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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乙方

2024-04-17 10:17
人力資源 2024年2期
關鍵詞:年終獎獎金期限

離職或長期不在崗的員工,年終獎還要發嗎

春節臨近,公司開始計劃發放年終獎了,想先確認兩個問題,一是已經提出辭職的員工,公司可以不發放年終獎嗎?二是有不少員工今年的在崗時間很少,比如請產假的,請長病假的,工傷停工留薪的,如果和在崗全勤的員工同一個標準支付,很難起到較好的激勵效果,所以想了解一下,對于這類長期不在崗的員工,是否可以按照在崗時間的比例對他們的年終獎進行折算?

年終獎勵是企業根據自身當年的經濟效益給自己企業員工的一種獎勵,屬于企業內部自主管理的范疇。企業可以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給本單位的獎金分配方案,通過具體的條件設定來確定獎金的支付方式、支付比例和支付范圍,企業可以根據員工的業績來衡量是否發放、如何發放。

因此,對于是否不予發放或減少發放,首先要確定,這兩類員工按照企業的獎金制度是否符合發放條件,符合條件的,應當予以發放,不符合條件的,則要進一步判斷制度內容是否合理合法,是否存在“同工不同酬”、明顯不公平等違法行為,如果不存在這類問題,那么則可以不發或少發。

對于提前離職時的年終獎勵問題,如果雙方的約定或制度規定是按照業績來支付年終獎,在勞動者提前離職時,對于已經完成的工作業績,用人單位應當按照比例支付年終獎。如果僅僅只是規定“在發放獎金時已經提出離職或已經離職的沒有年終獎”,那么員工已經明知道這樣的后果仍然選擇主動提出離職,則不符合發放條件,但如果員工是被迫離職,即單位存在類似不足額支付工資、未繳社保等過錯,那么是不應該影響員工正常獲取年終獎的。

同樣,對于長期不在崗的員工的獎金折算問題,一般來說,也需要具體斟酌員工不在崗期間的假期性質問題。員工個人的原因導致的病事假,如果制度中對這類不在崗有具體折算規定,則可以按制度辦理,如果沒有,則會產生歧義,那么出現爭議時,需要按照有利于勞動者的解釋來處理;而如果員工是休產假或停工留薪,嚴格來說,并非員工本人原因,也包括了員工背負的生育社會責任,以及工作導致的傷害,則即使公司有折算的規定,也并不算合理,能否折算是有待商榷的,而如果公司制度對此也沒有具體的明確,那么這類折算一般來說是難以被支持的。

到期未續簽,還能終止勞動合同嗎

我公司有一名員工的勞動合同去年年底就到期了。因為年底很忙,想著也打算和員工續簽,就沒急著處理勞動合同續簽的事情。元旦過后,上層領導突然有架構調整的打算,員工的崗位近日準備取消,因此,公司就不希望再續聘了,可是員工的合同到期后,已經又工作了好多天,那么,現在公司還可以選擇到期終止勞動合同嗎?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 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此,勞動合同期滿后,員工仍然在貴司繼續工作,互相都還有權在合同到期后一個月內要求終止勞動合同關系。所以,如果貴司不希望和該員工續聘,可以盡快告知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決定,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四十六和四十七條的規定,按員工的連續工作年限支付經濟補償。

合同不續簽,是否需要提前通知

我們集團公司有一部分員工的第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即將到期,因為公司去年效益不是很好,人員出現了一定的冗余,所以其中一部分人員將不再續約。由于不續簽的決定做得有點晚,現在臨時通知可能不夠30天了,想請教一下,對于合同將要到期的人員,如果我們想要終止合同,需要提前30天通知嗎?沒有提前30天的話,是否需要支付一個月代通知金?

關于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約是否需要提前30天通知員工終止,目前各地的執行口徑是不太一樣的,存在三種不同的觀點,這可能就是您咨詢的時候發現大家意見不統一的主要原因。

第一種觀點:認為需要提前30天通知,且如果提前的時間不夠,需要按日向員工支付賠償金。主要代表地區是北京市。

《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十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前,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將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協商辦理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手續。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十條規定,終止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的,以勞動者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勞動者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種觀點:認為需要提前30天通知,但沒有提前通知的話也沒有規定罰則。主要代表地區是浙江、湖北、黑龍江、吉林、遼寧等省。

比如,《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第三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

第三種觀點:沒有需要提前30天通知要求的規定。主要代表地區是上海、天津、安徽、江蘇(第二次合同到期時需要提前30天告知員工簽訂無固定期限的權利)等省市。

比如,《天津市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指引》第九條: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決定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可以提前向勞動者發出書面通知(參考使用附件3《續訂勞動合同通知書》),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或期滿后一個月內以書面形式續訂勞動合同。

《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連續訂立了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情形的,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二次勞動合同期滿30日前,書面告知勞動者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綜上,貴公司在終止合同前,建議先梳理下員工工作所在地區的政策,按照當地政策執行即可。另外補充一點,對于有要求提前30天通知的北京市,通知期不足時需要支付的日工資賠償金,雖然本質上是用現金替代通知的時間,但并不是我們通常意義上說的解除合同的代通知金,其計算方式并不相同,前者是需要按日計算的,而后者則不管是否足月都是按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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