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漸進決策理論視角下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主體研究

2024-05-07 16:31胡耀宗
關鍵詞:英才主體政策

李 桓,胡耀宗

(華東師范大學教育學部,上海 200062)

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階段以來,在國際競爭形勢日益復雜、國內經濟發展挑戰不斷增多的宏觀大背景下,教育如何培養拔尖人才成為了社會廣泛關注的話題。早在2018 年,教育部等六部門關于實施基礎學科拔尖學生培養計劃2.0 的意見就指出:應建設一批國家青年英才培養基地,為當前重視拔尖人才培養提供了宏觀政策引領。[1]黨的二十大報告也著力提出了對于教育事業全面提高人才自主培養質量,著力造就拔尖創新人才的殷切希冀。

“十年樹木,百年樹人”,面對著我國拔尖人才持續性斷流、創新型人才嚴重缺失的現狀,我們還應深刻認識到拔尖人才的培養從來都不是一蹴而就的。對拔尖創新人才培養事業系統性認知與培養指導體系的缺失,已然成為我國拔尖創新人才體制完善的重要牽絆與阻滯。[2]重視英才兒童選拔,以一體化視角審視拔尖創新人才培養成為教育界研究的著力方向。但與英才兒童選拔這一政策議題高度的社會關注相比,當前學界對于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主體這一政策執行研究中的核心因素的研究相對欠缺,未能明晰并結合各政策執行主體特點。因此本研究力圖借助四維漸進決策理論,達到厘清英才兒童選拔政策中各政策執行主體特點,促進英才兒童選拔多元協同體系構建的目標。

一、英才兒童選拔研究梳理與回顧

從我國對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主體的相關研究來看,其總體開始于改革開放之后的時期。早期學者所提出的英才兒童選拔方式主要為群眾薦舉與專業人員鑒定相結合;[3]成立專門的遴選小組,依托教育實證數據,系統性的專家組織遴選超常兒童[4]等方式。其后參與英才兒童選拔的主體不斷增加,多所中小學陸續以開設試驗班等形式承擔了超常兒童選拔的任務。而后,基于系統科學視角,主張由學校、媒體、教育部門(科協、婦聯)、家長等多主體承擔選拔責任觀點也逐步形成。[5]總體而言,學校長期以來都處于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研究的核心地位,[6]但2010年后,伴隨我國教育政策的價值取向日趨注重公平,[7]基礎教育階段精英實驗班逐步被取消,與此同時高考與中考階段具有自主招生性質的英才選拔制度陸續被叫停,學校作為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參與主體的核心地位受到挑戰。而與此同時,市場化主體承擔英才兒童選拔的責任的情形則愈發普遍,學科競賽協會、咨詢公司、教培機構等都通過舉辦多種競賽與頒發證書形式的參與英才兒童選拔規則與標準制定,但伴隨2021年“雙減”政策的推行,市場化主體的參與亦趨于停滯。

總體來看,當前我國存在著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主體的價值取向與標準有待糾正,[8]現行政策制度下英才選拔的責任主體與權力分配模糊,難以適應社會需求[9]等尖銳的問題。因此借鑒西方國家的成熟經驗顯得尤為必要。澳大利亞的多元主體參與機制,[10]以色列建立專門政府選拔機構負責政策與標準的制定,[11]與新西蘭廣泛設立專門研究機構為選拔機制提供智力支持[12]都對我國的相關政策執行主體研究具有顯著的借鑒意義。

二、現有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主體特點

教育執行作為教育政策生命周期中的關鍵部分,值得重點關注。而政策執行主體一般界定為直接或間接參與政策執行的個人、主體或團體。[13]由于教育政策特別是教育考評選拔政策執行通常較為復雜,因此我國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主體日益呈現多元參與與網絡化交織趨向,即政策執行主體所涵蓋的范圍伴隨著社會發展不斷擴大,在傳統認知中的國家政府機關與學校之外,私營機構、中介組織與公眾也開始參與到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中并持續發揮著自身的獨特影響力。本文在借鑒已有學術成果[14]的基礎上進一步結合國內外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實踐,將可以承擔執行執行責任的主體依據其特點分為五類并呈現如下。

(一)權威的執行主體——政府機構 從影響力角度來看,在我國公共政策執行領域,特別是涉及到教育考評與人才選拔這一關系國家穩定繁榮政策的實施,通常由政府居于核心執行地位。具有權威特性的政府組織不僅能夠左右政策的執行方式,還可以通過一系列政策工具調節資源分配,從而決定不同政策主體參與政策執行的程度與責任。從歷史進程角度來看,以教育部、各地招生考試院為代表,政府機構作為我國人才選拔政策的執行主體不僅具有較為豐富的實踐經驗,其選拔結果也可以在政治權威的背書下獲得較高的認可度,從而有利于新選拔制度的迅速被社會認可。2012 年,為了順應我國招生考試改革不斷深化的需要,我國適時進行了機構創新,成立了國家招生考試指導委員會這一具有半官方性質的政策研究機構,進一步推動了政府組織政策執行過程中權威性、代表性與專業性的結合,展現了政府組織在教育政策執行上的獨特優勢。

(二)能動執行主體——各級院校 各級學校在以英才兒童選拔為代表的人才選拔政策執行中具有著較為特殊的地位,其處于市場機構、家長、非盈利教育組織與政府組織執行影響力的交匯點。一方面各級學校在我國長期的教育實踐中普遍被認為應具有選拔英才兒童的自主權,從而便于學校能動的建立選拔英才兒童的長效機制。[15]另一方面以中小學為代表的學校作為人才培養機構,又會受到人才選拔政策執行能動的制約與指揮。因而其在本研究中被視作能動的執行主體。

但同樣也應看到,在政策實踐中不受約束的倚重學校作為政策執行主體必然會因為其自身的產權性質、地區競爭情況等能動的執行英才兒童選拔政策,一方面各級學校會依托人才自主選拔權基于為英才兒童選拔政策構建帶來創新的不竭動力,但另一方面又可能借助英才兒童選拔自主執行權加劇校際、區際與不同類型學校間的差異,無疑會與當前社會追求的教育公平目標相背離。

(三)專業的執行主體——教育智庫與教育咨詢機構 西方最早對于英才兒童的選拔正是依托于教育咨詢機構所編制的相關測試與量表。[16]由此可見,引入教育智庫與教育咨詢機構這樣專業的的非盈利性教育作為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執行主體有利于豐富英才兒童選拔工具,體現前沿選拔思維與理念,彌補政府科層制缺陷與學校相對功利和專業性不足的弊端。但當前我國教育智庫與教育咨詢機構普遍存在著獨立性不足、社會影響力不足與執行能力欠缺等問題,[17]缺乏美國天才兒童聯合會(AAGC)這樣發達的英才兒童專項研究非政府組織。同時與西方發達國家的教育智庫與教育咨詢公司可以承擔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全流程執行的水平相比,我國教育智庫與教育類咨詢機構尚存在著較大的差距。

(四)競爭的執行主體——市場機構與行業組織

在以美國為代表的歐美國家中,基于市場化機制運作的標準化與個性化考試對于英才兒童的選拔起到了較為重要的作用。與政府組織可以依賴公權力進行背書不同,依托市場機制的第三方評測機構則致力于不斷地分析與改進自身測評工具,高效完成分選任務,從而實現提升自身權威性的目標,以避免被市場淘汰。同時我們還應看到,英才兒童的選拔不應僅限于學術型人才,引入行業組織成為職業教育方向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執行主體同樣具有較為重要的意義。作為基于政府、市場、企業之間的協商關系而形成的合作團體,依托中介性質的特點參與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執行,一方面有助于在選拔標準制定與政策執行中精確及時的反映企業的用人標準,融入業界一線的選拔內容,助力英才兒童在職業教育發展路徑上有據可循,另一方面有助于匯總企業需求,集中與政府組織等權威性政策執行主體溝通,在政府、企業、院校在選拔英才兒童政策執行環節實現多元主體協同執行格局的實現。但與此同時,以市場規則為準繩,在利益最大化原則驅使下的市場機構與行業組織在當前我國政策執行監督與評估政策相對缺乏的環境中深入參與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無疑會帶來衍生的社會公平缺失與舞弊滋生等問題。

(五)自利的執行主體——家庭與社會媒體

2021 年10 月我國頒布的《家庭教育促進法》中指出,以家長為代表的家庭成員有責任幫助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成才觀,引導其培養廣泛興趣愛好、健康審美追求和良好學習習慣,增強科學探索精神、創新意識和能力,展現了對于家長這一群體參與英才兒童選拔的合理性。從歷史角度與國際比較視野來看,以家長為代表的家庭成員由于具有英才兒童鑒別的先發優勢和深入了解機會較多等特點,也廣泛地被視作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有效執行主體。但毫無疑問,出于自利價值動機,以日常觀察為主要選拔手段的家庭成員在政策執行過程中顯然缺乏權威性、專業性與客觀性,其與社會媒體一同,更多的是以家庭自薦、社會新聞報道的形式成為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的有力補充。

三、四維漸近理論模型: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主體分析

本文所選取的政策執行主體分析理論模型為四維漸進理論模型,其由傳統的漸進分析模型完善而來,分為歷史、目標、結構與績效四個維度來對政策進行立體考察。[18]其中歷史維為“向前看”,重點考量政策的路徑依賴與發展歷史,契合漸進決策思維,具有較為濃厚的保守主義政策審視視角。結構維則側重于“向外看”,重點關注政策外部嵌套環境的作用,從主體間相互作用思考政策執行主體選擇的利弊得失。而目標維則“向前看”,是四維漸進模型與傳統漸進理論“漸進調整”的最大創新之處,注重從戰略規劃角度構建政策執行主體的相對關系。最后一個維度則是“績效維”,注重對成本效益進行分析,遴選高效合適的執行主體完成英才兒童政策的人才選拔目標。

(一)歷史維:新舊政策的沿襲 英才兒童選拔相關政策的變動之所以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一個重要的原因則是經歷了選拔之后所獲得的英才兒童身份標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干預教育資源的獲取與分配,客觀影響教育公平目標的實現。也正是出于維護社會公平考量,在改革開放特別是新世紀以來的歷史進程中我國的教育政策演進邏輯始終秉持著公平優先、兼顧效率的價值導向。因而想要在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推進過程中貫徹教育領域公平至上的理念與原則,不讓英才選拔成為階級利益傳導的踏板,從而以漸進步伐對各參與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主體進行賦權,離不開在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過程中對政府組織的主體地位的突出。堅持政府組織的權威指導地位,有助于利用政府權威實現新政策的平穩實施,依托政府機構的廣泛影響力與豐富的政策執行資源,進而建立包含各地區、部門與各執行主體的協調執行框架,為新一輪的政策漸進探索奠定框架。

同時,考慮到政策制定過程中始終被重視的成本—收益原則,英才兒童選拔盡管對于多方社會主體來說都具有較為顯著的收益效應,但在當前的國際競爭形勢下,英才兒童選拔因其較強的外部性效應與較長投入周期,在具體執行層面應被視作國家人才發展戰略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依托法律與法規明確各級政府組織在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的核心主體地位,由政府組織積極調配政策執行所需資源保障充分實施更為合理。

(二)結構維:政策環境的影響 而基于結構維對于宏觀政策環境的審視,過去二十余年來伴隨著教育能否商業化,市場化主體與機構能否參與人才選拔無疑產生了諸多爭論。從中央層面到地方試點,引入市場化第三方評估機構的多數嘗試都陷入了“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困局。特別是在“雙減”政策出臺后,各級政府在涉及引入第三方市場化機構參與教育評價、人才選拔等方面時更加謹慎。學界方面對于如何有機借鑒西方模式,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市場化機構參與英才兒童選拔的討論也近乎空白。因此依托漸進模式視角來看,當前政策環境下不應過分倚重市場化機構,而應著重思考如何構建第三方市場化機構的與政府、學校間的信任溝通體制,建立針對市場化機構的強有力的監督評估與追責制度,盡力避免因為部分市場化機構因監管缺失、過分凸顯追求短期利益的動機,進而使整個英才選拔體系掉入“塔西佗陷阱”的情況出現。

而從英才兒童選拔政策整體視野來看,我國之所以在較長的時間內未能建立較為完善的英才兒童選拔機制,一是由于過多的選拔環節由權威官方機構執行,促使英才兒童成為一種外顯身份,并更多地獲得了教育資源的傾斜,而英才教育本身促進兒童快速發展的本身意義卻被顯著淡化,并最終被大眾人才選拔體制同化。[19]二是受限于我國政府官僚本位制的限制,政府組織與市場機構的溝通意愿往往有限,政策難以適應社會的快速變化。三則是英才兒童選拔對于政策執行主體的執行能力與執行資源要求較高,地方政府間的區域差異無疑是導致政策執行偏差甚至失敗的重要原因。而想要打破這一桎梏,就應在當前階段堅定強調政府作為英才兒童選拔主體的同時,注重引入教育智庫、教育咨詢公司等專業非盈利性團體,依托其相對獨立的地位,對政府、市場機構承擔政策執行責任的的全流程進行質量監督、利益平衡與專業性支持,發揮其作為專業性政策執行主體的作用。

(三)目標維:政策目標的約束 任何政策執行主體的選擇與決策,都離不開政策目標的約束與調試。因此從目標為角度來看,明確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目標對于我們選擇合適的政策執行主體具有重要的意義。

2021 年,我國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重申發展更加公平且高質量的教育是我國當前教育工作的重要政策目標。因此需要明確的英才兒童的選拔不僅不是對于教育公平的破壞,反而是對于教育公平內涵更加深刻的理解,英才兒童選拔的深層次內涵是給予受教育者高度契合而個性化的教育,其一方面有利于特殊人才的培養,另一方面有助于借助甄別與選拔高效調配現有教育資源。而想要構建具有動態、長效特征的英才兒童甄別篩選體系,離不開基層學校的廣泛參與。首先學校作為包括政府組織、家長與兒童在內的多個主體意見與實踐的交匯點,讓其作為承擔英才選拔政策的參與者有助于克服單獨依賴數次考試僅能獲取選拔對象某些時間節點上部分能力的弊端,更可能在大數據與考評工具進化迭代的基礎上,依托全流程選拔,提升選拔政策執行的精準性,推動教育高質量公平的實現。

與此同時,借助對于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執行,有利于增強學校辦學自主權,借助對不同類型的英才兒童選拔標準踐行與追尋,得以進一步構建校園特色,實現依托英才教育的院校差異化發展打破既往我國教育“千校一面”的不利形勢,在實現持續創生高質量教育資源的同時打造特色化、多樣化的中小學。因此在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主體框架構建中應充分賦予各級學校主體參與選拔政策執行的空間,充分體現院校主體地位。

(四)績效維:成本效益的考量 立足于漸進政策演進模型視野,對于政策執行一個重要限制無疑是成本效益的考量,過高的執行成本無疑是政策執行不力的重要潛在因素。因此漸進決策的一個重要內涵則是政策決策應經過縝密的成本-效益考量。而以家長為代表的自利型政策執行主體的積極參與在政策成本-效益衡量中具有顯著優勢。這一類自利性主體雖然具有選擇客觀性較低與專業性有待提升的弊端,但其出于對于自身利益的充分考量,有著較高的參與政策執行的意愿和較為廣闊的宣發覆蓋面,積極鼓勵家長與社會媒體等自利性主體以英才兒童自薦、公開新聞報道等形式參與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執行,有助于進一步提升未來政策的覆蓋面與影響力,并進一步介于政策支持資源的利用效率,實現成本—效益的最優抉擇。

綜上所述,通過四維漸進理論模型,經過對歷史、目標、結構與績效四個維度的綜合考量,我們初步得出分析結論:即在英才兒童選拔的政策執行主體網絡中,應堅持政府組織的權威主導地位,重點發揮示范作用,用好命令、授權與自主執行等工具,積極履行“元治理”責任,并對政策執行所需資源予以保障。而以蓬勃發展的教育智庫與初具規模的教育咨詢公司為代表的教育非營利性組織理應成為政策執行主體的重要補充,促進部門、區域間政策執行知識資源、人力資源的合理流動。而營利性市場主體則在當前社會環境下應謹慎參與英才兒童選拔,更應著眼于建立有效的市場主體監督、溝通與評估機制,通過校外活動成績參考、政府購買社會服務等形式為多元主體決策提供參考與輔助,有機參與英才兒童選拔政策的自發演化。而對于各級培養院校,則應該較為廣泛的賦予其執行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的權力,并以此帶動個性化培養方案與對特色化辦學的探索,實現英才兒童選拔政策與其他教育政策的耦合并進。同時在漸進政策演化視角下,應善于調動自利性主體的政策執行參與積極性,肯定其參與選拔政策執行的合理性,從而擴大政策影響力并提升政策執行效率。

四、政策建議

(一)依托專門機構建立跨政府組織地區協調機制 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與常規人才選拔政策執行相比,具有相對獨立性與整體性程度高的特點,這無疑對以政府組織為代表的權威型政策執行主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一方面意味著需要更為充分的專業人員等政策執行資源予以保障,另一方面則需要構建跨越多政府部門的協調機制,促使整體選拔制度高效運轉,而不因地區的執行偏差導致教育公平受損。因此,立足于英才兒童選拔政策作為國家人才政策的一部分的重要地位,以法律為保障,充分借鑒英才兒童發展經驗較為豐富的國家如新加坡與以色列,在對應層級的教育政府部門下建立諸如“高才教育處”或“英才教育司”專職負責在政府部門與地區間協調平衡就尤為必要。

(二)善用信息技術,提升各主體政策執行能力 當前英才兒童選拔成功的關鍵在于能否利于兒童個性化與系統化發展,隨著大數據技術的不斷發展使得以學校為代表的政策主題有可能進行全流程評價與選拔。但多主體參與選拔政策的執行必然會導致一定程度的數據信息交疊與重復選拔問題,如何使現有信息技術使用不僅僅局限于大數據記錄與篩選的初級階段,走向綜合評判與選拔結果互認的關鍵在于打破不同主體所掌握數據的壁壘,逐步消除數據孤島,最終實現信息技術加持下的高效選拔與合理分工。同時面對地域間與主體間執行能力的差異,運用信息技術可以實現遠程測評與能力構建,可以推動相對落后地區政府與執行力不足主體執行能力提升,切實保證政策高效實施。

(三)秉持激勵相容原則,發揮多主體參與優勢 通過歷史梳理與國際比較視野的綜合分析不難看出,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的成功離不開多方主體的積極參與和對選拔手段的豐富,但想要構建一套運行良好的體制離不開合理的正向激勵體制。而激勵相容原則作為在實踐中被廣泛運用的指導思想,值得我們在提升參與執行主體積極性上予以運用,如對于參與英才兒童選拔政策執行效果顯著的地區與學校給予中學或高等院校一定“指標到?!泵~,或對政策執行中發揮顯著作用的社會組織與機構以政府認證或以經濟社會聲譽、利益作為績效激勵,將多元主體盡可能納入激勵相容框架中,調動其積極性進而充分發揮多主體參與的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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