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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與審計定價:溢出還是替代?

2024-03-31 15:49池國華周正義
南京審計大學學報 2024年2期
關鍵詞:審計師行政處罰定價

池國華 周正義

[收稿日期]20231031

[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72172061);江蘇2023年度高校哲學社會科學研究一般項目(2023SJYB0343)

[作者簡介]池國華(1974— ),男,福建龍巖人,南京審計大學內部審計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研究方向為內部控制與審計,通信作者,郵箱:cgh_lnhz@163.com;周正義(1999— ),男,江蘇淮安人,南京審計大學政府審計學院碩士生,主要研究方向為政府審計與內部控制。

[摘要]以2007—2021年滬深A股上市銀行為研究樣本,探究銀行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定價決策的影響,研究發現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顯著提高了銀行審計定價,經過一系列穩健性檢驗后結論依然成立,佐證了溢出效應假說。同時,作用機制檢驗結果表明,行政處罰監管主要是通過風險溢價的路徑提高了審計定價。進一步分析發現:行政處罰監管強度越大以及查出內部控制相關問題越多,審計定價越高;在非國有銀行、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內部控制質量低和信息不對稱高這四種情形下,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定價提高的影響更為顯著;行政處罰監管對外部審計的溢出效應能夠促進雙方發揮協同治理功能,從而更好地抑制了銀行違法違規傾向。研究結論對銀行監管機構和外部審計師加強協作,扎實推進黨的二十大報告和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的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風險底線的方針具有重要啟示意義。

[關鍵詞]銀行監管;行政處罰;審計定價;上市銀行;內部控制;溢出效應;金融風險;高質量發展

[中圖分類號]F239[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20963114(2024)02000112

一、 引言

在我國金融體系中,以銀行系統為中心的間接融資對服務中國式現代化、促進經濟高質量發展有重要貢獻。但是伴隨著銀行業規模的快速擴張,監管套利、“脫實向虛”等各類風險隱患也日益突出。而且,由于銀行風險傳染性和外溢性較強,一旦發生風險,不僅會通過“多米諾骨牌”效應使整個銀行系統陷入極端的系統性金融風險中,而且嚴重的甚至會使金融系統乃至實體經濟遭受明顯沖擊。在此背景下,黨的二十大報告提出“要加強和完善現代金融監管,持續強化金融風險防控能力,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2023年10月召開的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再次強調“要加快建設金融強國,全面加強金融監管”。過去五年間,銀行監管機構累計處罰銀行保險機構1.6萬家次,合計罰沒122億元,凸顯出銀行監管的日益加強。然而,包商銀行、錦州銀行、恒豐銀行等中小銀行風險事件相繼爆發,不僅對儲戶利益和銀行聲譽造成損害,還引發了社會公眾對銀行監管部門日益加強的行政監管措施的質疑:銀行監管機構為何沒能提前察覺涉事銀行風險,進而“早介入、早處置”呢?事實上,隨著各類風險交叉傳染方式更加多樣、快速和隱蔽,在監管手段和監管資源受限的情形下,加強銀行監管還需要強化銀行監管機構和其他監管主體的協作配合。

銀行監管機構和外部審計師是銀行業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推動雙方合作對于加強銀行監管、提高風險防控能力顯得尤為重要,而《巴塞爾協議》《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銀行業金融機構外部審計監管指引》等法規文件也均要求雙方加強溝通、共享信息。具體而言:一方面,外部審計師的報告能夠為銀行報送信息的質量提供保證,并且由于在不良貸款分類、貸款損失準備計提等事項中涉及大量主觀判斷,監管機構通過與外部審計師的溝通能夠獲取隱藏信息以增強對軟信息的分析和解讀,進而提高監管效能;另一方面,外部審計師可以利用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甚至是非現場監管報告等有關文件,發現潛在風險點,從而更好地確定重點審計范圍。然而,現有文獻關于銀行監管機構和外部審計師的研究,主要是從銀行監管機構角度分析如何利用外部審計師的工作加強監管,例如銀行監管機構強制審計師向其報告的經濟后果[12],尚未從審計師角度考慮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加強會對審計師行為決策產生何種影響。雖然相關政策文件強調銀行監管機構和外部審計師之間應相互合作,但是雙方在動機和目標上的不一致可能會引發沖突[3],進而不利于系統性金融風險的有效防控。因此,從審計師角度探討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加強對審計師定價決策的影響十分重要。

有鑒于此,本文通過手工搜集整理原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以2007—2021年滬深A股上市銀行作為研究樣本,檢驗銀行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師定價決策的影響。相較于既有文獻,本文試圖在以下三個方面有所貢獻:首先,國內有關銀行監管機構行政監管措施的研究文獻相對匱乏,因此本文可以豐富新興市場國家銀行監管機構行政監管措施經濟后果的研究成果,還可以為中國式現代化銀行監管模式的理論發展提供有益借鑒;其次,盡管有關行政處罰監管和審計定價的文獻已十分豐富,但主要集中在對非金融類上市公司的研究,有關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是否以及如何影響銀行審計定價還缺乏系統的理論分析和直接的經驗證據,本文可以拓展相關研究;最后,本文的結論可為銀行監管機構和外部審計師加強溝通、有效防控系統性金融風險提供理論支持和經驗證據。

二、 文獻綜述

其一,關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經濟后果的研究。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有效性一直是金融監管研究領域備受爭議的話題之一,而爭議的焦點集中在究竟是“監管不足”還是“監管過度”[4]。一方面,有學者認為,行政處罰通過對違法違規機構及其責任人的事后制裁與懲戒,形成權益減損或義務增加,能夠降低銀行風險承擔水平,有效抑制銀行系統性風險和個體風險[57];另一方面,也有學者認為,越來越多的行政處罰可能會加大公眾對銀行商業模式和償付能力的擔憂,提高系統性風險敞口,降低金融系統的穩定性[8]。同時,銀行為達到更嚴格監管要求會大幅增加合規成本投入,加重了銀行的監管負擔[9]。此外,有關銀行監管機構和審計師的研究主要是從銀行監管機構角度分析如何利用外部審計師的工作加強監管,而且相關結論也存在爭議。雖然銀行監管機構強制審計師向其報告能夠降低銀行風險[1],但是強制性審計報告可能會對風險較低的銀行造成監管過度的后果[2]。由于雙方職能、目標上的不一致,可能在貸款損失準備的及時性、會計選擇上存在沖突[3],因此從審計師角度理解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加強對審計師行為決策的影響更具理論價值和現實意義。

其二,關于銀行審計定價影響因素的研究。由于銀行在風險、監管要求和資產負債表結構等方面明顯不同于其他行業,相關研究將銀行排除在外,因此有關銀行審計定價的研究相對匱乏。已有研究主要從銀行風險、制度環境、銀行監管等視角進行了細化,為本研究奠定了良好的理論基礎。一方面,銀行風險水平會顯著提高審計定價。已有研究發現監管風險、信用風險、資本風險等均會正向影響銀行審計定價,而且作用效果還會受到產權性質、銀行規模、銀行透明度等因素的影響[1011]。另一方面,銀行強監管對審計定價的影響尚不明確。相關研究主要探討了銀行強監管對董事會審計需求的影響,部分學者認為銀行強監管能夠部分替代內部治理機制的監督作用,進而減少董事會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12]。然而,也有研究認為監管增強提高了董事未履行職責時被處罰的可能性和力度,從而銀行會要求更廣泛的審計以保護其聲譽資本[13]。由此可知,銀行監管機構執法行動對審計師定價決策的影響還有待探索。

綜上可知,現有文獻關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研究主要從銀行風險角度切入,少量關于銀行監管機構與審計師行為決策的研究集中在國外,缺少來自中國制度背景下的經驗證據。與此同時,以上研究主要是從銀行監管機構角度探究強制審計師向銀行監管機構報告的政策效果,鮮有文獻從審計師角度分析監管加強對審計師定價決策的影響。此外,雖然已有部分學者探討了銀行強監管對董事會審計需求的影響,但是相關結論仍存在爭議,而且難以綜合考察銀行監管機構的執法行動對審計師定價決策的影響。有鑒于此,本文通過手工搜集整理原中國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探討中國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師定價決策的影響,以期豐富銀行審計定價影響因素與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經濟后果方面的文獻。

三、 理論分析與研究假設

理論上,銀行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師定價決策的影響既可能存在溢出效應,也可能存在替代效應。一方面,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可能具有溢出效應。行政處罰監管能夠揭示出銀行隱藏的問題和風險,提高審計師的審計風險。頻繁受到處罰的銀行內部控制更可能存在缺陷或質量較低,需要審計師執行更多的實質性程序,從而增加審計師的工作量。另一方面,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可能具有替代效應。行政處罰監管能夠降低銀行的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從而降低審計師的審計風險。銀行監管機構和審計師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重疊,審計師可以利用監管報告確定審計重點,同時行政處罰監管還能推動涉事銀行進行內部控制缺陷整改,從而增加審計師對銀行內部控制的信賴,進而減少審計師的工作量。下文將從“溢出”和“替代”關系角度,深入論證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影響審計定價的潛在邏輯。

(一) 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溢出效應

從審計服務供給方視角分析,銀行行政處罰結果反映銀行可能風險較高和內部控制質量較低。一方面,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能夠揭示銀行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透明度低的銀行可以利用自身信息優勢規避監管并選擇高風險項目,但過度冒險行為會提高銀行的系統性風險水平。Danisewicz等的研究表明,當銀行存在貸款損失準備金不足、不良貸款率飆升等問題時,將面臨更嚴厲的行政執法干預[14]。然而,銀行的低透明度掩蓋了更深層次的風險,監管機構行政執法中查出的問題可能只是“冰山一角”。衛功琦發現,商業銀行道德風險問題較為嚴重,經理人為達到業績考核目標會人為掩蓋和推遲信貸風險,進而導致不良貸款率等監管指標失真[15]。因此,銀行受到行政處罰監管會向審計師傳遞出銀行存在較多風險的信號,審計師可能面臨很高的重大錯報風險。與此同時,依據相關規定,銀行監管機構需要在規定時間內向社會公眾公布行政處罰監管信息。部分案件經媒體報道后快速傳播,尤其是引起較多負面輿論時,給審計師帶來巨大的輿論壓力,加劇了審計師所面臨的職業風險[16]。受聲譽機制和懲罰機制的約束,審計師會收取更高的溢價作為風險補償。此外,為了將審計風險控制在可接受的低水平,事務所需要向高風險領域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比如指派更多具有行業專長的審計師或者利用外部專家的工作[17],而這將導致審計成本上升。

另一方面,頻繁受到處罰的銀行內部控制更可能存在缺陷或質量較低。我國商業銀行普遍采用的總分行制,導致會計處理和控制職能分散在眾多的經營網點,審計師難以僅通過實質性程序完成審計工作。內部控制作為組織內部的一項制度安排,具有滿足合規、防控風險、提升效益三大價值[18]。有效的內部控制可以降低重大錯報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減少審計師需要執行的實質性程序。已有研究證實,高質量的內部控制能夠降低銀行被監管機構處罰的概率[19]。反之,銀行頻繁受到監管機構處罰,尤其是當違法違規事由與內部控制高度相關時,表明內部控制質量較低或是存在較多缺陷。內部控制薄弱環境下生成的財務報表更容易出現誤報,將會提高審計師面臨的潛在訴訟風險和聲譽損失風險。因此,在被審計銀行受到較多處罰時,審計師會減少對內部控制的依賴,將內部控制風險確定為高水平,收取更高的溢價作為風險補償。同時,審計師還需要對相關交易和賬戶余額執行更多的實質性測試,導致審計成本上升,進而收取更高的審計費用。

從審計服務需求方視角分析,銀行行政處罰監管會提高利益相關者對高質量審計的需求。一般認為,審計需求產生于受托經濟責任關系下所有權與控制權的分離。作為獨立第三方的外部審計對財務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發表意見可以緩解信息不對稱,從而有助于委托人更好地監督代理人[20]。具體地,銀行頻繁受到處罰,意味著銀行在合規經營、信息披露等事項上存在問題。為了抑制銀行的違規行為和更好地監督管理層,股東可能會選擇高質量的審計或是要求事務所投入更多的資源開展審計,而作為受托人的管理層被問責的可能性加大。對于管理層而言,此時存在兩種可能的行為選擇。一方面,勤勉盡責的管理層傾向于選擇高質量的審計向外界傳遞信息[1],從而維護自身的聲譽和解除受托責任;另一方面,存在違規行為的管理層可能通過支付高額的費用“俘獲”審計師,企圖與其合謀以掩蓋真實信息。此外,由于外部審計可以幫助銀行監管機構更有效地開展執法行動,監管機構會更傾向于選擇高質量的審計以加強監管,而外部審計師為了達到監管要求會增加審計投入,從而導致審計費用提高。

綜上所述,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可能發揮溢出效應從而提高審計定價,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a:在其他條件不變下,銀行行政處罰監管提高了審計定價。

(二) 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替代效應

從審計服務供給方視角分析,行政處罰監管和審計師的工作具有一定的重疊,能夠幫助審計師確定重點審計領域,推動問題缺陷整改,降低審計工作量和審計風險。一方面,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能夠幫助審計師確定重點審計領域。在銀行問題和風險總量既定的前提下,銀行監管機構在行政執法中查出的問題和風險越多,審計師在審計過程中面臨的隱藏風險也就越少,而且還可以利用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非現場監管報告等有關文件將審計資源投向高風險領域,從而降低審計師未能查出被審單位財務報告存在的錯報、漏報問題導致的審計失敗風險。審計保險理論認為,獨立審計能夠分擔財務報告使用者的信息風險,監管機構對銀行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揭露也能夠起到類似的“保險”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分擔審計師的審計風險。不僅如此,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具有的強大威懾力還能夠降低銀行的個體風險和系統性風險[6],降低銀行風險承擔水平[7],進而降低審計風險。另一方面,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能夠推動涉事銀行對問題缺陷的整改。銀行監管機構除了對涉事銀行作出懲戒,后續還會跟蹤、監督、檢查銀行對相關違法違規問題的整改情況。內部控制是銀行監管機構執法檢查中重點關注對象,與內部控制相關的案件不僅會受到更嚴厲的處罰[21],而且后續整改情況還會受到重點監督。因此,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能夠推動內部控制缺陷整改,改善銀行內部控制質量,從而降低發生重大錯報風險的可能性。審計師可以更多地依賴內部控制,減少實質性程序,進而降低審計成本。

從審計服務需求方視角分析,銀行行政處罰監管部分地替代了外部審計職能。在監管目標上,銀行監管和外部審計都是為了緩解委托代理沖突和信息不對稱,從而抑制銀行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2]。行政處罰監管不僅能夠傳遞信息,還能抑制管理層的機會主義行為,從而部分地滿足委托人的監督需求。在監督需求既定的約束下,委托人基于成本收益的考慮會降低對外部審計的需求,進而可能支付更低的審計費用。對于代理人而言,銀行行政處罰監管所具有的威懾力抑制了管理層自利行為,從而緩解管理層通過支付高額審計費用賄賂審計師以掩蓋自身違法違規行為的動機。

綜上所述,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可能由于替代效應降低審計定價。因此,本文提出如下假設:

H1b:在其他條件不變下,銀行行政處罰監管降低了審計定價。

四、 研究設計

(一) 樣本選擇與數據來源

為了研究銀行監管機構行政處罰監管對上市銀行審計定價的影響,本文以2007—2021年滬深A股上市銀行為研究對象,手工搜集整理了9102條原中國銀保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作出的有關上市銀行的行政處罰決定,并對原始樣本作以下處理:(1)剔除了主要變量數據缺失的觀測值;(2)為了消除極端值的影響,對所有連續變量進行了上下1%的Winsorize處理;(3)為了緩解潛在截面相關問題,基于公司層面對標準誤進行聚類(Cluster)調整。經過上述處理后,得到樣本包含37家上市銀行,共計329個年觀測值,由于模型設計中的滯后處理,后續回歸分析的樣本量有所減少。本文銀行行政處罰相關數據來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官方網站政務信息公開欄目中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內部控制指數數據來自迪博數據資訊,其他數據均來自國泰安數據庫。

表1變量定義表

變量名稱變量符號變量含義審計定價Lnfee審計費用的自然對數銀行行政處罰監管Supervision行政處罰次數總和加1后取自然對數銀行規模Size銀行期末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資本充足率Cap資本總額/風險加權資產資產收益率Roa凈利潤/資產總計凈利差Nis利息凈收入/資產總計董事會規模Board董事會人數的自然對數事務所變更Change事務所變更賦值為1,否則為0審計師任期Tenure審計師審計年限成本收入比Ccr營業費用/營業收入貸款占比Loan貸款總額/資產總計持股比例Cocen公司前3位流通股股東持股比例之和董事會會議次數Meeting董事會會議次數的自然對數年份Year年份固定效應虛擬變量個體Firm銀行個體固定效應虛擬變量(二) 變量定義

1. 被解釋變量:審計定價(Lnfee)。借鑒劉繼紅和周仁俊的研究[10],本文利用審計費用總額的自然對數進行衡量。

2. 解釋變量:銀行行政處罰監管(Supervision)。借鑒柯孔林等、Stefano等的研究[7,22],本文通過手工搜集整理銀保監會行政處罰決定書,并利用對應時期內銀行各分支機構及從業人員受到行政處罰次數總和的自然對數來衡量銀行行政處罰監管。

3. 控制變量:借鑒潘敏等、胡國強等的研究[4,23],本文選取了銀行層面、事務所層面的控制變量。同時,還控制了年份和個體固定效應。各變量具體定義見表1。

(三) 模型構建

為了檢驗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定價的影響,本文構建以下模型。同時,為了避免潛在的反向因果問題,借鑒胡耘通等的研究[24]對被解釋變量審計定價做前置一期處理。

Lnfeei,t+1=α0+β1Supervisioni,t+∑Controli,t+∑Year+∑Firm+εi,t(1)

五、 實證檢驗

(一) 描述性統計

表2報告了本文主要變量的描述性統計結果。審計定價(Lnfee)的平均值為16.151,最小值為13.816,最大值為19.218,標準差為1.527,表明不同銀行之間的審計定價差異較大。行政處罰監管(Supervision)最小值為0,最大值為5.389,標準差為1.532,表明不同銀行受到的行政處罰也存在明顯差異??刂谱兞糠矫?,銀行規模(Size)的均值為28.322,中位數為28.416,兩者較為接近,表明資產規模比較符合正態分布。

(二) 單變量檢驗

按照上市銀行是否受到銀行行政處罰監管,本文將全樣本劃分為未受處罰樣本和受處罰樣本兩組。表3報告了審計定價的均值差異檢驗和中位數差異檢驗結果。受到處罰的上市銀行的審計定價均值和中位數顯著高于未受處罰樣本,表明受到行政處罰監管的銀行會面臨更高的審計定價,初步支持了假設H1a,為后續回歸分析提供了先驗證據。表3單變量檢驗結果

變量未受處罰樣本(N=52)受處罰樣本(N=277)差異檢驗均值中位數均值中位數均值差異檢驗中位數差異檢驗Lnfee14.91114.97916.38416.013-1.473***38.798***注:***表示回歸系數在1%的置信水平上顯著。

(三) 基準回歸分析

表4報告了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和銀行審計定價的基準回歸結果。銀行行政處罰監管(Supervision)和審計定價(Lnfee)的回歸系數為0.055,且在1%的水平上顯著正相關。從經濟意義看,如果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增加1個標準差,將使審計定價提高8.426%(0.055×1.532),相對于審計定價的均值而言提高了0.341%(0.055×1.532÷16.151×100%)。因此,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對銀行審計定價的正向作用不僅具有統計顯著性,還具有經濟顯著性。綜上所述,本文的假設H1a成立,支持了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溢出效應假說。假設H1b不成立的原因可能在于:雖然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能夠抑制銀行風險和督促銀行整改內部控制缺陷,但是監管效果的落實具有一定的滯后性[6]。近年來銀行監管逐漸趨嚴,對審計師的專業勝任能力和職業判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銀行頻繁受到行政處罰更多發揮了風險揭示作用,審計師在整個審計過程中都要充分關注銀行監管機構執法行動的影響,進而向高風險領域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以及收取更高的風險溢價。

(四) 穩健性檢驗

1. 替換因變量。為了緩解銀行規模對審計定價的影響,本文參考劉金洋和沈彥杰的做法[25],利用審計費用總和與銀行期末總資產的比值衡量審計定價(Lnfee_w)。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仍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支持了假設H1a。(限于篇幅,表格備索。)

2. 替換自變量。為了進一步驗證本文結論的穩健性,借鑒熊毅和洪葒的研究[26],按照年份中位數將銀行行政處罰監管(Supervision)處理成啞變量。如果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大于年份中位數則賦值為1,否則為0。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仍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支持了假設H1a。

3. 縮短樣本區間??紤]到本文的樣本區間為2007—2021年,回歸結果可能受到2017年金融監管加強的宏觀政策影響。為了避免這種影響,本文僅選取了2017年之前的樣本重新進行回歸。銀行行政處罰監管(Supervision)的系數仍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支持了假設H1a。

4. 分位數回歸。為了緩解極端值對本文結論的潛在影響,本文在模型(1)基礎上通過分位數(50%分位數)回歸進行檢驗。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正,支持了假設H1a。

5. 添加控制變量。銀行審計定價不僅與被審計單位經營狀況相關,還可能受到宏觀經濟形勢波動的影響。為了緩解遺漏宏觀層面變量對結論的潛在影響,本文在模型(1)中加入了省份生產總值的自然對數、省份消費價格指數的自然對數這兩個宏觀層面變量重新進行回歸。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仍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支持了假設H1a。

6. 非線性關系檢驗。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對銀行審計定價的影響可能是非線性的。參考胡耘通等的做法[24],本文在模型(1)中加入了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平方項以檢驗潛在的非線性關系。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平方項系數不顯著,表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與銀行審計定價之間不存在非線性關系,本文的模型設定是合理恰當的。

(五) 內生性檢驗

1. 熵平衡匹配。由于傾向得分匹配法(Propensity Score Matching)會使得樣本大量損失,從而影響了匹配的精度和效果,因此,本文采用熵平衡匹配法(Entropy Balancing)緩解不可觀測因素對研究結論的潛在影響。Hainmueller構建的熵平衡匹配法[27]不僅能夠同時控制處理組與對照組樣本協變量間的多維平衡性,還可以避免傾向得分匹配過程中的樣本損失問題,從而最大限度上使兩組樣本實現精確匹配。借鑒胡國強等的研究[23],以不同類型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年份中位數為基準從高到低排序進行分組。匹配后對照組與處理組的差距變小。經過熵平衡匹配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仍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支持了假設H1a。

2. 工具變量法。本文基準模型設定將被解釋變量前置一期的處理已經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反向因果問題,在此進一步利用工具變量法緩解這一問題。需要說明的是,由于銀行業相關數據缺失較為嚴重,我們主要借鑒了明雷等、柯孔林等選取工具變量的思路[5,7],利用同地區同類型銀行的行政處罰監管均值(Tool)來構造工具變量。雖然工具變量的選擇是不完美的,但我們預計反向因果問題不會對本文結論造成較大影響。一方面,同地區同類型銀行受到的行政處罰監管越嚴格,越會對單個銀行產生影響,滿足相關性要求。另一方面,由于同地區同類型銀行的行政處罰監管均值反映的是省級層面數據,很難直接影響單個銀行的審計定價,滿足工具變量所要求的外生性條件。上述工具變量通過了工具變量檢驗,表明本文選擇的工具變量是較為合理的。利用工具變量處理內生性問題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仍在1%水平上顯著為正,支持了假設H1a。

3. Heckman檢驗。由于審計定價相關數據主要在上市銀行中披露,大量未上市的銀行被予以剔除,前文結論可能存在樣本選擇的非隨機導致的樣本選擇偏差。為了盡可能緩解樣本選擇偏差這一內生性問題對研究結論的潛在影響,本文在基準回歸所選取的控制變量的基礎上加入了同地區其他銀行的行政處罰監管均值作為銀行是否被處罰的外生變量,然后將估計結果計算出的逆米爾斯比率加入基準模型中。逆米爾斯比率Lambda的系數不顯著,表明本文不存在樣本選擇偏誤。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在控制了樣本選擇偏誤后,前文結論依然成立。

六、 進一步分析

(一) 作用路徑分析

已有研究表明,審計定價主要由審計服務成本、風險溢價補償和會計師事務所正常利潤三部分構成[24]。因此,本文主要從審計成本和審計風險的角度探究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定價的可能影響渠道。借鑒江艇的研究[28],通過觀測核心自變量對中介變量的影響進行機制檢驗。

Mediationi,t+1=α0+β1Supervisioni,t+∑Controli,t+∑Year+∑Firm+εi,t(2)

1. 審計成本的機制檢驗

前文理論分析表明,審計師需要向高風險領域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執行更多的實質性程序,因此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可能會提高審計成本進而影響審計定價。借鑒熊毅和洪葒的研究[26],本文將審計時滯取自然對數后作為審計成本(Delay)的代理變量。表5列(1)報告了審計成本的作用機制檢驗結果。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為負但不顯著,表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并不能通過增加審計師工作量影響審計定價??赡艿慕忉屖?,雖然基準回歸結果表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溢出效應占主導,但是替代效應也同樣在發揮作用。在實踐中,審計師可以利用銀行監管機構的檢查報告提高審計效率和節省審計資源,部分抵消了審計成本的上升,從而導致在統計檢驗上的不顯著。

2. 審計風險的機制檢驗

前文理論分析表明,行政處罰監管督促銀行及時披露信貸風險,將會提高審計師的風險感知,進而收取更高的審計費用作為風險補償,本文對此予以檢驗。借鑒高雷和張杰的研究[11],本文利用不良貸款率作為審計風險(Risk)的代理變量。表5列(2)報告了審計風險的作用機制檢驗結果。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為0.001,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執法監管能夠抑制商業銀行經理人的信貸風險掩飾和延遲行為,揭示出銀行貸款質量的真實情況,從而增強審計師的風險感知,進而提高審計定價。

(二) 異質性分析

1. 銀行性質的異質性影響

國有銀行由中央政府直接控制,在追求盈利的同時還兼具社會責任和國家政策調控雙重目標,更加關注銀行經營的安全穩健,從而在風險承擔上較為保守。相比之下,受資金來源匱乏、信貸投放成本較高等因素影響,非國有銀行風險承擔更為激進,更傾向于從事高風險的表外業務以提升業績。面對非國有銀行業務的復雜性和高風險,非國有銀行受到行政處罰監管更可能加劇審計師的風險感知,審計師從而要求更高的費用作為風險溢價補償。借鑒潘敏和魏海瑞的研究[4],本文按照銀行產權性質將樣本分為國有銀行和非國有銀行兩組。表6的列(1)、列(2)報告了銀行性質的異質性分析檢驗結果。在國有銀行樣本中行政處罰監管系數不顯著,而在非國有銀行樣本中行政處罰監管系數為0.036,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行政處罰監管對非國有銀行審計定價的溢出效應更為明顯。

2. 會計師事務所類型的異質性影響

由于商業銀行分支機構眾多、業務復雜且不透明,監管機構對商業銀行選聘會計師事務所的執業質量、社會聲譽等均有嚴格要求。一般而言,事務所低價攬客引起的審計服務質量下降,容易導致審計失敗。在聲譽機制和懲罰機制的約束下,國內事務所需要增加審計程序和擴大審計測試范圍,從而導致審計費用向上浮動。借鑒胡國強等的研究[23],本文按照是否為國際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將樣本分為“四大”審計和非“四大”審計兩組。表6的列(3)、列(4)報告了會計師事務所類型的異質性分析檢驗結果。在“四大”審計的銀行樣本中行政處罰監管系數不顯著,而在非“四大”審計的銀行樣本中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為0.280,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行政處罰監管對非“四大”審計銀行審計定價的溢出效應更為明顯。

3. 內部控制的異質性影響

根據前文的理論分析可知,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質量較低的銀行受到處罰后,審計師需要執行更多的實質性測試以及收取更高的風險溢價。借鑒池國華等的研究[18],本文利用迪博內部控制指數衡量銀行內部控制質量,并且按照年份中位數分為內部控制質量高和內部控制質量低兩組樣本。表7列(1)、列(2)報告了內部控制的異質性分析檢驗結果。在內部控制質量高的樣本中行政處罰監管系數不顯著,而在內部控制質量低的樣本中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為0.078,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行政處罰監管對內部控制質量低的銀行審計定價的溢出效應更為明顯。表7異質性分析:內部控制和信息不對稱

內部控制質量高內部控制質量低信息不對稱程度高信息不對稱程度低(1)

Lnfee(2)

Lnfee(3)

Lnfee(4)

LnfeeSupervision0.0130.078**0.078**0.030(0.446)(2.145)(2.618)(0.870)Constant3.66311.372**1.4816.756(0.518)(2.077)(0.244)(1.087)ControlYesYesYesYesYearYesYesYesYesFirmYesYesYesYesN143145149139Adj.R20.4330.5630.4420.594系數差異檢驗-0.065*0.048*4. 信息不對稱的異質性影響

當銀行信息不對稱程度較高時,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能夠揭示出更多隱藏在“冰山之下”的風險,進而增強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定價的溢出效應。借鑒伊志宏等的研究[29],本文利用分析師跟蹤人數衡量信息不對稱程度。分析師跟蹤人數越多,意味著信息不對稱程度越低。本文按照年份中位數,將樣本分為信息不對稱程度高和信息不對稱程度低兩組。表7列(3)、列(4)報告了信息不對稱的異質性分析檢驗結果。在信息不對稱程度低的樣本中行政處罰監管系數不顯著,而在信息不對稱程度高的樣本中系數為0.078,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對信息不對稱程度高的銀行審計定價的溢出效應更為明顯。

(三) 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處罰強度”和“處罰事由”對審計定價的影響

1. 處罰強度與審計定價

在主假設基礎上,本文進一步探究了銀行監管機構行政處罰公告細分特征對審計定價的影響。具體而言,我們統計了銀行監管機構行政執法過程中處罰銀行員工總數(Number)、查出銀行違法違規問題總數(Question)、處罰金額總數(Penalty)。為了縮小數據的絕對數值,以上變量均加1后取自然對數。表8報告了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強度與審計定價的回歸結果。處罰銀行員工總數(Number)、查出銀行違法違規問題總數(Question)與審計定價(Lnfee)的系數均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強度的增加能夠顯著提高審計定價。處罰人數和查出問題數量越多,意味著銀行可能存在的問題也越多,進而審計師會投入更多的審計資源和收取更高的溢價作為風險補償。處罰金額總數(Penalty)的回歸系數為正但不顯著,可能是相對于銀行資產規模而言,處罰金額的重要性水平較低,未能引起審計師足夠的關注。

2. 處罰事由與審計定價

為了進一步探究不同類型違法違規案件的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定價的影響,本文借鑒張橋云和段利強的研究[21],根據行政處罰公告中披露的主要違法違規事實(案由),將行政處罰公告分為內部控制相關處罰、信貸流程相關處罰以及其他類型處罰三種。借鑒Stefano等的研究[23],本文將銀行當年受到的行政處罰次數分類加總后進行衡量,表9報告了處罰事由角度的回歸分析結果。內部控制相關處罰(SuperIc)的系數為0.017,在5%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當銀行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而受到較多處罰時,審計費用更高。信貸流程相關處罰(SuperCredit)、其他類型處罰(SuperOther)的回歸系數均不顯著。其原因可能涉及以下兩方面:一方面,商業銀行業務量龐大,組織機構復雜,基礎財務數據分散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單純依靠實質性程序很難實現對商業銀行的有效審計。因此,商業銀行審計通常采用綜合性方案,以內部控制為基礎,將內部控制測試和實質性程序相結合,從而導致審計師更加關注與內部控制相關的行政處罰公告。另一方面,銀行信貸業務和其他業務受到處罰,追根溯源,根本原因在于銀行內部控制存在缺陷,違背了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基本原則。在審計資源有限的既定約束下,審計師也會優先關注與內部控制相關的行政處罰公告。

(四) 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與外部審計的協同治理效應

前文回歸結果表明,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師定價決策具有溢出效應。那么,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對外部審計的溢出能否發揮協同治理效應,從而更好地抑制銀行違法違規行為?本文借鑒滕飛等的研究構建Logit模型進行檢驗[30]。實踐中,當銀行存在的問題和風險隱患越多,被處罰的次數可能就越多。因此,本文通過下一年被罰次數是否比本年低來反映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治理效應(Rate)。具體地,如果下一年被罰次數比本年低則賦值為1,否則賦值為0。本文構建模型(3)檢驗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治理效應。接下來,本文將Lnfee以及交乘項Supervision×Lnfee加入模型(3)中,利用模型(4)檢驗銀行行政處罰監管與外部審計間的協同治理效應。

Ratei,t=α0+β1Supervisioni,t+∑Controli,t+∑Year+∑Firm+εi,t(3)

Ratei,t=α0+β1Supervisioni,t+β2Lnfeei,t+β3Supervisioni,t×Lnfeei,t+∑Controli,t+∑Year+∑Firm+εi,t(4)

表10報告了相關檢驗結果。在列(1)中,行政處罰監管的系數為7.955,在1%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具有顯著的治理效應,能夠降低下一年被罰次數。在列(2)中,交乘項Supervision×Lnfee的回歸系數為0.654,在10%的水平上顯著為正,表明審計費用的提高能夠加強銀行行政處罰監管的治理效應,即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和外部審計對銀行違法違規行為存在協同治理效應,從而更好地抑制了銀行的違法違規傾向。

七、 結論性評述

本文以2007—2021年滬深A股上市銀行為研究樣本,探討了銀行行政處罰監管對上市銀行審計定價決策的影響,研究發現,銀行監管機構的行政處罰監管顯著提高了上市銀行審計定價。作用機制檢驗發現,行政處罰監管主要是通過風險溢價的路徑提高了審計定價。進一步分析發現:第一,行政處罰監管強度越大以及查出內部控制相關問題越多,審計定價越高;第二,在非國有銀行、非“四大”審計、內部控制質量低和信息不對稱高的四種情形下,行政處罰監管對審計定價的提高更為顯著;第三,行政處罰監管對外部審計的溢出能夠促進雙方發揮協同治理功能,從而更好地抑制了銀行違法違規傾向。

本文的研究結論具有重要的政策啟示:第一,銀行監管機構應當重視外部審計師在銀行監管中的作用,充分利用外部審計師的成果提高監管效能,緩解監管資源有限的約束。同時,督促外部審計師改善執業質量,提高銀行業外部審計的有效性。第二,由于銀行業務的復雜性,外部審計師應當保持足夠的謹慎,借助銀行監管機構的監管報告提高審計質量,滿足監管機構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需求。第三,應當加強銀行監管機構和外部審計師的統籌協調,減少監管重疊,節省監管資源。此外,還應發揮各自監管優勢,向高風險領域投入更多的監管資源,從而強化金融風險防控能力,守住不發生系統性金融風險底線。

當然,本文的研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由于現有數據庫中僅披露了上市銀行審計數據,本文僅以上市銀行為研究樣本的做法可能會存在一定的樣本選擇偏差。盡管已經做了相關檢驗,但可能仍然無法消除其對本文結論的潛在影響。未來可以進一步從非上市商業銀行官網披露的財務報告中搜集審計數據,將非上市銀行納入研究中,深入分析銀行監管部門和審計師的合作能否更有效地治理中小銀行股權亂象、提高中小銀行監管指標的真實性,進而緩解中小銀行經營管理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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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黃燕]

Bank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upervision and Audit Pricing:

Spillover or Substitution?

Empirical Evidence from Listed Commercial Banks in China

CHI Guohuaa, ZHOU Zhengyib

(a. School of Internal Audit,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211815, China;

b. School of Government Audit, Nanjing Audit University, Nanjing 211815, China)

Abstract: In order to explore the impact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upervision by banking regulators on audit pricing, this paper takes Ashare listed banks in Shanghai and Shenzhen Stock exchanges from 2007 to 2021 as research samples. The result show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upervision by banking regulators significantly increases bank audit pricing, and the conclusion remains valid after a series of robustness tests, supporting the spillover effect hypothesis. At the same time, the test of action mechanism shows that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upervision improves audit pricing mainly through the path of risk premium. Further analysis shows that the higher the intensity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upervision and the more internal control related problems are found, the higher the audit pricing is. In the following four situations of nonstateowned banks,? non“Big Four” audit,? the samples with low internal control quality and high information asymmetry,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upervision has significant improvement on ?audit pricing; The spillover effect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supervision on external audit can promote the two sides to play the synergistic governance function, so as to better restrain the tendency of banks to violate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research conclusions have important implications for banking regulators and external auditors to strengthen cooperation, steadily promote the strengthening and improvement of modern financial regulation as emphasized in the 20th CPC National Congress Report and the Central Financial Work Conference on the principle of guarding? against systemic risk.

Key Words: banking supervision;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udit pricing; listed bank; internal control; spillover effect; financial risk; high quality develop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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