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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爭議激烈的勞動仲裁案

1992-08-24 06:03劉朱嬰
中國青年 1992年2期
關鍵詞:廠方工廠勞動

劉朱嬰

一方認為辭退工人是為了深化改革從嚴治廠一方強調搞好企業應依法辦事不得任意而為廠方認定女工張志萍“嚴重違紀”予以辭退處理張不服上訴勞動仲裁部門要求恢復其勞動權利

1991年8月6日,南京塑料十四廠以“寧塑十四辦字(91)014號”文,辭退了該廠青年女工張志萍。

辭退決定書稱:張志萍較長時間來表現較差,特別是不能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和廠紀廠規。1990年12月10日,張志萍曾因違反勞動紀律,不服從車間領導安排,并在車間吵鬧致使流水線停產兩小時以上被停職檢查4天。今年7月份工廠突擊完成外貿鞋生產期間,張志萍消極怠工,3天只生產壹雙鞋(日生產定額10雙)。7月26日上午張志萍愛人杜志亮以為張請病假為由,來工廠尋釁鬧事,行兇打人之后,張于下午2點多鐘同其姐妹來廠,張不分青紅皂白毆打并撕壞了廠保安人員的衣服,進而又叫其妹將其70歲的老母拖來工廠,母女倆在工廠辦公室無理取鬧,靜坐示威,占據廠辦公室時間長達4天4夜,嚴重影響了工廠正常的工作秩序……使已經下達的外貿玩具鞋生產任務(8、9兩月10萬雙)被迫撤回……鑒于張志萍同志的一貫表現及其錯誤事實和拒不認錯的態度,為嚴肅廠紀廠規,轉變廠風,為更好地教育本人及廣大職工,現根據國務院《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的有關條款及勞辦力字(1991)32號文精神,并征得本廠工會同意,決定給予嚴重違反廠紀廠規,經批評教育仍然無效的張志萍辭退處理。

張志萍對辭退決定不服,于8月17日向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張在申訴書中說:自1981年進廠后表現一直很好,曾兩次被評為廠先進個人,考勤表還證明她沒有遲到、早退、曠工和其他不遵守勞動紀律的記錄,廠方宣稱的其“較長時間來表現較差”和“特別是不能自覺地遵守勞動紀律和廠紀廠規”缺乏事實依據。1990年12月10日,她因生產質量問題與車間主任發生爭執而被叫到廠辦公室,這屬工作中的正?,F象,且當時廠辦主任和分廠廠長有明確說法,本人不承擔主要責任,不存在流水線因此停產兩小時以上的事實。對于說她在突擊生產期間“消極怠工”,她認為廠方認定的事實脫離當時當地的具體情況,第一,她當時剛調到機工崗位,生產工藝不熟,廠方對她按全定額下任務不妥;第二,當時她身體極度不好,血壓很高,坐在工作臺上看到機頭抖動就頭暈,每天工作十幾小時,沒有星期天,幾次請假看病廠領導就是不準,并且規定“病假算事假,事假算曠工”,還說:“工人只要有一口氣就要干活!”這樣她一周內三次昏倒在廠里。7月26日,替她到廠里送假條的愛人與廠領導發生沖突被打,她趕到廠里要求解決請病假問題,因領導不理不睬只好在廠辦靜候等待了4天4夜,但不存在生產任務因此被撤銷的事實。張志萍認為:廠方的辭退決定“在認定事實上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在操作方式上歪曲事實,簡單粗暴,在處理時效上既沒有發出辭退警告,也沒有給任何考察期限,是個錯誤的決定,剝奪了申訴人的正當勞動權利?!睘榇?,她要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為她恢復正當的勞動權利。

二、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裁決宣布工廠辭退工人無效廠領導不服裁決集體辭職事態擴大引起社會反響南京市白下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張志萍的申訴后,依據《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和《江蘇省貫徹<國營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暫行規定>的實施細則》,經過調查、取證、核實、審理,得出以下結論:1.張志萍除1990年12月10日、1991年7月期間與廠方有矛盾之外,無其他違反勞動紀律的記載,群眾反映張從不遲到、早退、曠工,工作吃苦性強,不屬于一貫表現不好的職工。2.1990年12月10日在其與車間主任因生產質量問題發生爭執被叫到廠辦期間,由另兩名工人頂崗作業,流水線停產2小時以上的提法不能成立。3.1991年7月工廠突擊完成外貿鞋生產期間,張身體確實有病,無法勝任工作的實際困難廠方應予以考慮,認定其對合理安排不滿、消極怠工不能成立。4.7月26~30日,張及其母在廠辦要求廠方解決其病假問題情況屬實,但事出有因,廠方有責任及時緩解矛盾,做耐心細致的思想工作,不能簡單認定為無理取鬧,靜坐示威。此外,廠方認定8、9月份已下達的10萬雙外貿鞋任務因此被迫撤銷亦無依據。仲裁委認為:“深化勞動制度改革,搞好國營大中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政策法規積極而穩妥地進行;為保證改革的順利進行,必須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充分體現社會主義制度優越性。張志萍在廠內要求解決病假問題而滯留4天,做法是錯誤的,但尚不能認定為‘經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該職工也不屬于‘大錯誤不犯,小錯誤不斷的違紀職工。廠方適用《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將其辭退做法欠妥?!?/p>

11月18日下午,在先行調解失敗后,仲裁委進行公開裁決:撤銷廠方辭退張志萍的決定,恢復張的工作權利,張的缺點錯誤由企業根據國家規定在廠內重新適當處理,廠方承擔張被辭期間的標準工資和各項政策性補貼及醫藥費;等。工廠領導當場不服,隨即在會上宣讀“聲明”,要集體辭職以示抗議,并于當日向主管部門南京市二輕局正式提出集體辭職。

11月19日,南京市二輕局印發《二輕動態》,稱:“南京塑料十四廠無法接受上述裁決。他們認為,張志萍的違紀行為是在工廠深化改革、狠抓管理、從嚴治廠,開展生產自救、擺脫困境的情況下發生的,工廠是依據國家辭退違紀職工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的,是正確的?!倍脹Q結果“必將給工廠深化改革、從嚴治廠帶來不良后果,全廠一千余名干部、職工奮斗一年并已初見成效的好形勢將毀于一旦,企業將重新陷入困境?!薄?1月19日,南京市塑料十四廠的領導已全部停下工作,工廠處于癱瘓?!?/p>

11月26日,白下區仲裁委再次向市委報告:11月23日上午,廠方集合40余名職工到區政府“要廠長”“要飯吃”;11月25日,事態進一步擴大,該廠鐵門緊閉,廠內張貼許多大字報,切斷電源,工廠停工。仲裁委的呈報材料說:加強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嚴格依法辦事,才能有效地保障勞動制度改革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和市二輕局的有關規定,十四廠領導集體辭職在未予批準前,有崗不上的做法屬曠工行為,應承擔一切法律和經濟責任……

就在此期間,11月25日,消費時報在一版頭條位置以《南京塑料十四廠依法辭退職工被否決,廠領導因無勞動用工權提出集體辭職》為題發表消息;而在前一天,江蘇工人報亦在一版以《工人的合法權益不容侵犯,白下區仲裁委審理一起勞動糾紛案結果工人勝訴》為題報道了此事,各自的傾向性顯而易見。有人預言:將有一場大辯論。

由于南京市委領導的直接干預,事態被控制,十四廠4名正副廠長于“辭職”16天后回廠上崗。但是,觀念上的碰撞仍在繼續。

三、執法部門理直氣壯力陳深化改革要避免違法犯規談企業廠長苦不堪言有關人士稱法規滯后改革難

執法部門的一位干部說:“企業廠長行使權力要不要依法辦事,這是爭議的焦點?!彼f:南京塑料十四廠是“特困企業”,搞生產自救,愿望是好的。但是剝奪職工因病正當休息的權利,取消公休日無節制超時間加班加點,對職工的身心承受能力和后方權益不聞不問,聲稱“工人只要有一口氣就要干活”,這些是明顯的違法行為?;A、管理、效益差的企業,搞改革應循序漸進,百廢待興都有一個過程,但抱著“不惜有較大震蕩哪怕局部罷工也在所不辭”的心理,聲稱“要用一些非常規手段推進改革”,這么干職工是否能夠承受,就要打問號了。這種“改革”有缺陷,先天不足,缺乏基本的素質和法規常識,就必然結出苦果,在國家法規的天平上失衡敗訴。我們認為,企業深化改革應當按照國家的法規政策有計劃有步驟積極穩妥地進行,改革要有“力度”,要破除舊觀念,但決不可以蔑視法律法規,決不可以漠視職工的合法權益。假改革之名行違法犯規之事,我們就不能姑息遷就,否則國家搞仲裁制度干什么?憲法明文規定:國營企業“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有經營管理的自主權”,應當“依照法律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和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最后有關領導還進一步指出:要處理好改革與依法辦事的問題,不僅僅要注意到實體法,而且還要注意程序法,程序不合法照樣敗訴。

工廠及主管部門另有一番苦衷和看法。他們說:工廠的特困程度難以想像,1988年,基本情況是“資不抵債”。1989年全面停產,工人拿29.50元生活費回家,廠子想被兼并都沒人要。1990年生產自救,生產任務來了,勞動效率卻上不來,就要深化企業內部管理改革。1991年7月開始加強改革力度,嚴肅廠紀廠規,從而出現三個變化,一是生產秩序正常了,以前一天130號人遲到不算怪事,現在遲到現象沒有了,而且工人自覺延長工作時間;二是工廠的生產和效益變化了:由全面停產到目前生產任務飽滿全面加班,企業逐步扭轉危機,效益由月虧損十幾萬減虧到幾萬;三是職工實際利益有了變化,不僅上班拿全工資,福利也在改善。7月底張志萍在廠里鬧事,生產全亂了,工人都從車間探頭出來看,看廠里怎么處理。我們確實盡了最大努力,否則就架出去!不然還像個工廠嗎?改革要根據廠情,職工加班,一天干十幾個小時,那不是為資本家干而是為自己干。不這么干就完不成外貿任務,工廠就完蛋,職工就沒飯吃,還談什么權利權益?土政策是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制定的,是為企業的生存和發展考慮,是為老實干活的人考慮。工廠不管行嗎?當然要管,管違反紀律,管違反規章制度,否則一盤散沙。人人都講改革難,我們體會更深。一難,難在改過去不合理的東西。事物不斷前進,法規也需不斷揚棄與完善,可有人習慣用幾年前的規章制度來套。新事物和舊事物的碰撞還不是一個法制健全不健全的問題?二難,難在對待新事物的觀念上。是用新觀念看待新事物,還是用舊觀念看待評價甚至約束新事物?而有些特殊事件的處理法規上是沒有規定的。三難,難在改革改到自己頭上的時候會有抵觸情緒。廠領導集體辭職,不是針對某一個人,而是認為改革的綜合配套沒跟上,工作難度太大了……

1991年12月4日,不服仲裁結果的南京塑料十四廠向南京市白下區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書。到記者發稿時止,此案正由法院重新調查審理。

記者認為,上面記述的不是一個簡單的官司,它真實地反映了企業在深化改革過程當中暴露出來的矛盾和沖突。毋庸置疑,當前,按照中央精神推進勞動用工制度改革,從根本上改變“大鍋飯”和“鐵飯碗”的機制已經是大勢所趨,改革企業內部機制,堅持從嚴治廠,向管理要效益是搞好企業的出路之一,各方面應該保障企業的自主權。但我們同時也應該清醒地認識到,我們是社會主義企業嚴格管理不等于違法管理、盲目管理。既要嚴字當頭,敢抓敢管,又要做到依法辦事,關心群眾疾苦,傾聽群眾呼聲,保障職工的正當權益,讓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充分發揮出來,堅定廣大職工群眾走社會主義道路的信心。這是搞好企業管理的關鍵。我們不能忽視搞好企業的最終目的,各項改革方案出臺時機、政策力度的把握,要充分考慮職工的經濟和心理承受能力,保證改革的結果在總體上使絕大多數職工受益。要加強依法管理、民主管理的意識,牢固樹立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辦好企業的思想,充分調動廣大職工的積極性,使每一個勞動者在自己的崗位上以主人翁的姿態工作。只有這樣,我們的改革才不會走彎路,才有輝煌燦爛的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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