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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遺忘權視域下個人信息保護與檔案工作的沖突與協調

2024-04-08 19:19朱倩雯袁愛香新疆大學法學院
浙江檔案 2024年1期
關鍵詞:檔案學個人信息權利

朱倩雯 袁愛香 / 新疆大學法學院

1 問題的提出:被遺忘權引入檔案工作與個人信息保護存在沖突

在大數據背景下,信息的記錄變得普遍,而刪除則成為例外。公民的信息在網絡空間中被深度數字化記憶,這使得信息的傳播廣度與速度、信息的安全與利用都超出了個人的掌控范圍。在此背景下,被遺忘權應運而生,其本質是技術發展與法律規制的產物。這一權利以“刪除”為基礎內容,賦予了民眾要求相關機構刪除其個人信息的權利,其目的一方面是為了阻斷公民個人信息的進一步傳播,另一方面是減緩已公開信息對民眾日常生活的影響。[1]尋其本質被遺忘權是基于公民的個人信息自決權而產生的權利,是廣義上一般人格權的延伸。在我國,無論是司法還是實踐中都存在著個人信息披露與過度使用的情形,法院對于此類情形一般持有保守的態度,即缺乏對一般人格權的延伸性解釋,這也使得面對實踐中公民信息相關的案件法院應對的不足。

引申到檔案學領域,作為歷史記憶長期保存的檔案,是否能夠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抑或建立高度敏感個人信息制度引入被遺忘權以保護公眾個人權益,成為研究的重點。從實踐角度看,如何平衡檔案收集與個人信息保護成了一個難題。同時,從理論層面看,檔案的特殊性質與公民的信息自決權存在矛盾。

歐洲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對谷歌及谷歌西班牙訴西班牙數據保護局及岡薩雷斯案作出裁決,要求谷歌公司根據《歐盟數據保護指令》刪除“不完整、不準確”[2]的數據。這一案件引發了關于公民“被遺忘權”的廣泛討論[3]。隨后,我國的“任甲玉訴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侵犯名譽權、姓名權、一般人格權案”被稱為“我國被遺忘權第一案”。然而,法院認為我國民法中未規定被遺忘權這一一般人格權利,原告以被遺忘權為主張要求法律給予的保護的訴求缺乏正當性與必要性,因此原告敗訴[4]。

這一案件讓被遺忘權首次進入我國司法實踐的視野,同時也引發了學界的激烈討論。檔案學學者開始關注如何將被遺忘權應用于檔案工作中。2023年于阿聯酋阿布扎比舉行的國際檔案大會將“信任與證據”作為子議題[5],其中將被遺忘權作為討論的重點。然而,被遺忘權與檔案工作有著天然的對抗性,如何理性平衡個人權益與公共的價值沖突成了一個亟待解決的問題。

2 被遺忘權背景下檔案工作與個人信息保護的沖突表現

在檔案工作中,被遺忘權的實施源于對個人隱私權益的保護。然而,此權利的實施過程中存在一些爭議,主要焦點在于與個人隱私有關的信息混雜在大量的分散信息中,難以進行辨識;同時,由于信息數量龐大且來源復雜,辨識工作非常困難。這無形中增加了檔案管理工作的難度和工作量,引發了學術界關于被遺忘權與檔案管理之間沖突的討論。

2.1 檔案的特殊證據價值與個人信息自我管理沖突

檔案作為人類社會生活中各種直接行為形成的多種形式的具有保存價值的原始記錄,有著無可取代的證據價值。公眾通過檔案對個人及其社會角色進行判斷,同時對一個時期的社會生活有所體察。在這個維度上,檔案不僅是重要的證據,也是時代記憶的留存。但被遺忘權是基于權利人的請求而對相關數據記錄進行刪除的權利,這種“重新開始”對于數據網絡而言是難得的進步[6],卻與圖檔博機構形成了天然的對抗。究其原因,大數據網絡作為新興的媒體并不承擔記憶的職責,個人信息的“申請—刪除”是對個人權益的尊重。相反圖檔博機構有著記憶保存的天職,且個人對于自身信息的判斷主觀性較強,趨利避害的本能使得個人面對自身信息時具有明顯的傾向性。加之,現代技術的發展讓檔案工作進入了新階段,檔案新范式的出現使得檔案收集與個人生活更加息息相關,檔案對于當事人的影響涉及生活的方方面面。隨著現代法律對個人權利的重視,個人對自身信息的管理自然與檔案工作形成了交叉與矛盾,這種矛盾的平衡也是現代法律與檔案學的研究范疇。

2.2 集體記憶的構建與公民個人隱私的沖突

檔案具有長久保存的內在精神,其實質是一種集體記憶或是社會記憶的記錄。這些集體記憶由廣泛的社會實錄和零散的個人記憶組合而成,社會實錄印證個人經歷的真實性,個人記憶又反過來反映社會風貌的方方面面,成為每一個集體記憶的注腳。伊萬·塞克力指出,未來檔案館將會更多地存放個人檔案[7],由此可見個人檔案對于集體記憶的作用不容小覷。而現代信息技術的進步讓公眾每一次的細微行為留下痕跡,法律體系的發展使得個人權利意識逐步覺醒。過度留痕不僅涉及個人敏感信息的泄露而且可能成為公眾生活的負擔,如歐盟“岡薩雷斯案”與我國的“任甲玉案”都在此列。公眾對待自身信息更加審慎,檔案控制權隨即變得復雜化。在信息大量產生和輸出的今天,一方面更多的信息可以被記錄,面向未來的歷史記憶細節將會不斷豐富;另一方面檔案工作主體則需要更加謹慎對待龐雜的信息,對信息的甄別處理、選擇整合成了新的挑戰。如何在集體記憶的構建與個人隱私權之間尋求平衡是檔案學發展需要面對的問題。

2.3 檔案歸檔效率與個人信息自決權的沖突

檔案學引入被遺忘權勢必需要構建完整的被遺忘權體系,但被遺忘權在我國屬于新興權利。雖然我國部分法條已具有了被遺忘權的內在精神,但被遺忘權是否真正納入法律體系還尚存爭議。部分學者主張在檔案工作的前期,檔案收集主體對涉及個人隱私的內容予以識別剔除,但此種方法明顯加重了檔案收集工作的負擔,加之我們處于一個信息大爆炸的年代,個人敏感信息夾雜在零散的信息之中,有的個人隱私信息更是幾個甚至數個信息的串聯,在此種情況下,要求檔案收集主體進行提前識別是不現實的。再言之,我國對個人隱私的范圍較為模糊,更是加重了提前識別的難度。還有部分學者主張將被遺忘權體系嵌入檔案工作之中,通過公眾個人的申請,檔案管理機關的復核刪除,實現個人信息自決權與檔案歸檔效率的平衡,但囿于被遺忘權發展緩慢與個人對自身信息所具有的天然的偏向性,此種方法仍存在諸多問題。以上可見,現代檔案工作中檔案的控制權變得復雜,檔案的收集不只是基于檔案文件的價值,更多的檔案保存機關還面對著多重的檔案保存的風險。

2.4 檔案完整性與前端控制理念的沖突

自數字網絡技術發展至今,公眾進行社會活動的范圍不斷擴大,檔案工作所涉及的范圍也從現實生活擴展到了網絡世界,電子檔案應運而生。與傳統檔案不同,電子檔案依托于特定載體、運行于特定系統,可以記載大量信息,但其結構極其復雜,生態相對脆弱。電子檔案也有其發展形成的特殊理念,其中較為重要的是前端控制理念,即對電子檔案的形成、流轉、歸檔提前規劃,將對電子檔案的控制提前到設計創建之時。相反,傳統檔案的內容控制大多在檔案形成以后,對于收集階段更主要的是對文件價值的認定。被遺忘權產生自數據信息時代,但被遺忘權的運用往往在數據形成甚至公開以后。這就造成了被遺忘權如果直接引入傳統檔案領域可能造成與傳統形式的不兼容,如果介入電子檔案領域則與檔案學前端在控制理念相沖突。如何在引入被遺忘權的同時兼顧傳統檔案與新興檔案形態的和諧統一,又如何面對被遺忘權對檔案完整性的挑戰,其中的平衡必將需要交叉學科的共同研討。

3 被遺忘權背景下檔案工作與個人信息保護的矛盾協調

在信息網絡蓬勃發展的七十余年里,檔案的記憶功能得以充分發揮。然而,隨著法律的日益完善,使得公民的個人權利意識不斷加強,擁有記憶職能的檔案工作不可避免地與個人權利的行使產生了沖突。在此背景下,被遺忘權理論逐漸受到關注,這一理論旨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避免其被不恰當地利用或公開。被遺忘權在檔案工作中的應用為調和這一矛盾提供了契機。為了解決這一矛盾,法學和檔案學需要共同協作,探索被遺忘權在檔案收集工作中的應用,這對于檔案學在現代社會的持續發展具有關鍵意義。

3.1 重視個人權益,構建檔案收集的區分體系

現代法律在保護社會利益的同時,將個人權益也納入保護的范圍。同樣地,檔案控制權的復雜化也是個人權利興起的體現,無論是在檔案工作的前期還是后期歸檔都應當對個人權益予以重視。與個人權益緊密相關的被遺忘權所蘊含的本質精神是“適當刪除,清白歷史”[7],實質上是增加了個人對檔案的控制權,其目的是為個人參與自身檔案管理提供有效途徑。但被遺忘權尋根究底是大數據興起以后被關注到的新型權利,該項權利的啟動是對公眾受到失真信息侵害后的事后救濟,要想避免失真信息的流入勢必要從源頭控制。故而將被遺忘權融入檔案工作,不能是機械化地照本宣科,而是應當將被遺忘權的內在精神融入其中。在檔案收集的前期,需要認識到的是普通民眾與時代名人對于某個歷史事件的參與程度不同,所以對于信息的收集也應當做出區分,避免對公眾信息的過度記錄。對于區分體系的建構需要結合過往經驗,對目標信息進行有效篩查。一方面對過往歷史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記錄,另一方面避免對公眾個人隱私造成的損害。

3.2 多部門協調,明確個人敏感信息的范圍

在檔案工作中,某個信息需要被刪除,除了可能存在信息失真的情況外,還有可能是對個人隱私披露過多。將被遺忘權引入檔案工作的目的之一也是減少檔案工作對個人敏感信息的涉及,但無論是檔案學還是法學對于個人隱私的規定都較為模糊,缺乏統一適用的標準。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了個人敏感信息的內容,《網絡安全法》中規定了個人信息的種類,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則散見于我國《民法典》等法律中。以上可以看出個人信息的界限不甚明了,從而導致后續工作的開展存在困難。所以將被遺忘權引入檔案工作的前提是明確個人敏感信息的范疇,進而才能夠對信息進行分類分級,將屬于個人敏感信息的內容剔除。不過個人敏感信息的界定不是單一學科、單一法律部門能夠獨立完成的,這需要多學科的配合,更需要各個法律間的平衡。只有明確基礎概念的范圍,才能夠更好將被遺忘權的精神內核與現代檔案學相結合,共同架構多主體參與的檔案生成工作。

3.3 平衡公共利益與個人權益,建立利益審查機制

檔案工作本身就是個人權益與公共權益的平衡,現代數字技術的發展使得檔案對個人社會生活的影響進一步擴大,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博弈色彩也愈發突出,在檔案工作中引入利益審查機制或可以成為緩和矛盾的方法。但需要說明的是,檔案工作中利益審查機制的添加并不是孤立的建構制度,而是在檔案識別制的基礎上增加其識別內容。添加后的檔案利益審查機制要求檔案機構對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進行衡量,并承擔個人利益與社會利益的平衡責任。在此制度中將檔案機構作為主體,一方面是因為檔案機構與信息本身無利害關系,能夠做出相對公正的裁量;另一方面檔案機構掌握更多的信息資源,能夠更直觀地對利益的平衡作出判斷。在利益審查機制的建立基礎上,個人可以對涉及其信息的檔案內容提出修改刪除的申請,檔案機構在接到申請后依據申請人的詳述再次進行利益審查,如此可以在檔案生成前與生成后都進行謹慎的酌量,被遺忘權的行使也能夠有的放矢。

3.4 結合我國國情,劃分多主體職責范疇

檔案工作的主體在現今已不再局限于檔案管理機構,檔案類型的增多以及個人權利的覺醒使得更多主體參與到了檔案工作中。此種情況下,各主體間的責任劃分成了檔案學與法學面臨的新的問題。首先需要明確的是主體的類別,在檔案工作中傳統的主體有行政機構、檔案館等,隨著檔案管理工作由先前的實體管理發展延伸到了數字化管理,主體的范圍也進一步得到擴展,各類所有制企業、檔案中介組織以及公民個人都成了檔案管理的新興主體。作為傳統的檔案管理主體,行政機構應當從宏觀上把控檔案工作的發展,及時對相關檔案管理政策作出調整。檔案管理機構應當承擔起更多的社會責任,在檔案工作中對公民的敏感信息進行甄別,在此基礎上進行利益衡量。而公民參與檔案管理則與被遺忘權的引入息息相關,公民通過向檔案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對個人檔案中的失真信息進行刪除,以求參與到檔案管理工作中,維護自身應有的權益。值得注意的是,立法機關也應當發揮其作用,明確個人隱私的界限,以使得檔案工作更好展開。

4 結語

被遺忘權在檔案學領域的熱議是近些年個人權利受到關注的必然結果,如何應對這些挑戰是平衡社會利益與個人權益的核心問題。從利益角度考量,檔案工作需要多部門協調,建立、完善檔案收集的前期工作體系。從主體角度考量,則需要多主體協作完成現代檔案工作的管理。其中還需要立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配合,通過宏觀的調整與微觀的舉措完善相關法規,以條文形式明確各主體的權責劃分,探討個人隱私的界限。如此才能在更好地保障公民合法權益,推動檔案工作的進行的同時,維護社會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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