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同志:
為讓9歲的兒子小晨能站在比別人更高的起跑線上,父親肖某以學習成績為唯一目標,買來各種超出小晨實際情況的課外資料,讓小晨學習、訓練。由于不能達到肖某期待的效果,肖某恨鐵不成鋼,動輒對小晨進行打、罵,導致小晨常常傷痕累累。請問:肖某的行為是否屬于家庭暴力?
讀者:肖婷婷
肖婷婷讀者:
肖某的行為屬于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7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一)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反家庭暴力法第5 條、第12 條也分別規定:“未成年人、老年人、殘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婦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給予特殊保護?!薄拔闯赡耆说谋O護人應當以文明的方式進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監護和教育職責,不得實施家庭暴力?!奔唇垢改富蛘咂渌O護人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并沒有設置任何條件。也就是說,不管基于什么原因、什么理由都不得以任何方式實施家庭暴力,其中當然包括所謂的“恨鐵不成鋼”。本案中,父親肖某本應尊重小晨人格尊嚴、適應小晨身心健康發展的規律和特點,以恰當的方式引導、教育小晨健康成長,多傾聽、理解小晨的內心世界,做小晨成長路上的好朋友與領路人,卻以學習成績為唯一目標,忽視小晨正常的身體、心理成長規律,強行推行自己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式,動輒采取打、罵方式對小晨進行管教,將負面情緒宣泄到小晨身上,導致小晨常常傷痕累累,嚴重損害小晨的身心健康,雖有“恨鐵不成鋼”的因素,但當屬名為“愛”實為“害”,必須在法律上對該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值得一提的是,反家庭暴力法第14條、第23條分別規定:“學校、幼兒園、醫療機構、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社會工作服務機構、救助管理機構、福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現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對報案人的信息予以保密?!薄爱斒氯耸菬o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奔磳υ庥黾彝ケ┝Φ暮⒆?,對應部門、人員有權報警,申請人身保護令,讓孩子得到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