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惡意犯罪,低齡不是“脫罪”的理由

2024-05-07 15:55張帥韓東起
祖國 2024年6期
關鍵詞:核準殺人嫌疑人

張帥 韓東起

近日,“河北邯鄲3名初中生霸凌同學并將其殺害掩埋”的消息引起社會關注。據此前媒體報道,三名犯罪嫌疑人在殺人第二天,仍若無其事地到學校上課,其手段之殘忍,反偵察意識之強令人震驚。涉事3名初中生聯手用鐵鍬活活將受害人打死后,又把尸體埋在了另一個村子的廢棄蔬菜大棚內,毀尸滅跡。受害者家屬找到其中一個嫌疑人家中時,他還在床上淡定打游戲,并給了誤導信息。以至于在警方調取三人與被害人一起出現的監控后,三人最初仍矢口否認見過被害人……三名嫌疑人作案手段之殘忍、心思之縝密、應對詢問之冷靜,超過了常人對十三四歲孩子的認知,甚至超過了公眾對人性底線的判斷。日前,當地警方在接受央視新聞采訪時表示,犯罪嫌疑人殺人前已挖坑,系有預謀作案。目前,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該案正進一步審理當中。

據新京報報道,3月10日下午,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13歲初中生王某某失聯。記者從王某某家屬處獲悉,11日,王子耀的遺體在北高鎮張莊村一處蔬菜大棚內被發現,埋尸地距離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過100米,涉嫌殺害他的是同班同學。3月14日,記者在案發現場看到,蔬菜大棚內雜草叢生,曾經埋著少年的坑長約1米,寬約60厘米,已被填平。東、西、南三面被麥田地包圍,北面緊鄰村民家。記者走訪了解到,三名犯罪嫌疑人也都是留守兒童,父母均在外務工,他們平時和爺爺奶奶生活在一起。記者還從公安部門獲悉,本案的3名犯罪嫌疑人均已滿十二周歲、未滿十四周歲。河北省公安廳、邯鄲市公安局已派出法制部門專業人員,赴肥鄉指導偵辦此案。

3月17日,河北省邯鄲市肥鄉區聯合工作組發布情況通報:3月10日,邯鄲市肥鄉區初一學生王某某被殺害。案件發生后,肥鄉區公安機關立即開展偵破工作。3月11日,涉案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獲,現已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司法機關將對犯罪行為依法予以懲處。案件發生以來,相關部門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屬安撫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進行。

近年來年紀輕、犯重罪的惡性案件,并非孤例。2019年遼寧大連“13歲男孩殺害10歲女童案”、2021年陜西勉縣“13歲少年殺害6歲男童案”、2023年湖北荊州“未滿12歲男孩殺害4歲女童案”,一次次挑戰公眾的認知。每每發生此類案件,輿論除譴責“小惡魔”外,關注的焦點大多圍繞懲處展開。

對此,根據目前的報道和描述,三名嫌疑人以故意殺人的目的,實施危害行為并且殺死被害人,涉嫌故意殺人罪。嫌疑人為初中生,年齡范圍在12歲到14歲之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依據現行法律,未成年人犯罪,年齡是量刑的重要依據。簡單概括而言,犯罪嫌疑人如果年滿14歲,肯定會受刑事追究;年齡滿12歲不滿14歲,有受追究的可能;不滿12歲,不會受到刑事追究。本案中,三名嫌疑人的具體年齡雖尚不明朗,但依據受害人13歲、與三人是同學關系等信息,可以推斷:三人正好卡在刑事追責的關鍵節點,如不滿14周歲,則達不到法律“必定刑事追究”的條件。這正是輿論擔心的一點。

但法律畢竟不是僵死的條文,尤其是涉及特殊情節、特別性質時。對于未成年人,法律也不是一味袒護,而是在保護和懲戒之間謹慎地保持平衡。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將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由十四周歲降低到十二周歲,并附加了一個程序性限定條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這意味著只有經過最高檢核準追訴,案件才能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經過審判定罪量刑。由于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如果構成重罪且情節極其惡劣,最高可被判處無期徒刑,送入未成年人管教所(相當于未成年人監獄)服刑。

最高檢在今年3月再次明確提出,對于實施嚴重犯罪、性質惡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懲治、該嚴則嚴。立法與時俱進,順應了未成年人犯罪率增高、年齡走低的趨勢。本案能進入刑事程序,也恰恰說明,法律不為低齡犯罪留兜底,年齡并非“小惡魔”的擋箭牌。

具體本案三名嫌疑人均是未成年,可見現在只能以故意殺人罪的罪名刑事立案,按照刑法規定,12歲到14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犯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并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才能夠追訴。至于面臨的刑事責任,最高為無期徒刑。但如果服刑時表現良好,按照法律規定,不能限制減刑。比如假釋的話,不能低于服刑刑期的一半。如果最高檢沒有核準追訴,案件就要退回到行政系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有關規定進行專門矯治教育,送到專門學校,設置專門場所,進行閉環管理。因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故其造成的民事賠償等責任由父母、監護人承擔。具體到本案,被害人家屬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嫌疑人的父母、監護人應該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對此,央廣網發表評論指出:

在這起事件中,施暴者年齡之小,殺人毀尸手段之殘忍令人發指,也令人深思。究竟是怎樣的心理狀況,造成這些孩子的殘暴行為?被殺害的孩子疑似長期遭受霸凌,若學校早有關注并加以干預,不至于出現如此悲劇。

很明顯,施暴者的監護人和學校是失責的,必須追究相應責任。案件正在調查中,公眾期待案件盡快有調查結果和公平公正的處理結果,給受害人家屬一個公道。唯有依法懲惡,才能揚善,才能捍衛社會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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