產方式并非絕對有益環境,仍可能存在破壞環境的情況。

(2)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下的生產方式面對現代化的生產并非必然具有優勢,特別是在環境保護受重視程度不斷提高的社會背景下。環境保護方面的科技不斷發展,許多發明都是因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功能而獲得專利,傳統生產方式在部分情況下并非環境保護的最佳選項。

(3)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環境保護功能是通過將產品的生產方式限定在傳統生產方式限度內來實現對產品的保護,而并非采取積極的行動來改善環境狀況,具有一定的消極性。

2)體現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對生產者的生產行為并沒有絕對的約束力

在一般的環境保護法規中,對違反法律的行為可以通過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處罰等強制手段對損害環境的行為進行約束,而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則不具備這種功能。

1.2 環境保護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多元目標中具有邊緣性

經濟發展是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最直接目標,在環境保護目標與其一致的情況下,并不會出現較多問題,但若是二者相沖突,則環境保護功能是否能夠得到實現就存在疑慮了。首先,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體系決定了環境保護功能受限。我國對地理標志的保護包括商標法保護模式與專門法保護模式,其中,商標法保護模式得到了廣泛使用,而在這一保護模式下,地理標志只能夠發揮與商標相同的、增加產品溢價并帶來經濟效益的功能,其注冊并不需要提交相應的生產技術規范,監管的責任也完全交由注冊該地理標志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注冊人(通常是行業協會),使得地理標志產品的原料與生產加工方式不會受到任何限制,采取的是追求經濟利益的導向而非兼顧經濟與環境保護的綜合導向,只要這一模式存在,即使在政策上提出要求,生產者們也可以利用監管方面的漏洞進行規避。

盡管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為環境帶來有利影響的特點被反復強調,但更多只是作為提高競爭力、滿足市場需求以及降低生產成本的一種手段,真正具有關鍵性的環境保護規則并未得到足夠的重視,產品質量控制技術規范的變化也是為了適應市場的需求而并非出于環境保護[9]。在對歐盟橄欖油的107 個地理標志的研究中發現,許多地理標志在最初制定環境規則時就并未明確地將環境問題考慮在內,即使是對環境提供了一些正向的影響,也是為了達成特定的品質所提供的副產品,并非環境規則所關注的重點[10]。同時,如果地理標志產品在生產期間追求環境保護的代價過高,以至于能夠帶來的溢價難以彌補傳統生產方式所帶來的效率劣勢,這反而會讓生產者們失去對地理標志的興趣?!丁笆奈濉眹抑R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構建的地理標志保護工程中并未強調環境保護,宏觀政策層面對環境保護功能的關注程度甚至低于地理標志的文化功能。無論是在歐洲地區還是我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主要身份都是實踐農業政策的工具,經濟發展是主要的關注點與評價點,對環境的保護具有附帶性,當能夠同時實現經濟、社會、文化與環境保護價值時則無疑慮,但當環境保護與經濟、文化保護相互沖突時,后兩者將會被優先考慮。

除了在宏觀政策中環境保護問題并未受到重視外,在地理標志利益相關人的微觀博弈中,環境保護也并不易得到考慮。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屬于舶來品,通過國家立法的形式“自上而下”地進行普及使用,生產者與消費者都對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具體內容缺乏了解,也并未直接參與到相關的立法活動中[11]。政府承擔主要環境保護責任[12],是可能在各方博弈中提出環境保護要求的主要主體,但即使由政府機關、行業協會在申請時一并制定生產技術規范,仍無法期待政府在其中加入較多的環境保護要求。一方面經濟發展狀況是考核地方政府的主要指標,地方政府難以“舍小放大”,另一方面使用地理標志并非強制性義務,政府在各方博弈中說服其他主體需要通過其優勢來實現。在諸如法國等擁有較高聲譽地理標志的國家,地理標志的競爭與溢價優勢仍可促使生產者在需要付出額外環境保護代價的情況下選擇地理標志,使得政府在博弈中提出的環境保護訴求更易得到各方認可。而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還處于發展階段,地理標志的聲譽高低參差不齊,聲譽不足的地理標志如果在環境保護上施加較多的強制性要求會使得生產者望而卻步。政府在制定生產加工規范時需要考慮地理標志對生產者的吸引力,這使得環境保護問題難以得到充分關注。

若交由生產者制定,會存在先行使用的主體主導生產加工規范制定的問題。正如Rangnekar Dwijen 所指出的,地理標志可以幫助實現文化與經濟控制的本地化,地理標志的問題是一個關乎身份、商業與正義的問題。在這一環境下,先意識到地理標志價值的個體就會全面地參與到地理標志產品相關質量與生產加工規范的制定中,并主導這一環節,對原材料的選擇與采購方式、生產階段以及之后的加工和儲存進行控制[13]。對于追求經濟利益的生產者而言,使用地理標志的主要目的在于謀求競爭優勢,環境保護規則的加入不僅不利于提升競爭優勢,反而會“自縛手腳”,在競爭中落于下風,使得環境保護問題難以獲得關注。

以上特點都決定了環境保護目標是否得到實現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總體發展并不受到重視,在微觀的博弈中也難以成為主要博弈籌碼,具有邊緣性,環境保護功能的實現存在較大的不穩定性。

1.3 部分產品的傳統生產方式不利于環境保護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之所以被認為可以保護自然環境,主要源自它要求生產者們必須依照傳統的非工業化生產方式進行生產,但隨著關注地理標志的國家逐漸增多,越來越多的國家也開始關注并積極將地理標志運用到手工藝品、工業品乃至服務上。這些產品的傳統生產方式并不必然有利于節約資源或環境保護。在傳統的生產工藝中,手工藝品在制作過程中通常會使用一些天然的化學物質,如制瓷所需要的泥礦,同樣會給環境造成污染。而陶瓷傳統的柴窯燒成則以枯枝柴火作為原料,造成的空氣污染要比天然氣或電力更多[14],同時也損耗大量的土和燃料,破壞了森林植被和農田,對環境和資源消耗造成諸多負面影響[15]。從中可以發現,至少在手工藝品的制作過程中,傳統制作工藝并非意味著環境友好,相反,部分產品的傳統生產方式體現出的是更加嚴重的環境污染與資源浪費。

2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對生物多樣性的負面影響

對物種多樣性的保護是無差別的,并不以是否能夠為人類帶來利益作為保護的標準,而是對所有的物種進行相同的保護。地理標志保護制度被認為是保護生物多樣性的有效手段[16]。由于傳統地方品種在特定區域內的表達具有多樣性[17],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可以借助宏觀的分析,確定能夠保障生物多樣性的生產范圍、方式與產量,通過對原料種植、采集、管理、養殖以及后續的加工過程等各項生產程序的標準進行規定與限制,從而實現對生物多樣性的保護[18]。

但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對生物多樣性的提升也受到了一些質疑。Ganjee Dav就曾提出質疑,認為保護生物多樣性并未是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動機,地理標志與生物多樣性的保護之間并不存在關聯性[19],Roussel 等人則以埃塞俄比亞的地理標志發展為例,指出了生物多樣性要素的不平等價值化,沒有進入地理標志保護范圍的生物種類所面臨的損害與風險要大于地理標志建立之前[20]。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作為一項為消費者提供優質產品的保護制度,選擇具有優秀品質的品種進行擴大生產是必然趨勢,而那些沒有入選的品種,其生存的環境便在事實上受到了擠壓,這一結果實質上造成的是生物多樣性的減損。地理標志所有者在制定規范時會將同種動植物的不同表達都納入到生產規范中以維持區域內的生物多樣性,但并未限制生產者們在所列明的原料種類中進行自由選擇的權利。沒有外力介入時,生產者們最終都會傾向種植或養殖最符合經濟利益導向的原料,忽略掉其它入選的原料,甚至可能使用化學手段來進行選擇,造成環境污染。D.Rangnekar以龍舌蘭為例,指出單一的原料品種會使得原料的遺傳基礎變得狹窄,容易受到病原體的影響與侵蝕,依賴于高劑量的植物保護化學品[21]。世界上第一部地理標志一般法——法國的《1905 年8 月1 日法》,其制定的背景同樣值得思考。法國葡萄面對根瘤蚜蟲受到了毀滅性打擊,而美國葡萄卻對根瘤蚜蟲保有抗體,在此情況下出現的以美國葡萄酒冒充法國葡萄酒的行為最終促使了這部法律的出現[19]91-96。法國在當時已經有了多年使用地理標志(原產地名稱)的歷史,且一直以葡萄酒的高品質而聞名,而影響葡萄酒的三個重要因素——葡萄種類、土壤與氣候中[16]55,后兩者都是人類無法改變的,唯有葡萄種類是可以進行選擇。地理標志的高額溢價推動著生產者們種植符合他們商業利益的葡萄種類,這或許早就為根瘤蚜蟲在法國的暴發埋下了隱患。此外,地理標志權作為集體權利,其中不同的權利主體彼此之間仍然保有競爭關系。利益相關者相反的動機、戰略、知識等方面的影響都會使得多樣性減少[22]。

地理標志作為商業標志,最終仍是要服務于逐利的商業活動,沒有其他法律或政策的輔助,追求品質最佳的產品種類是必然的。這使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對生物多樣性具有正向的保護作用是在特定情況下成立的,而在另一些情況下,它反而可能損害當地的生物多樣性。

3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環境保護問題的解決方法

3.1 提高環境保護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中的重要性認識

Medeiros 等人的研究指出,地理標志保護在多大程度上刺激了發展并保護了當地的環境和文化資源,取決于地理標志立法的結構和保護所處的地域環境[23]。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無法穩定帶來有利環境影響的基礎在于環境保護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中的邊緣地位,作為商業標識或是政策實施工具是該制度所扮演的角色,體現出明顯的實用主義[24]。中國在《“十四五”國家知識產權保護和運用規劃》中提及了對地理標志在文化保護方面的重要性,反映出中國希望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構建方面提出中國方案,避免地理標志工具化、讓其承擔更多功能的想法。地理標志保護制度雖然不是專門的環境保護制度,但能夠與其他環境保護制度形成良好的銜接,具有不可替代的關鍵作用。提高環境保護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中的重要性,對于重構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價值取向與保護框架具有重要意義。中國《民法典》中加入的“綠色原則”為提高環境保護的重要性提供了有力的原則基礎。以“綠色原則”為依據,在地理標志的相關法律與政策中增加對環境保護的要求,并以此作為產品的生產加工要求,包括最初對產品原材料的選育過程,是否能夠得到通過和批準的評價標準,才能夠最終使得環境保護在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中受到足夠的關注,并踐行在關鍵的生產環節中。

但在謀取經濟利益的同時兼顧環境保護就可能造成經濟利益的損失,這會對生產者使用地理標志的積極性造成打擊,因此,實現這一目的還需要更多的配套政策投入使用。同時,國家宏觀上也增加對環境保護的宣傳與支持,提高消費者的接受度與認可度,從而讓消費者能夠意識到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并激發消費者在購買相應地理標志產品時對環境保護的參與感。

在認可環境保護的基礎上,也應當認識到不同產品的區別。手工藝品與工業品在生產過程中,部分的傳統生產手段會造成較多的資源浪費或者是環境污染,與環境保護的目的相違背,對此,可以減少質量技術規范中對傳統生產方式的要求,以最終產品的品種與特征為評價標準,只要作為地理標志產品的品質、信譽或其他特征不受到影響,且更有利于對環境的保護,應當允許這些產品在部分生產環節通過工業化的生產方式進行替代,這對生產者、消費者以及自然環境都是有益的。

3.2 建立完善的生產技術規范制定修改程序

生產技術規范是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影響環境的主要方式。通過對生產加工方式的約束,改變生產者的生產方式來間接地對環境造成影響。目前,我國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中只要求在提交地理標志注冊申請時應當附帶生產技術規范①見《地理標志產品管理辦法》第10條和《農產品地理標志管理辦法》第9條,并未確定這一規范如何進行制定和修改。在缺少約束力的規則制定程序的情況下,生產技術規范更可能有利于規模經濟主體,不利于中小型生產者,從而推動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朝機械化、集約化生產的方向發展,而以家庭為單位的中小型生產者,則會更傾向于維持傳統的、有利于環境的生產方式與生產技術,同時也并不利于對特定地方資源(例如傳統資源)的保護[25]。因此,合理的生產技術規范制定與修改程序,保障中小型生產者對集體規則的控制,對于防止地理標志產品重新進入集約化生產,節約資源、維持對環境友好的生產方式至關重要。

經濟利益是地理標志各方利益相關人所追求的最大公約數,這是經濟利益在其中占據主導地位的原因。隨著社會不斷變化,無論是生產者自身觀念的變化,還是社會風向的變動,都可能改變利益相關人之間的博弈結果,例如在歐洲地區已經有一些消費者基于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原因支持對地理標志的保護[26]。因此,確定合理的生產技術規范修改程序,當外部因素出現變化時,能夠及時地通過相關程序,變更利益相關人內部的博弈結果,推動生產技術規范向利于環境保護的方向變動。

3.3 生物多樣性保護需與其他方式結合

由于對經濟利益的追逐以及生物多樣性減少在表面上對自然環境的影響并不像資源減少、環境污染一般直觀,使得生物多樣性的保護相比之下更加困難。相比于將生物多樣性保護的希望完全寄托于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地理標志+”的方式對遺傳資源保護與維持生物多樣性而言都是更為理想的方式[27]。將其他手段與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相結合,對地理標志發展過程中可能造成生物多樣性減損的情況通過在法律規范中進行預先規定的方式進行預防,或是通過行政手段或其他手段進行彌補,例如引入其他項目,或是植物園或種子庫,來實現對未成為地理標志產品原料的動植物的保護,或是通過補貼,鼓勵種植不同種類的地理標志產品。部分地理標志產品的原材料種植與生態保護區存在一定的重合[28],將自然保護地保護制度與地理標志產品的生產進行有機結合與銜接,既可達到節約環境保護的行政成本,又可變相提高底層生產者的收入,使得地理標志保護制度構建起來的可持續發展方式得以實現循環。

4 結語

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在理論上對環境保護有著充分的正向作用,但推動經濟發展的核心目標與市場主體逐利的特點使得現行的地理標志保護制度下,這些保護作用只是“空中樓閣”,難以實現,反而暴露出了地理標志不利于環境保護的一面。認識到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特點和局限性,大力發展“地理標志+”發展模式,通過地理標志保護制度與外部的配套政策,共同構建一個能夠發揮地理標志保護制度在環境保護方面的長處,隱藏短板的地理標志保護體系,才能夠發揮地理標志保護制度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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