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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城雕項目建造的話題

2004-03-19 05:57閆明魁
雕塑 2004年1期
關鍵詞:雕塑家業主方案

閆明魁

城市雕塑(簡稱“城雕”)是雕塑行業約定俗成的概念,是指建造在室外環境中的雕塑。(見《城市雕塑建設管理辦法》第二條定義,以下簡稱《辦法》)城雕項目的建造要與其規劃選址的環境協調、統一,故,又屬于并被稱之為“環境藝術”。

一座城雕項目的建造,大致分為城雕項目的創作設計和加工制作工程實施兩個不同性質的程序(過程):先要由持有《資格證書》的雕塑家創作設計出城雕項目作品方案,然后才可能按照選定的城雕項目作品方案進行加工制作、工程施工,如同建筑行業構筑物的建造,具有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城雕項目作品方案創作設計程序是雕塑家獲得作品方案著作權的過程(雕塑作品屬于《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美術、建筑作品之類。原《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完成創作之日起產生,并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被蛐薷暮蟮摹稐l例》第六條。依據是《著作權法》第二條一款,也就是作品著作權自動產生原則,或稱國籍原則。);而城雕項目的加工制作與工程施工程序是復制的過程,不產生著作權(如銅雕的鑄造;石雕的鑿刻等等)。這“復制”其作品方案,也是享有作品方案著作權的雕塑家的一項權利,依據是《著作權法》第十條(五)項。

《辦法》第八條規定“為確保城市雕塑的藝術質量,城市雕塑的創作設計必須由持有《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資格證書》的雕塑家承擔”,“未持有證書者不得承擔城市雕塑創作設計?!边@規定正是鑒于城雕項目具有工程建設項目的性質和國情,以及作為一種精神文明建設的公益事業,其資金的來源與性質,多是由政府投資或是國有、集體企事業單位投資。因此,為保障資金的節約與合理有效地使用,應當防止資金的浪費或是一哄而起,粗制濫造;防止和杜絕“權錢交易”、“暗箱操作”的腐敗行為,以維護國家和公共(公眾)的利益。為此,把城雕項目的建造,納入法定的招標投標的交易方式,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競爭的原則運作,營造統一、透明、平等競爭的市場環境,這正是城雕事業法制化建設與健康發展所要實現的目標。

城雕的建造還具有永久性,是百年大計之事,必須堅持質量第一的原則。(見《辦法》第四條)

一、城雕項目建設單位(即業主)選擇作品方案的方式:

1、公開招標:招標人(業主)通過指定的媒介向不特定的、有資格的設計者發出招標公告,擇優選定中標者的作品方案;

2、邀請招標:招標人向三個以上有資格的設計者發出投標邀請書,擇優選定中標者的作品方案;

3、委托創作設計(議標):此方式排斥公開、公正、公平競爭,多有弊端,不可取。(由于雕塑項目內容的特殊性,只有一個設計者的作品方案可供選擇的除外)

使用招標方式應當遵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則和程序進行(依據該法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第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當業主選定中標者的作品方案后,業主應當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在30日內由業主與中標者簽訂合同,即作品方案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按照《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關于合同內容的條款,其中要約定付酬標準。(即著作權許可使用費或稱設計費、稿費)。

二、城雕項目的業主、雕塑家、施工企業三者民事法律關系,與對施工企業的選定方式:

《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承擔雕塑創作設計的雕塑家必須監督制作和施工的全過程,保證按設計施工和工程質量?!边@條規定的實質是明確三者關系的規則:雕塑家和施工企業應當共同與業主簽訂施工和監制合同,并同時向業主負責。這既是體現雕塑家就施工質量向業主負責到底,也是為了維護其雕塑作品著作權的“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同時,對施工企業進行監督制約和指導,以確保按設計施工,確保藝術質量。若施工企業規避、排斥雕塑家的監制,擅自施工、粗制濫造,則必然會發生侵犯雕塑家所享有的著作權之“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的現象。

對施工企業的選定,應當由業主和雕塑家共同決定。通常的做法是由雕塑家根據作品方案設定的規格標準、技術要求向業主推薦有資質條件和誠信度高的施工企業(單位),以發揮雕塑行業專家的主導作用。

凡政府投資的城雕項目,由于施工的工程款在總造價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因此,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第三、第四條規定)必須以公開招標的方式擇擾選定施工企業(單位);為了節約交易成本和簡化手續,亦可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也就是說:不僅是城雕項目作品方案的確定應當以招標、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對施工企業(單位)的確定更應當以招標、投標的方式擇優選定,以及對加工制作工程施工使用的主要材料也應當以招標的方式進行擇優采購。

三、完成一座城雕項目的程序與操作步驟:

1、城雕項目的立項:城雕項目要根據城市總體規劃與具體規劃確定立項和選址,此為城雕項目的籌備過程,由業主依法申報辦理相關的必要的審批手續和取得許可。(見《辦法》第十條、十一條、十三條、十五條規定)

2、城雕項目作品方案的創作設計過程與操作步驟:

(1)雕塑家(投標者)根據業主提出的項目主題范圍(《招標文件》中的項目主題要求)進行總體構思、構圖,創作設計出初步方案:包括各類設計圖、平面的或立體的效果圖(手繪的或用電腦制作的效果圖)及說明書,提供給業主進行初審(一審)評選;

(2)初審入選后,雕塑家在初步方案效果圖的基礎上,設計出立體泥塑稿,反復推敲直至滿意,并翻制成玻璃鋼或石膏模型,提供給業主進行復審(二審)評選;

(3)作品方案中標后,(未中標的作品方案,則為投標者的風險投入),業主向中標者發出中標通知書,由業主與中標者(雕塑家)簽訂合同,即作品方案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約定設計費標準;并策劃工程施工方案:包括材質規格標準;加工制作的技術要求;工期進度的預定計劃等等,其中有的內容也構成項目設計的組成要素。據此,由業主和雕塑家共同選定施工企業(單位)。

3、雕塑家放大制作過程的操作步驟:

特別是針對寫實性、裝飾性強的作品方案(尤其以人物為題材的塑像,如偉人的塑像以及各類紀念性、裝飾性人物塑像),必須由雕塑家按實際需要的尺度規模進行泥塑造型的塑造,達到滿意的藝術效果并經業主及其聘請的專家審定后,翻制成玻璃鋼或石膏定型。此過程是雕塑家深化、完善作品方案和雕塑藝術形象的一個極其重要的步驟,要花費大量的智力和體力勞動,號稱美術工作中的“重工業”,目的是為施工企業的加工制作和施工奠定藝術質量的基礎及依據。

當完成上述屬于設計過程的工作后,方可進入施工企業的加工制作與工程施工。

4、施工企業(單位)的加工制作工程施工與雕塑家的監制:

施工單位(企業)依照雕塑家塑造定型的藝術形象,并按設定的材質規格和技術要求進行加工制作、施工,或鑄造、或鍛造、或雕鑿等等,在此過程中,雕塑家的責任是監制、指導、答疑等等,起到行業專家的主導作用;作為加工制作的施工方必須與雕塑家配合默契,共同為項目的施工質量和藝術質量負責。

5、城雕項目的組合與安裝過程:

組合安裝是綜合性的施工過程,目的是按設計將雕塑項目各個有機組成部分進行總裝施工達到滿意和完善。雕塑家要進行現場監督和指導,看是否符合設計的構思和審美要求,并解決光照朝向的效果;主視體面的效果;垂直與動態傾斜等難以預測的問題,直至達到最佳的審美效果。

6、最后是城雕項目的驗收:

由業主及其聘請的專家和相關人士進行驗收,合格與否要以選定的作品方案為依據。至此,一座城雕項目的建造方可宣告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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