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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

2016-12-15 10:51郭太山
法制與社會 2016年33期
關鍵詞:被害人賠償公平

摘 要 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很多因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受到嚴重傷害,且得不到賠償的被害人。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會給予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一定數目的賠償金,從而使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會因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而陷入生活的困境。本文分析了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主要特征,及建立該制度的必要性,并在分析該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的基礎上,探究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建。

關鍵詞 被害人 賠償 補償 公平

作者簡介:郭太山,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檢察院,書記員。

中圖分類號:D926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11.308

新西蘭是首個以立法的形式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國家。刑事被害人,是指在刑事案件中,因為不法分子的行為導致其人身權益或者財產權益受到嚴重侵害的主體。依據法律的規定,犯罪行為人的行為對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或者肉體上的損害,甚至會造成嚴重的精神損害,如故意傷害、搶劫、強奸等,因此,犯罪行為人應當對被害人所受到的損害進行賠償。然而,在一些情況下,犯罪行為人無力賠償,導致被害人的損失難以得到彌補。在這種情況下,國家會給予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一定數目的賠償金,從而使刑事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不會因不法分子的犯罪行為而陷入生活的困境。這也是國家補償與賠償的主要區別。

一、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主要特征

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容易與一些概念相混淆,為了更好地突出國家補償的主要特征,筆者將國家補償與這些概念進行對比,從而更好地理解國家補償的內涵。

(一)與社會救助的區別

國家補償不同于社會救助,后者是指國家、社會組織等主體對那些深陷地震、洪水中等構成不可抗力的自然災害的人、或者缺乏相應的行為能力的人或者達不到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在經濟上給予一定的幫助,從而使社會資源配置進行相應的調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尖銳的社會矛盾,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社會救助屬于一種人道主義行為,具有強烈的道德性質。相比于社會救助,國家補償具有法律性和強制性,由國家執法機關按照相應的法律程序,依據法律的規定對被害人的損害進行一定的補償。

(二)與刑事賠償的區別

國家補償也不同于刑事賠償。刑事賠償即國家賠償的一種,是指公安、檢察院、法院、監獄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因未能按照規定行使職權,導致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受到損害,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對當事人的損失進行賠償。刑事賠償針對的人主要包括被錯拘、錯捕、錯判的受害人,或者因刑訊逼供、毆打等暴力行為造成人身傷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

二、建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一)有利于保護人權

能否保障公民的人權,是衡量一個國家是否屬于現代文明法治國家的重要標準。受害人的人權保護情況可以反映出一個國家的政治文明水平和法治文明水平。過去,我國法學理論界和司法界曾經過分關注被告人權益的保障,忽視了對被害人利益的保護。在保護人權思想的影響下,1996年《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訂,賦予了被害人相應的訴訟地位,加強了對被害人權益的保障。

(二)有利于實現公平與正義

刑事被害人本來與其他公民享有平等的地位,但在遭到不法分子的侵害后,初始狀態的正義發生了傾斜,被害人的權利需要得到保護。具體而言,被害人的經濟方面和精神方面均需要恢復到被侵害前的狀態。只有這樣,才能體現出社會的公平與正義,以及司法的權威。

三、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應當遵循的基本原則

(一)公平正義原則

公民需要在一個公平的環境下生存,是否符合公平性是衡量一項法律制度好壞的重要標準。因此,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應當建立在公平的基礎上,使那些無法得到應有賠償的被害人可以獲得一部分補償金,從而達到實質上的公平。這種實質意義上的公平并不是指補償金的數額等同于被害人應當得到的賠償金,而是指在同一個地區,遭受同樣損害的情況下,那些得不到賠償金的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均可以得到一筆同樣數額的補償金。而正義,是法律要實現的價值目標之一。不法分子實施的犯罪行為破壞了社會正義,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修復這種被破壞了的正義。

(二)正當程序原則

在司法實踐中,某些省市的司法機關在對刑事被害人施行國家補償的過程中,缺乏客觀性和公正性,公權力色彩較濃,主觀性、隨意性比較大。

因此,為了能夠真正實現公平與正義,有必要保障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程序的正當性,具體表現為:

第一,保障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屬的知情權。刑事被害人或其家屬應當有知曉其具有申請國家補償金的權利,相對的,司法機關也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

第二,在被害人經濟困難,急需救助的情況下,為了提高效率,讓被害人盡快獲得補償金,可以針對這部分特殊的被害人建立特別程序,被害人在申請時只需要證明其受到傷害即可,無需等待法院正式下達判決結果。

(三)及時補償原則

很多被害人因為不法分子的行為遭受重大傷害,經濟陷入嚴重的困難;還有一些因犯罪行為死亡的被害人,其生前需要撫養的家屬基本沒有經濟來源。因此,對刑事被告人進行補償時,應當注意補償金的發放效率。將補償金及時發放至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手中是非常關鍵的。

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及科技水平的不斷進步,當前刑事犯罪案件的案情呈現出越來越復雜的趨勢,偵查階段需要花費大量的時間,甚至很多案件無法偵破。而很多被害人急需治療,卻缺乏資金。筆者建議,可以建立補償金先行賠付制度,從而盡快解決被害人及其家屬的經濟困難,并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尖銳的社會矛盾。

四、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建

(一)立法模式的選擇——單行立法模式

關于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應采取的立法模式,法學理論界尚沒有達成統一的觀點。部分學者主張采用單行立法的方式;也有部分學者認為,可以將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相關內容納入到《刑事訴訟法》或者《國家賠償法》中,成為現行法律的其中一個章節。

筆者贊同前者,即采用單行立法的方式,原因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國外發達國家關于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立法大多采用單行立法的方式。如德國的《暴力犯罪被害人補償法》、日本的《犯罪被害人等給付金支給法》等。這些發達國家的立法比較成熟,值得我國借鑒。

第二,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中涉及方方面面的問題,不僅僅包括程序問題,還包括一些實體問題以及行政事務,將這些內容全部納入《刑事訴訟法》中,顯然是非常不合理的。而采用單行立法的模式,可以對這些問題進行非常具體、明確的規定,更具有實踐性和可操作性。

第三,相比于修訂一部綜合性立法,采用單行立法的模式所消耗的司法資源較少,難度也較低,可以再短時間內盡快完成立法工作,從而更迅速地完成我國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二)補償條件的限定

一方面,我國人口眾多,被害人數量比較龐大;另一方面,我國的財力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并不是每一位刑事被害人都能得到足夠的補償。如何合理使用補償金,最大限度地發揮補償金的價值,是司法界需要面對的重要問題。

因此,對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的補償條件予以一定的限制是非常有必要的。筆者認為,補償條件的限定應當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限定精神損害。刑事被害人國家補償不應當包含精神補償。當前,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不能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為了達到法律規范的統一,國家賠償中也不適宜涉及精神補償。

第二,限定財產損失?,F階段我國國家補償的資金非常有限,很多財產型犯罪案件中的被害人僅僅遭到了財產損失,沒有受到身體上的傷害,而顯然后者比前者所遭受的損失更大。因此,筆者建議,將財產損失排除出補償之外,將可以申請國家補償的刑事被害人限定在“因犯罪行為導致重傷或者死亡”的范圍內,從而將補償金用在“刀刃”上。

(三)補償標準的確定

國家補償的補償金具體數額由多方面因素決定。一方面,基于“補償”的性質,國家補償通常低于民事賠償數額;另一方面,補償金的數額應當與當地經濟水平及人均收入掛鉤。針對這一問題,有學者建議,可以設定國家補償金的上限金額及下限金額,使補償金的給付更具有合理性,既可以兼顧更多的刑事被害人,又可以增加司法實踐中的可操作性。

(四)補償方式的選取

補償方式包括兩類,一類為分期補償,一類為一次性補償,這兩類補償方式各有利弊。若采用分期補償的方式可以使刑事被害人盡快拿到第一批補償款,緩解“燃眉之急”;若采用一次性補償的方式可以避免司法機關工作人員重復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并且能夠有效地避免某些刑事被害人出于惡意,多次申請補償的情形發生。由于我國人口眾多,刑事被害人數量過多,司法資源非常有限,筆者認為,采用一次性補償的方式更加合理。

參考文獻:

[1]李升榮.刑事被害人國家賠償制度初探.延安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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