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 山 姚天沖 高 飛
摘
要:1995年1月1日施行的《國家賠償法》基本上確立了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雛形。但在司法實踐中對國家賠償范圍方面一直存在爭議,尤其是越來越多的國家賠償案件的發生,使得對國家賠償范圍的再界定十分重要。針對我國《國家賠償法》的實施現狀,通過對我國國家賠償范圍的分析,指出了其存在的不足,提出了把立法賠償、軍事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納入我國國家賠償范圍的構想,并論證了其必要性與可行性。
關鍵詞:賠償;范圍;立法機構;精神損害
中圖分類號:D 922.11
文獻標識碼:A
東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4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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