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結構化社會互動視角下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研究

2024-04-05 23:53李澤坤張燕霞
關鍵詞:結構化養老農村

李澤坤,張燕霞

(韶關學院 馬克思主義學院,廣東 韶關 512005)

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發展養老事業和養老產業,優化孤寡老人服務。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1]我國各基層地區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開展“互助幸福院”“時間銀行”等農村互助養老模式,激發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的內生動力,致力于解決空巢老人日益增多等民生問題。然而,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目前存在認知困境、組織困境和規則困境等諸多問題[2],亟須科學的理論邏輯與實踐邏輯解決現實瓶頸?;诖?,本文以吉登斯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為基點,明晰新時代互助養老服務價值意義,以期在農村互助養老服務過程中規范黨組織領導,加強基層群眾自治,鼓勵社會資本下沉,推動嵌入式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可持續發展。

一、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可持續發展的理論意蘊:基于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的一種解釋

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始于社會角色行為規范的研究,伴隨著建構論、符號互動論、常人學習法等社會互動觀點上的差異性闡析,如何看待角色行為規范和能動性的有序作用成為互動的關鍵所在,吉登斯將人的客觀性和主觀性相結合,為社會互動的認同標準、組織管理與行為規范上提供理論指導。從結構化理論的基本觀點來看,結構化理論關于社會互動的觀點認為社會角色是社會關系的承載者,社會互動就是社會角色的互動,人們按照既定的行為規范進行[3],即角色規范有序地互動是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關注的焦點。西方學者對角色扮演在結構化互動過程中的看法不一,主要圍繞“結構”和“行動”的二元對立,客體主義認為應該以結構的角度理解社會,客體主義具有機械決定論色彩,主體主義則認為從人的行動去理解社會,認為社會整體在于個人的邏輯,具有唯意識論色彩,吉登斯為消解行動與結構的“二元論”,提出“結構”與“行動”的二重性觀點,實現社會學研究方法論意義上重大理論創新和飛躍。理查德·惠延頓認為“吉登斯結構化理論”有助于合理處理配置性和權威性資源,幫助管理者制定戰略性政策,滿足社會實踐的期望[4]。拉姆薩爾贊同吉登斯在個人行動結構與社會互動強調的“意義、支配和合法化”三個結構,認為“吉登斯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有利于推動人與人角色之間建立聯系[5]。由以上分析可知,吉登斯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對我國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的可持續發展具有重要的理論價值,主要表現在:

其一,互動的意義性。首先,在行動者的互動之間,吉登斯強調行動者彼此間要認清交流的意義,在結構上認同意義的結構,意義由語言的規則表達出來,即行動角色通過理解與認同意義的架構,達成有效的溝通。吉登斯也提出自我認同的含義,即自我認同是自我發展的過程,認同共識在溝通中受內在和外在的環境因素影響,行動者積極認同社會互動的意義。結構化互動理論強調溝通的意義,群體與個人的認同意義,有助于凝聚互助養老共識,增強互助老人的自信心,化解基層實踐風險,帶動社會資本更具保障。其次,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強調角色之間的積極互動,據美國對比回避模型心理評估發現,無論互動前的擔憂程度如何,負面情緒都會減少,正面情緒從互動前到互動后都會增加,說明大部分互動是良性或積極的。[6]農村互助養老的積極老齡化思想與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是相互耦合的,有助于塑造互助養老多元化價值,提高具有權威性的養老企業、公益組織參與互助的意識,提升互助主體參與的積極性,凝聚自治主體價值共同意愿。再次,吉登斯分析社會安全機制的失靈指出:“社會的安全機制處于一種永恒的壓力之下,同時人們過高的期待值、過度的敏感性以及惶惑、流言,都是導致社會安全機制失靈的重要因素?!保?]農村老年人長期秉持“養兒防老”的傳統孝文化思想,對外出兒女的態度敏感卻期待,吉登斯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加快文化傳承機制顯性化,加速互助精神、互助行為與互助養老行動的迭代過程,最終將傳承創造性地轉化為人們的自覺行動[8],發展多元主體互助養老,例如兒童、少年與青年參與代際互助,增強老年人的個人價值認同感,降低其對子女撫養的期待值,減少老年人心理內耗,實現農村互助養老孝文化的現代轉型。

其二,互動的支配性。行動者在互動中必然會使用一定的權利,并以各種組織機構為中介獲取特定的后果[9],在結構層面上體現為支配機制。支配性涉及對物質和資源的控制,例如黨組織對配置性資源和權威性資源的掌控權,支配與權力相輔相成。以黨建為引領,擴大服務型政府角色發揮空間,釋放自治主體監督支配權,帶動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發展,基層黨建是解決農村治理問題的金鑰匙。根據《關于推進養老服務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9〕5 號)要求,明確“激發社會活力,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主體作用,健全養老服務體系”[10],倡議加強社會組織參與基層治理的財政補助、稅收優惠等資本支持。依此來看,社會資本力量引入農村互助養老,為社會資本嵌入互助養老提供穩定性的理論指導已是未來趨勢。

其三,互動的合法性。行動者通常以規范連接合法性和約束性,在結構層面上也體現個人身份的合法性?!吨腥A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2035 年遠景目標綱要》強調“健全黨組織領導,加強基層群眾自治,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整合利用存量資源發展社區嵌入式養老?!保?1]與此同時,2022 年8 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在《關于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推動老齡事業高質量發展情況的調研報告》上強調“深化養老服務體系建設,加快完善農村對監督機制、空置土地等資源的配置,起草無障礙環境建設法,審議養老服務法,加快立法進程”[12],亦體現行動者在理解實踐意義的基礎上,規范權利支配,制定科學規范的考核支配機制,推動行為主體行動合法化,為志愿者開展養老服務工作提供法律依據,激發基層治理的再生動力。再者,吉登斯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反對忽視實踐之中規則的再生產,重視行為規范的合法性和約束力,基于此深入研究,重視互助養老服務企業擁有合法的運營自主權,但不得觸碰法律的紅線,兼顧經濟效益與社會效應,保障社會資本合法性。

二、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可持續發展的實踐困境及其成因

轉變政府職能,優化政府職能體系和組織結構是政府的職責擔當。在轉變政府的行動活動方式同時[13],平等政府與民眾的關系,以對社會公共利益負責[14],推動構建服務型政府角色,可產生合理化基層治理的意義結構、支配結構與規范結構,但也催生出一系列行動問題。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因服務型政府角色不明確、資源配置不均衡、制度政策不完善等困境,因而在意義理解、支配機制與身份合法化等三個方面出現問題。

(一)認同意義理解單一 主要表現在:其一,缺乏自我認同感。很多農村互助老人長期處于孤寂的狀態,內在心理因素導致老人出現抑郁和自卑,在參與互助養老前對自身交換價值產生懷疑,且村民不了解互助養老服務的管理制度、福利政策等,過于習慣依賴政府,難以認識到村民自治的意義。其二,基層組織認同不協調。農村互助養老重在服務意義,當前基層組織調研的效度有待提升,對互助服務認同意識尚未達成系統的一致性,重硬件設施而輕服務治理,重低齡老人資質條件而輕高齡老人、失能失智老人需求的情況時有發生。此外,基層組織在農村互助養老的安全風險共識上也尚未達成統一。其三,社會認同片面化。部分家屬受養老機構負面新聞影響,不信任老人互助,也擔憂老人互助后無法承擔農活和撫養留守兒童等事項,幫扶老人的行動充滿信任危機,社會對農村互助老人的認同感整體處于一個上升緩慢的過程。

造成以上問題的原因在于:其一,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行動者的溝通不到位。村民參與互助養老自治的渠道有限,村民與老人的社會互動易產生偏差,從而出現均不互助的“羊群效應”。其二,基層組織調研的精準化與信息化屏障,導致老人與基層組織溝通的效率較低。進一步降低社會資本對農村銀發經濟的認可度,農村互助養老市場供給有待提升。其三,社會孝文化觀念導向偏頗。老人重孝與農村青壯年人口外流是長期的孝文化矛盾,引發養老主體和養老客體的角色沖突和價值斷裂。

(二)支配機制有待完善 主要表現在:其一,自治主體的支配權力不足?;鶎有袆诱咧滢r村互助養老服務的資金、人員、物資權力有限,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的提議和決策通道不暢,村委會申請農村互助養老選址及福利政策的時間過長,基層向上級申報的程序較為復雜都將制約著資源的再生產。其二,社會資本的支配機制不系統。社會養老機構、鄉賢企業支配互助養老服務的范圍有限,通常僅停留在捐獻保健品、衣物和食品等生活資料,難以帶動更多資源下沉基層。其三,政府監督和考核的支配機制不明確。由于缺乏定期監督檢查的工作人員,農村互助養老資金運轉的監督過程不透明,例如康復醫療室、休閑閱覽室等服務設施的使用支配權是否持續生效,互助老人監督及反饋渠道匱乏。

出現以上問題主要是因為:其一,具有較強影響力的老干部及村民作用發揮弱?;ブ先朔罩黧w一般停留在基層組織黨建引領,較少考慮宗族長老、退休黨員干部自治的內生動力,忽視農村本土文化習俗環境。其二,支配權力下沉受阻。由于村民受教育水平限制、專業高素質人才少等現實問題,農村互助養老專業化服務尚未達到預期效應,監督和評價村委會互助老人服務體制機制尚未建立。其三,村委會人手有限,基層組織在參與調解糾紛、照料互助老人等量化考核指標不健全。

(三)互助身份合法化難 農村互助養老合法化的進程仍艱難,亟須法律進行規制。其一,互助社區的身份尚未有法律規范。目前學界將農村互助社區的特點依舊定義為公益性、自治性的,其法律性保護的特征依據較少。其二,互助老人的身份缺乏合法性[15]?;ブ先松形春炇鸱諈f議,明確法人代表承擔協議風險,造成法律責任缺失。其三,互助養老服務內容尚未合法化。對互助養老服務的主體、客體及服務實施細則,法律層面并未進行規制,農村互助養老服務權益在實踐中難以得到保障。

農村互助養老服務之所以互助身份合法化難,其原因在于:其一,專業服務農村互助養老律師欠缺?;ブB老產生的產權糾紛、資金糾紛等矛盾問題,缺乏專業律師的協商調解。其二,法律保障落實不到位。農村鄉賢投資互助養老、志愿者志愿服務老年人等行動者主體權利義務尚未明晰。其三,互助養老法律規范缺位,尤其是醫養結合、康復護理、心理慰藉等方面的互助養老服務標準欠缺。

三、結構化社會互動視角下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可持續發展的路徑優化

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的“意義、支配、合法化”三結構在行動的過程中相互影響,人們在社會結構中通過溝通自身及他人利益存在的意義,實現自我的認同感和存在感,續而獲取資源和權力的支配權。然而,個人的期望在不同情境下需要合法化的規范約束,緩和基層治理與現實資源短缺之間的矛盾關系,疏解基層治理困境,從而有利于社會秩序的和諧穩定。故此,解決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存在的上述問題,需要從意義結構、支配結構、合法化結構上改變行動者互助服務方式,促進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可持續性發展。

(一)意義結構:凝聚行動者角色共識

信任是聯結個體認同系統各要素的紐帶,沒有信任,個體認同不能得到社會的系統性支持,也不能塑造個體人格。[16]吉登斯指出:“基本信任的建立是自我認同的精致化,同樣也是與他人和客體認同的精致化之條件”[17],農村互助養老服務行動者對農村互助養老服務達成的目標認可度與信任度尤為重要。其具體做法如下:其一,提升自治主體信心?;鶎咏M織在村民大會上宣講農村互助養老服務的福利政策、優秀案例、策劃方案,使老人相信互助可行。學校召集學生志愿者在家庭、農村社區開展“關愛老人”社會實踐活動,發揮鄉土社會優勢。有責任心的鄉賢開展特色習俗宴席、孝親敬老等主題活動,借助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場所宣傳“孝文化”。組織退休黨員干部和宗族長老傳播尊老愛老意識,擴大互助養老影響力?;诖?,加強基層組織、村民、家庭成員、互助老人的社會互動融洽氛圍。其二,增強基層政府凝聚力?;鶎诱R心協力,加強頂層設計,落實積極人口老齡化政策?;鶎咏M織黨員干部在助老服務理念上達成一致,統籌互助養老服務評估體系、政府購買服務體系,建立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基金會,擴大代際幫扶感召力,為高等院校護理專業、養老服務專業等青年學子搭建實踐平臺。其三,提高社會組織角色意識。通過建立與新聞媒體合作關系,發揮公益機構和自媒體平臺正面宣傳力量,推廣農村互助養老的優秀典型案例,助推養老服務專業人才向農村下沉,以此整合互助養老服務各方力量。

(二)支配結構:調控服務主體角色權力

農村互助養老服務主體在實踐中應兼顧“集聚資源”與“再創資源”,合理支配權力雙方的關系,充分運用分配性資源與命令性資源,使之在互助養老服務的動態實踐中實現統一。

首先,完善政府監督與考核機制?!毒V要》指出“制定縣(區)職能部門、鄉鎮(街道)在城鄉社區治理方面的權責清單制度,實行工作事項準入制度,減輕基層負擔?!保?8]其一,開展正向激勵考核機制。以居住人數、老人幸福指數、身體健康指標等量化數據,作為基層組織參與互助養老服務工作考核指標,采用科學的評價方法,例如責任目標積分、創造性工作業績加分和工作失職減分等三種不同的考核方法。其二,頒布相關規章制度,賦予基層組織相關的權利,積極開展互助養老服務可持續性項目。其三,建立基層干部容錯機制,讓基層組織與村民敢于創新互助養老服務手段,構建共建共治共享的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共同體。

其次,明確自治主體的權力分配機制。一是決策權?!洞迕裎瘑T會組織法》第22 條規定:“村民會議審議村民委員會的年度工作報告,評議村民委員會成員的工作;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委員會不適當的決定;有權撤銷或者變更村民代表會議不適當的決定?!保?9]基層政府需暢通村民與老人參與評議村委渠道,通過問卷調查、實地走訪等舉措聽取村民需求,制定科學的政策文件。二是知情權?;ブ唧w事項要實施民主決策,進行信息公開、資源公開、配置公開、服務公開,使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建設接受村民群體和老年群體的監督。三是財務管理權。村民是基層群眾自治的主體,財務是村民關心的重點,政府需提升村民在互助養老服務中資金應用的管理水平,明確開銷重在陪護照料、健康體檢等分配。[20]此外,村民有資格行使購買互助養老服務正當合理資源的支配權,保障村民力所能及地享受互助的優待服務。

最后,優化社會資源的參與機制。一方面,積極引導大學生從事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工作?;鶎诱l布創業資助和政策支持,以助學貸款、學費補償、一次性入職獎勵等方式,鼓勵護理專業、養老服務專業等大中專院校大學生畢業回鄉參與互助養老服務,給予特殊崗位津貼,穩固長期性互助養老服務人員。另一方面,地方出臺指導性政策文件,規定貸款貼息數額,延長貸款期限,優先發展互助養老服務企業,補貼政策依據互助院床位數量、入住率等指標分級調配。

(三)合法結構:構建互助角色規范體系

第一,合法化農村互助養老的屬地身份。目前,農村互助養老社區缺乏合法化的身份性質,要解決此問題,其一,規范互助養老合法化身份,在法律層面上明確農村互助社區權責與義務。其二,制定農村閑置地與互助養老居住地的配套政策,例如名稱規范、辦公場所要求、注冊資金標準、章程制定等事項,構建系統科學的規范體系。其三,明確互助場所修建職責。村委會需遵照“就近方便”原則,根據《土地管理法》依法辦理土地規劃使用等相關手續,不得未批先建,否則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8 條[21]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合法化農村互助養老的個人身份。首先,互助養老服務場所負責人需在民政部門備案,協助農村互助老人開展法律援助,使互助養老服務場所擁有獨立法人、合法身份和獨立賬戶,推動社會資本依法投資農村互助養老。其次,城鄉互通法律援助資源。在政府統籌協調下,“縣—鎮—村(社區)”三級法律援助工作常態化,同法律援助機構建立合作,提供農村互助養老服務法律援助熱線電話,定期開展法律服務農村互助養老工作,及早發現問題,并由法律工作者提前介入,與當事人進行調解[22],為互助養老服務群體間的糾紛出具法律意見,在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前提下提供法律援助。最后,出臺地方性互助養老服務法規,穩定農村互助養老的秩序,嚴令禁止虛假營銷等違法行為。

綜述,我國老年人口正呈現基數大、增長快的態勢,農村養老事業發展不平衡、不充分,互助養老服務成為延長農村老年人健康周期、滿足其養老服務需求和提高老年生活質量的題中之義。然而,農村互助養老服務存在意義認知單一、支配機制不健全與身份合法化難等難題,本文基于結構化社會互動理論,分別從意義結構、支配結構、合法結構建構出農村互助養老可持續發展的三重機制,包含凝聚行動者角色共識、調控服務主體角色權力、構建互助角色規范體系,有助于解決農村互助養老可持續發展面臨的困境。因此,互助養老不僅僅是服務主體和被服務主體之間的交換互動,也關涉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間的互動。[23]在此基礎上,完善農村互助養老服務主體人員自治、政府黨建引領、社會資本嵌入等動態過程,積極應對農村人口老齡化。

猜你喜歡
結構化養老農村
農村積分制治理何以成功
“煤超瘋”不消停 今冬農村取暖怎么辦
促進知識結構化的主題式復習初探
結構化面試方法在研究生復試中的應用
養生不是養老
養老更無憂了
以房養老為何會“水土不服”?
養老之要在于“安”
基于圖模型的通用半結構化數據檢索
在農村采訪中的那些事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