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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專業技術培訓費用

2024-04-17 06:24劉晉池
人力資源 2024年1期
關鍵詞:技術培訓界定合同法

劉晉池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22條提及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其范圍做出了說明,但從法律實踐來看,該說明尚不足以完全滿足法律理解和適用的需求。為準確界定該項費用范圍,本文對《條例》中的相關條文基于司法解釋進行分析,找出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具有的三個關鍵特征,即“客觀性”“必要性”“關聯性”,進而提出在立法上應當平衡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損益,鼓勵各地制定符合當時、當地專業技術培訓特點的地方規定和行業標準;在適用中應當尊重當事人合意,對培訓費用進行認定時緊扣上述關鍵點,避免被干擾因素混淆。

問題的提出

專業技術培訓是企業培養人才的重要手段。在法律層面,我國在《勞動合同法》第22條中對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做出了規定,但該條內容并沒有明確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適用范圍。準確界定專業技術培訓費用范圍,對勞動者而言,有利于規范解決勞動者參與專業技術培訓后因違約而面臨的違約金糾紛,提高相關勞動者參加專業技術培訓的積極性;對企業而言,能夠減少企業不必要的支出,強化其為職工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意愿。

法律法規中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范圍界定

“專業技術培訓”容易與另一個類似概念即“職業培訓”相混淆。雖然目前準確區別二者確有一定的難度,但為了后續研究的便利,本文在此對其做一個簡單的區分。

首先,根據我國《勞動法》第68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職業培訓是其法定義務”。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對相關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培訓,但并無相應義務。

其次,職業培訓的目的是使勞動者具有從事相應崗位工作所需的基礎知識和基本技能,職業培訓內容以基礎性、普適性為主。對比而言,專業技術培訓的目的是使相關人員能滿足更高的工作要求,即通過培訓使其能進行專業性更強、技能要求更高的工作。

最后,一般而言,職業培訓是面向企業全部人員,相關培訓費用納入企業日常支出的“培訓費”一項。而專業技術培訓針對的是滿足某些條件的特定人員,所產生的費用在財務支出中進行專列。

對職業培訓和專業技術培訓進行區分后,本文接下來將集中討論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范圍。如前所述,與《勞動合同法》配套施行的行政法規《條例》對該范圍做了一定的說明。根據該說明,《勞動合同法》第22條第2款中的“培訓費用”主要包含三類費用,即“用人單位為了對勞動者進行專業技術培訓而支付的有憑證的培訓費用、培訓期間的差旅費用以及因培訓產生的用于該勞動者的其他直接費用”。這一條規定雖然對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范圍做出了解釋,但對于實踐中的認定需求仍然不夠。一方面,“有憑證”這一限制條件不夠具體,對憑證的形式和內容沒有明確要求,容易產生適用誤區;另一方面,“其他直接費用”所指不夠明確,兜底范圍模糊,使人難以理解準確含義。這些問題可能會造成用人單位在勞動者投資方面的損失,降低其培養人才的積極性。

為了解決這些問題,通過司法解釋對《條例》第16條進行分析,是一條行之有效的路徑。根據該條文本內容,可以找出在審查培訓費用時的三個關鍵點:客觀性,即培訓費用確實已經支出;必要性,即該費用的支出為培訓所必需;關聯性,即支出的費用用于相關勞動者。

首先,客觀性的認定就是“有憑證”,那么是否必須要有相關單位簽章的發票才能算有效憑證呢?答案應當是否定的。因為在支付寶、微信支付等移動支付盛行的當下,強行要求紙質發票明顯不現實。在滿足一定條件的情況下,應當認定各種形式的電子憑證均具有與紙質發票同樣的證明效力。這里的“一定條件”指的就是能夠證明該項費用已經實際支出,相關憑證的內容應當有收支雙方的基本信息,如自然人姓名、商戶名稱,以及收付款的基本信息,包括金額、幣種、收付款時間等。至于款項用途,并非憑證必須記載的事項,因為不僅這類標注或備注具有極大的隨意性,而且要求必須注明此類信息也會給支付帶來不便。因此,只要能用合理方式在后續報銷或核實中證明該筆款項已經實際支出,即可以認定憑證的客觀性。

其次,認定必要性應著重判斷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是否符合《條例》第16條規定的三項費用中隱含的目的、要求。專業技術培訓的目的是使受訓者的勞動技能和水平得到提升,非此目的下產生的費用應當排除于培訓費用范圍。以境外培訓為例,出國行程所必需的各項手續費、差旅費,以及在境外培訓時為實現培訓目的而必然產生的住宿費、交通費等,均應列入培訓費用,但不應包含培訓期間的人員固定工資等報酬。而在線上培訓非常普遍的當下,對于哪些新形式的培訓費用可以認定,應當嚴格把握必要性這一關鍵,并參考當地的培訓實際情況綜合考慮。以北京市為例,2020年《北京市高精尖產業技能提升培訓補貼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6章第3項規定了企業申領獲得的補貼資金的具體用途,其中,對于培訓總費用的規定一共列舉了7項費用,包括師資費、參訓人員培訓期間發生的資料費和培訓場地費,等等。從中可以看出,符合用途要求的培訓師課程開發費、教材開發費、課件制作費和培訓軟硬件設備購置費都可以計入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范疇。

最后,關聯性的認定應緊扣“用于該勞動者”和“直接”這兩個點。專業技術培訓一般是針對特定少數人員提升專業技術的專業型培訓,具有較強的對象指向性?!秳趧雍贤ā返?2條中“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與《條例》第16條中“用于該勞動者”互相呼應也能說明這一點。所以,在確定專業技術培訓費用范圍時,涵蓋的費用應當明確指向用于某位或者某幾位參加培訓的人員,并且,對于相關費用的支出,單位和勞動者個人都是明確知道且認可的。而要使雙方均認可,則該費用必須是直接用于該勞動者,即不能將間接費用計算在內。以大型機械制造公司為例,此類公司經常需要從市場引進大型技術設備來滿足大規模生產加工的需要。而新設備往往有配套的操作方式和工作流程,為迅速將其投入使用,設備提供方一般會提供相應培訓。在這一過程中可能會同時制定出設備買賣合同,以及公司與相關人員的服務期協議,前述培訓費用有可能通過合約包含在新設備的購買價款中,也有可能另行收取。對于前一種情形,設備提供方應當出具明確的對賬明細,并在合同中進行具體說明,不能以“設備使用費”或“設備相關費用”等模糊描述簡單概括;對于后一種情形,設備買賣雙方應當在訂立買賣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另行收取的費用金額,并明確賣方提供培訓的形式、時間和具體內容,如涉及第三方提供培訓應當說明是否屬于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明確服務期協議。

對專業技術培訓費用范圍界定的建議

●意思自治

按照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則,契約在締約各方之間有著很強的法律效力。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了相關協議或合同,并且符合《勞動合同法》第22條的規定,那么對于其中專業技術培訓費用條款的效力應予以認定。具體而言,如果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或合同中已明確約定哪些費用應當為專業技術培訓費用,那么應該尊重其意思自治,在界定費用范圍時以此為依據。

除此之外,還有兩點需要注意:一是相應條款對于款項的規定應當采取窮舉式,不能以“等等”或者“之類”等模糊性用語來概括,對于超出范圍的款項是不能認定為雙方合意認可的;二是費用界定的條款應當合法有效,不可存在使合同或條款無效的情形。若在判決或是仲裁過程中有當事人主張合同或條款有效力瑕疵,則其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把握“客觀性”“必要性”“關聯性”

根據本文前述,“客觀性”“必要性”“關聯性”既是根據《條例》進行司法解釋得出的認定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核心,也是在法律適用中司法做出正確判斷的關鍵。一筆款項被認定屬于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其必須有明確的對象指向,目的必須是提升參訓勞動者的勞動技能水平,且必須有客觀合理的憑證能證明該項費用用于該勞動者或該培訓。對于服務期的績效、獎金等福利待遇應當圍繞以上三個關鍵點進行分析,在服務期發放的、作為勞動對價的工資應與專業技術培訓費用劃清界限,在司法裁判中二者不能混淆。此外,行業或者職業的“特殊性”并不是影響費用范圍判斷的因素,亦不能作為裁判的依據。對于當事人提出的屬于或不屬于培訓費用的主張,應當參照民事訴訟的一般證明原則由其自擔舉證責任,不能以“行業特點”或“職業的特殊性”等理由回避用人單位的舉證責任。

●制定地方規定和行業標準

法律具有較強的時效性,一成不變的法律不可能有效滿足社會現實需求。面對不斷推陳出新的專業技術培訓和層出不窮的各式費用,要想準確界定培訓費用范圍,完全依賴已經十余年未變動的《勞動合同法》及其配套行政法規是難以實現的。雖然目前學界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較高位階的法律法規進行修訂或出臺系統性的勞動法典的呼聲很高,但實現仍有較大難度。為了解決當下的認定問題,鼓勵各地制定有針對性的地方規定和行業標準,是一種更具有實際操作性的方法。前文提及的由北京市科學技術委員會、北京市經濟和信息化局、北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北京市財政局聯合印發的《辦法》就是一個很好的例子。地方規定能更好地針對當地專業技術培訓的特點和產生費用的共性對培訓費用范圍的確定做出指導,而行業標準則能在用人單位確實難以提供證據、但已有較大損害事實發生的情況下為法院公平裁判提供參考。需要說明的是,早已不符合社會發展、不滿足因地制宜要求的地方規定在司法適用上應當不予認可。

在專業技術培訓非常普遍且相關勞動爭議較多的當下,如何準確界定專業技術培訓費用范圍是一個極具現實意義的復雜問題。本文從我國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法律淵源出發,以法律解釋為主要手段,結合地方立法實踐,對該項費用范圍的界定進行了系統的討論。雖然保護處于弱勢地位的勞動者是我國勞動法律法規的重要立法目的,但當下對于專業技術培訓費用的認定是否必須向勞動者傾斜有待商榷。在當今經濟形勢下,勞動者在專業技術培訓服務期內違約離職的案例越來越多,在這樣的情形下用人單位在專業技術培訓上的巨額投入往往只換來“人財兩空”的結果。如何在保護弱勢勞動者和考慮用人單位的損失之間尋求平衡,是我國法律工作者在專業技術培訓費用認定中無可回避的重要課題。

作者單位 天津大學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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