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論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困境及其應對

2024-05-10 20:40陳子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北京100038
貴州警察學院學報 2024年1期
關鍵詞:習慣法規范化少數民族

陳子盼(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偵查學院,北京 100038)

習慣是文化的一部分,少數民族習慣是少數民族文化的應有之義。習慣法是維持與調整某一社會的組織、群眾及其成員之間相互關系的習慣約束力量的總和,是由該組織或群體的成員處于維護生活和生產需要而約定俗成,適用一定區域的、帶有強制性的行為規范。[1]習慣法是習慣的一部分,但是又不同于習慣,[2]而是習慣上升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范,具有規則的內在與外在面向,成為指引實踐的正當性理由?!傲晳T法是一種具有確定性、群體性、強制性和規范性的習慣?!盵3]少數民族習慣法對于少數民族的生存與發展息息相關,維系著民族性格與民族精神。作為非正式制度規則的民族習慣法在民族地區,發揮著解決社會糾紛、維護社會穩定的功能,[4]是少數民族生活中的“活的法”。相對于國家法或制定法而言,少數民族習慣法具有民族性、區域性與多樣性,導致少數民族習慣法在發揮維系民族認同、公序良俗的同時,與國家法并不完全統一。在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產生沖突時,基于民族性格與心理,規避國家法的情況時常發生。

少數民族在文化中的習慣法感知,與具有強制力與規范性的國家制定法并不完全統一。一方面,少數民族習慣法保留較多的民族傳統文化。在漫長的歷史發展中,少數民族文化不斷深入民族生存習慣,成為習慣法得以形成的基礎。民族傳統文化盡管存在優良部分,也存在有違法治的部分。另一方面,國家法對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認可與吸收不足。國家法追求普遍性與整全性,以強制力保障實施,成為執法、司法與法律監督等運作的制度基礎。具有多樣性與民族性的少數民族習慣法,并不具有在一國之內普遍適用的實效性,因而無法被國家法所采納。對于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立場主要包括兩種,一是主張人類社會從低級向高級進化,并且這種發展有規律可循,以少數民族習慣法為基礎,可以推斷人類社會的法律發展史;二是主張社會法律二元論,習慣法與國家法并立,以此為基礎論證習慣法的合理性。[5]

“歷史的條件使我們得以看到這些習慣法制度與高一級的法律制度接觸——有時是粗暴的接觸——所產生的后果”[6]。因而有必要規范少數民族習慣法,促進少數民族習慣法及時更新,是現代法治文化的組成部分。在民族法治的過程中,深化國家法的制度與規范性要求應同民族地區的實際情況相協調,尤其注重發揮少數民族的習慣法作用,對于提升民族地區的法治公信力與權威性具有意義。在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產生沖突之時,尋求合情合理合法的方式予以平衡,在習慣法與國家法的相互關照下,找到促進民族習慣法規范化的方式。

一、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要求

民族習慣法是指少數民族生產生活中發揮普遍約束力的習慣,上升到民族的民間規范層面,成為生活中發揮實效的“活的法”。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要求主要在于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要求、權威性要求、良法善治要求、習慣法文化的更新要求。

(一)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要求

民族習慣法對少數民族的生活產生約束力,作為一項民間規則,其不同于國家明文規定的法律條文與制度。但是,并不因此導致民族習慣法讓位于國家法,國家法的強行介入可能給少數民族造成文化與心理影響,為了避免國家法給自身造成損失,出現了規避國家法的現象。與此同時,以國家法為核心的法治化要求,并不因為少數民族的特殊身份,而享有服從例外。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沒有哪個人或哪個民族可以凌駕于國家法律之上。尤其是在大力建設法治國家、有效推進依法治國的大背景下,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不可或缺。對于一國而言,法律得到大多數人的服從,而人們服從的法律本身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才能實現法治,這對少數民族同樣適用。少數民族習慣法只有在不違背國家法治的前提下,才具有合法性基礎,才能在民族法治中發揮積極作用。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在于將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治相協調,將有助于民族法治的民族習慣法,通過立法程序上升為民族法治或國家法治的組成部分。例如,傳統瑤族刑事習慣法中某些觀念與中國當前刑事制定法理論與實踐存在部分脫節和沖突,所以有必要強化國家刑事司法效用,摒棄瑤族刑事習慣法的落后糟粕之處,使之與刑事制定法互相對接、融合。[7]

少數民族習慣法主要來自于特定民族的歷史與文化,受到該民族的遵循,并且成為實踐的規范。但是習慣法存在不足,尤其是其具有的差異性與爭議性,使得其在民族法治中難以明確,在立法、執法與司法中,難以獲得法律證成與適用??梢?,民族習慣法雖然在民間活動中具有一定的約束力,但是在沒有實現法治化的情形下,其作用無法發揮,也無法在依法化解糾紛中予以適用。此外,民族習慣法的模糊性制約民族習慣法發揮積極作用,也成為困擾民族習慣法有效性的障礙。通過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使得民族習慣法得以明確化、精準化,從而促進少數民族習慣法在法律實踐中予以適用,促進糾紛化解與維護民族的公共秩序。少數民族習慣法貼近民族文化與民族生活,為民族群眾提供良好的可預期性。通過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促進民族習慣法與國家法治的協調統一,是民族法治的應有之義,也是促進民族習慣法作用的有效方式。

(二)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權威性要求

民族習慣法主要通過民族文化與輿論的方式發揮規范作用,其具有的權威性時常受到挑戰。當民族習慣法在少數民族群體中發生爭議,欠缺可以化解爭議的專門機關,無法化解民族習慣法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而存在的困境。在強制力與規范后果上,民族習慣法缺乏強大的威懾力,帶來違反民族習慣法的成本不高等問題。民族習慣法依據民族群體的主觀認同,其穩定性來源于特定的文化語境,當該文化發生改變,將直接影響民族習慣法的權威性。伴隨人口遷徙與民族文化的交流,少數民族文化處于變化之中,使得民族習慣法的權威性面臨挑戰。與此同時,少數民族在習慣法的權威性不斷喪失的背景下,其民族性格與民族精神的特點不再明顯,并不利于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也不利于維護少數民族的文化權利。

蘊含于民族習慣法中的公序良俗,是少數民族優秀文化的代表,增強其權威性有助于提升民族的認同感與親和力,給民族文化的發展提供動力。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權威性不僅在于少數民族同胞自覺維護本民族的習慣法,提升民族習慣法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還在于采用合理有序方式推進民族習慣法的權威性與公示效果,促進民族習慣法在化解民間糾紛、維護民族團結中的實際效果。當民族習慣法符合少數民族同胞的利益需要,并且在實踐中有效運作,才能提升民族習慣法的權威性,促進民族文化的保護與民族性格的彰顯。同時,少數民族習慣法規范化之后,才能推進優秀的民族習慣法的司法化。有學者研究認為,現階段民族習慣法主要由基層法院法官在處理農村地區民事糾紛時以調解的方式進行適用。司法適用存在的問題是在法律體系中法源地位的確立。少數民族習慣法法源地位的國家認可有充分的法理基礎,在我國法律體系中也有相應的規范依據和制度空間[8]。但是,程序法中還缺乏引入和證明,實體法上缺乏明確統一的裁量標準,法官對民族習慣法的理解程度各異??梢?,有必要“加強習慣法律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立法司法活動中確認其效力與地位,以充分利用本地制度實現提高司法效率,妥善解決社會矛盾?!盵9]

(三)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良法善治要求

民族習慣法不能脫離良法善治的要求,一旦違背良法善治,民族習慣法將缺乏正當性,不利于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符合良法善治是民族習慣法規范化的基本目標之一。民族習慣法包括優良的文化傳統,同時也包括落后的文化內容,民族習慣法并非總是符合良法善治。當民族習慣法違背良法善治要求,即便在實踐中得到遵守,具有一定的規范作用,但是其在根本上并不利于民族的生存與發展,也不利于維護公平正義價值追求,將損害本民族的根本利益。在良法善治的根本原則指導下,民族習慣法中落后的部分應被限制,不應將其視作保護與傳承的對象。此外,忽視民族習慣法中的優良部分,同樣不值得推崇。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優良部分,符合公序良俗、善良道德的要求,應得到傳承與弘揚。發揮優秀民族習慣法對民族社會生活的規范作用,不僅能補充國家法制度與規范的不足,而且有利于提升少數民族同胞對國家法治的認同感。

少數民族習慣法來源于民族生活,在漫長的歷史階段中得到確立,并且獲得少數民族的認可,成為少數民族文化的一部分。當民族習慣法欠缺良善性格,給本民族的健康發展帶來損害,必須有效規范民族習慣法。當民族習慣法中的優良部分,符合民族利益與善治需要,則應進一步提升民族習慣法的社會規范效果,促進其發揚光大。以良法善治為標準的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給民族習慣法設立評價標準,從而能夠有效區分民族習慣法的優劣,促進優秀民族習慣法引領民族文化發展。

(四)少數民族習慣法文化的更新要求

文化雖然具有一定的獨立性,尤其是在長期的民族文化實踐中流傳下的民族習慣,具有較強的生命力,從而成為本民族根深蒂固的思維方式,指引本民族的行為。但是,民族習慣法作為文化的一部分,并非靜止不動,而是處于發展變化狀態。文化的更新與變遷成為民族習慣法不得不面對的問題,當民族習慣法不符合時代需要,不足以獲得民族的內在認同,民族習慣法將失去權威性與規范作用。由此,有的民族習慣法被淘汰,不再成為本民族的行為指引。例如,我國某些少數民族保留的一夫多妻或一妻多夫制,在新中國成立之后,已經發生較大改變。尤其是在婚姻法的指導下,民族婚姻習慣法更加傾向于一夫一妻制。文化更新是民族文化發展進步的根本要求,不斷促進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時代性,更新民族習慣法中的落后內容。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同時也是文化更新的過程。將不符合民族根本利益的民族習慣法予以更新,用符合現代法治精神的內容給民族習慣法注入新的活力。

伴隨著民族文化的交流互動,民族習慣法的更新與發展成為時代的主旋律。不同民族的文化交流,使得本民族能夠切身體會到其他民族的文化,感受到民族習慣法的差異,從而形成視閾反差與文化比較,給本民族學習利用其他民族文化創造契機。在人口遷徙頻繁、互聯網文化交流的驅動下,民族文化不可能處于封閉狀態,包括少數民族習慣法在內的民族文化面臨緊迫的更新壓力,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符合民族文化發展的大趨勢。民族習慣法的規范符合民族文化的更新要求,是民族習慣法文化發展進步的要求?!皬目偟臍v史發展趨勢來講,當代中國習慣法是一個漸行不息的長程,既有對固有習慣法的萃取與摒棄,又有對國家法律和外來習慣法的批判與吸收,也有新的習慣法的生長”。[10]

二、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障礙

少數民族習慣法與本民族的生存發展息息相關,促進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具有必要性,但是實現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并非易事。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在現實中面臨困境,集中表現在傳統文化的消極約束、民族習慣法的歷史性、民族法治的文化欠缺以及民族習慣法的價值障礙。

(一)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傳統人治文化

在我國,民族習慣法屬于傳統中華文化的組成部分,保留著較強的傳統倫理道德,尤其是其中的家族本位、男女有別、禮法文化等,使得民族習慣法殘留較為明顯的人治文化。民族習慣法中的糾紛化解,大多依靠鄉賢、族長等來進行化解,并不以法律規范為核心依據,對法律途徑化解糾紛方式保有一定的距離感。傳統人治文化在民族習慣法中的殘留,是長期的民族文化的基本背景。改革開放之后,伴隨依法治國的努力,已經使得民族習慣法中的諸多內容得到規范化,祛除其中不符合法治精神的內容。但是,民族習慣法作為民間法,在很大程度上影響特定民族區域中的行為選擇,人治文化依然困擾著民族習慣法,阻礙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與法治文化相比,人治文化的最大弊端在于其缺乏有效的規范化,因而難以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人治文化保留的差序格局與不確定性,給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相對依靠人際關系來處理民間矛盾與糾紛,與現代法治文化并不完全統一,成為制約民族習慣法規范化的障礙之一。

民族習慣法具有的自發性,使得人治文化深入民族文化,難以在短期內得到有效更新,導致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困境。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首要內容便是實現法治化,但是民族習慣法中的人治文化與法治文化存有張力,無疑給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帶來困擾。一方面,民族習慣法在生活中發揮“活的法”作用,具有一定的行為指引與評價作用。有效發揮民族習慣法中的優良部分,不僅有助于實現法治對民族地區的治理效果,而且便于少數民族同胞在民族法治過程中提升獲得感與認同感。另一方面,民族習慣法中的人治文化,使得民族習慣法對現有法制保有一定信任危機,因而難以完全融入到法治軌道。促進民族習慣法的法治化,也因此面臨困難。

(二)少數民族習慣法的相對獨立性

少數民族習慣法存在歷史性與民族性,也存在相對的獨立性。經歷了較長歷史發展時期,民族習慣法在本民族的文化中已經根深蒂固。民族習慣法成為民族看待與分析問題的思維方式,對民族的行為選擇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民族習慣法的相對獨立性,難以在短時間內更新與改變,增強了其規范化的難度。一旦本民族依然對民族習慣法存在內在認同,在外在行為上將其視為評價標準,那么試圖破除民族習慣法中落后內容的規范化,將會面臨來自民族主體的阻礙。即使強行予以規范,并不能獲得該民族的認同,反而易產生對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抗拒感。民族習慣法的獨立性與民族性格、民族精神聯系緊密,因而保護與傳承成為主流,與此同時,民族習慣法中的落后部分同樣保留下來。試圖以良法善治與法治化為標準規范少數民族習慣法,則容易損害民族文化,因而存在較大的阻力。例如,藏區發生的“賠命價”習慣法行為是一種法社會學現象,更是一種社會沖突的法律文化表現形式,其與藏民族開放的性情和習性有關。[11]

與文化一樣,民族習慣法具有一定的滯后性,并不一定符合時代要求與本民族的根本利益,此時具有相對獨立性的民族習慣法應當接受規范化的檢驗,從而弘揚先進、彌補不足。文化具有的獨立性,進入民族的性格與精神層面,從而難以在短時間內得到更新,改變此時文化易于導致民族認同危機,給民族情感與民族團結帶來損害。源于民族習慣法的相對獨立性,以及現實中民族文化保護與傳承的基本政策,增強了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難度。與此同時,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還需考慮民族根本利益與暫時利益的不協調,處理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所面對的民族文化權利保護問題,均離不開文化的獨立性與發展的不統一。民族習慣法在相對獨立性中,促進其規范化必須面對民族習慣法獨立性所帶來的諸多難題。

(三)少數民族地區的法治文化建設有待提升

法治建設是民族習慣法規范化的大背景,培育與法治相適應的文化基礎,則是法治建設的題中應有之義。對民族法治而言,在《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及相關配套法律規范體系下,已具有相對完善的涵蓋刑事、民事、行政、環境保護等法律規范,但是法律規范在實踐中卻并不十分理想,顯示出規范與實踐的差距。從法治文化的角度看,民族區域法治建設同樣離不開民族法治文化的培養,欠缺民族法治文化是阻礙民族法治建設的重要因素。然而,建設與民族法治相適應的文化,必須以民族區域的人民為主體,尤其是少數民族同胞的法治思維、法治意識、法治精神等。此時,少數民族文化的實然與民族法治文化建設的應然之間并不完全統一,民族習慣法中的非法治內容,甚至與民族法治文化產生沖突。在某種意義上,少數民族文化對法治文化的張力,阻礙著民族法治文化的普遍化。相反,民族法治文化的欠缺,即沒有形成民族法治的情感、思維與理念,難以為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提供民情基礎。

文化來自于人、服務于人,民族習慣法來自于少數民族的長期實踐,并且為少數民族群體所認同與遵守。由此可見,民族習慣法具有一定的文化基礎,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試圖以法治、良法善治等要求對民族習慣法進行完善,容易遭遇少數民族群眾的誤解或反對,從而難以進行有效推進。從根本上看,盡管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有助于民族群眾的長期利益,但是在尚未形成相應的文化基礎的情況下,少數民族群眾的文化隔閡依舊存在。在建成民族法治文化時,少數民族習慣法會自覺以民族法治文化為參照系,從而促進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在缺乏民族法治文化時,這一過程存在困境。

(四)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價值障礙

在涉及少數民族問題時,維護與促進少數民族的權益是一項基本原則。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同樣需要以少數民族群眾的利益為核心。然而,利益的衡平有多種方式,在看待民族利益時,同樣存在多種視角。在民族習慣法的規范中,應當確立相對客觀有效、符合少數民族群眾民意的價值觀。在目前,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價值問題,并未得到明確的界定。一部分民族習慣法確實利于民族團結與民族根本利益,成為優秀文化的組成部分。另一部分與少數民族的長遠利益相悖,壓抑人性、拒斥有效的文化更新,成為民族文化中的落后內容。建立有效的民族習慣法評價標準(或價值標準),則是明確區分民族習慣法優劣的前提。在目前,沒有足夠權威、有效的民族習慣法的價值評價體系,因而給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帶來障礙,無法以客觀公正的方式循序漸進地推進民族習慣法的發展。以涼山彝族家支制度為例,其以祖先崇拜為表象,是資源競爭環境中形成的利益共同體及在與自然作斗爭過程中形成的命運共同體。作為人類社會的一種生存模式,涼山彝族家支制度的某些方面與主流社會的價值取向大相徑庭,顯示了其在現代法治背景下的局限性,需要在現代化的進程中做適應性的轉型。[12]

民族習慣法的內容豐富,與民族關系、宗教信仰、民間規則糅合在一起,導致其在價值評價上存在敏感性與復雜性。采用維持現狀的方式,盡管可以規避因民族習慣法規范化可能導致的爭議與難題,但是并不符合少數民族群眾的根本利益,因此并非最優選擇。在目前民族習慣法的價值評價障礙沒有得到有效處理時,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難以有效展開,進一步擴大了民族習慣法規范化的難度。價值標準為民族習慣法的規范提供主心骨與指導,確保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的正確走向,為民族習慣法的更新與發展提供價值規范。在欠缺這一價值評價時,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容易陷入爭議。

三、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建議

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具有必要性,然而現實中民族習慣法面臨一系列的規范化障礙,采用合理有序方式促進規范化進程,能實現民族習慣法作用與規范化的良性狀態。通過少數民族習慣法與國家制定法的互補與融合,充分發揮國家制定法對于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指導作用。同時,在法律實踐中充分考慮到少數民族習慣法中一些優秀的做法,符合少數民族人民的習慣與風俗。[13]具體的思路包括:促進習慣法的民族自治規范、合法化規范、價值規范等。

(一)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民族自治規范

少數民族是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主體,維護少數民族的民族區域自治權,是民族地區法治建設的基本原則。我國的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等相關法律,對民族區域的法律問題進行規定,明確提出深化民族區域自治權。對少數民族的習慣法而言,民族區域自治原則依然是其指導原則。在對民族習慣法加以規范時,應當深刻把握、貫徹民族自治規范,讓少數民族群眾參與到民族習慣法的發展進程。將少數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留給少數民族,讓少數民族同胞自己決定促進習慣法規范化的方式方法。需要指出的是,盡管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以落實民族區域自治為規范指引,但是民族習慣法依然受到黨和國家現有法治架構的影響,不能突破憲法法律的要求。

同時,在少數民族習慣法中引入民族區域自治的規范化要求,發揮民族習慣法作為民間規則的優勢作用,將其中有違法治、有違公平正義與善良風俗的內容,采用合法有序方式進行改造。民族習慣法不能與民族區域自治的基本原則相悖,否則民族習慣法將失去其存在的基礎。將符合民族利益的民族區域自治原則、理念與思維,引入民族習慣法中,讓民族習慣法更加貼近民族生活,反映民族群眾切身利益。

(二)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合法化規范

合法性是民族法治建設的基本要求,也是民族區域治理方式的核心,以法治作為處理民族事務的基本導向,在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上依然適用。盡管民族習慣法是國家法的補充,但民族習慣法與現有法律規范并不完全統一,尤其是民族習慣法中有違法治的內容,不可能與國家法相向而行。有學者在對廣西瑤族習慣法的研究中發現,在廣西瑤族的聚居地,瑤族習慣法在政府治理中發揮著積極的作用,并已成為我國法律的一種補充,有助于實現地方政府行政執法,但瑤族習慣法也有消極的方面。[14]少數民族習慣法中的優秀部分,體現特定民族地區的公序良俗與道德風尚,與法治精神中的公平正義相適應。此時,將符合民族生存與發展的民族習慣法,認可為民族區域法律規范的內容,進一步發揮該部分習慣法的評價與指引作用。對于有違法治文化、落后的民族習慣法,不應當以強制方式強行取代,注重民族文化與習慣法的特殊性,在長期的文化更新與改革中,采用循序漸進的方式實現規范化。

民族習慣法的合法化規范,是指以民族區域治理的規范性為目標,將優秀的民族習慣法上升為民族法律規范,提升其權威性,在執法、司法與法律監督中加以適用,將落后的民族習慣法放置在已有的法律規范體系中加以檢視,從而促進落后民族習慣法的更新發展。合法化是現代治理方式的基本取向,也是處理民族事務的基本向度,在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上,善于利用民族法治規范提供的程序化解矛盾,促進民族法的宣傳與教育,讓民族群眾認識到合法化是民族習慣法的重要參考標準,不能以民族習慣法尤其是其中落后的民族習慣法作為違背憲法法律的依據。例如,通過“村規民約”的合法化,提升民族習慣法的規范作用。村規民約的制定以國家法律為指導,同時最大程度吸納傳統習慣法內容,制定一些新的規約改變傳統習慣,從而形成新的習慣,糅合國家法與習慣法兩種秩序。[15]

(三)少數民族習慣法的價值規范

民族習慣法欠缺明確的價值評價標準,造成現實中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難以有效推進。尤其是在價值多元化的背景下,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準的價值,因而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難以尋找到唯一的價值標準。但是,并不意味著民族習慣法不需要價值。事實上,違背民族根本利益的價值觀,不應當成為民族習慣法的價值,當缺乏善的價值時,民族習慣法對于本民族而言可能造成負面影響。因而,為民族習慣法確立相應的價值規范體系是必要的。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指導,審視民族習慣法的現有價值,并且將其提供的價值作為民族習慣法的價值規范。民族習慣法中有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內容,應當予以有效更新。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民族習慣法,應當得到確認與弘揚。

(四)少數民族習慣法的思維規范

思維決定行動,文化對思維產生潛移默化的作用。民族習慣法成為民族的思維方式之一,成為本民族看待問題的視角,指導人們進行思考與實踐。民族習慣法的思維方式,可以幫助本民族養成相似的外在行為,從而更容易在生活與發展中獲得共識,但是也容易受到民族習慣法的束縛,從而失去對外在的、更優思維方式的采納。因此,對民族習慣法進行思維規范,主要在于利用思維的規律,充分挖掘民族習慣法中的優秀部分,降低不利于本民族發展進步的民族習慣法帶來的思維限制。思維方式應當接受科學性與準確性的考察,避免在民族習慣法思維方式中存在的矛盾與沖突,尤其是違背人性與實踐的民族習慣法思維方式,不應當被納入優秀思維方式,而應當采用合理方式加以摒棄。有違民族生存與發展的民族習慣法思維,應當及時更新。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基于本民族的文化與歷史,流傳下來的習慣法,具有歷史性、客觀性與獨立性。少數民族習慣法并非單一、孤立的體系,“對于國家制定少數民族地區政策法規、完善地方立法和保護傳承民族習慣法文化具有重要意義”。[16]同時,在秉持尊重民族習慣與民族文化的要求下,采用包容態度看待民族習慣法,也要深入本民族生產與生活的實踐之中,認真對待民族習慣法帶來的思維方式及其更新問題。作為理性人的存在,少數民族是民族習慣法思維的主體,也是思維更新的主體,因此,民族習慣法是否符合本民族的價值與利益,還需要從本民族出發,從而尋找深化或更新民族習慣法思維方式的合理方式。

少數民族習慣法是民族文化的組成部分,影響民族的生存與發展,對民族品格、民族精神以及民族認同具有深遠影響。國家的法制統一原則,要求民族習慣法的實施實現現代化轉型。[17]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目的并非忽視或侵犯民族文化,而是采用辯證的態度,從本民族的利益與價值權衡入手,對民族習慣法進行審視。因而,民族習慣法的規范化將有助于民族習慣法與現代法治文化的協調、促進民族習慣法權威性、符合民族法治與良法善治的要求,將優秀民族習慣法與落后民族習慣法進行區分,從而形成更具民族性與科學性的民族習慣法。只有認真對待少數民族習慣法,從本民族入手,利用其作為民間規范具有的“活的法”效應,才能保護與傳承優秀民族習慣法,促進民族習慣法的發展與進步。

猜你喜歡
習慣法規范化少數民族
習慣法的修辭—辯證觀
我認識的少數民族
再談婚姻的定義:尤以一妻多夫制、繼承權及僧伽羅人的習慣法為例
價格認定的規范化之路
少數民族治療感冒的蕨類植物(一)
少數民族治療感冒的蕨類植物(二)
狂犬?、蠹壉┞兑幏痘A防處置實踐
高血壓病中醫規范化管理模式思考
論藏區社會控制與賠命價習慣法的治理
滿足全科化和規范化的新要求
91香蕉高清国产线观看免费-97夜夜澡人人爽人人喊a-99久久久无码国产精品9-国产亚洲日韩欧美综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